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農村發展中,資金或資本從來都是基礎的、核心的要素之一。一般而言,農村金融活動主要面臨可獲得性、交易成本和益貧性三大問題,即能否及時方便地獲得必要的融資,能否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對稱引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的成本,能否公義地更多惠及那些處于所謂生存經濟狀態的窮人。農村金融活動的特殊性在于此,農村合作金融的獨特優勢也在于此。一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扎根于鄉村和農民中,準入門檻低,手續簡便,因地制宜,可獲得性相對較好;二是借貸雙方知根知底,甚至還有各種血緣親緣業緣關系和各種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鄉土規則與輿論等制約下,交易成本相對較小;三是在農村文化環境中,人們往往出于各種社會網絡關系和鄉村公義,樂于進行一些益貧性微型金融活動。
近年來,一方面,隨著市場化、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我國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經濟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金融需求更為旺盛,特別是農民合作社以及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蓬勃發展的同時,越加凸顯資金缺乏、融資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社會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的熱情高漲,商業金融機構回歸農村的態勢明顯,農村金融供應主體日益多元化,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深化農村改革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土地資本化趨勢顯著,以往困擾農村金融供給的抵押和擔保等瓶頸問題有望得到極大緩解。顯然,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已站在一個重要關口上:進或退。
當前,我國合作金融形式多樣,既有農民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也有供銷社系統發起的合作金融,還有社區性環境中的社區合作基金、銀監會規制下的農民資金互助社,以及一些基于互聯網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態。其中,供銷社系統發起的合作金融剛剛起步,銀監會規制下的農民資金互助社不談也罷,一些基于互聯網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態也還只是星火幾點,目前較多實踐的,一是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二是發展社區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
然而,無論是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還是通過社區型資金互助組織解決農村融資難題,目前都存在著一些現實問題,如資金規模小,難以滿足農民的實際需要;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制度建設亟待完善,難以有效防范風險;基層監管資源不足,經驗不夠,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特別是一些地方如何穩健推進合作金融值得擔憂等。而這些問題的核心就是在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進程中對于合作金融的發展與監管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不斷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而在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則提出“堅持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健全適合農業農村特點的農村金融體系,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回歸本源,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顯然,個中涵義值得玩味。
在我看來,第一,合作金融將長期是農村金融體系(尤其在一些欠發達地區)的有機組成部分;第二,隨著市場化推進,政策金融、商業金融日益聚焦農業農村發展,農村金融供給的抵押和擔保等瓶頸問題日漸緩解,農村合作金融的空間將日漸收縮;第三,要強化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強調民主性、透明性和規制性,杜絕內部人控制,防止異化為當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第四,要積極探索信用合作與產業合作相互促進的機制,而不是單一的信用合作機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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