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對大興、閔行、南海等12個試點縣 (市、區) 進行調查研究, 對改革主體、客體、股權設置和管理、股份權能賦予、政社分離等方面做出經驗性總結。改革面臨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構復雜、資格認定難度大、大多數村莊“政社分離”條件尚不成熟、激勵機制不健全、組織成員獲得感有待加強、改革細則亟需從法律層面認定等問題。本文根據這些問題提出了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健全監管機制、加強政策配套支持以及探索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等對策。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要求, 2015年5月, 經中央深改組審議和國務院同意, 我國在29個縣 (市、區) 推進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截止目前, 經過近三年的改革, 改革試點任務已經基本完成。權能試點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前奏曲, 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從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下稱《意見》) 開始, 提出第一階段從2017年開始力爭用三年時間完成全面清產核資, 在此基礎上, 第二階段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集體成員, 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力爭用五年時間完成全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所有事項。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保障農民財產權益, 壯大集體經濟”。2017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農業部的最新部署, 2018年我國將選擇50個地市和個別省首次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整市”試點。由此可見, 隨著2016年《意見》的出臺,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了頂層設計, 加之三年試點工作收尾, 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的時機已經成熟。面對新時代、新機遇和新改革任務, 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成效、經驗進行總結, 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樣本與借鑒無疑具有現實意義, 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十九大精神, 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支點, 更好地實施我國鄉村振興戰略。本文基于據對北京大興區、上海閔行區、廣東南海區、河北雙灤縣、山東昌樂縣、天津寶坻區、山西潞城市、福建閩侯縣、陜西高陵區、江西余江區、云南大理市、貴州湄潭縣等12縣 (市、區) 的改革試點跟蹤調研, 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的經驗性做法、成效與不足做出分析評價, 并提出推進對策。
一、改革試點的經驗性做法
據統計,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涉及2.86萬億元賬面資產和66.9億畝土地,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事關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與完善, 事關9億農村人口和農業轉移人口的福祉, 以試點的方式審慎推進, 有益于積累改革經驗, 探索發展路徑, 對化解改革風險和減少成本具有重要價值。三年來基于對部分改革試點縣 (市、區) 的跟蹤調研和觀察, 在一些關鍵和重大改革問題上基本做法及有益經驗已經初步形成。
(一) 改革的客體:全面進行清產核資, 實現“三清”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 界定改革的客體對象即集體資產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其中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包括:納入產權改革的集體資產范圍何在?規模多大?如何對資產客體進行查核?按改革政策要求, 產權制度改革的客體對象包括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集體資金。對客體查核, 實際操作包括資產評估、資產信息化管理、界定產權歸屬等, 統稱為清產核資, 但清產核資對象主要為集體經營性資產和資金。規范而的有效的做法體現在全面進行清產核資, 實現“三清”。
1. 通過集體資產評估, 實現“問題清”。
清產核資作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定改革客體的主要手段和基礎性工作, 對權威性、公正性、公開性要求較強, 因此, 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正規的做法是, 為試點村引入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從改革工作經費或村集體公益經費中列支其必要的支出, 為規范解決以往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條件。比如, 雙灤區灤河鎮西南營村聘請了承德永興會計師事務所對現有集體資產進行評估, 所查出的承包經營遺留問題, 根據評估結果和審計報告, 通過法律途徑得以成功解決。福建省閔侯縣聘請具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法律服務經驗的北京大成 (廈門) 律師事務所, 對包括清產核資的各個產改關鍵環節進行技術和法律把關, 確保了改革的每一項舉措都有法可依, 避免了出現矛盾和糾紛。
2. 實施信息化管理, 實現“賬目清”。
在資產評估基礎上, 目前部分村級集體組織能夠做到依托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系統, 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信息平臺, 實行信息化管理, 這是較理想的做法。福建省閩侯縣采取“資產卡片”形式, 將村集體各宗資產的詳細情況以及實物圖片等錄入平臺, 采取村、鄉、縣三級信息化管理。這種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方式, 有利于始終保持對村集體資產“賬目清”。
3. 重新界定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 實現“產權清”。
清產核資的主要功能是界定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 實際操作中如果存在集體資產產權不明、債務不清等問題, 均應在清產核資中加以明晰和解決, 以此為接下來的股份權能改革奠定基礎。比如對產權歸屬不明晰的集體固定資產, 福建省閩侯縣提出按固定資產出資性質和比例界定所有權, 進一步核實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份額。對村集體因各級財政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 產權界定為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對村集體與其他單位聯營形式出資形成的固定資產, 其產權按村集體出資比例界定為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村集體以捐贈形式出資形成的固定資產, 其產權界定為其他單位所有。對村集體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房屋, 采取補辦手續的辦法加以解決。藉此做法, 實現集體資產“產權清”。
(二) 改革的主體:依照規則, 民主確定集體成員身份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 相對于界定改革的客體對象, 也需要界定改革的主體, 主體和客體確認共同構成集體產權制度的基礎。關于改革主體的界定, 其解決的核心問題包括: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組織主體的哪個層級或范圍內展開?成員主體的資格如何認定?依據現有政策法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行政村級和村民小組;中央和地方頒布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 對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沒有統一標準。因此, 在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實踐中, 改革在組織主體層級上, 既有行政村一級的, 也有村民小組一級的, 還有鄉鎮一級的;在成員資格認定標準上, 主要依戶籍和原始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或第二輪延包中分到地的農戶確認, 同時對存在戶籍變化或轉工轉居等情形的人員結合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 在改革試點村形成一村一策的成員身份確認規則。
按照試點改革方案要求, 較好解決成員界定問題的試點村, 在認定中能夠做到既要得到多數人的認可, 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 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兼顧各類人群的利益訴求, 認定標準具有寬嚴結合的特征。以北京市大興區股份權能試點改革為例, 在2015年前地方改革基礎上, 在按原有13類人員界定標準的基礎上, 結合“以改制時點在冊農業戶口為基準線, 采取三放寬、兩限制的成員資格界定”辦法確認成員身份, 實行三榜公示。又如河北省雙灤區西地村對三批農轉非人員進行分門別類進行確定。再如福建省閩侯縣提出成員資格界定的“寬容性、唯一性、民主性、合法性”四個原則, 既實事求是又區別對待, 寬嚴結合, 妥善解決成員認定過程發現的各類問題;同時, 閩侯縣在全縣范圍內進行成員資格認定, 并聘請北京 (大成) 律師事務所進駐閩候縣,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性進行把關, 如在外嫁女問題上, 明確要求由外嫁女自主選擇想加入的集體經濟組織, 做到“不能兩頭落空, 也不能多頭占有”, 即有效地保障了外嫁女的權益, 也防止了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不合理流失。
(三) 股權設置和股份量化:自主決定, 精細精準, 做到“分股合心、聯股聯心”。
在股權設置上, 緊密結合村情, 簡繁交織, 村村有別。就股權設置種類大項而言有兩類, 即集體股和成員股。 (1) 集體股的設置由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確定。 (2) 成員股的設置, 試點村都設有基本股 (即人口股) , 且占大頭, 成員股中在村與村之間存在很大自主性的部分, 主要體現在成員個體勞動、資金等要素貢獻差別的區分方面, 因此存在所謂勞齡股、老齡股、崗位股、貢獻股、募集股、承包地股等不同設置。
在資產的股份量化上, 從層級到內容應包盡包, 核算方法可簡可繁。 (1) 從資產類型上看, 主要涉及資金量化、資源性資產量化和經營性資產。 (2) 從資產歸屬層級上看, 南方省份主要涉及村小組和行政村兩級;北方省份則主要在行政村一級, 有的還涉及鎮級集體資產的量化。 (3) 在股份配置數額的計算方法上, 有的村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質性較高, 則選取簡單算法, 如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荷花村以分有承包地為重要的股份分配依據, 認定1983年包產到戶分得土地的人員按1人1股配股;1983年后出生、遷入人員的, 沒有土地的人不分配股份。河北省雙灤區灤河鎮東園子村對資金為主的經營性資產進行量化, 按1人1股配股, 每股500元。有的村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異質性較高, 不同的成員享有不同的股種和股份份額, 每個股種所占的系數也不一樣。如河北省雙灤區雙塔山鎮下店子村設了基本股、獎勵股、老齡股和募集股。獎勵股主要由 (曾) 擔任村干部和獨生子女享受。擔任村干部1~2屆的可追加享受基本股的20%, 擔任超過2屆的村干部和獨生子女可追加享受基本股的30%。老齡股主要70周歲 (含) 以上的老人才能享有, 追加享受基本股的20%。募集股, 每人1股, 每股200元, 全村募集不超過1000股, 即不超過20萬元, 期限5天, 如到期未集滿其他人可追加, 但每人不超過5股。山西省潞城市翟店鎮小天貢村將個人股先分為人口股和農齡股兩大類, 人口股占70%, 農齡股占30%。再將人口股細分為原始股和基本股, 其中原始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原始成員及其衍生人員所享有, 占總股本的20%, 基本股為有承包地的在冊成員所享有, 占股本的50%;將農齡股細分村齡股即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年限股, 占總股本的10%;勞齡股即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勞動力的年限股, 勞齡計算時間一致, 均為16~60周歲, 占總股本的20%。 (4) 股東量化對象和方式不一。多數是“量化到人, 頒證到戶”;有的則是“量化到戶, 戶內共享”, 此類形式以廣東省南海區最為典型。
(四) 股權管理:因地制宜, 動態或動靜結合模式為主流
在改革試點中, 各地探索出不同的股權管理模式, 主要有靜態管理、動態管理和動靜結合管理。雖然政策層面始終鼓勵集體組織采取股權靜態管理模式, 但改革后股份經濟合作組織采取哪一種股權管理模式, 并不唯政策左右, 而是由集體組織自主決定。
一般來說, 撤村建居或計劃撤村建居的村主要選擇靜態管理模式, 多數的農業村選擇動態管理或動靜結合的管理模式。前者如北京市大興區采取了靜態管理模式, 廣東省佛山市也采取了靜態管理模式。后者, 如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采取了“每五年一調整”的動靜結合管理模式;此外, 大理市大關邑村的動靜結合管理模式與一般按年限動靜結合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更富有細節上的特色。例如, 大關邑村一組的個人股分為貢獻股和成員股。貢獻股主要是根據擁有土地的量進行設置。1983年參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至今在冊人員, 按人均承包面積0.6畝設貢獻股4股, 成員股2股;參加1990年小調整、實際參與調得承包田至今在冊人員, 按實際已調田面積每調增0.1畝設貢獻股2股, 成員股2股;1993年前出生無田人員, 設成員股2股:1993年后新出生及婚遷遷入人員, 設成員股1股。股權確定后, 針對成員享有的不同股種按不同情況進行動態或靜態管理。具體而言, 個人股中的成員股實行動態管理。死亡或遷出后調減成員股股份, 已界定為經濟組織成員的遷入或新生兒按規定配置成員股股份。個人股中的貢獻股實行靜態管理, 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和遷出, 貢獻股可以由家庭繼承, 但不得轉讓、退股和提現。
鑒于動態或動靜結合的股權管理模式, 具有根據情況變化而進行利益微調整的靈活性, 受到多數農村社區集體組織的青睞。
(五) 成員權實現:規范賦予六項股份權能, 但其實現程度不一
1. 占有權、收益權基本得到實現。
試點縣 (市、區) 在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權量化到人的基礎上, 基本實現了成員的占有權和收益權, 并且體現在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中。各試點村依據章程理順積累和分配關系, 嚴格執行按股分配, 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需要和章程規定, 制定每年的具體分配方案, 合理確定股份分紅比例, 設置分紅上限, 提取一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 確保集體可持續發展。
2. 在股份合作社確立之初, 較少有成員行使有償退出和繼承權。
雙灤、閩侯、余江等區縣尚沒有發生有償退出和繼承現象。大興區共有51個村2065人發生股權繼承, 繼承股份金額17795萬元。
3. 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有待時日。
有此項試點內容的縣 (市、區) , 目前基本形成抵押擔保制度設計, 并與金融機構協商、洽談, 在積極出資構建風險保障金等方面取得一定進展,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機構的顧慮。北京市大興區圍繞股權估值認定、質押登記程序、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已與北京銀行進行了磋商, 形成規范化操作辦法, 但效果尚待時間檢驗。對于多數試點縣, 在落實抵押擔保權能方面則步履維艱。據河北省雙灤區反映, 為了進一步拓展農民股權抵押擔保平臺, 多次與各大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洽談、溝通協調, 但各大國有商業銀行創新股權抵押擔保產品的意愿不強。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沒有上級部門支持, 無法自主創新農民股權抵押擔保產品。河北省雙灤區反映沒有人民銀行牽頭和總行的支持, 基層行沒有制定政策、產品創新的權限。二是集體成員股權本身存在評估難、變現難等問題, 支行沒有動力開展此類試點業務。
(六) “政社分離”:小步慢走, 理想與現實差距大
村委會、村黨支部與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村基層治理的三大組織資源, 也稱“三駕馬車”。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的關系是集體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目前, 政策層面主張能分則分, 沒有條件完全在組織機構上分離的, 也可職能先行分開, 人員、辦公場所等方面交叉。與此相應, 實踐中多數地方實行人員交叉任職、職能分開的“半政社分離”模式, 如貴州省湄潭縣;個別地方實行“政社分離”, 如江蘇省吳中區和云南省大理市天井辦事處下轄的6個村 (社) 。
改革試點之所以并沒有統一規定的實行“政社分離”的要求, 即允許小步慢走, 主要原因在于“政社分離”受內外部諸多因素或條件影響, 包括受村干部群眾對該項改革的認知、集體經濟發展實力以及政府提供對農村公共服務的能力等, 因此, 是否實行“政社分離”更多的是一種水到渠成的結果, 而不是改革的“一刀切”推動。
二、主要成效、困難和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之制度優勢、作用和功能, 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是有別的,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新時代背景下, 以股份權能改革為著力點、股份經濟合作社為載體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在富裕農民、改善鄉村治理、發展社區事業、扶貧濟困等方面正在獲得新動能和新價值, 產權改革試點從成效、不足和問題等不同角度交出了實踐答卷。
(一) 主要成效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設計和追求, 就是通過股份權能改革實現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對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權利, 增加農民收入。從改革試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反映看, 他們對此充滿信心。其信心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集體經濟組織模糊不清的產權, 由于創新性地確立股份化的成員權制度安排得以歸屬清晰, 并弄清了家底、公開了信息;二是以六項權能使集體成員權得以完整、有效保護, 成員更加關心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了;三是構建起股份經濟合作社,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得以完善, 真正實現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股份經濟合作社作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組織形式體現, 其運行狀況如何是檢驗改革成效的核心所在, 為各方所關注。我們注意到, 改革后發展集體經濟成為各個試點村面臨的首要任務, 而運用各個村的資源形態選擇合適的發展模式是關鍵, 尤其是與改革前不同, 新的運行機制促使股份經濟合作社行為主體出現如下主要變化:
1. 引入競爭, 公開招投標出租集體資產。
這是多數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常用的發展方式。經過公開競標, 提高資產的市場價值, 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2016年大理市天井辦事處登龍村對一個蔬菜批發市場進行招投標, 通過競價, 相較2016年, 2017年的租金將提高54萬元。這樣的例子較多。
2. 自主經營, 開拓新產業。
股份經濟合作社自主成立物業公司、建筑公司和農產品生產和服務公司。河北省雙灤區西地鄉西地村、肖店村的股份合作社均自主經營自己的公司。
3. 與外部企業聯合經營, 合作共享。
如集體經濟組織入股到某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當地企業, 既充分利用了村級集體資產, 又能共享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企業等的外部資源和資產, 獲得1+1>2的融合發展績效。河北省雙灤區陳柵子鄉二興營村村集體領辦土地股份合作社招商引資, 與北京中盛通遠國際文化傳媒公司合作, 建設“三楊生態谷農業休閑觀光項目”, 與神州藥業公司合作發展椴樹栽植產業。二興營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成效顯著, 2015年底發放股權保底金30萬余元, 最多的戶領1萬多元。
(二) 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構復雜, 資格認定難度大。
由于各村的村情各異、人員身份復雜, 成員資格認定是改革中的難點問題。各地縣級層面出臺的成員身份認定意見中, 一般明確列出必須認定和不予認定的情形, 對于特殊群體的認定則交由各村民主協商確定, 不做強制性規定。但由于缺乏統一標準, 各村自由度大, 認定結果差異也較大, 同樣的情形在不同的村認定結果不同, 成員間容易產生互相攀比現象, 實際操作中難以協調平衡, 為改革留下不穩定隱患。
2. 大多數村莊“政社分離”條件尚不成熟。
處理好村兩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人員和職能分開是“政社分離”的關鍵所在。由于“政社分離”受到集體經濟發展程度、地方安全和穩定、基層干部素質、成員民主參與意識等因素的影響, 并非所有村落都具備條件加以實施。對于大多數尚不具備“政社分離”條件的村, 現階段仍實行“政社不分”或“政社半分離”的過渡機制, 村兩委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交叉任職, 但這一過程不易過長, 否則將會一定程度上削弱集體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與發展能力。如何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契機, 為實行政社分離創造條件是今后需要統籌考慮的。
3. 激勵機制不健全, 能人帶動作用發揮不充分。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需要懂經濟會管理的職業經理人才, 而目前農村這方面的能人極其缺乏。當前許多試點出現能人留不住、能人帶動作用發揮不了的現象, 主要原因是集體經濟組織人才管理方式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 缺乏健全有效的激勵機制, 現有的薪酬水平難以滿足能人需求, 能人帶動發展集體經濟積極性較低, 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集體資產運營效益, 影響集體經濟組織的存續發展。
4.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感有待加強。
評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功與否, 關鍵要看改革是否維護了農民權益、是否給農民帶來收益。從各地改革情況來看, 大多數村雖然摸清了家底、賦予了股權, 但為農民帶來的直接財產性收入較少, 農民獲得感還不是很強。這一方面體現在由于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單一、保守, 經營性收入過低, 農民分紅收益少;另一方面表現于村集體資產量小, 資產股份評估價值不搞, 股份有償退出吸引力不強, 同時金融機構對成員股權進行抵押擔保意愿不強, 門檻設置過高, 農民抵押貸款額度小。
5. 集體經濟組織深化改革細則亟需從法律層面認定。
目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有關清產核資報告、成員界定結果、股權設置與管理模式等制度安排及確認程序, 均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缺少專門的法律予以認可, 特別是有關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具體職能、權力與義務, 以及與法人地位緊密相關的登記和稅費政策等細則問題, 更是無法可依, 因此亟需國家層面出臺具體針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載體主體地位的法律規定, 予以明確和規范。
三、建議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因政策性強、利益關系復雜、影響深廣而被認為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重要變革, 黨的十九大已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今后幾年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內容明確下來, 2018年則面臨試點范圍擴大和整省整市推進的新任務, 為如期高質量完成這項重要改革任務, 提出如下建議:
(一) 提升思想認識, 調動各方力量, 凝聚改革動力
進一步多渠道、多形式宣講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主要成效及各類先進典型案例, 加大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力度, 促使廣大農民和基層干部不斷將改革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堅持發揚民主, 問情于民、問計于民, 充分而廣泛征求改革主體農民的意見或建議, 并贏取其認同和支持, 使改革的決策充分體現全體農民的意志。著力營造改革的濃厚氛圍, 努力消除基層干部的顧慮, 充分激發試點縣市 (區) 改革主動性, 調動省級相關部門的參與度, 發揮好指導、監督、協調的作用, 提高各級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和干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 盡快出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一是從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需求出發, 國家層面需及早研究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標準, 規范成員資格認定和取消、登記、變更等程序, 并指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二是從國家層面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立法進程, 對經濟股份合作社的注冊登記、經營管理、權利義務等出臺專門性法規, 明確經濟股份合作社市場主體地位。三是處理好新舊政策之間的銜接、匹配問題, 避免新的沖突與矛盾。
(三) 推進政經分離, 健全監管機制
在政經分離的過渡階段, 一方面, 積極理順村社關系, 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制度。即理順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的關系, 在不得不交叉任職的現實情況下建議更多吸納村民代表、專業人員擔任理事會成員, 避免因村級兩委干部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交叉任職而可能產生的決策偏差, 確保村級自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分離。另一方面, 理順內部關系, 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經營管理制度, 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有效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監事會選舉制度, 嚴格遵循選舉規則, 保障監事會能夠獨立行使其審計、監督職能。此外, 從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上持續為政社分離創造條件。
(四) 加強對改革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配套與扶持
試點改革實踐證明,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具有普適性, 不僅發達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迫切需要, 而且純粹的農業村莊也需要且能夠進行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鑒于純農業村莊經濟實力較弱, 建議對其開展改革的工作經費由各級政府部門給予解決。此外, 在現有中央財政試點支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 建議繼續擴大支持范圍, 特別是應重點支持已完成改革的經濟薄弱試點村;同時, 鼓勵地方政府從土地、財政、稅費、金融、人才等方面對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扶持激勵, 形成財政帶動、多元投入、多方共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 在不斷增強農村發展內生動力的同時, 讓村民享有更多的獲得感、滿足感, 使集體經濟的發展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融為一體。
(五) 多措并舉, 探索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路徑
一是要完善村莊基礎設施建設, 解決發展制約瓶頸。針對一些歷史發展底子薄、債務多的村莊, 政府應積極引導資金、技術、資源等向村級流動, 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奠定集體經濟的發展基礎。二是要依托本地資源優勢發展集體經濟, 帶動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結合村莊自身產品及產業優勢, 以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載體, 為農戶提供配套農業服務, 同時吸引社會資本開發二、三產業項目, 將文化旅游、鄉村旅游與“三生”農業發展緊密結合, 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三是以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引領, 發展股權經濟。引導農戶自愿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股份經濟合作社, 在欠發達地區鼓勵在社區集體框架下發展土地股份合作, 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經營性資產, 通過多種途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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