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中央政策文件開始為農村合作金融打開窗口,到而今已逾十年,時間一晃而過,合作金融在中國依舊沒有被大多數人所熟知,套用業內人士的話,中國的農村合作金融是“兩頭熱、中間冷”,哪兩頭“熱”?中央頂層設計者和基層一線農業生產經營實踐者,而橫亙在中間“冷”是什么冷?從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部門到各級地方政府對合作金融的排斥、甩手、推脫監管責任。
一、為什么“兩頭熱”?
下放金融自主權給農民,最核心的就是允許自辦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民合作社內部開辦信用合作或者保險合作,鑒于合作金融在東亞日、韓,中國臺灣經營已上百年,合作金融從頂層設計而言確有其理論基礎和存在價值;對基層一線農業生產經營實踐者而言,或垂涎自辦金融服務的經濟利益,或實體經營確需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新形態相輔相成逐步形成資金、產業閉環,這個問題本篇不再贅述。
二、為什么“中間冷”
可以簡單概括以下幾個原因:
(一)合作金融不可控。與其他銀行類金融形式的強政府信用背書不同,合作金融強調的是農民本身對農民合作社的控制權,強調按合作制精神進行自我經營、自我服務,但是中國特色傳統文化決定了,總會有大量“聰明人”利用合作金融這一高度靈活的政策鉆空子,利用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搞非法集資,近年來屢屢爆出的合作社非法集資跑路即為明證。
從監管者而言,監管本身面臨困境,雖然幾十年來我們國家金融監管技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社會變革速度遠遠超過了金融監管技術進化速度,導致目前既有監管機構無力對新型金融業態進行及時跟進,包括沒有推進專業技術型公職人員與綜合管理型公職人員差別化管理,導致金融監管部門骨干型專業技術人才流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市場欠缺,金融監管部門全部親自監管合作金融這樣散而小的金融服務形式有心無力;未建立真正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紓解金融監管部門對監管后對合作金融組織經營失敗負責進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憂慮等等。
從合作經濟組織自身而言,合作金融本身只要堅持內部性、封閉性、熟人間交易,是不需要外部太多監管措施的,也不會有太大的風險,外部施加過多監管措施會導致合作金融組織經營成本過高難以有效存續,可是,難就難在這個“內部性、封閉性、熟人間”的把握和界定,無法量化的模糊概念會導致“中國式聰明人”把整個市場全部攪壞。
(二)建國后合作金融歷次失敗實踐嚴重打擊“中間層”工作信心。建國以來,中國大陸先后經歷了三次農村合作金融構建嘗試,分別是農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方向改制、供銷合作社股金、農村合作基金會,三次嘗試均以失敗告終,到如今,農村信用社正馬不停蹄的走在全面商業化的道路上,供銷社股金和農村合作基金會早已消失在歷史的塵埃中,三次努力可圈可點,親歷其中的人們冷暖自知,從時間節點看,當年親歷三次嘗試的普通工作者正是當前中間執行層的中流砥柱,三次失敗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昔日上司、前輩同僚為三次嘗試所付出的代價都還留在他們的記憶深處,在國內農村基本經營體制沒有發展重大變化的前提下,期待目前的中間層再次積極探索中國大陸農村合作金融可能的實現形式并不現實。
(三)中央在合作金融相關政策思路上的欠缺。我不知高層在開放合作金融政策窗口的時候是否預想到了合作金融幾乎遭到中間層的默契一致沉默、冷凍的可能,改革開放以后,中地在經濟利益層面的博弈始終存在,無論是過去的中央政府向省政府打欠條還是現在的跑部錢進,本質是經濟發展權益的博弈;
在過去,金融服務為中央政府壟斷經營、管理,也就是通俗語境下的“正規金融”,地方政府往往成為新金融形式的擁護者,只要中央政策開了口子,地方政府為了獲得金融資源使用權會迅速跟進,而中央政府通過觀察、評價,允許一些有利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活動,禁止一些不利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活動,最終實現中國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而現在,“正規金融”體系外的金融服務形式早已蓬勃發展,P2P、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等,多種金融工具早已足夠地方政府使用金融資源服務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而無需使用合作金融這樣牽涉普通農民過廣、可能帶來群體性事件的金融資源;且單從經濟利益上來評價,無論農村合作金融能夠做到多好,能夠惠及的依然只是“三農群體”而已,可是政府需要治理的是全社會面的經濟、文化等綜合性事務,“三農”按產值來說遠遠不及二、三產業,對全社會面發展的帶動遠遠不及二、三產業。換句話說,從功利主義角度看,合作金融已經淪為地方國有資本的棄兒,中央資本即使有心,又礙于合作金融本身的金融自主權下放特性無法參與其中。
我不知期待基層蜂擁而至探索農村合作金融可行路徑,并最終選出一條適合中國特色的合作金融道路的中央頂層設計者們面對十年來國內合作金融遭到冷遇是何感想,能看到的只是年復一年中央1號文件重復的提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2017年提法),2018年呢?2020年呢?政策的悖論是否會讓幾十年后的人們發笑?
三、十年了,我們應該做些什么?
合作金融要不要做?答案是肯定的,合作金融在“三農”領域有著商業金融無法比擬的優勢,能解決商業金融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怎么做?如何在這十年來探索的基礎上再往前跨上一步,筆者嘗試性的勾勒一些可能需要發力的方向,拋磚引玉,供業內人士參考。
(一)《農業金融法》立項、起草盡快提到記事日程,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對農業金融進行專項立法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既有必要,又符合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農村產業、農村金融發展的客觀規律。
(二)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性運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好處不言而喻,對加強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完善金融消費者服務都具有極高的制度價值,存款保險制度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意義遠勝于股東背景雄厚的商業銀行,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整體規模極小,股權關系簡單,運作模式清晰,反而是探索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實質有效運營的最佳載體,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實質性運營,遴選部分優質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服務部作為存款保險機制試點是可行的方向。
(三)加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與農村合作金融的全方位聯動,從國際經驗看,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的服務客戶相當一部分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前國內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信貸擔保,早已形成具備現實需要的經營邏輯和流程。我認為,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公司要想發揮其真實職能,而不是淪為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根據國家需要,開展普惠金融服務的變相農民補貼發放方式,加強與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過互聯網和大數據分析技術,基于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的數據偵測和參與是目前可以預見的可行方式之一。
(四)加強對供銷合作社領辦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的支持,供銷合作社是參公管理的、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面對合作金融本身不可控,難以量化的“內部性、封閉性”等問題有其制度優勢,一方面供銷合作社作為經濟組織,天然有參與市場競爭獲取經營收益的動力,另一方面作為參公管理的單位,對經營風險天然的消極反應和保守,能夠更有動力的把握合作金融實質運營過程中的度。我認為,在目前中國大陸,供銷合作社是唯一能夠有效處理合作金融經營管理困境的組織,但是需要對供銷合作社開辦合作金融服務進行相應的資金、頂層設計、管理制度和經營體制進行扶持和改良。參考日韓臺經驗,合作金融的主體“綜合農協”也是類似于供銷合作社這樣的“半官半商”組織。
(五)推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立、兩權抵質押試點與農村合作金融的全方位聯動。三權分立后兩權抵質押試點始終沒有解決的困難點是集體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質押后如何有效行權,商業金融機構作為外來者,兩權抵質押后難免存在“放貸放成地主”的可能,這也是制約商業性金融機構參與農村兩權抵質押試點最重要的顧慮之一,而合作金融機構本身就是本地農民發起成立的,兩權抵質押行權也是在集體內部劃轉,不存在行權難問題,兩權抵質押試點應多考慮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形式,通過合作金融機構內部行權置換為現金等價物,再與外部商業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合作。
(六)推動合作金融上層金庫籌建,合作金融的完整形態應當包括底層農民自發組織的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和共同聯合出資入股的合作金融上層金庫,農民小微經營活動的金融服務由農民合作社自行完成;自律管理,資金調劑與補足,大額農業貸款聯合授信由合作金融上層金庫完成,最終形成具備商業模式和商業邏輯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雖然目前受制于種種現實因素,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多數并不規范,但是可以反向操作,政府持股先行建立合作金融上層金庫,并明確建立入股加入合作金融上層金庫的標準,逐步改造、吸納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加入持股,政府股份逐步轉讓退出,最終實現構建中國大陸合作金融體系。
作者簡介:畢業于中央財經大學,現任中金農信投資管理(江蘇)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近年來一直從事供銷社農村合作金融服務工作,輔導了上百個市、縣級供銷合作社開辦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是全國供銷總社農村金融工作課題組專家組成員,具備豐富的供銷社合作金融操作經驗和理論知識。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金融觀察 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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