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并公布了《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發揮其在農村基礎設施決策、投入、建設、管護等方面作用,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開展村內基礎設施建設。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在農村稅費改革時為健全基層民主治理體制、完善公益事業建設機制而設立的制度。自2008年起,中央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至2011年在全國全面推開。初步構建了“農民籌資籌勞、政府財政獎補、社會捐贈贊助”的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新機制。據統計,2008年至2013年,全國財政共投入獎補資金2430億元,帶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總投入5000多億元,建成項目150多萬個,顯著改善了農村民生,廣大農民群眾得到了實惠。但由于歷史欠賬較多、投融資渠道有限等原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滯后,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依然較大,難以滿足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實際需求,迫切需要完善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
總體看,我國農民的收入水平還不高,經濟承受能力還不強,特別是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任務艱巨,貧困人口增收節支較為困難;由于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村內留守人員多為老人、婦女和兒童,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式建設村內公益事業,仍存在“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現象。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設置問題。為切實減輕農民承擔的資金、勞務負擔,自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以來,絕大多數省份都把籌資籌勞限額設定在較低水平。安徽、山西、湖北、湖南、廣西、青海六省份一直保持15元的年籌資限額標準,這一方面減輕了農民負擔,另一方面村內基礎設施投入面臨一定困難。二是農民群眾籌資籌勞的積極性問題。近年來,在現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下,農民群眾籌資籌勞的情況大致有兩種表現:其一是積極按照標準進行籌資籌勞,促進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其二是思想上傾向于依賴財政資金,農民少籌或者不籌。此外,也有個別地方的群眾反映,感覺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偏低,“想干事卻干不了”,為了籌足公益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有的采取一次籌集兩年資金、下年不再籌資的辦法。三是籌資籌勞與財政獎補的關系問題。在實行財政獎補之前,農民籌資籌勞是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主要資金、勞務來源。隨著財政獎補政策的實施,基層逐步出現了依賴財政資金、農民少籌或不籌的情況,且有普遍化傾向。這種狀況,雖然減輕了農民的資金與勞務負擔,但不利于村級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現階段,通過村民一事一議方式建設村內公益項目,是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的主要途徑。各級財政應逐步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引導村級公益事業健康發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必須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尊重農民主體地位。開展村內公益事業建設,有利于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農民群眾既是參與建設者,也是直接受益者。要深入做好一事一議建設村級公益事業的有關宣傳工作,讓農民群眾切身體會到村內公益項目建設的實惠,在群眾中營造“我參與,我受益”的良好氛圍,調動他們共建和諧美好家園的積極性。同時,要切實尊重農民意愿,防止政策上“一刀切”。我國地域廣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農民的收入差距較大、承受能力不同。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群眾意愿,特別要注意照顧貧困、傷殘等特殊群體的利益。二是完善籌資籌勞管理辦法。首先,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分地區提出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次,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開展村內基礎設施建設。這種情況下,應進一步嚴格一事一議的程序和要求,切實落實關于五保戶、現役軍人、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家庭確有困難的農戶可以減免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
作者系農業部經管總站副站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營管理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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