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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曼麗等:農村家庭養老的家國責任邊界

[ 作者: 鐘曼麗 劉筱紅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26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隨著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國(政府)進入了家庭養老供給層面。國對家承擔了更多責任,這是善治發展的必然邏輯。但在家庭養老責任分配上,國與家的責任邊界該劃在哪里?這個邊界的模糊會導致家國責任的相互推諉。通過對福利國家理論、自由主義福利觀點與福利多元主義的論述,指出了三種理論在中國農村家庭養老應用中的困惑。為保障農村老人的權益,在元治理指引下,首先從物質贍養、精神贍養以及贍養人的法律責任上明確了家國責任邊界;其次從制度設計、法律懲戒、政策支持以及文化倡導上明確了國在家庭養老中的責任;從提高責任意識、遵從道德和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了家庭的養老責任。雙方邊界的厘定和責任劃分,既有助于理論上的貢獻,也有助于農村家庭養老責任的落實。

關鍵詞:農村家庭養老;國家養老責任;家庭養老責任;社會保障;責任邊界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大量農村青壯年外出打工,農村逐漸成了老年人和兒童的世界,養老問題也隨之成為農村最普遍的問題,而家庭仍是當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載體。伴隨著農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國(政府)也進入了農村養老基本供給層面,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家庭養老的負擔。家庭養老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結合本應是較為理想的制度組合,但理論的設想并非總能映照現實。一個新的問題隨之出現,在農村家庭養老的責任分配上國與家的責任邊界在哪里?家一方認為養老應由國來盡責,國一方則強調應由家來盡孝。邊界的模糊會導致家國責任的相互推諉,結果可能是責任的落空。當前,圍繞農村家庭養老中責任邊界的界定既存在理論上的分歧也存在實踐選擇的困難,需要探索一條適合中國文化的中國道路。厘清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家國責任邊界,既有理論上的貢獻,也有助于農村家庭養老責任的落實。

一、責任邊界:我國農村家庭養老問題的焦點

在農村,家庭養老是主要的養老方式,家庭養老是指由家庭成員承擔養老責任的文化模式和運作方式的總稱。是由家庭成員承擔養老的責任,具體方式可以不同,但責任的界定是明確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家庭養老的責任界定非常明確,即“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明確家庭養老責任的同時,國家也逐步擴大了在養老保障方面的責任。2009年9月我國開啟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于2012年7月基本實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覆蓋。這一制度的實施也意味著國家首次對農村居民的養老承擔責任,體現了國家福利的普惠性。然而,隨著國家制度安排進入家庭養老場域,家庭養老的責任劃分產生了邊界認同困擾。老人領取養老金后,子女認為既然國家對老人有了基本的制度安排,老人收入和福利水平提高了,那么家庭的贍養責任就可減少。而國家則認為已經對農村老人給予了最基本的支持,家庭理所當然要承擔起照顧和贍養老人的責任。家庭養老的責任邊界在國與家之間移動,國進家退,國家意在惠顧農村老年人的政策,在現實中政策目標的受益者卻發生了偏移,新農保政策受益者可能是子女。不可否認,國家的新農保對于老年福利狀況的確有改善,但也給一些農村家庭的子女提供了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家國責任邊界的模糊還導致了家庭養老的責任空泛,這表現在家庭對老人的物質供養和精神慰藉方面。物質供養方面,子女對老年人的物質供養到底是僅僅維持老年人的最低生存,還是根據家庭收入狀況,相應地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沒有具體的規定和標準,這就導致了農村出現子女住新樓,老人住危房;子女吃肉,老人吃咸菜的鮮明對比。精神贍養方面,有調查顯示,子女對老人的精神慰藉也十分有限,代際情感交流缺乏。而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給老人的精神慰藉十分有限,代際情感交流缺乏,雙方對彼此的內心世界知之甚少。面對家庭對老人物質供養不足,精神慰藉的缺失,法律雖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但這僅屬于倡導性,缺乏懲戒性。事實上,農村老人被歧視、侮辱、虐待甚至遺棄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很少會受到法律援助。即使將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一般實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最多判子女給父母贍養費。在農村家庭養老中,家國責任的模糊和相互推諉既弱化了農村老人的基本權益,也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因此,厘清農村家庭養老中家國責任的邊界,明確雙方的責任范圍就成為保障農村老人基本權益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理論困惑:福利國家理論、自由主義與福利多元理論

(一)國家負責:福利國家的理論主張

福利國家既是20世紀最重要的社會福利現象,也是一種國家制度,它強調國家應該承擔滿足國民基本的教育、健康照顧、經濟和社會安全需求。貝弗里奇認為,政府有責任提高國家的效率、減少浪費、降低公眾的不滿情緒,增加個人福利。蒂特馬斯指出,市場并不能滿足個人與社會的全部需求,市場所關注的是利潤而不是人們的福利。面對市場時并不是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尤其是遇到非經濟因素時,市場就容易失靈,因此,福利國家才是最終的理想。艾斯平-安德森根據勞動的“非商品化”程度和福利受益人身份的“分層化”特征,將福利國家體制分為三類:即社會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以北歐為代表,強調全民性社會保障分配,主張建立制度化的“國家福利”體系。從政府、家庭和市場的角色看,這一類型的國家是以政府為核心,家庭與市場是邊際性的。

(二)個人負責:自由主義的理論觀點

自由主義者始終堅持市場是配置資源和提高人類福祉的最佳途徑,市場既允許個人選擇和個人責任的表達,又可在確保經濟效益上扮演有用角色。而國家干預則會扼殺自由選擇的偏好,破壞社會自律和妨礙經濟增長。布坎南認為政府干預的結果未必能矯正市場失靈,政府行動本身也不靈,甚至有可能把事情弄得更糟。新自由主義者也指出福利國家政策對個人自由、政府運作、社會穩定以及個人和群體需求也會產生威脅。因此,他們反對創建綜合性福利國家,主張市場競爭、個人責任、家庭互助和其他非正式照顧體系發揮更大作用。自由主義的國家福利主要以貧困線為貧困者提供殘補式安全網。其基本假定是:基本的公共安全網應當是對市場機制的補充,強調個人在市場中的權利。國家運用積極手段對私人部門福利計劃給予補貼,用消極手段保證最低限度的給付,從而保障市場作用的發揮。

(三)多元供給:福利多元主義的觀點

福利多元主義產生于對福利國家危機的反思和批判過程中,正如吉登斯所說:“政府、國家同市場一樣也是問題產生的根源,……一個強大的社會對有效的民主政府和良性運轉的市場體系都是必要的”。福利多元主義主張超越政府與市場的二分思維,在政府與市場之外尋找第三種力量,這種力量具有市場和政府都不具備的優勢,可彌補兩者的不足。羅斯指出,社會福利的提供可由多個不同部門承擔,社會總福利來源于家庭、市場和國家三者的整合。哈奇和邁克羅夫特也認為,社會的健康照顧可以從不同的部門獲取,福利多元主義也暗含了國家將不再是社會福利供給的唯一工具,意味著在政策組織的實施中需要強化其他資源而不只是依賴強制行動,因此,應重視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門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

以上三種理論對中國家庭養老的責任承擔產生了影響。徐勇主張完善養老保障體系:一是擴大養老覆蓋面,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和普及基本的養老保障體系;二是推行多種養老模式并存。十九大報告也指出:“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張五常則認為,“中國的社保是從西方抄過來的,有其本土的文化和經濟作為基礎。孝道是中華文化的傳統美德,提倡孝可以降低社會的交易費用”。一旦孝道被社保取代,就會增加社會的交易成本。福利多元主義強調福利是全社會的產物,是政府、市場、家庭、志愿組織的共同責任。由此,理論上的分歧,同樣造成了責任認同的混亂。

三、實踐難題:誰來承擔農村家庭養老責任

(一)“北歐模式”的社會基礎與實踐圖景

1.“北歐模式”的文化傳統與社會基礎。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又稱為“北歐模式”或“斯堪的納維亞模式”。其特征是國家性、普遍性和平等性。國家性指國家廣泛參與福利安排;普遍性是指普遍社會權利的原則推及全體國民;平等性表現為階級微小,收入差別小。北歐模式有其獨特的文化傳統和社會基礎:(1)人文生態環境上,北歐國家人口少,種族同一性高,宗教信仰同一。(2)政治上,文藝復興時期,通過宗教改革,國王成為新教領袖,并逐漸形成了政教合一的體制,這種體制使北歐國家形成了一個把王權、教權和民間社會融為一體的“組織性社會”。(3)文化傳統上,家庭宗族觀念淡薄。原因是長子繼承制,即家庭中除長子以外的其他子女在成年后就要外出打工,組建家庭。較小的家庭規模使成員間互相照顧和依賴非常有限,但對教會的依賴性卻較強,教會在地方管理中承擔了國家代理人和社會代理人的雙重角色。

2.“北歐模式”的弊端及中國的適應性困境。

北歐國家的高福利主要是通過高稅收來實現。歐盟統計局數據顯示:“芬蘭最高所得稅超過50%,2004年芬蘭的稅收占GDP的比例達到43%。瑞典對現金福利也要征稅,瑞典人平均要拿出60%以上的收入交納各種稅費”。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使財政赤字劇增,增加了企業成本,也使公民對福利制度產生了依賴。對我國來講,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城鎮為4631萬人,鄉村為9930萬人;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城鎮為3102萬人,鄉村為6667萬人。民政部《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中國老年人口(60歲以上)已達到2.22億,占總人口16.1%。如此龐大的老年人數量,即使每提高一個百分點的養老金,對國家來說都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若實行北歐國家的高稅收方法,企業和個人都會不堪重負。

(二)“美國模式”的社會基礎與實踐圖景

1.“美國模式”的文化基礎。

社會學家霍夫斯塔德曾對全世界IBM公司經營者進行調查,結果表明美國的個人主義傾向比任何國家和地區都要高。威廉斯基也指出,美國個人主義最大的特點是忠實于自己的利益并把它合理化,即美國社會是強調進取精神和個人創造性,而這種創造性已比較成熟而又廣泛普及。在美國這種進取精神強烈的社會,難以接受根據需求實行分配的社會保險制度。在他們看來,社會保險會損壞自由主義,強烈的進取精神也阻礙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直到1935年羅斯福總統才簽署了《社會保障法》。但在養老責任上,羅斯福在1930年競選紐約州州長時曾闡述了美國社會保險的理念,即社會保險受領人應通過個人努力來保護自己,并發表了如下觀點:“我希望參與工業、農業等經濟活動的年輕人能夠自如地應付老年貧困期,所繳納的保險費應該是工人、雇主和州政府共同負擔。當年輕人進入到依靠他人生存的老年期時,可以依靠積累金度過安逸的老年生活。用這樣的方式接受的幫助是自己努力和付出的結果。不是接受慈善援助,而是勞動和保險期間所積累的自然結果。”

2.“美國模式”及中國的適應性困境。

“美國模式”的優點在于:一是能夠有效地減輕國家財政在社會福利上的支出;二是保持市場經濟的活力,使企業充滿競爭力;三是強調個人責任,使個人晚年生活有尊嚴。盡管個人負責養老有如此多的優點,但是對于我國農村養老來說無法實現。一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的整體收入水平還比較低;二是老人是農村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特別是高齡老人由于身體機能的原因,無法通過農業生產來獲得個人收入;三是家庭內部的代際剝削影響了老人經濟上的自我支持,農村父母對子女的經濟補貼遠遠大于子女對父母的經濟支持。

(三)福利多元主義的產生背景及困境

1.福利多元主義的產生背景。

福利多元主義是在福利國家經歷了1/4個世紀的擴張,于20世紀70年代中期伴隨著福利國家的危機而產生。這一時期,大多數西方國家的福利制度都陷入了困境,而造成困境的根源在于:“福利國家未能承擔其承諾的責任,經濟的停滯不前暴露了需求管理的局限,很多人認為政府并未有效地掌控經濟,至少是沒有盡力掌控經濟。”哈貝馬斯指出,晚期資本主義國家由于過多地介入經濟生活,承擔起取代市場和補充市場的職能,這最終導致當代資本主義社會這種官僚福利體制陷入一種新的合法性危機。考夫曼認為:“福利國家的成功取決于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之間能實現正面的相互作用,取決于存在廣泛的政治共識和較為清晰的社會關系,根植于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但這些條件正逐漸消失,福利國家已經過時,全民福利保障的成本是昂貴的,改變福利國家的時刻已經到來。在這一背景下,羅斯首次對福利多元主義進行了論述。

2.福利多元主義的本土化困境。

福利多元主義雖在應對福利國家危機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回應后福利國家的人口老齡化、結構性失業、多元的公眾需求時卻存在局限。薩拉蒙指出:“如果說福利多元主義有所貢獻的話,那么它的貢獻與其說是強調了社會組織是福利的來源,不如說是強調政府應該區分福利責任與福利生產方式,在不放棄福利責任的前提下,改變福利提供方式,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在福利生產中的合作伙伴關系。”此外,福利多元主義始終沒有脫離西方社會的環境,研究內容主要圍繞西方社會的現實展開,范圍之外的經驗事實未被納入考察范圍。在我國,政府之外的其他福利來源,沒有堅實的基礎,市場和其他組織也不能提供充分穩定的福利供給,福利多元主義的政策方案也不能有效滿足由社會變遷導致的新福利需求。

四、道路探索:農村家庭養老的中國道路

上述理論困惑為本文展示了國外福利供給理論在中國的本土化困境,尤其是福利國家理論和自由主義福利供給在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中還存有不適。福利多元主義理論在我國也存在應用上的困境。鮑勃·杰索普為應對治理的失靈,提出了對治理的治理,即元治理理論。強調從復雜性視角來解決治理失靈問題,將政府、市場和社會網絡三種治理模式有機融合以彌補治理的不足,同時還非常強調政府在元治理中的的重要地位,為本文指明了方向。筆者認為,農村家庭養老的責任承擔并非家與國(政府)非此即彼的責任,多元的福利供給主體應被納入農村家庭養老領域。但基于農村現階段的發展狀況,在多元的福利供給主體中,家與國仍是主要的責任承擔者,市場和志愿組織僅是補充者。因此,應著重厘清農村家庭養老中的家國責任邊界,確定雙方的責任范圍。

(一)中國道路之家庭養老的國家責任

1.確定家庭養老的責任邊界。

鮑勃·杰索普指出:“雖然治理機制可能獲得了特定的技術、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職能,但國(政府)還是要保留自己對治理機制開啟、關閉、調整和另行建制的權力。”在多元主體中,各主體因立場和利益考量的不同導致他們無法達成通過的治理目標。因此政府要承擔起元治理的角色,肩負起社會機制完整運行的責任。但這種責任并不是要構建一個至高無上、控制一切的政府,而是政府要擔當制度設計、提出愿景任務,使整個社會體系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中促進不同領域的自組織,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目標。因此,在農村家庭養老的責任劃分中,政府要發揮元治理角色,從而確定家庭養老的家國責任邊界。

首先,明確家庭物質贍養的責任邊界。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對老年人的基本權益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家庭養老的內容和家庭養老的責任人,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作了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說家庭養老的責任在于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1966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將基本生活保障表述為“適當的生活水準”。這也意味著老年人應該在不受羞辱和沒有不合理障礙的情況下有尊嚴地享受基本生活需求以上的生活水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醫療費用、住房等物質贍養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經濟供養,保障老年人的物質生活方面,沒有具體的規定與標準,這就可能導致農村社會中子女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處在低水平狀態。因此,法律應明確家庭物質贍養的責任邊界,遵循“適當生活水準”,讓老人有尊嚴地享受基本生活需求以上的生活水平。

其次,明確家庭精神贍養的責任邊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人的健康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兩方面,身體健康是基礎,心理健康是“精神靈魂”。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社會角色的變化,老年人在身體和心理上的承受力逐漸弱化,對精神生活的需求逐漸增大。瑞典、芬蘭等北歐國家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做了詳細規定,不僅規定了子女與父母見面的時間、地點和次數,甚至子女和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德國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子女必須利用國家法定假期三分之一的時間到父母居所陪同。對于子女長期不關心老人“精神贍養”的行為,警察會對其給予警告和經濟上的處罰,甚至拘留。因此,可借鑒國外做法,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子女看望老人的時間、次數。對于造成老年人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的行為,同樣可采用列舉法加以禁止。如:在言語上不能傷害老年人,不諷刺挖苦,辱罵老人。在行為上不能傷害老年人,禁止虐待、遺棄老年人。不限制老年人的生活與人身自由,如老年人再婚、交友、參加文藝活動等。

再次,明確贍養人的法律責任。我國傳統社會針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罪狀有“惡逆罪”和“不孝罪”。這兩個罪狀在我國歷史上都是用重刑,不得赦免的重罪。現在的法律固然也規定要孝敬老人、贍養老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但在具體的處理上都是以調解為主,正如黃宗智所言:“中國的調解是追求‘和諧’理念,不是權利的保護,它期盼的是通過人們的‘讓’‘忍’等美德來建構更良好的道德社會,而不簡單是禁止和懲罰非法行為。”相對于傳統社會國家對孝道的強制,現在的法律是“軟法”,缺乏強制性。因此,制定家庭養老的責任邊界,一旦家庭沒有達到,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總的來說,處罰力度較輕,從保護老年人權益、強化家庭養老責任看,應當加重虐待罪和遺棄罪的懲罰力度。

2.明確家庭養老的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有四:責任之一:完善制度設計。結構功能主義認為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體現在調整現實的各種社會利益關系方面,對其進行充分地整合以最終達到均衡化。公正的制度能夠引導社會向著理想的方向發展,使社會保持和諧與穩定。然而,原有的城鄉二元制度把農村和城市隔離開來,實行有區別的制度供給,造成了城鄉分割的局面。因此,我國的養老服務政策要擯棄城鄉區別對待的做法,以公平的理念積極推進適度普惠型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證人人享有同等、同質的養老服務。因此,制度設計要以體現民意為出發點,制度供給要滿足農民的利益需求。從制度層面來保障農民的根本權益。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任何人陷入生活困境或遭遇生活風險事件時候,均能夠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獲得相應的保護;二是在社會保障項目之間的互相銜接以及各受益群體之間的權益匹配適當和合理,不會產生項目之間的分割與失衡,或是造成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和對抗。

責任之二:法律上的懲戒。傳統社會孝道是治國之本,子女不孝會受到嚴厲的懲戒。《唐律》規定:“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徒三年。……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諸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憲法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2013年出臺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其中,第三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但這僅屬于倡導性規定,缺乏懲戒性。沒有懲戒性的法律既損害了法律的威嚴也難以保障農村老人的權利。因此,要加大對遺棄、虐待老年人的懲罰力度,對于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介入。

責任之三:政策上的支持。社會學家戴維·德克爾在《老年社會學》論述老年家庭中強調“沒有一個領域跟我們命運的關系比我們與家庭關系更緊密……我們可以不工作,卻不能離開家庭”。因此,在農村養老政策制定過程中應納入家庭意識,全方位的體現對家庭的重視,為農村家庭養老提供政策支持,特別是為老年人家庭提供一個能夠抵御風險、適應變遷的安全保障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家庭照顧政策,政府應從三個政策工具著力:(1)就業支持政策。充分就業被認為是家庭經濟自我重組的最佳途徑,也是給予家庭照顧者最好的支持。帶薪休假和彈性工作計劃是西方國家最常使用的家庭和工作平衡政策。(2)經濟支持政策。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老人,在家接受親屬全方位照顧的,政府發放照顧津貼,或通過直接給照顧者適當的稅收減免,養老金繳費年限上給予優惠來對家庭照顧者給予支持。(3)身心健康和精神支持。為減輕長期照顧老人、殘障病患的壓力,可以通過暫托照顧或家務照顧服務兩種形式為家庭照顧者提供短暫的休息。

責任之四:文化上的倡導。“孝”是基于人類血緣關系而產生的對父母親人的親愛之情,也是人類對親子關系普遍規律的認識。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孝文化的內核也發生了變化,國家應提倡構建一種平等、友善、互愛的家庭關系。家庭在為成員提供心理歸屬方面具有難以替代的作用。“使家庭高居社會道德之上的東西,正是愛的特殊美德。妻子對丈夫、母親對兒女那種‘無私的愛’,被視為最突出的道德典范。”責任意味著義務,家庭成員資格“作為我的實體的一部分,它們至少是部分地,有時甚至是完全地確定了我的職責和義務”。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睦,促進親人相親相愛,促進下一代成長,促進老年人老有所養,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

(二)中國道路之家庭養老的家庭責任

1.提高家庭養老的責任意識。

責任意識是個人修身立本的前提,也是社會道德存在和延續的基礎。亞里士多德認為,“責任意識是個人使得一個事物狀態好并使得其實現活動完成得好的品質”。康德指出,“理性促使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理性應當是責任意識產生的前提。而道德所形成的輿論影響則迫使人們只有履行自身的責任才能更好地生活,責任意識一定程度上源于對道德的履行而存在”。家庭作為農村養老的主體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方面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盡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頒布多年,但在約束力方面顯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面對語言暴力和虐待老人的行為難以發揮有效的約束。家庭能否履行養老的責任,主要還在于家庭自身的意愿,法律的強制僅是最后的底線。因此,若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就要提高家庭的責任意識,使養老成為家庭成員的共識。

2.遵從家庭養老的道德責任。

如果說義務有外在強迫的性質,那么責任則完全來自于主體的自覺,來自主體對自身應盡義務的認識。道德責任感能夠使主體的道德行為超越他律性的義務性質而成為自律性的良心需要,引導人們對社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成為促使主體自覺履行道德責任的強大思想動力。家庭是一個情感性的生活場所,是一個由道德情感維系的共同體,受道德情感指引的家庭必然要求家庭成員用道德責任來指導日常的行為,自覺遵守道德規范,達到理性自覺和情感自愿的高度統一。家庭養老的道德責任體現的就是子女對孝文化的認同和贍養行為的自覺。“父子之道,天性也。”清朝謝泰階《小學詩》云:“第一當知孝,原為百善先,誰人無父母,各自想當年。十月懷胎苦,三年哺乳期,待兒身長大,費盡萬般心,……烏有反哺義,羊有跪乳情,人如忘父母,不勝一畜生。”在行為方面,“色養”“無違”“父母在,不遠游”等反映了家庭生活中父母第一的觀念。對子女和家庭來說,對父母的贍養已成為其生命中的重要部分。

3.遵守家庭養老的法律責任。

家庭在農村的養老過程中一直扮演著主角。但由于孝道衰弱,市場經濟的沖擊,后現代文化的影響等也導致了農村老人的贍養困境。這類問題的解決固然需要通過提高家庭養老的責任意識和道德責任,但道德的約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針對一些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家庭依然需要法律強制。(1)發揮村干部的普法和介入作用。我國法律雖規定了養老的主要內容和懲罰措施,但從當前農村養老中所出現的問題看,法律并未起到保障老年人權益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村干部將對養老法律的執行具有直接的推動作用。針對村內一些虐待老人和毆打老人的家庭,村干部應當主動介入,若難以調和則上報鎮派出所,將施暴者處以行政或刑事處罰。(2)細化當前養老法律中的懲戒措施。當前對不贍養老人的懲罰措施缺乏細化標準。為達到警示作用,應明確規定不贍養老人的經濟處罰標準和刑事處罰力度。一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程度制定符合國情的經濟責任,處罰力度的起點要高,即一旦出現不贍養老人現象,即使最基本的經濟處罰也會對一般家庭帶來壓力。二是老年人權益受到損害,但并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時,要制訂民事責任。三是鑒于當前刑法對不贍養老人處罰較輕的狀況,可提高法定最高刑,并提高有期徒刑的年限,起到警示和預防的作用。

五、結語

農村家庭養老中家國責任邊界的劃分,并非雙方簡單的責任界定。本文在元治理理論指導下,明確了家國責任邊界和雙方各自的責任范圍。在家庭責任方面,本文指出家庭除具有提高養老的責任意識、遵從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外,還具有對老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顧以及精神慰藉的責任。政府的責任在于發揮元治理角色,明確家國責任的邊界,完善農村養老的制度設計、法律上懲戒、政策上支持以及文化上倡導等。其中,需要明確的是,雙方在責任承擔方面既不存在重疊也不存在責任的優先序。在經濟支持方面,家庭對老人的經濟供養源于親情與孝道,而國家設定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對農村老人的經濟照顧則源于農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在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具有難以替代的地位,這兩種責任同樣源于子女對父母的親情與孝道。而政府提供的養老院和農村娛樂活動,更多是基于農民的權利和國家責任方面考慮。因此,無論是農村養老家國責任邊界的厘定,還是家國責任范圍明確,其最終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農村家庭養老中老人的基本權益。雙方責任邊界的厘定和責任范圍的劃分主要是為避免雙方責任的推諉。

此外,農村家庭養老中,家庭和國家雖負有主要責任,但市場和志愿組織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共十九大報告也指出,“支持社會辦醫,發展健康產業”。因此,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農村辦養老院,使農村養老福利供給結構呈穩定而有序的狀態。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市場機制在社會福利領域的作用越來越顯著,但是吸取西方國家社會福利民營化的經驗教訓,我國農村的社會福利不能完全市場化,要體現農村社會福利內在的責任共擔、互助共濟的特質。同時還需發揮志愿組織在農村家庭養老中的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指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在農村養老福利領域,農村老年人協會、合作組織,婦女聯合組織等民間社會組織可以補充政府和市場提供農村家庭養老福利的不足。

作者簡介:鐘曼麗,海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劉筱紅,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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