摘要:貴州等地發端的農村“三變”,亦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充分激活城鄉發展要素,有力印證了習近平農村市場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理論。習近平同志提出,“要走組織化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把農村市場化與農民組織化在理論上內在貫通。這也為浙江等地發端的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實踐所證明。上述“三變”與“三位一體”2017年同時進入中央一號文件,分別出現在不同章節里面,可謂暗藏伏筆。兩者是內在聯系、辯證統一的,尚需統籌推進。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為此更要健全以合作經濟組織為本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追求服務帶動型的規模經營。小農大合作,有賴于“三位一體”的綜合合作,以及相應的行政體系改革,打破農村經濟發展的條塊分割。
關鍵詞:習近平;農村市場化;三變改革;農民組織化
一、導言
農業供給側改革,切不可“見物不見人”,或者“顧左右而言他”。當前倡導農業供給側改革,不僅僅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更需要關注生產關系的變革。習近平“三農”思想,是指導我們進行農村發展與改革實踐創新的理論基礎。在習近平“三農”思想中,農村市場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理論、農民組織化特別是新型合作化理論,聚焦生產關系,具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最富有時代感和創造性,已經構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在第30小節“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提出,“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上述“三變”,多年前已經在貴州六盤水等地開始試點,2017年正式載入中央一號文件。第6小節“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首次提出“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這源自于2006年1月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就已提出的構想,并在瑞安率先組建“三位一體”農村合作協會獲得試點成功,習近平于當年12月親赴瑞安召開現場會進行經驗總結與推廣。此后“三位一體”在全國多地反復驗證,水到渠成,終為一號文件所采納。
一號文件對于全國農村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性,但在最新經驗的概括上往往存在一定的時延,這樣一個沉淀和積累的過程也是必要的。上述“三變”與“三位一體”分別出現在一號文件的不同章節里面,可謂暗藏伏筆。一些地方和部門,也包括一些理論、政策工作者,尚沒有重視到兩者的內在聯系。而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需要明確以合作經濟組織為本,追求服務帶動型的規模經營。小農大合作,更有賴于“三位一體”綜合合作,以及相應的行政體系改革。
二、習近平農村市場化理論及其最新印證:“三變”充分激活城鄉發展要素
(一)農村市場化理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理論
習近平是市場經濟的長期倡導者和理論先行者。早在20世紀80年代他在河北正定任職期間,就反復強調商品生產、價值規律、競爭與市場的重要性。他指出,市場的價值法則使許多人變得聰明能干起來。
市場化理論在農村改革中的運用與發展,習近平也是先行者。在21世紀之初,他出版了學術專著《中國農村市場化建設研究》,其中的論述越來越被印證為科學真理,在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指導作用。習近平認為,“農村市場化是突破制約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瓶頸、應對加入世貿組織所帶來的挑戰、開創農村經濟發展新局面的必然要求”。農村市場化是建立和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取向。
在習近平的農村市場化思想中,要素市場化實際上居于核心地位。他研究指出,“農業要素市場的發展對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影響極大,其發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農村市場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標志之一”。習近平當時就發現,“農業要素市場的建設嚴重滯后,發育遲緩、門類不全,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遠未形成……農村要素市場建設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使之成為市場體系建設中的最薄弱環節”。《中國農村市場化建設研究》出版十多年來,其所規劃的農村市場體系中,農產品市場、農村消費品市場已經獲得了極大的發展,但是農業要素市場的發展仍然相對滯后。
而在人民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六盤水“三變”改革:中國農村改革的新路探索》一書中,時任貴州省委書記陳敏爾作序,開宗明義的題目就是《扎實推進農村三變改革,充分激活城鄉發展要素》。這正說明,貴州省委首先是把“三變”改革置于農村市場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這樣一個理論定位。陳敏爾同志總結指出,改革實踐表明“三變”改革是農村改革的一個牛鼻子,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突破口,激活了城鄉存量資產、自然資源、人力資本,促進了農業生產增效、農民生活增收、農村生態增值,有利于農村生產經營體制改革,有利于加快脫貧攻堅,有利于解放農村生產力,有利于帶動全域發展,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二)“資源變資產”:讓沉睡的資源活起來
資源,從廣義上說,是一切可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客觀事物。具體而言,“資源”可供生產投入,在這個意義上,資源莫如說就是生產要素的代名詞。資源的稀缺性則是經濟學的理論前提,經濟學理論則圍繞這一問題提出觀點和論證。資產則是預期會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任何企業或個人擁有的各種具有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資源變資產”,如果用政治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價值運動或者價值形態的轉化,這種運動或轉化不能離開市場過程。人們常說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這些都是資源。但這些資源在很長的歷史時期處于“沉睡”狀態,曾經造成了中國的積貧積弱。推動“三變”改革,特別是“資源變資產”,就是“讓沉睡的資源活起來”,利用市場化的機制將分散的各類資源要素整合起來,用企業和合作社的運作模式進行經營管理,實現收益共享。
“資源變資產”,說到底,核心還是土地問題。尤其令人贊嘆的是習近平關于農村土地市場的理論預見。2001年,在他的博士論文中指出,“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實行的是‘集體所有、農戶承包、雙層經營、社會化服務’的農村土地制度,這一制度決定了土地產權不能進入市場,從而也決定了農村土地市場不可能像農產品市場和其他農業要素市場那樣盡快發育和建立起來”。面對這一現實,農村土地市場還要不要建設?究竟該如何去建設?他認為,“農村土地市場還是要加快培育和發展的,只不過當前應圍繞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搞好土地市場建設”;并進一步提出,“股份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要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在尊重群眾、具備條件的前提下,進行發展形式的多樣化探索,允許集體經營的土地、房屋、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折價入股,也要支持農戶以資金、勞力、技術、設備等方式入股,并嘗試允許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
由此可見,習近平早已考慮把農村土地經營權單獨設置。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好好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從原來的“兩權分置”(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發展到“三權分置”(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再一次推動農村生產力的大釋放。
農村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獨立發揮功能,擴大了流轉范圍。這對于通過市場化機制,進一步優化配置農地資源,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具有重大意義。從貴州“三變”經驗來看,“資源變資產”,特別是積極引導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經營主體,有力地印證了習近平“三農”思想,特別是農村市場化、要素市場化思想。這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繼續和深化,創新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村的實現形式,極大地激活了農村發展的內生動力。
(三) “資金變股金”:綜合運用財政和金融杠桿
在習近平的農村市場化理論中,“錢從哪里來”是三大經典設問之一。“錢”,不僅僅是貨幣本身,也是各種資產的貨幣表現。資金問題長期困擾著農村發展和市場化建設。習近平在博士論文第五章“中國農村市場化建設的歷史定位和發展道路選擇”之“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市場化關系辨析”一節中,重點討論了資金積累問題。這說明了習近平同志對于農村資金問題的高度重視。他把經濟發展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農業支持工業發展階段,……農業剩余由農業部門流向工業部門而成為工業發展的資金積累。第二階段為農業與工業平等發展階段,……基本特征是農業剩余不再作為工業發展的資金要素流向工業部門,……第三階段為工業支持農業發展階段,即以工養農或以工補農階段,工業部門的剩余以資金要素的形式流入農業,形成了工業對農業的反哺,農業發展由依靠自身剩余積累轉向依靠工業剩余積累。”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進行集體學習,習近平在會上審時度勢指出,“當前,我國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具備了支撐城鄉發展一體化物質技術條件,到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發展階段”“我們一定要抓緊工作、加大投入,努力在統籌城鄉關系上取得重大突破,特別是要在破解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上取得重大突破,給農村發展注入新的活力,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改革發展進程,共同享受改革發展成果”。
“三變”包括“資金變股金”,正是在這樣的理論指導下,在“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發展階段應運而生的。支農資金具有渠道眾多、項目分散、額度小、一次性等特點,容易導致管理混亂,缺乏規模經濟,投入效益偏低、不可持續等問題。因此,不僅僅要加大資金投入的力度,更要加大資金整合的力度。正如習近平同志在2015年11月27日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大扶貧資金整合力度”。貴州聚焦資金整合,在不改變資金用途和性質的前提下,有力地保障了“三變”改革投入。“資金變股金”更有助于激活和放大資金杠桿,變“一次性”投入為“持續性”獲益,從而形成了農民穩定增收的長效機制。
在資金問題上,習近平也較早重視金融杠桿的作用,他認為,“一個發育健全的農村資金市場,對于挖掘國內融資源泉和開辟國際融資渠道,緩解農村資金短缺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后來提交的博士論文中,習近平同志進一步倡導“積極有序地發展農村資金市場”,并詳加論述:一是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二是要逐步建立專業化的農村資金拆借市場、證券市場和票據貼現市場;三是規范農村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融資行為,建立一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嚴格管理的農村資金市場;四是加快農業保險體制改革,擴大農業保險市場;五是積極引進國外農業資金。
綜上所述,習近平所提出的農村資金市場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構想,至今不僅沒有過時,反而顯得“超前”。例如農村保險合作社的試點遲遲沒有真正展開。他所提出的多項農村金融立法建議,還沒有落到實處。這就說明了習近平理論思維穿越時空的力量,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農村金融改革的滯后。
習近平在2015年11月27日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講話要求,要做好金融扶貧這篇文章,加快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步伐。“三變”改革所涉及的“資金變股金”,最初動用的多是財政杠桿,今后如何更多地使用金融杠桿,尚需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與之配套。從貴州六盤水等地的經驗來看,搭好投融資平臺是解決“錢從哪里來”的有效途徑。
(四)“農民變股東”:農民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習近平高度重視農民的主體地位。在他看來,農民“是農村市場主體中的基礎部分,也是推進農村市場化的基本力量”。他指出,“建立和發展農村市場經濟,不僅使農民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且使農民成為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他2001年12月提交的博士論文中特意加了一段話,“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交換決定了農民與企業的關系在本質上屬于買賣關系,除非農民成為企業的股權持有者,否則很難成為企業的合作者,從而也很難從企業生產經營中獲得相應的利潤”。同時,他也認為,找到一種較為合理的市場利益分配機制也是可能的,并列舉了歐美國家的農業合作社、日本和韓國的農民協會作為成功的例子。
貴州發端的“三變”改革進一步印證了習近平的判斷。“三變”改革,萬變不離其宗,核心是實行“股份合作”,讓農民擁有股份,打造“股份農民”,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礎上,實現“耕者有其股”。這是調動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最佳形式,進一步培育了農民的主體意識和市場意識。這也恰恰符合習近平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市場利益合理共享的農產品、農業要素和農村消費品、農村工業品和第三產業市場利益分配機制。他說:“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實踐證明,哪個地方的市場利益分配機制建立早、作用發揮得好,那個地方農村市場化建設就發展得好、水平也提高得快;反之,農村市場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就會嚴重制約和影響農村市場化建設水平的提高和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
在貴州的調研還發現,推進農村“三變”改革特別是“農民變股東”,也是一種新型的村民自治或鄉村治理的載體,從而為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開辟了新局面。這也是農民主體意識不斷提高的表現。
三、習近平農民組織化理論及其全面實踐:三位一體合作經濟
(一)“要走組織化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農村市場化與農民組織化不可偏廢
在學界、媒體以及實務部門,一些人們經常是孤立看待“農村市場化”和“農民組織化”,或者把兩者對立起來。有些主張“農民組織化”的,看到了真實的問題,基于經驗直覺有一個大致方向性的判斷,出于對農民的社會關懷,卻往往把問題歸咎于市場化本身,在知識資源和意識形態上更是陳舊不堪,甚至要回到僵化封閉的老路上去。有些主張“農村市場化”的,往往習慣地認為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競爭可以自動解決問題,甚至是“私有化”包治百病,“一化了之”。某些自由派學者把過多注意力放在土地流轉、確權,甚至“私有化”這些議題上,忽視了農民組織化問題,他們所鼓吹的自由化很容易變成寡頭化,這也喪失了政治上道德上的正當性。
習近平的博士論文以“中國農村市場化研究”為主題,旗幟鮮明地提出,“要走組織化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必須使分散的農民聯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以形成強大的市場競爭力”。農村市場化與農民組織化,兩者是不可偏廢的。習近平則對于“農村市場化”和“農民組織化”兩方面的經驗與理論,融會貫通,給出了統一概括。
事實上前些年,全國很多地方推進農業產業化,大都是優先支持龍頭企業,或者文件上貌似將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并重,對于合作組織則是口惠而實不至。這樣在經濟上似乎比較容易快出成效,但是在政治上,有個依靠誰、為了誰的問題。龍頭企業要發展起來并不容易,縱其有所發展,農民也很難拿到實際的好處。
習近平很早就發現,“在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地方由于龍頭企業或流通組織沒有與農民結成緊密的市場利益共享關系,而是處于初級市場中的產品買斷關系狀態,他們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市場,單方面確定農產品的收購價格,使分散經營、在市場活動中談判地位低下的農民難以分享合理的市場利益,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制約了農業產業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習近平借鑒國際經驗指出,“只有將農民充分組織起來,才能使農民盡快安全、順利地進入國內外市場,并能夠有效地降低進入市場的成本,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他強調,“堅持將市場擺在龍頭位置,而不是像我國一些地方的農村那樣,將農產品的加工企業當作龍頭”。
“要發展農民的橫向與縱向聯合,把農民的合作組織培育成為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農產品市場經營中的占有率;要強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農產品銷售職能,加強產后服務,把生產職能與流通職能融為一體;要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發展跨鄉、縣的地區聯合,組建大規模的中心合作社或農產品銷售集團,提高農產品流通規模效益”。習近平的這些構想高屋建瓴,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正如他豪邁的預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將會越走越廣闊。
農村市場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仍然有待深化,其中的片面化傾向須要糾正。進一步地,農民,特別是有組織的農民,才能構成農業供給側的真正主體。農民及其合作組織,如果組織結構上不能重組創新,在市場格局中的力量得不到加強,不能獲得應有的效益回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難免會落空。
(二) “農民變股東”的基本載體以合作社為宜
農民變股東,落到實處,有個組織載體問題,或者經濟組織形式問題。古今中外的經濟組織形式,無非那么幾種。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其實還沒有脫離自然人,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形式。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也不是我們討論的重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流形式的經濟組織有兩種:股份制經濟組織(公司企業)與合作制經濟組織(合作社或合作企業)。
股份制經濟組織(公司企業),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權力和分享利益的。在一些人看來似乎就是市場經濟組織的標準形式,其實并不然,其為社會各界所熟悉,工商資本也更習慣,便于資本積累(乃至上市),但容易被外來資本所主導,喪失農民主體地位。
從技術操作上看,公司企業這種形式也有若干局限。首先,根據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發起人不超過200人。公司成立后增發股票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第十條,視為“公開發行”,需要證監會核準。又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被視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實務中有些公司既沒上市,又沒有在新三板掛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這種情況是有法律風險的。其次,從各地一些“三變”,特別是“農民變股東”的典型案例來看,大部分號稱農民入股,并無相應的工商注冊手續,其實仍然是變相的土地租賃關系(往往加一點浮動收益);還有一些存在股權代持(例如村長或村民小組長代持),手續混亂,后患無窮。再次,按照公司法(特別是上市公司),入股資產要求權屬清晰,辦理過戶交割手續。一些地方倡導的“無物不股”“無奇不股”,在操作手續上難以健全。例如自然景觀、森林、河流屬于誰?并非農村集體所有,更非農民個人所有。最后,公司企業的退出機制不靈活,股東不能退股(只能轉讓股權)。
至于合作制經濟組織(合作社或合作企業),奉行平等原則,至少也是相對平等,有利于保持農民主體地位。合作社法對于社員人數沒有限制,入社、退社簡便。合作制鼓勵抱團,不僅是資金抱團,更體現在集中采購、銷售、資金互助、社會化服務上。合作社的入股形式也可以更加多樣化,更多自由約定;甚至社員可以不入股(出資),只需要與合作社進行交易。但是,按照通常做法,如果合作社股權過于平均,過于限制資本回報,將不利于吸收各方面的資金入股,影響經營積極性。我們的建議是:農民盡可能先組成合作社,再根據需要與外部資本合股,有實力的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自設公司。合作社不妨設置優先股(可以超過20%,但不具表決權,賦予其優先在一定上限以內獲取回報的權利),合作社骨干的勞務投入也可折算為優先股,以此保障出錢出力多者的合理利益,并為內部資金互助提供基礎。最后,如果合作社特別是社區合作組織的建設,能夠與集體經濟改革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設置相結合,將使得合作社的發展具有較高的起點。
習近平為“農民成為企業的股權持有者”“較為合理的市場利益分配機制”,所列舉的成功范例是“歐美國家的農業合作社”“日本和韓國的農民協會”,也可見根據習近平“三農”思想,“農民變股東”的合理機制是合作制經濟組織。也正如習近平指出,“能夠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合作經濟組織很少,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村市場化的發展”。
(三) “三變”邁向“三位一體”綜合合作
2014年以來,貴州等地積極探索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之“三變”改革。從貴州經驗來看,“三變”改革成為“三農”工作的有效抓手,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光添彩。“三變”改革收效明顯,表面上的爭議也不大,但在實質性的解讀上存在兩個方向。一些人側重是從“分”的角度來看“三變”,這個看法遠非完整,也不符合改革者的本意;另一個解讀是從“統”或者“合”的角度。
當“三變”改革方興未艾,2015年6月30日,貴州省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加快推進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等工作,時任省長陳敏爾要求:狠抓農村綜合改革,總結推廣六盤水市農村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三變”等成功經驗,統籌推進專業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等規范發展,加快推進供銷社等重點改革。這段表述,可見貴州已經把“三變”改革納入更為廣闊的視野。2015年8月25日,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座談會在貴州六盤水召開,陳敏爾指出,“三變”改革,對于發揮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優越性,推動農村規模化、組織化、市場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更早之前,當“三變”改革尚在孕育階段,在2013年12月30日的貴州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陳敏爾就已鮮明提出,要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流通、種子種苗、科技、金融等社會化服務,探索農民專業合作、信用合作、供銷合作“三社合一”。這是源自習近平在浙江省委書記任上所倡導的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及其在浙南瑞安等地先行試驗的成功經驗。習近平2006年12月19日親赴瑞安出席全省現場會,進一步概括為“統分結合、三位一體”,以及“三重合作功能的一體化、三類合作組織的一體化、三級合作體系的一體化”。這是習近平“三農”思想的又一理論高峰,并在實踐中日益發揮著巨大的指導作用。
而貴州的“三變”改革,先行一步,恰好為“三位一體”“三社合一”或者“三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最近連續三年的貴州省委農村工作會議上,都有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大會交流發言。2017年1月是盤縣普古銀湖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2016年1月是威寧南方馬鈴薯專業合作社,2015年1月是貴州智慧黔茶產銷聯盟(也具有合作組織的經濟性質),由此可見貴州省委的高度重視與長期支持。2015年9月21日貴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認為,六盤水市“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三變”改革,對于破解“三農”發展難題很有意義、很有價值,真正觸及到體制改革。但這也意味著,僅僅“觸及到”還是不夠的,要使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鞏固,恐怕最終還是要落腳到“三社合一”或“三合”上,否則“統分結合”只能流于空洞。
外界對于貴州“三變”改革的關注,開始聚焦于集體經濟的創新與發展,以及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改革的充實與完善。貴州有了“三變”改革的深厚基礎,更有全省各級黨委政府的強有力的領導,統籌推進“三變”和“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改革,有助于克服其他省份在“三位一體”試點成功后的推廣過程中發生的偏差,為全國農村改革創造更為全面的、可復制的經驗。
“變”,有裂變、聚變。當年的包產到戶好比是裂變,當今的“三變”改革則是聚變。類似原子核的裂變、聚變,同樣釋放巨大的能量。聚變往往是在裂變的基礎上,其能量甚至更遠。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了聚沙成塔。“變”是過程,結果則指向“合”。“變”是突破舊有的結構和形式,“合”則要穩定新生的結構和形式。
如果說“三變”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主旨在于盤活;那么“三合”,即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乃至金融、流通、科技等為農服務體系的“三位一體”,主旨在于聚力。從“三變”歸于“三合”,這在邏輯上是一個必然過程,在實踐中亦將逐步展開。我們可以說,“三變”不離其宗(為農服務的宗旨),“三合”融為一體(三位一體,乃至城鄉一體化),相信這是“三農”發展的不二法門。
四、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社會化服務體系當以合作組織為本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部署了 “鄉村振興戰略”,其中提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這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三農思想的又一重要論斷。這一光輝的思想論斷其來有自。浙江日報曾于2006年5月15日發表署名哲平的文章:《建立強大的農業組織體系》。該文以當時正在瑞安先行試點的“三位一體”農村合作協會為例證,稱之為“通過建立完善的、農民為主體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把小農生產與現代市場經濟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廣大農民成為農業產業化的主體力量,切實推動現代農業的進程”。
如何理解十九大報告中的小農與社會化服務。這是“小農”首次出現在黨代會報告之中,受到高度期待。而在很多人的習慣思維中,小農長期作為落后的象征,甚至被歸咎為落后的根源,一直是被“改造”和“消滅”的對象。至于社會化服務的核心特征與本質要求,也有待作出深入的澄清。
(一) 正視小農的長期存在及其合理性
習近平早在1999年主編了《現代農業理論與實踐》一書,在序言中寫道:“從當今世界農業發展的情況來看,不論是日本勞均經營一二公頃土地,還是美國的勞均數百上千公頃土地,都適應了各自的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并實現了農業現代化。”可見他對土地經營規模長期持科學的客觀態度。
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6年底,我國土地經營規模在50畝以下的農戶仍有近2.6億戶,占農戶總數的97%左右,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82%左右,戶均耕地面積5畝左右。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縱使農戶平均規模上升五倍、十倍,絕大多數仍屬于小農的范疇。進一步放寬農地流轉,并不那么容易促成土地普遍的大規模集中,日本、中國臺灣地區最近幾十年鼓勵農地流轉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他們至今還是以小農為主。
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以及土地資源的地形分布特征,也在客觀上限制了大農場的發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流轉趨緩的“拐點”在我國已經出現。2015年,土地流轉比例增速從前三年的4.3個百分點以上降到2.9個百分點,2016年進一步下降到1.8個百分點。這說明,單純依靠土地流轉追求規模經營,其潛力是有限的。中國小農向來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必須正視小農的長期存在,而且這種存在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在國際上不乏成功范例。要在這樣一個基本判斷的基礎上,統籌考慮農村社會化服務以及合作組織的發展模式。
(二)社會化服務:合作經濟組織為本
若干年來,“為農服務”的各種套路不斷翻新,“社會化服務”一詞也是被濫用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如果一個概念的外延被無限擴大,其真實內涵就岌岌可危了。為了準確理解社會化服務,首先有必要區分市場服務、公共服務。市場服務是在自愿、有償的市場原則基礎上,與客戶(如農民)進行交易(買賣、借貸等),大賺其錢,美其名曰“服務”。各種工商企業喜歡用“服務”這個詞,其實就是在市場上賺錢。只要沒有強買強賣、坑蒙拐騙,賺錢,包括“賺農民的錢”,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但是,不能因為賣了一些東西給農民或者從農民那里買了一些東西,這些逐利的資本就被打扮得高尚起來,甚至以此為由套取更多的政府補助。至于公共服務,嚴格來說應該是指提供公共品,公共品應具有經濟學上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通常認為,提供公共品的責任在于政府,但是,即便那些必須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未必一定由政府自行生產,而是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的形式,此時最終受益者得到了公共服務,但是從政府與受托方來看仍然是市場關系,有助于通過競爭提高效率。現實中某些政府背景的涉農部門、機構,經常打著社會化服務,甚至公共服務的名義,一方面爭取各種政府資源甚至是壟斷地位,另一方面,當其面對農戶(所謂服務對象),本質上卻是市場行為。這種所謂的“公共服務”既缺乏公共性、普惠性,又排斥市場競爭,其實就是“兩頭通吃”。
上述關于市場服務、公共服務的區分,也有助于厘清“社會化服務”。“社會化”的內涵,既是相對于單個農戶或企業而言的,也有相對于政府而言的意味。那么但凡并非農戶自己干的事情,就統統歸屬于“社會化服務”的嗎?如果這就是“社會化”,則任何行業、企業,甚至任何人都存在類似的情況和需求,為什么沒有提出服裝業、汽車業或者航空業等等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呢?如果把各種公共服務、市場服務都籠統地裝在“農村社會化服務”這個框里,就模糊了社會化服務的核心特征和本質要求,更為各種利益輸送大開方便之門。可見“社會化服務”應有其特定含義。
習近平同志對此早有研究。他2002年4月28日發表在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建立起將分散經營的農民與大市場緊密連接起來的“橋梁”。在發達國家,這樣的“橋梁”是各種類型的專業協會和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這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由上可見,十九大報告中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可以追溯到習近平早期著述中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從習近平行文的邏輯以及給出的例證來看,“社會化服務組織”或“社會化服務體系”,就應該是合作經濟組織,或合作經濟體系。只有從這個角度理解社會化服務,才能稱得上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回避了合作經濟組織體系這個根本,就沒有綱舉目張的效果,更模糊了利益的依歸,無論是泛泛而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還是巧立名目的所謂“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都將是不知所云、離題萬里。
農業社會化服務與農民組織化,本質上是內容與載體表里如一的關系。合作經濟組織不僅是互助合作的載體,還是受托提供公共服務的最佳選擇,還可望成為農村社會治理的樞紐組織。
(三)小農大合作:追求服務帶動型的規模經營
小農基礎上的經濟合作,難以自發產生,更不容易達到規模優勢。我國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簡單套用歐美大農場主的合作模式,絕大多數都是名不副實的,縱有極少數能夠鞏固和持續,往往具有濃厚的社區因素和綜合化特征。農戶規模普遍較小,更需要大規模的農村合作,否則不足以達到規模經濟。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亂象,不能否定合作經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而是提出了合作組織發展模式的路徑選擇問題。2006年10月24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聽取了瑞安試點負責人的專題匯報后指出,“三位一體”的新型合作與聯合組織,把合作制農業產業化經營又提高了一個層次,實現了新老合作經濟資源的對接和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的合作與聯合。他引用恩格斯的觀點認為,合作制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改造小農和支持小農發展的唯一正確有效的途徑和辦法。
長期以來,集體經濟改革面臨的擔心仍然是“一分了之”,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和發展空間容易受損,而農業規模經營可能面臨更大的困難。有鑒于此,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第6小節“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這是首次把“服務主體”與“經營主體”提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第6小節要求“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里更把“服務帶動”與“土地流轉”并列,突破了過去單純強調土地流轉的思維定勢。同樣在上述“規模經營”這一節,一號文件首次提出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可望以合作經濟的綜合服務達到規模經營的效果。按照中央黨校徐祥臨教授的看法,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最大的亮點就是提出了“三位一體綜合合作”。
越是小農生產,越是需要大合作,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社會化服務,越是需要在服務上的規模經營。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把“經營主體”與“服務主體”并列,十九大報告首提小農,正有深意,“三位一體”是小農通向大合作的不二法門。某些自由派學者把過多注意力放在土地流轉、確權甚至“私有化”這些議題上,忽視了農民組織化問題,自由化很容易變成寡頭化,這就喪失了政治上、道德上的正當性。
(四)行政體系改革:打破農村經濟發展的條塊分割
如何對待農民特別是小農,不僅是個思想認識問題,也是個政治立場問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奧多·舒爾茨在其《改造傳統農業》中,同樣批評了人們頑固堅持規模農場的錯誤認識,而且這種認識常常帶有隱蔽的政治目的。
現實中一些主管部門熱衷于扶持少數龍頭企業,除了制造虛幻的政績景觀,更有官商利益輸送的動力使然。對于浙江興起的“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改革置若罔聞,現在看來并非偶然。以至于,如此重大而成功的浙江創新經驗,沖破重重阻力,直到2017年才寫入中央一號文件。習近平同志早就注意到“一些政府的涉農部門……造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條塊分割”。他借鑒國際經驗提出了“大農業”范圍的行政管理, “大農政”體制呼之欲出。另一方面,習近平主張“各級政府要指導和幫助農民成立自治組織”。
兩者殊途同歸。自上而下的行政體系改革與自下而上的合作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結合,既提高行政效能,又攤薄合作成本,也促進了規模經營。只有加快整合政府支農資源,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才能茁壯成長,社會化服務體系才有可靠基礎,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才能落到實處。
五、結束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思想,是中國共產黨人的杰出創新,對于傳統社會主義思想是一個很大的突破。習近平農村市場化思想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能是最具中國特色的部分。他的農民組織化思想特別是三位一體合作經濟思想,則是社會主義合作制思想的繼承與發展。
正如習近平同志明確提出“組織農民是我們黨的獨特長處”,要“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組織化水平很高、深受廣大農民歡迎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來”。在學習研究習近平三農思想的基礎上,結合貴州、浙江等地鮮活的實踐經驗,有必要深入探討農村市場化特別是要素市場化、農民組織化或者新型合作化的改革,為什么要“變”,為什么要“合”,以及如何“變”,如何“合”。對于貴州、浙江經驗的全國意義和歷史意義還要繼續加強研究。
在綜合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有必要把握新一輪三農改革的重大突破口,統籌推進農村“三變”和“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改革,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展現出“三變”“三合”融為一體的發展格局。這有助于“三變”的鞏固和深化,也有助于克服一些地方在“三位一體”試點成功后在推廣過程中發生的偏差,為全國農村改革創造更為全面的、可復制的經驗,這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偉大實踐。
作者簡介:陳林,男,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員,首輔國際智庫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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