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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友興等:新鄉賢與農村治理的有效性

[ 作者:郎友興?張品?肖可揚?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09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東衡村的經驗

摘要:在中國農村治理的新形勢下,鄉賢參事會蓬勃發展,引發社會熱議。本文主要關注鄉賢與農村治理之間的關系,通過運用文獻研究,案例研究與比較研究等方法,對東衡村鄉賢參事會參與農村治理進行了系統探析。文獻研究發現,鄉賢納入統一的權威結構對農村的治理有著顯著的作用。于是,本文選取了鄉賢參事會參與治理的東衡村作為個案進行分析,并將該個案與另外兩個案例進行對比。研究表明,有無鄉賢并非是否有效治理的原因;是否有效治理也并非有無鄉賢的結果;真正決定是否有效治理的是有無集中的權威,村兩委平臺對于鄉賢等社會力量的整合與吸納是有效治理的根本原因。因此,構建一個集中有力的鄉土權威才是推進當代農村治理的可靠路徑。

關鍵詞:鄉賢;權威;農村治理;有效性

對于中國傳統的地方治理之特征,盡管學術界的認識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大體上還是認可這樣的說法,即國權不下縣,縣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靠鄉紳。顯然地,自古以來在中國鄉村社會中鄉紳便是基層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今天的中國鄉村,各地的治理或經濟發展過程中都出現了鄉賢的身影,尤其浙江省的農村出現了“鄉賢熱”。本文將通過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東衡村的案例,并通過同其他區域兩個案例的比較,來討論鄉賢對于農村基層治理的意義,證明不僅僅是鄉賢,更主要的是將鄉賢納入權威結構中才是推進農村社區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當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此鄉賢是現代意義上的,應是新鄉賢。

一、研究問題、假設與方法

在當下中國農村治理出現一些困境及新農村建設背景要求之下,地方政府之所以推行鄉賢參與農村治理,其用意恐怕在于將農村相對零散的權威匯集到一個共同的治理主體——即以村兩委和鄉賢為代表的治理主體之中。這就改變了原先“鄉賢擁有本土權威卻無治理權”與“基層治理單位村兩委擁有治理權卻往往無法擁有本土權威”的困境,即鄉賢參與以村兩委為代表的農村治理主體,使得基層農村治理主體擁有了統一意志的權威。如此,政令得以通行,民意得以溝通,這也是當下鄉賢參與農村治理的主要貢獻所在。

那么,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東衡村的案例能夠說明上述判斷嗎?在沒有鄉賢參與治理之前其治理出現諸多問題;而鄉賢參與治理之后,東衡村的治理逐漸地走上一條善治之路,并取得較為引人注目的成效。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影響其治理效果的因素是什么?新鄉賢能推進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從而帶來鄉村的善治嗎?

本文結合已有的研究文獻做出假設:不是鄉賢具有卓越的治理能力本身帶來了農村社區的有效治理,而是鄉賢的參與促使了集中權威的出現,集中權威才是達成有效治理的核心因素。

我們運用深度訪談和觀察法等,探究鄉賢的權威結構與農村治理之間的關系。深入到村莊中進行實地觀察,與各類成員進行互動獲得相關的資料和認知。也對村兩委和村民之間的關系以及鄉賢與村民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入了解。本文的訪談對象是東衡村黨總支書記、副書記、村主任以及東衡村鄉賢參事會成員代表等。訪談的主要內容包括:鄉賢參事會的產生緣由以及選拔機制;村莊治理的困境以及解決途徑;外來人口的管理方式與成效;鄉賢參與村莊治理的機制與成效等。

為驗證上文假設,本文在對東衡村個案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運用穆勒五法,引入廣西云浮村和浙江義烏市七一村案例進行對比分析。通過案例的對比分析進一步驗證鄉賢權威結構與當代中國農村治理的關系。在本文的研究中,鄉村治理的權威結構作為一個自變量,治理效果作為因變量。通過控制變量進行對比分析(見表1):一是將前后有無鄉賢參與治理的a村進行對比,分析a村在治理結構改變后其治理效果的變化情況;二是將a村和b村進行對比,觀察b村在沒有鄉賢參與治理的情況下,是何種因素帶來了好的治理效果;三是將同樣有鄉賢參與治理的a村和c村進行對比,分析其治理效果的情況和原因。在a,b,c村的案例選擇上,需要控制其他因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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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演進中的鄉賢與鄉村治理

(一)傳統社會治理中的鄉紳

鄉紳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社會階層(群體),其發展在明清兩代最為典型。鄉紳主要是指依科舉取得功名之人,其中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中舉而入仕,后來棄官或被革職,退而為紳之人,另一類為中舉而未能入仕之人。實際上,在傳統農村社會治理中,民事糾紛,甚至現代意義上的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鄉紳裁決的。

鄉紳的作用取決于古代中國的社會治理結構,大致可總結為“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鄉紳主要履行以下職能:1.治安及稅收;2.民事刑事案件的處理;3.賑災等公共事務的舉辦;4.民眾教化及鄉規民約的制定與執行;5.民間輿情的上達。費孝通把這種古代的上傳下達的機制名之為“雙軌”政治,如果此機制不通,嚴重時可能會造成人民的揭竿而起。可是,近代以來尤其1949年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中國農村鄉紳參與治理的地位被基本剔除。

(二)現代鄉賢的回歸

現代農村治理追求的目標是實現農村的再組織,在國家力量與農民之間尋找到聯結性較強的村治契合點。新的生產力發展要求新的生產關系與之相適應,而時代變遷產生的農業大戶、農村精英成為新型農村治理的中堅力量,能夠成為推動農村再組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的農村治理經驗為當代農村的治理提供了形成新秩序的基礎。而在當下農村的政治、經濟背景下,重新提出鄉賢參與治理顯然是一個較為合理的路徑選擇。加之,外出奮斗的村民通常都具有鄉土情懷,愿意回到農村貢獻自己的力量。這些社會精英可以為農村建設提供引領作用,能夠成為農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鄉賢之于農村建設的意義,受到從學者到官員的廣泛關注。在當代新鄉賢的研究中,何倩倩直接將鄉賢視作地方上有著雄厚經濟實力的老板企業家或富人;宋青宜將鄉賢定義為“受過良好教育的,擁有一定經濟基礎和能力的,在當地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士”。在某種程度上,前者將新鄉賢等同于地方精英特別是經濟精英,后者除了強調其經濟精英的特點之外,同時也強調了“地方威望”即民間權威的一面。本文認為,鄉賢是在當代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居于優勢地位且為村莊公共利益有所貢獻并得到村民敬重的農村精英。

(三)鄉土權威結構與農村治理

有學者認為中國農村社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力量,即行政嵌入和村莊內生。后者,內生性力量需要農村精英的推動。農村精英可以分為兩類:體制內的和體制外的,前者屬于外生性的權威,而后者屬于內生性的權威。在一定程度上,體制外的精英可以轉化為體制內的精英。例如:村中的經濟能人由于掌握著經濟資源且個人又有能力,在村中威信自然高。如果這樣的經濟能人有意參加村委會選舉,他們相對容易當選并成為體制內的精英。

根據精英的構成,或者說權威的內部結構,我們可以將農村治理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原生權威型農村治理,即村莊權威多掌握在本土農村精英手中;2.次生秩序型農村治理,即村莊權威多掌握在以村兩委為代表的嵌入式權威人士手中;3.農村合謀型的農村治理,即鄉賢與村兩委共同掌握權威進行治理;4.無序型的農村治理,即村莊并無統一意志的權威出現,村莊治理較為混亂。

農村的鄉土權威通常為下列幾類人所擁有:其一是村莊德高望重、為村民所敬重的老人;其二是外出經商或從政等后又歸鄉的精英;其三是獲得了其所代表的外來人口信服的外來流動人口中的權威人士。事實上,在中國農村,法理型的行政權威在農村權威結構中并未占據著最高的位置,只有經濟權威和行政權威的有機結合才能最終得到更多村民的真正認同。

鄉土權威是由內生性權威和嵌入型權威共同組成的,鄉賢是鄉土權威中的內生性權威,村兩委即為鄉土權威中的嵌入型權威。在村莊的治理中,兩者如果能夠團結一致,進行協作治理,那么,就會有利于提升村莊的治理績效,從而促進村莊走上善治之路。本文所討論的案例其鄉土權威是由村兩委和鄉賢(參事會)兩個部分組成的。其中,村兩委屬于法理型的權威,而鄉賢(參事會)所擁有的權威部分是傳統型權威,如本土德高望重的老人,部分是魅力型的權威,如回歸村里的經濟能人。

三、案例:德清縣洛舍鎮東衡村鄉賢參事會

(一)鄉賢參事會產生的背景

隨著村民自治的推行,農村管理制度出現了三大變化:生產生活市場化、村干部選舉民主化、農村社會事務管理自治化。但是,由于傳統制度的慣性作用和農村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滯后,農村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能并沒有順應形勢的發展而發生根本性轉變,亟需社會組織來彌補某些領域的空白和不足。在此背景下,浙江省一些地方主動進行實踐探索,走出了一條鄉賢參事會參與鄉村治理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之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縱向治理能力不足和社會橫向治理能力缺失的問題。事實上,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臺了《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指出,要創新鄉賢文化,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鄉建設,以促進鄉村文明的發展。

2016年5月7日,在浙江省德清縣以“社區協商,共建共享”為主題,國家民政部鄉鎮論壇雜志社、國家行政學院社會治理研究中心與中共德清縣委、德清縣人民政府共同舉辦了首屆“中國鄉賢治理論壇”,深入探訪鄉賢參事會的緣起與發展、提升與規范、價值與認同,引起社會極大反響。

據統計,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除金華、臺州外,其余9個市的基層均成立了鄉賢參事會,共有鄉賢參事會1690個。目前,各地鄉賢參事會共有會員24132人,其中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2837人,企業經商人員8322人,村干部3523人,其他人員9450人。村“兩委”負責人擔任會長的563人,擔任秘書長的774人。我們要討論的案例東衡村鄉賢參事會是在這些鄉賢參事會中的一個較為突出典型。

(二)鄉賢與東衡村的村莊治理

1.東衡村及其鄉賢參事會基本情況

東衡村地處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東南部,2001年村級區劃調整過程中由原東衡村與草塘村合并而成,東鄰鐘管鎮,南接乾元鎮,西靠三家村,北交鎮工業區。村地域面積10.4平方公里。現有總人口3051人,隨著近幾年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人口自由流動不斷加速,東衡村的外來人口也不斷增多。

盡管村民已經有3000多人了,但是兩委班子加上兼職工作人員只有14人,這樣的人員配備給村里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的問題。此外,土地流轉、產業發展等中心工作任務繁重;石礦,曾經是村集體經濟主要收入來源,已經關停;村里的利益訴求多樣而復雜,意見難以統一;村莊公共環境臟亂差等也是村莊治理過程中所面臨的難題。在這樣的挑戰性難題之下,東衡村擇選了19位鄉賢組成新農村建設推進委員會。

2.2011年前的東衡村治理狀況

2011年東衡村進行了村級組織的換屆選舉。由于保護生態環境之需要,運轉了多年的石礦要關停,新當選的村兩委面臨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如果沒有了這個產業,整個村莊的集體經濟將會陷入困境。新農村建設工作迫在眉睫,村里的土地坑坑洼洼,既不能種田,又不能養魚。新一屆村兩委成員只有6位,可是,全村有116名黨員,70多名村民代表,人多意見雜。以墳墓搬遷為例。出于土地規劃之需要,要進行墳墓搬遷工作。如果讓村干部直接去做工作,村民們肯定會不配合。比如村民們會說,搬了墓地,那我家風水破掉了咋辦?由此可見,在東衡村,如果村干部去開展工作,直接和村民們提出因村莊土地規劃需要搬遷墳墓,恐怕很難進行。土地規劃工作一時間開展不下去。有時候,即使是一件小事的決策,也很難將意見統一起來。其實,人們從墳墓搬遷工作實施的過程中不難發現,村里沒有人也沒有組織能夠掌握村莊的權威。

與此同時,由于人口流動的加大,某種程度上影響了鄰里之間的認同感,從而導致如今村莊共同體的歸屬感及凝聚力的減弱。正如村書記所說的:“外來人口居住在這里,日常生活這一塊地方是很麻煩的,包括方方面面?!睍浰f的,涉及新居民房屋租賃管理、日常生活、人口管理、環境管理等方面。其中,最讓村書記頭痛的是村莊的環境管理方面,“吃飯什么的都一塌糊涂的,垃圾都是隨地亂扔的”。由此可見,對于外來人口的管理方面,村莊內也沒有任何人或組織能夠掌握權威。

3.鄉賢介入后的東衡村治理狀況

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基礎上,東衡村成立了經村民推選產生的新農村建設推進委員會(后改名為鄉賢參事會)。東衡村鄉賢參事會成員19人,其中2名女性,17名男性;在年齡結構上,主要以40-65歲為主;文化程度多為中專、大專;職業方面,企業或經商能人比例最高;在地緣方面,主要以本土為主(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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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位參事會成員在村民中威望高、能力強、視野開闊,能夠積極主動參與村里重大事務的謀劃、決策和宣傳。他們義務為村里出謀劃策、溝通民情、監督村務、推進發展。這些鄉賢有效解決了村兩委成員少、任務重和村民代表人數多、意見難統一等問題?!俺闪⒅?,我們村委會覺得比較輕松。”村書記這樣說道,“我們村委會決定的事情,比如說要平整2000畝土地,怎么推進呢?全部攤在桌上,跟鄉賢們一說,他們會給我們出主意。因為他們是很接地氣的,他們在會后,深入到老百姓當中問一下。利用吃晚飯等碰面的時候,‘你看村里面要這么搞了,行不行???’老百姓也會反映給他們,然后他們心中有數了,再來反饋給我們。通過大家的商討,最后得出解決辦法。好了!問題解決了?!?/p>

例如,村里整治后的廢棄礦山需要填土復耕,有村民擔心土壤安全問題。鄉賢參事會成員聞悉便及時反映到村兩委。在參事會的建議下,東衡村最終決定請檢測單位定期檢測土質,公開結果。同時在填埋場附近挖塘養魚,通過魚類生存情況,直觀地反映土質和水質。這個做法其實并不復雜,但其效果卻出奇的好,村民們的質疑也隨之消失了。此舉不僅使填土復耕工作順利推進,讓坑洼的廢地變成了良田,還為村里增加了10多萬元收入。

五十七歲的高應華年輕時從事礦業,稱得上是村里的致富能人。前兩年回村被選為村中鄉賢代表之一。他說,鄉賢參事會成員,雖無報酬,但大家工作都很用心。加入這個鄉賢參事會后,高應華一刻也沒有閑下來。他剛上任時,村里剛剛在廢棄礦山上平整出一大片土地,并開始了中心村建設。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高應華和幾名參事會成員會同村兩委干部一起每天都跑工地,監督工程進度和質量。他說,村民們選舉自己做參事會成員,要為村民做點實事,不能只圖個鄉賢的名頭,村里發展好了,自己也能更有面子。當首批安置房落成,200多戶村民喬遷入住,他感到無比欣慰。如今,村里發展項目的規劃、實施的各個環節少不了鄉賢們的參與和監督。每當村里對重大項目做出決策,在提交村民代表大會商議前,東衡村都會考慮鄉賢們的意見建議。這樣一來,不只是高應華本人,整個村委會和鄉賢的威信都逐漸建立起來了。

在村鄉賢和兩委的共同努力下,東衡村恢復了往日的清新空氣與美麗環境。同時,通過公開招標,實施了建筑垃圾回填工程,把原有的礦山開采形成的深坑回填整治,整理出可用土地1600畝,通過土地規劃,打造東衡村“中心村”,進行村莊集聚。如今中心村已初具規模,目前已建小高層2幢110套,入住65戶;排屋125套,入住100戶,整個中心村集聚農戶165戶。

在村莊鄉賢的參與下,涉及東衡村中心村建設的250戶農戶的200畝土地征地拆遷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實現了征地拆遷“零上訪”。如今,凡是村里發展項目的規劃和實施,都需要鄉賢的參與和監督。2015年以來,東衡村的每一位鄉賢參事會成員都獲權列席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參與完成中心村天然氣站建設、廢棄礦坑填埋等重大事項決議二十多項,并全程參與監督。逐漸的,村民們遇到問題,不是直接向村干部尋求幫助,而是告訴村里的鄉賢,再由鄉賢向村干部轉達。最終,事情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久而久之,村兩委和鄉賢們在村民心中的威信就逐漸建立起來。鄉賢也變得更有責任心,由此形成了良性的循環。

四、分析與討論

鄉賢發揮了鄉村精英在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參與農村的社會和經濟建設。

(一)案例比較分析

在鄉賢參與村莊治理之前,東衡村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掌握著權威。在石礦關停,村莊的集體經濟陷入困境時,村兩委卻無能為力。加之新農村建設工作迫在眉睫,而村兩委成員只有6位,這樣的領導結構自然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前的基層事務處理方式是村兩委直接做出決策,而民主參與不足往往會造成決策執行的不盡如人意。此時的東衡村權威只掌握在少數嵌入型行政權威手中,其權威代表性不夠,自然得不到足夠的支持,難以達到善治。

在鄉賢參事會參與治理后,廢舊礦山建新村的工作才得以順利進行。這樣一來,鄉賢參與新農村社會和經濟建設的方式從此開始了。如今,鄉賢一方面起著連接村兩委和村民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得益于鄉賢參與農村治理的機制,村兩委能夠很好地把鄉賢與村民們組織、動員起來,從而促進了善治的出現。

東衡鄉賢參與農村治理,其實是一個多元主體對農村社會公共事務進行協同共治的過程。東衡鄉賢包括本土德高望重的老人等本土農村精英;從東衡走出去,在外經商、做官的回村鄉賢;同時也包括代表著外來流動人口的外來精英。這些鄉賢不僅代表著村民的意見,更擁有著村民們的信服。鄉賢參與農村治理,一方面可以代表各自所代表的群體,表達出自身的意見,多元主體的參與使得決策更為科學和符合民意,從而促進決策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鄉賢擁有著各自所代表的村民們的權威,鄉賢的積極參與推動,使得東衡村出現了以村兩委為領導的統一意志權威的出現。統一意志權威的出現,順利推動了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從而有效促進了善治的達成。

廣西云浮市的村莊同樣是由鄉賢參與農村治理的,其資源稟賦方面與東衡村類似。對比一下云浮市的農村治理,村民理事會結構基本與東衡相同,其成員同樣包括本土農村精英、經商、致仕復歸等精英、外來農村精英等。但與東衡村不同的是,云浮鄉賢同時也包括大家族和本土村民中輩分較高的原生性宗族精英,但這部分人通常代表著農村保守勢力,這部分鄉賢不僅代表本土居民的利益,更會代表自身及宗族的利益。所以,當村民理事會出現后,原有黨組織和村委會所開展的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務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并不一定受到群眾的認同和支持,甚至會遭到村民反對。由于云浮本身宗族氣息濃厚,村民、鄉賢往往是同一宗族之人,因而鄉賢在協助村兩委處理問題的時候,不僅要基于自身職責行事,同時更會站在自身宗族的立場上。村兩委不得不承擔這些容易得罪人的公共管理事務。而村民理事會屬于完全的社會自治組織,出于其自身立場,可以避開這類不為村民所支持的事務,轉而將重點轉向廣受村民認可和歡迎的公益事務。一方面是村兩委開展的工作得不到村民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是村民理事會開展的工作更廣為喜聞樂見。村民理事會的群眾基礎更為雄厚,它的設立和運行,有可能弱化原有主體組織的權威,造成黨組織和村委會組織在自然村一級的“虛化”現象。這樣一來,結果是村兩委和村民理事會兩種治理權威分散,因而不能產生集中化的治理結構和很好的治理效果。雖然也有鄉賢參與治理,但是,云浮以鄉賢為代表的農村精英并不能很好地同村兩委齊心協力,走上村莊的善治之路。由此可以看出,鄉賢參與治理并不一定達成善治,鄉賢參與并與村兩委統一意志、齊心協力才是促進善治的重要原因。

此外,與東衡村農村精英參與治理形式不同的是,浙江省義烏市七一村雖無鄉賢參與治理,但其村支書是經濟能人,同時又具有相當高超的管理水平,是一位認同型的村莊領袖,得到了村民的真正認可,具有足夠的權威地位。從學術意義上講,其村支書是擁有著經濟權威的內生性本土農村精英。其表現形式就是七一村的“經濟能人”治村形式。七一村的何德興書記通過壯大村莊集體經濟、為村民謀福利、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維護村莊社會治安等成績,成功獲取了村民的支持,從而樹立了權威。與東衡村不同的是,七一村沒有農村精英參與治理,即其村莊治理中并無鄉賢的參與。但是,其治理過程是擁有著經濟權威的內生性本土農村精英主導的,其本身擁有足夠的權威與統一意志。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鄉賢并不是善治的必要條件,足夠的權威以及統一的意志才是促進善治的重要條件。

綜上所述,我國部分地區所推行的鄉賢參與治村模式,其內涵便是多元主體參與治理,其最終歸宿是善治。東衡村鄉賢未參與農村治理之時,村莊治理主體是村兩委,但村民的意見難以上達,在政策推行時難以得到村民們的支持,所以,此時村莊權威只是掌握在以村兩委為代表的嵌入式權威人士手中,而本土權威未參與治理,即此時東衡村不存在統一意志的權威。鄉賢參與農村治理后,鄉賢與村兩委共同掌握權威進行治理,此時的東衡村是農村合謀型的農村治理,形成了以村兩委為領導的統一意志權威的出現,從而順利推動了政策的制定和施行,有效地促進了善治的達成。云浮市的治理屬于無序型的農村治理,村莊并無統一意志的權威出現,村莊治理較為混亂。而七一村則屬于原生權威型農村治理,村莊權威掌握在本土農村精英即經濟能人村支書手中。

鄉賢即農村精英的參與治理,將原來的“鄉鎮政府、村兩委等嵌入型單一行政權威治村”發展為“農村精英(包括本土農村精英、經商、致仕復歸等精英、外來農村精英等)參與下的以村兩委為領導的統一意志權威治村或鄉賢與村兩委共同掌握統一意志權威治村”,其意義在于,改變了原先只有以村兩委為代表的嵌入型單一行政權威治村而本土農村權威難以參與的現狀,從而促使了農村治理中統一意志權威的出現,最終促進鄉村善治。

(二)穆勒五法對比分析

我們運用穆勒五法中的求同法、求異法對案例進行比較分析。東衡村無鄉賢時未達到善治,記為A;東衡村有鄉賢時達到了善治,記為a;七一村無鄉賢達到了善治,記為b;云浮村有鄉賢,未達到善治,記為c,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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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B、AD為前件,A代表共同的前置條件:“有鄉賢”,B、D代表其他基礎條件(在這里基本可以等同于B=D);ab、ad為后件,其中a代表在共同的具有鄉賢參與前置條件下,治理效果中相同的部分,b、d代表治理效果中不同的部分即:b代表未達到善治,d代表達到善治。

七一村(無鄉賢,達到了善治)和東衡村(無鄉賢,未達到善治)對比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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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B、AD為前件,A代表共同的前置條件:“無鄉賢”,B、D代表其他基礎條件(在這里同樣可以基本等同于B=D);ab、ad為后件,其中a代表在共同的鄉賢未參與治理前置條件下,治理效果中相同的部分,b、d代表治理效果中不同的部分即:b代表未達到善治,d代表達到善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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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求異法,結合上表(其中B=D,a1=a2)我們可以看出:當b即未達到善治出現或當d即達到善治出現時,A即有無鄉賢是可以被消除的;且當b或d被消除時,A依然出現。那么我們可以推出:有無鄉賢并非為是否善治的原因,是否善治的出現也并非為有無鄉賢的結果。

同理,我們用求同法控制變量如下表:

云浮村(有鄉賢,未達到善治)與東衡村(無鄉賢,未達到善治)和七一村(無鄉賢,達到了善治)與東衡村(有鄉賢,達到了善治)對比如表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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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求同法,結合上表(所有字母同上)我們可以看出:當b出現的不同場合,A、B(D)皆在。同理,當d出現的不同場合,A、B(D)皆在。如此,我們無法推出“A(即有無鄉賢)是b(或d,即‘是否達到善治’)的原因”。

我們來看另外一個條件:是否掌握權威。在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四個案例(東衡村前后為兩個案例)中,東衡村初時未形成統一的權威;云浮村在鄉賢參與治理后,村民理事會與村兩委形成了相對分散的權威;而東衡村在鄉賢參與治理后形成了統一的、集聚的權威;七一村本身便凝聚了足夠的、統一的權威。據此,我們進一步整理如表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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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代表有集中權威,缺省代表無集中權威。其他字母表示皆與上相同。當C出現即有集中權威時,d即善治無法被消除,那么,有集中權威是善治的原因;當d即善治被消除時,C即有集中權威不出現,那么,善治是有集中權威的結果。

從比較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其一,東衡村在鄉賢參事會參與治理后取得較為引人注目的成效,而與之相應的,七一村雖無鄉賢的參與治理,卻也同樣達到了善治。這說明,即便沒有鄉賢,農村治理依然可能達到善治,即有無鄉賢并非能否達到善治的原因。其二,在達成善治時,東衡村是在鄉賢參事會的參與下達成的,而七一村是在其村支書即經濟能人的帶領下達成的;在未達到善治時,東衡村一開始是沒有鄉賢參與治理的,而云浮即使在鄉賢的參與治理下,也沒有達到善治。這說明,善治并非是有無鄉賢的結果。其三,達成善治的兩個村莊(東衡村和七一村),其相同點都是形成了統一意志的權威;未達成善治的兩個村莊,其相同點都是未形成統一意志的權威。我們可以看出,當出現統一意志的權威時,善治達成,而不出現統一意志的權威時,則善治不出現。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無鄉賢并非為能否達成村莊治理有效性(即達成善治)的原因;是否能夠走向善治之路也并非有無鄉賢的結果;真正決定是否能夠達成村莊治理有效性(即達成善治)的是有無集中的權威,即具有集中權威是關鍵性的因素,善治是具有集中權威的結果。

五、結論

中國農村治理主要依賴于村兩委的狀況和作為,其治理結果有好也有壞。是何種原因造成了治理結果的差別?在本案例中,東衡村在無鄉賢的時候,其治理結果不盡如人意,在引入了鄉賢后,其治理結果變得好了起來;云浮村引入了鄉賢,但其治理效果依舊不好;而七一村雖無鄉賢,村莊治理相當有效。如今鄉賢試點推行參與治理,其治理結果同樣有好有壞,那么又是何種原因造成了這種治理結果的差別?鄉賢究竟為農村治理帶來了什么?通過案例對比,本文發現,七一村的諸多基礎條件如經濟狀況、流動人口等與東衡村大體相似,不同的是,它沒有農村精英參與治理,即其村莊治理中并無鄉賢的參與。不過,其治理過程是擁有著經濟權威的內生性本土農村精英主導的,其本身便擁有足夠的權威與統一意志施行治理。由此人們不難看出,鄉賢并不是村莊治理有效性的必要條件,足夠的權威加上統一的意志才是走向善治之路的至關重要的條件。鄉賢參與并與村兩委統一意志、齊心協力才是走上善治之路的核心因素。

由此可見,新鄉賢在村民中具有較高的威信,將這一群體引入農村治理能夠充分降低溝通成本,加速各項政策的貫徹和實施,有效緩解農村治理難題。以鄉賢為切入點,通過梳理其參與農村治理的過程,能夠更深刻的展現當代農村治理模式的內在機制,從而為推進農村善治提供一定的指導。鄉賢參與農村治理,是農村社會公共事務協同共治的過程,它豐富了農村治理的主體結構,有利于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進治理有效性的達成。

    作者簡介:郎友興,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品,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肖可揚,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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