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年:“要從立法上明確農民個人的產權,取消集體所有制,土地才能入市。現在農地入市,流通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解決不了問題。我在湖南做過調查,農民自發組成了合作社,他們反映,合作社發展中最大的問題是得不到銀行融資,不能用土地作為抵押從銀行獲得貸款,因為農民只有土地經營權,沒有所有權。銀行問他們,你貸款還不了的時候,我能賣你抵押的土地嗎?如果不能賣,我就不能接受土地作為抵押品。所有權是繞不過去的,市場經濟一定是以個人所有權作為基礎的。土地制度改革推不動,原因就是政府與民爭地,政府與民爭利。”⒀本人認為,解決政府與民爭地、政府與民爭利問題的根本途徑,不是農村土地私有制,而是農村土地國有制;只有農村土地國有制,才能把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與保障農民利益有機統一起來,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
在對稱經濟學--國家宏觀調控與微觀經濟活力相對稱的經濟學看來,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是從農村土地入手;不但要從擴大農民土地經營權入手,而且要從明確土地所有權入手。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是城鄉土地產權一體化,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如果說,城市工廠的公有制必然要求農村的公有制與之配套,那么,城市土地的國有制必然要求農村土地國有制才能成龍。把農村土地全部國有化,使農村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土地所有制并軌,使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開,解除國家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農村建設的產權瓶頸,是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發展城鄉統一的市場體系、使農村享受和城市同等國民待遇、消除城鄉差別的基礎,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
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農村土地產權明確。“三農問題”的癥結,是農村土地產權模糊。只有國有才能做到農村土地產權明確,使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開;在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促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同時,可以從法制上有效避免農村土地經營權吞并所有權、使農村土地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杜絕農村土地產權模糊和經營權擴大之間的不對稱形成的、供“正經歪唱”的政策漏洞與尋租平臺。確立農村土地國有制是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促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出臺必要的法制前提與配套措施。
解決三農問題,要用市場經濟,而不是用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來定位“三農”問題,把“三農”問題看成完整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環來解決。目前從執政黨和國家政策可以決定土地承包期長短來看,在事實上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而農民包括其村社集體組織并不擁有事實上的所有權。農村土地所有權這種理論(含法律)和事實之間的不對稱,使農村土地產權處于模糊狀態。而市場經濟的基礎和前提之一,是產權明確;所謂產權明確就是明確產權主體與產權邊界。首先是明確產權主體。產權主體無非是個人、集體、股份制、國有制。鑒于我國歷史原因和社會制度,土地分給個人的土地私有制根本不可能。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土地股份制也就不可能。由于村社集體組織的臨時性、可變性,所以由村社集體組織作為產權主體,將造成主體不確定、主體缺位。只有國有,才能做到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同時由于國家的至大無外性,只有國有才能做到土地產權的邊界明確。也就是說,只有國有才能做到農村土地的產權明確,使農村土地成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適格的基礎。農村土地產權明確,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
農村土地國有制可以為農村市場化改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證。土地所有權國有與土地使用權流轉互為前提、提高農村土地所有權公有制的層級同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權靈活性的程度相輔相成,農村土地國有制可以在加快市場化改革、搞活微觀經濟、搞活農村微觀經濟的同時,保證我們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避免土地流轉化演變成土地私有化、變相私有化、土地資本化,避免土地資本化造成的“圈地運動”使農民流民化、赤貧化,根除中國幾千年來因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引起兩極分化、朝代更迭的源頭。
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農村的基本建設。農村的基本建設,包括信息化建設與知識化建設。前者主要指信息高速公路,后者主要指農民的文化素質提高。這兩方面只有政府投入才有可能做到。政府所要做的,是在把土地全部國有化的同時,投資農村城鎮化必須的基礎設施(主要是信息高速公路與交通、水利、水電、學校、醫療保健設施)建設,并通過小額貨款,扶持農村創業工程。加大國家宏觀調控力度,使農村土地使用納入國家宏調的一盤棋中,以實現整體規劃。通過加大對農村基本建設的投資力度和農村創業工程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和農村勞力的效率,解決農村大量的實際失業問題。
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統一土地產權歸宿是統一管理的前提,統一管理是規范管理的前提,規范管理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土地國有化,為嚴格控制土地實用,避免擴大土地經營權演變成官商勾結的新一輪圈地運動、新一輪兩極分化的源頭提供法律依據。實際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民承包使用的制度,不但對于農民產權有名無實,對于集體來講,土地所有權也十分虛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村土地虛弱的產權“主體”在各地政府面前處于弱者的地位。為了使自己能轉干、提拔,不少農村干部迎合上級行政領導的口味,采取強制手段強迫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甚至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使農村濫用土地、耕地、良田近乎失控。如果促使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出臺,這種情形肯定會更嚴重。產權模糊與產權主體弱勢地位的結合,使農村土地產權主體虛化。相比之下,農村土地國有化可以為農村土地確立明確的、強勢的產權主體。只有把農村土地國有化,才能避免農村土地雙軌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擴大造成的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缺位、人為擴大尋租空間而造成監管缺失、耕地流失,從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從長遠、全局考慮,科學、合理、節約、集約、可再生用地,保護與擴大耕地規模,使保護耕地的措施和農村城鎮化、農業工業化進程統一起來。
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促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使農業剩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有利于用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式來組織農業生產,促進農業產業化、擴大生產規模與提高機械化程度、提高技術更新換代的速度、提高土地產出率。
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確立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的國民待遇。中國土地的絕大部分在農村。確立農民的國民待遇,打破政府對農村基本建設投資的產權瓶頸,加大對農村的投資力度,使農民對土地的虛假所有權轉變為實實在在的好處。農村土地收歸國有,表面上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是從根本制度上保證農民享受國民待遇,掃除農民轉變身份納入主流社會的根本障礙。農村土地國有制后,可以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取消戶籍、房產雙軌制;建立覆蓋農村的公共品服務體系、公共財政制度、有利農民自主創業的直接投融資體制與創業服務體系,在農村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與城市一樣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低保體系與公費醫療體系。按照新自由主義的完全價格競爭理論,按目前的糧食價格,農田拿去種田生產商品糧是次優選擇或非優選擇,只有拿去搞房地產開發才是“帕累托最優”、效率最大化,也即他們所謂的“優化配置”;除非農產品漲價到農田產糧收益與蓋商品房收益持平。新自由主義制度經濟學家總是把使用權與所有權混為一談;按他們固有的思維方式,他們毫無疑問會把新一輪農村改革、擴大農村土地經營權政策解讀成土地私有化。因此,他們會認為新一輪農村改革剛好是為他們上述理論在實踐中推廣掃清政策障礙。在這種似是而非的理論支配下,在地方政府利益驅動、官商勾結、有組織的威逼利誘下,無組織、低文化農民的所謂“自愿”將只是政策制定者的一廂情愿,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土地兼并不可避免,農田將被快速蠶食,我國耕地面積將進一步急劇減少,與此同時兩極分化將進一步擴大,違背國家政策的初衷。只有土地國有化才能堵塞由理論偏差引發的政策漏洞。
農村土地國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是“一大二公”。“一大二公”的“公”不是僅指土地所有權的“公”,而是指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生產資料的“公”,是指“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中的產權主體的多重化造成的產權主體的模糊;“一大二公”的弊病也不在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公”,而在于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造成對人的生產積極性的壓抑、生產效率的低下。正像國有企業改革的引進股份制、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并不否定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和農村土地國有制也不矛盾。任何產業,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可以只是相對的,但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則只能是絕對的。農村土地國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市場化改革進程中的否定之否定,是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科學的制度設計與制度安排,和人民公社時期的“一大二公”有本質的不同。目前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是準國有,由于農民工進城,土地流轉頻繁,土地的所有權對于農民只是虛幻的,已無太多實際意義。如果能通過農村土地國有制,在不削弱農民現有土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的前提下,變農民在“所有權”后面的虛假利益為實際利益,農民不但會接受而且會歡迎,從而鞏固執政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土地國有制有利于增強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土地是國民經濟命脈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土地收歸國有,可以提高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地位,增強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農村土地國有化是政府宏觀調控系統工程的組成部分,典型說明了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改革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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