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式農業經營宜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不宜推行雇工經營模式;“統”式農業經營宜以合作經營為重點,并結合農業社會化服務,不宜推行集體經營模式。
在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中,統分結合是否無所不包各種經營形式?只有哪些經營形式才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符合我國國情農情?正確認識這兩個問題,對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堅持農業農村基本制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分”式農業經營宜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不宜推行雇工經營模式
(一)“分”式農業經營宜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農業生產經營不僅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更依賴一定地理氣候環境、遵循生物生長規律。除了少數諸如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業能實行嚴格規范的生產經營管理外,在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精心種養、細心照料、妥善存儲,及時防范病蟲、自然等災害。家庭承包經營農業,是家庭成員在密切配合基礎上,在自家承包土地上生產經營自己的農產品,其勞動投入與勞動產出緊密相聯。因此,這種經營模式不但能調動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能及時預防農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不但不產生租地、雇工、勞動管理之類農業生產經營成本,還能利用多年積累或代代相傳的農業生產經營經驗;不但能更好地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還能更好地堅持農地農用、不損害地力、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經營制甚至村民自治等農業農村基本制度;不但有利于弘揚精耕細作、間作套種、綠色種植、地力常新等傳統農耕文化,還有利于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弘揚生態文化。家庭承包經營農業模式已被改革開放以來家庭承包經營成功實踐所證明;環顧世界各國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的農業經營模式,仍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回顧我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農業史,地主對佃農主要實行的是收租制——收租制、家庭承包經營制和家庭經營模式在勞動投入與勞動產出緊密相聯、沒有雇工和勞動管理之類農業生產經營成本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更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家庭承包經營農業模式在我國將會長期存在。
(二)“分”式農業經營不宜推行雇工經營模式
相對家庭承包經營農業,雇工經營農業往往導致經營主體由農戶變成資本所有者、農民由“土地主人”變成被雇傭者、生產經營方式由家庭自主生產經營變成業主(公司)自己生產經營。因此,在雇工經營農業中,由于農民生產的不是自己的農產品,其勞動與勞動成果聯系不夠緊密,那么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就不高,不但不能發揮家庭承包經營農業的優勢,而且往往增加了租地、雇工、勞動管理之類農業生產經營成本。因此,需要謹慎推行雇工經營農業模式;如果農業實行公司化經營,那么宜在公司制之下實行承包制或分包制,而不宜實行雇工制或工資制,當然不排除有少量的季節性雇工。倘若由家庭承包經營農業變成雇工經營農業,其中最本質的變化是由“家庭經營+鄉里關系”變成市場關系。這既會影響到農業經營模式、生產激勵機制、利益分配機制等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人地關系、人際關系、村民自治等的變化,還會影響到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的遵循、對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的弘揚,甚至影響到數億農民的生存、社會秩序的穩定、執政根基的鞏固。在我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里,地主對佃農往往實行的是收租制而不是工資制;當今世界各國的農業經營模式也不以雇工經營為基礎。
二、“統”式農業經營宜以合作經營為重點,并結合農業社會化服務,不宜推行集體經營模式
(一)“統”式農業經營宜以合作經營為重點,并結合農業社會化服務
合作經營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當地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原則,憑借熟人社會等優勢,通過聯合互助,實行民主制管理,適當利用市場機制,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一種農業經營模式。合作經營能在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貯藏加工銷售及其技術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或更為經濟。它既能克服家庭分散生產的小農經濟式經營弊端,有利于推進農業科技化生產、組織化生產;又能利用血親相連、利益相關、鄰里相助、文化相聯等農村社會資本,有利于弘揚傳統農耕文化鄉里文化。合作經營與家庭承包經營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與合作經營相結合為主(即統分結合)的雙層農業經營體制,既能避其兩短又能揚其兩長,是中國在長期實踐摸索中對世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偉大創造。當今大多數發達國家主要通過“土地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經營模式走上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道路。而實行市場競爭原則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是“統”式農業經營形式中的一種重要經營形式,它能與家庭承包經營、合作經營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而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發展。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堅持了以農民為主體、以我國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為遵循、以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繁榮為目的的“三農”發展思路,既能吸納大量勞動力,實現精耕細作,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土地可持續利用,有利于農業集約化、生態化經營;也與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具有內洽性,即可以在“小農遍天下”的情況下實現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因此,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并不妨礙農業機械化的推廣、現代農業技術的利用,并不排斥農業產業化的組織、農業現代化的管理,也并不與農業農村基本制度、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相沖突。
(二)“統”式農業經營不宜推行集體經營模式
由于集體經營農業是“吃大鍋飯”、權責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壞一個樣,因而往往與家庭承包經營農業、合作經營農業存在根本區別。而且村民參與集體經營農業活動既受村民參與意愿、參與能力限制,也受村民自治意愿、自治能力限制。由于村民人數并不少、外出務工占比高、每戶實際情況不一、利益訴求多樣多變而導致意見統一協調難度大、決策效率低下或久拖不決、議決事項得不到有力執行,甚至導致利益分配不公、集體利益受侵蝕。因此,遵循生物生長規律、過高勞動管理成本的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集體經營農業難以持續發展。這已被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集體經營農業的曲折經歷所反證。另外,至少在現階段宜謹慎推行行政村級集體經營農業。這是因為,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廣、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難協調,而且經濟關系往往超過血親鄰里關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因此,它既容易沖擊家庭承包經營基礎地位,也容易沖擊統分結合雙層農業經營體制,甚至受政績或外來資本影響,容易侵蝕農民利益、影響村民自治、沖擊鄉里文化。
(作者單位: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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