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鄉村振興戰略”一個著力點探討: 農村“土地上人的改革”向何處去
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標志著全面深化農村改革任務將持續推進。基于多年從事地方性農村經濟和農村發展的工作實踐,筆者將從浙江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案例著手,探討“鄉村何以振興”的著力點,以促進對當下農村改革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問題的認識。
一、一個比喻:人與地,農村改革的天平如何權衡
如果將農村改革事業比喻為一架用于處置“人地關系”的天平,則兩端分別為“農村土地”和“農村土地上的人”。無論是學術論文,還是媒體報道,闡釋農村土地改革的文章早已數不勝數,各項研究也日趨細化。相較之下,對于“土地上的人的改革”如何實施,存在著較為明顯的話語缺失。于是,農村改革這架天平一直處于“不均衡狀態”,也就不足為奇了。在筆者看來,農村土地的改革固然重要,但“農村土地上人的改革”更為根本,更值得重視,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的啟動,可視做這方面的一次“破冰”之舉。
二、一次“靜悄悄的實踐”:浙江農村集體資產股改試點,從靜態到動態的轉變最醒目
(一)背景
德清,浙北的一座小城,近年來因縣域改革發展較為突出,一時備受矚目。德清縣在2015年開始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亦可視為浙江全省層面的試點,這是因為:其一,在2013年5月,德清縣已在全省率先完成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全縣160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制改革達到100%,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更名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其二,在2013年秋,德清縣率先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全縣43萬戶籍人口統一登記為“浙江居民戶口”,除個別兩項外,城鄉戶口背后的福利待遇已經持平。其三,2015年5月成為29個“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全國試點縣之一,也是浙江省唯一試點縣。之所以將德清“農村股份權能改革”探索稱作是一次“靜悄悄的實踐”,這是因為,囿于各種因素,自始至終,這場實踐并未能如“農地入市”、“坡地村鎮”等土地改革一般吸引媒體或學界的關注。
(二)內容概要:“股權”和“身份”的界定,從靜態到動態的轉變
相較于在2013年已完成的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2015年開啟的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的醒目之處在于,其一,前者股權主要是靜態管理,后者為股權的靜態管理與社員身份的動態管理相結合;其二,前者社員身份也是靜態的確認,未考慮股改后新增與新生人員,以及在戶籍改革后更寬松遷移政策下人員流動身份及其權益規范,資產量化股份確定僅是股權改革的基礎,后續社員身份的動態管理才是關鍵,相關說明如下:
1.“股權”的靜態化管理
德清縣明確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資產量化范圍是非土地資產的股份化。量化對象原則上為村級經營性資產,不包括公益性資產,且村級集體資源性資產暫不量化。耕地、林地等家庭承包的土地資源繼續按照原承包關系經營保持不變。將本村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到人,建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現“資產變股權,社員當股東”。因此,股權改革是對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的改革,通過機制創新,德清基本實現了集體資產“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權隨人走”的改革目標。此外,還明確了村級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的實質是對村級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的固化,社員所擁有的股權是今后享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依據,并采取“生不增、死不減、可繼承”的靜態管理模式。
德清農村股份權能已經得到進一步激活,有償退出、繼承、抵押和擔保等股權流轉事項逐步開展。現全縣已有2553戶中的家庭成員通過規范的繼承程序合法地繼承了股權。股權抵押貸款13戶、余額110萬元,累計貸款余額350萬元。2016年,全縣共有32個村實行了股份分紅,總額830萬元,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2.“身份”的動態化管理
在實施農村股份權能改革過程中,如何合理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一個關鍵。德清采取的做法是,以股權的靜態管理加上成員身份的動態管理為核心準則,去制定相應身份的確認辦法。該辦法在解決新增、新生人員身份認定問題的同時,也區分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與行政村村民之間的不同。在具體操作上:
第一,以制定《社員身份確定辦法》作為這次改革創新的基石。原則上確定為社員股東(持股成員)、社員非股東(非持股成員)和非社員股東(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持股人員)三種不同類型,分別進行認定,確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信息化管理。重點在于對新增社員的資格,以及社員資格喪失做好制度設計。簡而言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身份的界定,不再以戶籍作為主要確認依據,打破了以農村戶籍關系作為享有集體經濟權利的傳統習慣。
(1)社員股東界定:在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時,自動全額享有股權,同時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共有人資格,股改時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上為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股東。
(2)社員非股東界定:在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基準日截止后,尚未繼承或受讓股份的四類人員具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非股東身份資格:一是戶籍在本村,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社社員的新生人員。二是不具有其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身份,股改后與本社社員形成新的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實現了城鎮居民因婚姻關系落戶農村的權益)。三是因本社成員依法收養落戶的。四是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3)非社員股東界定:一是在股改時作為股權酌情享受對象的照顧群體。二是非本社社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從股權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權的。
(4)在社員身份變動上:一是明確當社員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時,社員股東變為非社員股東,社員非股東變為非社員,也就是取消其社員資格。經轉讓、繼承、增資購股獲得股份的社員非股東,其身份變為社員股東。二是已加入外籍的社員股東,其身份變為非社員股東。也就是在取消社員資格的同時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即股權。
(5)在社員的權益規范上:一是未在原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社員身份的,不能在新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享有社員權益。二是社員股東與社員非股東都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明確社員非股東與社員股東同樣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共有人資格。三是對非社員股東明確僅享有收益分配權,一般不具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二,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選舉原則確定為集體所有制一人一票。不以量化的股份作為選舉的依據,對社員股東、社員非股東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作相應規范,并明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選舉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同步,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姓公不姓私。
第三,通過社員權的確認并登記備案,在政策上嚴格區分了社員與農村居民、農民、村民的不同內涵,解決了在改革過程中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明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直接受益對象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同時,明確股權的流動不等于社員資格的喪失與獲得。
綜上,概而言之,依據《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主要致力于實現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改革過程中涉及的繼承、有償退出、擔保、抵押等項權利如何予以界定,已經成為改革面臨的主要困難。而德清探索的創新之處即在于對這類難題克服的嘗試:以確定社員權(社員資格)為基礎,以社員身份的動態管理與股權的靜態管理為主線,相應確定經濟權與財產權,實現社員權與股權相分離,創新并規范農村基層治理機制。
作者單位:浙江工商大學、浙江省德清縣農業局農經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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