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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鋒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何去何從

[ 作者:王劍鋒?鄧宏圖?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3-04 錄入:12 ]

摘要:私人部門對于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除了取決于激勵與協調兩大因素的權衡外,還受到政府對私人收入強制汲取程度的影響。20世紀80年代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被選擇,并不是對合作組織的拋棄。而是對人民公社體制蘊含的“政府強制抽租”模式的內生反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與政府降低對農業的資源強制抽取程度“偶然性”的歷史巧合,支撐了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的信念,并使之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了穩定。然而,上述制度變遷路徑不僅引發了規模經濟效益喪失、農村公共品提供能力下降以及宗法勢力抬頭等一系列直接負面作用,而且由于社會改革高昂的回溯性成本給目前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帶來桎梏。

當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改革又到了一個緊要的關口。其意義不僅在于直接提高農業生產績效,以及改善不少農村地區岌岌可危的公共品供應,更會影響到能否實現“土地社保職能下,農民整體增收效應支撐農民健康及教育改善”的城鎮化,而不是“土地撂荒、土地不斷被征用抑或兼并”背景下的城鎮化。唯有前者才能保障農村居民向城鎮的有序流動,充分釋放出農村改革預期中的制度紅利。因此,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何去何從,進一步改革應選擇何種方向就顯得非常重要。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組織績效的維度選擇與初期農業產出增長中被忽略的技術因素

本文無意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問題展開全面論述,僅對社會上有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人民公社兩者間幾乎約定俗成的認識提出些看法。在這當中,很多研究者批評作為合作經濟組織具體形態之一的人民公社存在“農民不能退出”等制度缺陷,甚至把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民偷懶及農業生產低效”畫等號,并由此或明或暗地提出農地私有化的改革主張。然而,他們的研究不能回答的是,既然家庭承包聯產責任制在組織結構上能導致更高的經濟效率,為什么長達2000年的以農戶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結構沒有表現出明顯的績效優勢,從而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呢?以農戶為單位的承包制在產生類似市場那樣的高能激勵的同時,是否也應當注意這種小農式的經營方式可能犧牲規模經濟與相應的范圍經濟而造成績效損失?1979年至今,無數個案證實了,土地細碎化式的小農經營方式難以使農戶通過私下的協商方式,提供農業生產與農村社區生活所必需的公共品,很多地區的農田水利設施、農村公共生活基礎設施幾乎都停滯不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被選擇,既有事物發展的客觀性,也有一系列歷史巧合性因素的作用。筆者試圖在還原這一歷史過程的基礎上,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踐中“去集體化”帶來的問題,以及進一步的改革方向提些看法。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私人部門對其組織形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兩類影響類因素的權衡,一是激勵因素,二是協調因素。一般來說,越接近市場的組織形式,其激勵效應越強,協調成本越高;相反,在組織構造上越接近科層制,則其激勵效應越弱,協調成本越低。當然,不同的產業或組織,會因為其差異化的屬性特征而要求不同的最優治理結構。但如果實際運行模式與之發生偏離,則可能會出現效率損失。以農業為例,小規模的家戶單干模式由于過于偏向市場機制,因而在規模經濟及共同生產條件提供方面存在嚴重缺陷。這不僅會抵消所謂市場高能激勵的正面影響,還可能會產生額外的不利影響。除了上述兩個維度外,還有一類威廉姆森因簡化分析而未提及的因素,可能會對私人部門的組織形式選擇構成影響。我們將這類因素界定為“政府對不同組織形式強制汲取資源的差異化程度”,其具體作用機制是,如果政府對某類組織的資源抽取力度大于另一類組織,那么,私人部門組織形式選擇的原有均衡就會被打破,并帶來現實模式與社會最優模式間的偏離。

在對中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研究中,不少學者都將它的出現歸咎于人民公社體制激勵強度過低因素的影響。但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層面看,激勵強度僅僅是影響組織形式選擇的一個因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20世紀70年代末之所以被選擇,需要特別注意另外一個因素的影響,即計劃時期政府經由人民公社從農業抽取了過多的資源并在客觀上造成了農業的低收益率。在這一背景下,具備更多“協調”能力的人民公社并未被農民僅僅當作合作經濟組織,而是被視為資源抽取者的代表,從而在客觀上使農民形成了“協調作用發揮者”即“資源強制抽取者”的信念。因此,原本主要是選擇離開“被強制抽租”的愿望,在現實中表現為對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拋棄,合作組織的“協調”優勢被政府抽租的改變“偶然性”地抵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這樣出現了。照此分析,我們還能得到一個合理的推定,如果政府未能降低對農業的汲取力度,家庭承包責任制改革未必對農民有多大的吸引力,也可能不會在自此之后的二三十年間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形式。

從上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與推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體一致的時期中,中國糧食產量出現了顯著增長。幾乎從那時起,農業產出增長績效主要來自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成為社會的主流觀點。但事實上,中國糧食產量的增長取決于多個因素,制度改革可能并未在其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相關資料表明,在這些因素當中,化肥產量大增與良種研發獲得突破可能是最重要的兩個。其中的化肥增產直接來源于70年代從歐美國家成套設備的引進。具體背景是,1972年中國政府抓住尼克松訪華后解除對中國貿易禁令的有利時機,與歐美國家簽署協議引進成套設備,史稱“四三方案”。其中,就包括引進13套大型化肥設備。但由于“文革”的影響,這些設備直到70年代末和80年初才建成投產。對這一事實給予應有的尊重,不僅助于加深對中國農業增收成因的認識,還能提示我們70年代末的“開放”是一個歷史過程的延續,而非一個“從無到有”的起點。而在良種研發方面,從1964年開始,袁隆平研究雜交水稻技術,1973年實現三系配套,1974年育成第一個雜交水稻強優組合南優2號,1975年研制成功雜交水稻種植技術。與此同時,北方稻的良種研發以及小麥高產新品種試驗也取得成功。上述農技突破的大面積推廣期,恰恰是20世紀70年代末與80年代初。

另外,一些學者針對1971~1991年期間糧食增產所做的實證研究也發現,盡管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業技術以及化肥使用量均對糧食產量具有正效應,但制度效應明顯低于農業技術與化肥對農業生產的貢獻。林毅夫所做的實證研究,雖然得到了改革效應略大于投入效應的結論,但其在投入因素設定中忽略掉了種子改良因素,因而極可能高估了改革效應的貢獻。

“家庭承包制”改革的若干不利后果

?1、規模經濟收益的喪失

從實際情況看,中國農業經濟組織的改革,在20世紀80年代初表現為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路徑選擇。然而,在對人民公社與合作經濟的理解上,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人民公社僅僅是集體合作經濟諸多形式中的一種。由于人民公社對農民控制過多而帶來的種種負面影響,并不能否定合作經濟存在的合理性。事實上,有關論者對人民公社體制的批評就有擴大化之嫌,從而造成了改革中對單干“立”的太多而對合作“留”的過少的實際結果。比如,無論是“農業生物學特性”決定論者,還是強調“家庭經濟單位在中國農業生產中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觀點,他們在堅持“合作經濟無法解決激勵問題”的同時,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視了“合作經濟”具有的規模優勢特征。

對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的選擇,不能僅考慮其治理結構的激勵作用,還要重視農業生產函數的規模經濟效應。與更緊密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相比較,實踐中的家庭承包制在解決“委托一代理”問題方面具有更高的績效,但其較小的經營規模又會帶來負面影響。到底選擇哪種形式,應該取決于上述兩方面作用的綜合權衡。從上述分析看,為了解決集體經濟中監督成本過高的問題,實行一定形式的激勵措施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意味著任何事情都適合“單干”。事實上,介乎于大規模農場與個體農戶之間的合作經濟,也許是兼顧節約交易成本與獲得規模經濟的組織形式。

?2、決策成本過高帶來的公共品提供能力下降

人民公社作為一種組織起來的、集政治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于一體的組織,能實現單個人或者以謀利為主要目標的經濟組織無法實現的功能。但當我們把集體產權按人頭數等分下去的時候,雖然形式上還是集體產權,但實質上卻變成了以單個農戶為單位來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這樣一來,為提供公共品而協調各家各戶的行動,肯定比公社時期協調各生產小隊、生產大隊的行動要困難得多。農村地區自身的公共品提供能力明顯下降,作為一個必然的制度結果就出現了。具體來說,自從1979年實施“家庭承包制”改革以來,農村及農業合作組織在正式制度與實際實施兩個層面的組織能力出現了明顯弱化。正式制度層面的弱化體現在人民公社所謂“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這一政府全面干預模式被取消后,作為組織替代而出現的鄉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再具備人民公社時代基層組織曾經具有的公共品提供能力。雖然在理論上來說,只要有足夠強的意愿,農民仍然可以結為合作經濟組織,但包地到戶這一給予農民“過于擴大化”的權利配置,極大地提高了實施成本,所帶來的結果是,不合作的納什均衡解會被優先選擇。實施層面的弱化則體現在中央政府取消農業稅和“三提五統”后,具有自利性的鄉政府與村委會工作人員,由于失去了對上述稅費的“偷竊”途徑,堂而皇之地拋棄了農村及農業公共品的提供責任。很多時候,公共品的提供只能借由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予以支持,農村對于公共品的自我提供能力大幅下降。

以上制度和組織的變化對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我們可以從生產與生活公共品中各選一個指標進行觀察:一是水庫建設情況及其支撐的土地灌溉面積,二是農村的醫療衛生情況。舊中國僅僅留給中國1200多座水庫,而到1982年時中國水庫數量就達到了86900座。在此之后,這個數字基本就沒有發生變化,截止到2011年,中國水庫數量為88605座,較之20世紀80年代初僅新增了1705座。與此相對應,從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我國的灌溉面積從2.4億畝增加到1978年的6.74億畝,增加了4.34億畝(增幅超過200%);而從1978年到2011年,即使在打井技術有了較大發展并以嚴重破壞地下水資源為代價的情況下,灌溉面積也僅僅增加了2.5億畝。當然,水庫數量與可灌溉耕地面積也許存在一個最大值,從而可能面臨所謂的“封頂效應”,但根據水利部部長陳雷在有關會議上披露的數字,2012年中國病險水庫多達4萬座,占全國總水庫數量的一半左右。這應該能反映出在中央政府財政投入之外,農村及農業組織程度變化及自身投入渠道斷裂的不利影響。而在醫療衛生服務方面,計劃時期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這一制度背景下,村級衛生室的數量在1985年達到了777674個,但在之后卻逐步下降,2011年僅為662894個。

除了上述統計之外,在很多地區農村“市政設施”建設的滯后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實。不少地方農民自住的房子越建越好,但公共道路卻越變越窄,由于缺乏合格的雨水排放體系,很多村落的內部公共道路都坑洼不平。同樣,垃圾處理設施的缺乏,也使得很多農村出現了垃圾隨處堆放的現象。一個籠統的判斷是,至少在與城市比較的相對意義上,上述現象隨著2006年取消農業稅費變得更加嚴重。

?3、“單干模式”導致農村宗法勢力重新抬頭

農村經濟的組織方式對農村社會的內部結構具有重要影響。從正式制度安排角度看,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曾在破除“宗法積弊”方面發揮過關鍵作用。而家庭聯產制實際上是歷史上的小農,組織結構上與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相對應。但在人民公社體制取消后,政府在農村的存在方式、原來的組織結構發生了變化,家族、宗法慢慢抬頭,逐漸代替原有的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各類組織,政府對農村的有效管理能力出現了下降。雖然這個過程是慢慢進行的,但經過30多年的累積,結果就出來了:原來的正式功能被宗法與家族的功能所替代,但同時這種代替又是不徹底的,因為前者借用了相關基層組織的合法形式。而當正式基層組織與農村宗法組織結合在一起后,政府的影響力就出現了弱化。也正因此,舊的宗法抬頭了,同時與有關基層組織結合在一起,那么一種混合型的意識形態也就必然出現。而具有宗法意識的人同時往往是基層組織的干部,原來簡單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組織就變得復雜起來,在一些條件作用下甚至會變成一種灰色的或黑色的組織。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遷機制及當前的組織困局

?1、制度性的低收益對農村改革信念與制度變遷路徑的影響

中國政府在建國之初,對農地產權問題上選擇的是私有制而不是集體所有制。這在1949年的政治協商會議綱領和1954年憲法中都有體現。只不過,后來在工業化優先的趕超型經濟發展戰略作用下,為了從農業汲取財政收入以支持工業發展,必須壓低農產品的價格。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被強制選擇,比如,農產品價格制定權被政府壟斷、農地私有制在實際實施層面被取消,并由此建立了人民公社體制。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公社體制及其治下的生產隊并不單單是合作經濟組織,還是政治組織。后一項功能定位顯然是服務于在非市場條件下農業向工業輸血的需要。接下來的故事自然是,工業積累大幅提高,但農民從農業中獲得的收益率,則會低于理論上的市場水平,并影響到農民對人民公社體制以及合作經濟組織的態度。

統計數據也佐證了上述邏輯,不同學者雖然采用的測算方法存在差異,所得結果基本都介于6000億元到1 1703億元之間。受此影響,1952~1978年期間,按不變價計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卻增長了177.25%,城鎮居民人均消費增長117.82%,農民人均消費僅增長了57.64%。按照格雷夫的觀點,制度實施的結果會影響人們的共同信念并進一步作用于制度變遷。人民公社雖然是合作經濟組織,但由于其政經合一的組織形式與目標設定,在客觀上抑制了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而使得農民對工業“剝削”農業的反感情緒,進一步上升為對合作經濟組織的“厭惡”。隨著這一循環的持續往復,合作經濟規則的可實施空間逐步減小,延至70年代末,農村積蓄了巨大的要求政府減少從農業抽租的動力。而在20世紀80年代末一系列思想及制度約束放松后,農民對政府強制抽租模式的反抗力逐漸迸發出來。但歷史事件的巧妙處卻在于,政府在此時推出了放權讓利的政策,事實上,這個放權讓利并不僅僅針對“包產到戶”讓利,還包括對繼續堅持合作制的農業組織的讓利。但由于農民已經擁有了人民公社體制兼具抽租者與協調者的共有信念,相信只有選擇包產到戶才能保證不被過度抽租。

在此背景下,人民公社體制在政府強制抽租程度下降后所蘊含的協調收益被歷史性的忽視了,單干模式由此在20世紀70年代末擁有了廣大的市場。與此同時,為了凝聚人心、實現改革的全方位推進,政治領導人也在迫切尋找“短平快”的改革突破口。在上述背景下,家庭承包制不僅很容易被政府選擇,還由于借助政府的社會性傳播途徑,使得包產到戶在短短幾年中全面鋪開。實際上,如果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政府仍然保持相同的抽取力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同樣不會被農民選擇。從以上方面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被選擇并且在后來的20多年中大體保持穩定,政府減少從農業中的汲取是一個重要因素。

置身于特定制度下的農民對合作經濟組織的體驗或信念,取決于其對私人收益率的權衡。但上述邏輯并非僅能通過農民對單干模式的選擇予以驗證,我們還能合理地推定,在計劃時期一些由于種種原因具有較高績效的集體經濟,可能在其內部并不會形成分田單干的共同信念,故而在政府放松相關政策選項時,這些地區很可能會繼續維持合作經濟模式。江蘇的華西村、河南的南街村、河北的北戴河村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備這樣的特點。‘強外,那些具備較好的組織基礎的村落,領導班子奉獻精神突出、農民集體意識強,由于擁有“更高的歷史的邏輯起點”,其在治理結構方面的績效可能并不會比承包責任制低,同時其在規模經濟方面具有的優勢,又會使其綜合效果高于聯產承包責任制。比如,石家莊市的槐底村,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就獲得優秀基層組織稱號,其影響一直持續到現在,在各類集體經濟發展和土地開發中,對農民利益的保護明顯好于相近的村落。

?2、基層農村組織“合作經濟”職能的缺位

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組織本質上是一組契約基礎上的治理結構,通過為交易的參與方提供保護性措施來提高經濟效率。然而,在中國農業經濟組織的改革中,過于強調了市場意義上個體激勵,卻忽視了適宜的組織結構在改善經濟效率方面的作用。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在競爭條件下落后的治理結構會被淘汰,但與世界范圍內不同組別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沒有出現減小反而出現擴大的現象類似,落后的組織方式也可能由于“鎖定進入”效應而長期滯留。對農業組織來說也是這樣,率先實行承包制的小崗村至今仍未擺脫貧困,這不免讓人聯想當年以歃血為盟為儀式的政策突破,更多體現的是思想意識的突破,而非組織結構意義上的成功改革。

從中國基層組織的發展歷史看,在計劃時期由于土地使用權被公共所有,人民公社在經濟層面能夠提供有助于公共品提供的治理結構。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廣泛推行“包地到戶”的單干模式不同,在人民公社時期,農地以生產小隊為單位的集中使用,上頭是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既然農地是集中使用,社員的組織性就比現在要強,比如,冬天挖河泥、清塘淤,就不僅僅是生產小隊的單獨行動了,要經過大隊,經過公社,甚至是跨公社作業。那時,公社甚至是縣對整個農村的農田水利設施、道路建設均有通盤考慮,有了比較周密的計劃,就往下層層分解任務,那么每接到任務的生產小隊的社員在冬天就要合理安排他們的時間,按時按量按質完成農田水利方面的任務。

但改革開放后,由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分化而來的鄉政府和行政村,至少從組織的層面,農村公共品開始按照政府的稅收融資的強制模式提供公共品,而非按照經濟組織內部的合作模式來提供。農業稅費的多少以及基層政權行為被監督的程度,便影響了農村公共品提供的情況。一個合乎道理的邏輯是,自此,農村公共品便從過去政府與經濟組織的雙重提供模式轉變為單一的政府強制模式。而2006年農業稅費的取消,則從法律層面解除了基層政府為農村提供公共品的職責。鄉、村兩級的公共資金籌措能力急劇下降,農村公共品的提供責任基本失去了明確的供給主體,雖然中央政府通過各類專項補貼的形式提供了不少資金,但由于該來源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因而就出現了中國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明顯下滑的現象。

目前的專業合作社能否支撐農業與工業現代化

所謂家庭承包制,本質上就是在中國歷史上盛行了2000年之久的小農經濟。然而,小農經濟由于缺乏必要的規模和必要的組織,并未引導傳統中國走向現代化,同樣,家庭承包制這種組織結構也無法把我們引向現代化的農業與工業。在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問題上,我們需要市場機制,因為這可以激發包括農民在內的當事人的積極性,但我們同時也需要把農民組織起來。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在現實可能性層面,都完全有可能實現人民公社制度安排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兼容”。而要達此目的,就必須在鄉一級的基層政府和村行政的更為基層的“政府”之外,發展出以農戶為主體的合作經濟組織,必須通過合作經濟把農民組織起來。只有把農民組織起來,中國的農業才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才能夠真正地邁向現代化,農民才能真正確保他們的利益。如果農民缺乏組織,那么土地流轉的結果將使他們失去自身的土地而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然而,從當前中國的制度實踐看,農業經濟組織有如下兩種最為基本的構成形式:一是資本下鄉后形成的農業產業集團,二是農戶自發合作意義上的合作社組織。我們在部分地區對合作社建立與發展過程的調查中發現,除了極少數情況以外,大多數的合作化組織可能界乎于兩種典型形式之間。但跟很多其他經濟組織一樣,合作社同樣存在著權威中心,發起者往往是那些在非農產業中積累財富后又重新轉向農業的企業家,其中不少人甚至就是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盡管社會上有人主張提出中國應搞企業式的“大農場、大農莊”,離開或失去土地的農民可以在二三產業就業。但在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無法在短期內消除的情況下,尤其是那些城鄉差距還比較大的地區,中國的農地仍然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穩定功能。在這一背景下,政府在與合作社有關的制度設計中應當秉承的政策傾向是,除了確保農民可以獲得地租收入以及勞動報酬外,還要積極引導和監督理事會提高農戶的集體談判能力,在農業生產經營中保障農民獲得合理分紅,在土地開發征用過程中減少個體農戶因談判能力較弱而可能遭受的損失。而對于合作化組織向具有土地兼并特征的企業集團方向轉化,則必須保持適度的謹慎。遺憾的是,從近年來的政策實踐看,政府似乎對作為“龍頭企業”的各類農業產業集團給予了更多的財政資源,這并不是我們想要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支撐農業現代化與工業現代化的合作經濟組織,應該是一種獨立于基層政府之外的農戶的自己的組織,它具有經濟功能,也具有適度的政治功能,更具有社會功能;其中,經濟功能是首要的,后兩種功能則是經濟功能的衍生物。

當前的中國正面臨中等收入陷阱問題的挑戰。能否成功跨越這一階段,主要取決于國民的勞動生產率尤其是農民的勞動生產率能否得到提高。如何進一步提高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效率?在短期內應該讓農業兼具進城農民工的部分生活保障功能,解決其工資收入無法支撐全家在城市所需基本消費的困境,在長期中則應該與國家有關政策相結合,通過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持續投入,支撐農民群體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其中,最為重要的仍然是制度與組織增效,通過提高農村經濟組織的效率,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有效增加,并將其中的增加部分轉化為助力我們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可用財力。

私人部門對于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除了受到激勵與協調兩大因素的影響外,也取決于政府強制參與分配程度的設定。20世紀80年代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被選擇,并不是對合作組織的拋棄,而是對人民公社體制蘊含的“政府強制抽租”模式的內生反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與政府降低對農業的資源強制抽取程度“偶然性”的歷史巧合,支撐了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的信念,并使之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了穩定。然而,上述制度變遷路徑引發了規模經濟效益喪失、農村公共品提供能力下降以及宗法勢力抬頭等一系列直接負面作用。比如,作為決定糧價與菜價波動主要原因的供給方,直到今天,由于不具有足夠的規模和相應的談判地位,個體農民仍然無法通過與超市對接從而獲得農產品的準確需求信息,因此,不得不依靠往年的價格作為需求預測的主要依據。這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農產價格較大幅度的震蕩,并成為現實中“蒜你狠”、“豆你玩”、“姜你軍”、“糖高宗”、“蘋什么”輪番登場的體制基礎。另外,單個農戶過弱的談判能力,也使農民在土地開發等各類“農企(資)”對決中屢屢處于下風。

所有上述在當時被決策者與社會各界忽視的組織問題,恰恰成為引發中國農村“三農困局”的重要“伏筆”。新型工業化離不開農村與農業現代化的支撐,而農業與農村現代化的實現則急需新型的農村經濟組織構造。就當前情況而言,實踐中的各色專業合作社,很多都是資本下鄉控制土地的變形,從而在不同程度上偏離了合作經濟的本意。我們希望有更多的農民自發合作意義上的農村經濟組織出現;當然,具體方案還有待在深入調研基礎上進行探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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