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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集體股份合作制的分析比較

[ 作者:趙家如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5-09 錄入:王惠敏 ]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集體股份合作制,是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二者具有相似處,也有不同點。

一、背景比較

(一)社會壓力

二者都屬于壓力推進下的產權改革,但類型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偏向于生產力壓力類型,面臨的直接壓力是多打糧食、發展農業生產力的緊迫性。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偏向于生產關系壓力類型,面臨的直接壓力是改革集體產權、調整收益分配關系的現實需求。需要說明的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不是割裂關系。這樣分類是為了突出強調改革面臨的直接壓力,以及解決問題的集中性和針對性。

(二)農民需求

二者都是為了保護農民利益實施的改革,屬誘致型制度變遷,但農民要求的具體問題不同。改革初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時候,農民首先想到的是解決吃飯問題、生存問題,希望擁有一塊土地并自主耕作。在普遍開展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階段,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民的發展問題和集體經濟的發展問題,規范集體分配秩序,增加農民收入,讓農民過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產生時間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農村集體所有制進行四次改革。一是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遠郊山區改革徹底、農戶經營為主,近郊、平原進程曲折、集體經營主導。二是20世紀90年代初,城郊部分鄉村試行集體股份合作制,在集體經營資產大盤子中明確農民股權。三是2004年借助確權確利、確權確股方式,在近郊、平原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四是2008年以來全面推行集體股份合作制,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未涉及或不徹底、由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以股權形式賦權農民。

二者都產生于農村發生巨大變化的轉型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產生于改革開放初,是農村改革奠基制度,全面落實于改革開放20多年以后,一部分土地的確權是借助于集體股份合作制完成的。集體股份合作制產生于90年代初,起初重視不夠,如今成為一項全局性制度安排。

(四)產生區域

二者都產生于農村地區,但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家庭聯承包責任制開始于如安徽小崗村類的經濟落后鄉村,而集體股份合作制產生于城鄉結合部地區的經濟富裕鄉村。山區農民生活艱苦,對變動農業經營機制愿望強烈,因此改革進行得比較徹底。近郊、平原農村,土地條件好,灌溉機械化水平高,集體辦社隊副業補充農業,農民專業分工,有的農民分到土地后不會自種,因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緩慢。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的主體精神——明確土地用益物權的農戶私權,在城鄉結合部、近郊、平原地區終究繞不過去,不管這些地區的鄉村主觀如何,但客觀必須明確農民的土地權利。試想,如果這類地區當年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把土地分給農民經營的話,也許后來就不用或不是重點地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了。集體股份合作制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不徹底的產物,之所以集體股份合作制在這類地區重點推行,是在補改革之課。

二、內容比較

(一)資產特征

二者都是針對集體資產的改革,但資產類型、可分割性、經營主體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主要是耕地、經濟林地,可分割性強,適宜于分配給一家一戶耕種經營。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有耕地,也有生態林地、集體建設用地、山場,還有現金、辦公大樓、設備設施、集體企業資產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林權制度改革沒有納入的資產或者是改革不徹底遺留的資產,都可以納入到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范疇。同時,集體經營資產可分割性較弱,并非說在技術上完全不可分割,而是指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無法或不宜分割。原因包括:集體經濟的規模效應,集體不愿細分耕地;生態林地、山場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適宜由農戶經營;集體建設用地主要由集體創辦企業占用耕地而來,以及辦公大樓、設備設施、企業資產等,具有資產專用性特點,自然經營主體歸集體經濟組織。

(二)確權方式

二者都是對集體資產使用權的確權:確的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都是使用權范疇,不是所有權范疇;確的都是農民、農戶的私權。但二者確權方式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確權分地,農戶擁有實實在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與實際支配權主體一致,都是農戶。集體股份合作制確權不分產,資產仍歸集體經營,資產使用權(用股權來表現)主體是股東(或社員),實際支配權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

(三)產權屬性

集體資產股權也應與承包經營權一致,認定為用益物權。但是,二者物權屬性不同。確權層級和依據不同,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法》明確認定的用益物權,憑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資產股權是地方政府確立的權利,憑證是地方農口部門發的股權證,股權呈現出債權傾向。穩定性不同,承包經營權期限由15年、延長30年、再延長30年;集體資產股權長期固化的少,有的鄉村三五年調整一次。流轉性不同,實行“三權分置”,承包經營權社會自由流轉;股東的勞動貢獻股、投資股僅可在內部流轉。

三、績效比較

(一)完善集體產權

一是探索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集體產權使用權的確權路徑,具有里程碑意義。難以嚴格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某些地區或資產,按照確權不分產的思路實施集體股份合作制。由于時代特點,集體股份合作制在某些方面意義更大。

二是資產界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耕地賬數清楚,不必經過復雜的清產核資程序。集體股份合作制的資產范圍廣、歷時長、關系雜,用貨幣形式表示股份,對歷史問題做出處理,通過資產清查、評估、處置等程序,集體家底及社會關系更加清楚。

三是人員界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時,農村處于封閉狀態,應當給誰分配土地、如何分配,情況十分清楚。然而,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時,農村已是開放的社會,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誰應當擁有股份、配置多少,必須經過專門的人員甄別,等于重新梳理一次鄉村人員構成狀況。

四是作用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徹底推行地方,建立在土地基礎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基本瓦解,即使有也是名存實亡。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確權不分產,改革后的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基礎更加鞏固,存在法理基礎更強。

(二)影響經濟社會

一是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民可以自主支配勞動,既可以種地,也可以從事非農職業。集體股份合作制適應農村開放背景,農民身份、居住、從業與經濟關系分離,農民生產生活更加方便自由。

二是農業經營模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耕地由農戶分散經營,隨著生產力水平提高和農村變化,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需要支付必要的交易成本。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的耕地,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節省中間費用。

三是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的同時,興辦鄉鎮企業、商貿流通,農業單一結構發展為農村經濟多元結構。集體股份合作制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改革確權不分產,理順產權關系,更有利于壯大二三產業。

四是基層民主自治的培育。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了鄉村基層自治。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各環節,需要群眾廣泛討論,上下多次溝通,這是農民依靠自己協商解決問題的成功實踐。

五是基層組織重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黨政經一體化實現黨政分開、政經分開,村級形成黨支部、村委會、經濟合作社(農工商總公司)“三駕馬車、一套人馬”結構。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又增加了一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六是農村公共事業建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尤其是集體經濟組織不復存在的地方,興修水利、道路建設、環境維護等公共事業受到影響。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確集體股分紅收入首先用于農村公共事業建設。

七是社會風尚的培育。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激勵農民通過自身改變生活,培養農民社會主體意識。集體股份合作制改革對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文明駕駛規定、孝順老人的社員給予一定股份獎勵,引導培育社會風尚。

八是城鄉一體化的深度推進。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農村改革以來,農村產權改革相對滯后,影響城鄉一體化深度推進。集體股份合作制新意不少,在農民的進退方面,農民退出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得到部分補償,勞動貢獻股、現金投入股可內部流轉;農民進城鎮居住、就業,保留股權不變,不必擔心失去集體權益;股權與資產分離,股權的貨幣化、證券化有望拓寬集體經濟出路。

四、趨勢比較

(一)功能增進趨勢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耕地,承擔農民生活、增收功能,以及國家糧食安全的公共功能。國家對耕地嚴格管理,劃定基本農田。一部《土地管理法》,耕地保護和管理的內容占了很大篇幅,被形象地稱為是“耕地管理法”。為了補償農民耕地收益,國家出臺補貼農業、耕地保護的政策。

集體股份合作制下的集體資產,一類如生態林地承擔公共生態保障功能,另一類如集體建設用地承擔發展農村、富裕農民的經濟功能,這兩類資產的功能都不如耕地功能那樣具有無可比擬的國民生存基本公共性。尤其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權潛能、發展前景廣闊。

(二)合作制內生趨勢

二者具備合作制基礎條件:具備合作制的私權基礎,承包經營權和股權;具備合作制的共有產權初質。農戶以承包經營權合作形成共有產權。集體股份合作制堅持“確權合作”原則,保留很多合作制因素。

二者按照合作制運行的必然要求。第一,合作制是重要價值目標。在確立了承包經營權、股權等私權之后,再把私權聯合起來,形成私權基礎上的合作制共有產權,落實集體所有制價值目標。第二,合作制是農民保護自己利益的有效形式。抵抗自然風險,搏擊市場大潮,都要靠合作力量。第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承包經營權流轉,到底是交給社會公司、專業農戶,還是交給由專業農戶組成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筆者認為,耕地要由專業農戶或農戶組成的合作社經營,如此考慮,主要是耕地在履行國家目標的同時,還能把一部分農民通過耕地組織起來,在耕地上就業致富。第四,集體股份合作制下的集體經濟組織,除少數高度村企合一的按照股份制運作外,大部分仍按合作制創新,使得土地、資源長久保留在農民手中。

(三)城鄉一體化同地同權趨勢

國有、集體的土地、資產,天生同權。之所以有的承載特殊功能,如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國家政策規定的。收益應當均衡,即使承擔特殊功能的,其收益應當符合社會平均收益,但收益實現途徑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耕地,收益權的實現一方面靠農產品價格,另一方面靠國家、社會補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體現同地同權原則的趨勢是,承包經營權的權能強化、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耕地用途嚴格管制、農產品價格保持穩定、國家和社會補貼農業力度加大。

集體股份合作制下的資產,一類如山場、生態林地,收益權的實現途徑部分依靠市場,部分依靠國家和社會生態補貼。另一類如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權依靠市場渠道解決。集體股份合作制體現同地同權原則的趨勢是資產分類對待,體現生態效益的資源國家和社會生態補貼增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擴權、市場配置力度加大。

作者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綜合處處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農村經濟2018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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