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鄉村社會特質的多樣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基于特定鄉村社會調查研究形成的解釋范式存在某種局限性。一些自然資源不足且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止步不前的鄉村社會卻能長期保持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這需要有新的解釋范式來闡釋蘊藏其中的機制。通過對A村的長期觀察,發現在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交錯運行中,鄉村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與普通村民的外部流動、鄉村公共利益的內向配置與村民的外部收益、鄉村社會的內生文化秩序與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外在強制等因素及其復合形態,展現了鄉村社會矛盾與沖突的主要緣由及其紓解機制。正是鄉村社會的這種矛盾與沖突的"內卷-外舒"機制框架的存在,在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表現出鄉村社會治理的復雜性與漸進性的特質,也表明國家政策的信息透明及其信息對稱可以成為優化基層黨委政府國家政策的執行方式與執行技術、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與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切入點。
關鍵詞:鄉村社會;內卷化;溢出效應;國家政策;;信息透明
中國確立改革開放的時候,正是亨廷頓所說的世界民主化浪潮的第三波興起階段,因而當1982年開始在農村實行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政治改革之后,中國農村的民主政治建設與經濟發展及其關系成為了國內外學者持續關注的焦點問題。一些代表性人物,如國外學者歐博文(KevinO’Brien)、白思鼎(ThomasP.Bernstein)、戴慕珍(JeanOi)以及華人學者李連江、何包鋼、周雪光等,他們大多在中國的一些鄉村進行實地調查,通過選舉觀察或村民訪談等細節的把握洞悉中國農村社會的變遷,提出一些概念與理論并對中國學術界產生了重要影響。他們的研究關注點比較集中在三個方面:村民選舉與農村社會發展的政治-經濟互動問題,鄉村社會與國家的自治-管治沖突問題,村民與縣鄉政府的權利-權力博弈問題。大陸學者對中國鄉村社會穩定與發展的研究更為豐富,但在整體上也大致集中在這三個方面及其三種解釋范式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后,鄉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研究又嵌入了新的治理內容。因而當村民自治出現制度結構性前進緩慢而基層社會矛盾日漸涌現的狀況后,學者們轉而重視研究村民民主法治意識的普遍崛起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追求相耦合的背景下鄉村社會如何治理的問題。正如一些學者的跟蹤研究所揭示的那樣,近十余年來農村基層建設與治理一方面確實存在繁榮和發展的景象,但另一方面在經濟、文化與政治諸領域存在日益嚴峻的問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復合性危機”。因而,需要有新的解釋范式來探究這種“危機”與“發展”并存現象中隱藏的平衡機制。本文試圖根據我們對A村長達10年的觀察與訪談,來探討這種鄉村社會的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建設二者之間呈現交錯運行但又不阻礙鄉村社會穩態式發展的現象,從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如何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一種可能的新認識新觀念。
一、A村經濟社會與民主政治的交錯運行特質和問題的提出
作為本文研究對象的A村,處于重慶市與湖北省的交界地帶,位于所在鎮中心的邊緣,村內橫貫一條省道與一條鄉道。A村相對于其他村,既未發生過什么大的社會事件(如社會沖突、集體上訪等),也未走出過擔任地方主要領導干部的人,除了耕地之外沒有什么比較豐富的或比較有名的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由于交通便利與地理位置相對較好,近20年來外來移民逐漸增多而舉家外遷人口極少,因而A村人口總量一直在增長,并未出現“空心化”或者被城鎮吸納的衰敗跡象。同時,A村經濟一直在發展,兩個主要定居點已經修建了街道,即使比較偏僻的地方,交通也得到極大改善;新建樓房也比比皆是;一些家庭開始擁有小汽車,有的家庭還有大型或小型的貨車;用于生產生活的小型農用機器也已廣泛進入農村家庭。
但是,A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沒有與村民自治發展同步。在村委會的駐地,公開欄公布了計劃生育、貧困戶、村干部候選人、糧食與退耕還林直補等信息,但村民似乎對村務公開不感興趣。村干部選舉中沒有出現賄選,因為選舉主要是幾個人的內部博弈。就最近一次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來看,A村的選舉是各個村組長與村民代表將流動票箱集中到村小學一教室,由現任的村委會成員、組長和村民代表一起開票箱和統計票數,最初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位人選,但最后是按村干部們明里暗里的博弈結果來確定。不規范不透明的村干部選舉及其結果也沒有導致村民之間的明顯矛盾或沖突,村民對村主任與村支書選舉中的種種迷霧也沒有去刨根問底或檢舉揭發,對村干部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更替都沒有表現出比較明顯的反對意見,甚至某組村民對一位年近50歲的、長期在外務工后回家的男子自告奮勇接替剛去世的、20年前憑借家庭勢力強大自封組長的組長一職也予以了默認。
A村出現的這種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民主政治的止步不前呈現相互交織的特質,一方面驗證了阿瑪蒂亞·森的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化“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正的或負的關系的假說”的觀點。另一方面,學界一些研究鄉村社會穩定與發展的解釋范式可能難以適用于A村這類的鄉村社會。由于A村沒有出現明顯的抗爭性行為,因此權利-權力博弈的解釋范式難適用于A村。A村除土地(還包括森林)之外沒有其他可供商業性或工業性開發的自然資源,導致土地的流轉價格僅為200~300元/畝,因而基于利益密集型爭奪形成的派系政治導致鄉村治理困境的解釋機制,與因資源爭奪而陷于社會與政治沖突的“資源詛咒”的解釋機制也難以適用于A村。盡管A村像中國很多農村一樣,依然或多或少地保留著傳統鄉村社會的特點,但A村像絕大多數農村一樣其制度結構與文化結構和傳統社會相比已經發生性質上的變遷,并依存于現代國家制度結構與治理格局之下,因此從傳統文化結構的視角探討現代鄉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其解釋力已顯不足。A村在現實社會政治生活中沒有產生出正式的村規民約,因而依靠“鄉村典章”從源頭上減少產生和激化矛盾的可能性也不存在。
相對而言,鄉村社會出現“制度性精英”(村組干部)與“非制度性精英”(如經濟精英、知識精英、宗族精英等)的裂變已影響到鄉村社會的治理和穩定,這種解釋機制可部分運用于A村。可以說,鄉村二元精英的劃分模式便于我們理解他們各自利益實現的機制與關聯,從而理解鄉村社會穩定與治理的主要因變量及其影響力。從現實來看,一方面精英與普通村民的矛盾和沖突已成為影響鄉村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精英派系力量對比結構的均衡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村莊權力結構的穩定性。但A村精英內部的矛盾并未導致二元精英之間發生激烈的沖突,也未形成明顯的派系斗爭而導致社會矛盾的爆發或顯露。因而,對于像A村這樣的自然資源不豐富、民主政治建設落后但20多年來經濟社會呈現穩態式發展的鄉村社會類型需要新的解釋機制。
二、鄉村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與村民的外部流動
對于鄉村社會而言,我們可以把村干部視為政治精英,尤其是村支書與村主任。近20年來,A村的人口總量一直在增長,其知識精英與經濟精英日漸增多,但政治精英幾乎沒有發生變化,并存在精英內部的代際更替。這表現為,擔任村支書長達近20年的老H退下來之后村支書一職由其侄子小H(計生委員)擔任,而小H成為村支書之后明確告訴村民說是鎮黨委任命的;擔任村主任10多年的老T于2015年去世,村主任一職由小H兼任,老T的兒子小T擔任村支委副書記兼村委會副主任。十多年來除了村婦聯主任一職有變化外,村干部中主要職位一直未有變化。鄉村政治精英的這種內部循環是我們觀察與分析A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及其紓解機制的切入點。
在大力推進并有著長達30年歷史的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背景下,鄉村政治精英的這種內部循環為何沒有引起村民的反感與反對?這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從A村來看,村民往往以默認的態度來接受這種政治信息與政治安排。一則這種政治信息與政治安排已成常規,村民視其作為一種政治秩序加以認可與接受;二則這種政治安排沒有激化村民之間的矛盾或造成村民利益的直接受損。因而政治精英內部的博弈及其產生的內部循環,無意間維持了鄉村政治社會的穩定。一方面村民為自己和家庭而生產生活成為主要目標時似乎忘記了自己的自治責任,也無法憑一己之力來改變這種政治安排,另一方面青壯年的頻繁流動也需要這種具有管理經驗的并常年在家的年輕政治精英來承擔村莊公共事務管理,因而村民對鄉村政治精英的內卷化予以了默認。
相對應政治精英的這種內部循環及其政治秩序穩定的是村民的外部流動,構成了一種“精英內部循環-村民外部流動”的均衡格局。隨著務工潮的興起,A村大量的青壯年外出務工。即使沒有外出務工,市場經濟的商品生產與交換和勞動服務的商業化,以及農村住房與公共設施的大量興建,也給一些在家的青壯年提供了很多營利性活動機會。這有兩種動因:家庭農業生產利潤空間狹小,人口增加導致人均資源占有量少,使大多數村民將目光投向外部市場。這外部流動帶來的溢出效應———經濟收益,使得青壯年(包括體制外的精英)對是否當選村干部以及村組長基本上沒有多大的興趣。因而村民外部流動帶來的第二種溢出效應在于,它緩解了村民與政治精英之間的沖突,也為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創設了外部條件:一是地理空間上的條件,即青壯年的外部流動,既減少了村民與鄉村政治精英的日常交往而觸發矛盾的幾率,也減輕了村干部選舉的競爭烈度,從而為鄉村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制造了條件并減輕了外部壓力;二是利益空間上的條件,即村民的利益在受到村干部利用公共權力制造的可能性侵蝕時可以通過外部流動來獲得補償,這種“收益轉移侵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矛盾程度。
三、鄉村公共利益的內向配置與村民的外部收益
鄉村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一方面可以使鄉村的管理或治理經驗在政治精英內部得以延續與積累,另一方面也可能使鄉村公共利益———國家農村政策利益與鄉村公共資源———在政治精英中的內卷化趨勢得以延續與加強。政治精英的這種鄉村公共利益內卷化主要表現為兩種配置形式:向上型的國家政策非合理性獲利,向下型的公共權力非正當性獲利。
從前者來看,由于村干部對鄉村公共利益與公共資源的分配和國家農村政策的執行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如一些進村項目)甚至是直接的決策者與執行者,因而國家政策產生的溢出效應之一就是鄉村精英對國家政策的牟利或分利。目前,一些“基層政府間的共謀行為已經成為一個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為”,從而導致國家政策在鄉村執行時出現“目標替代”。同時,在“共謀行為”的基礎上又形成基層政府的“分利秩序”。而“共謀”與“分利”的末梢很可能就是村支書與村主任所代表的鄉村政治精英。另一方面,“政府財政支出越多,村干部的行政化程度越高,村干部角色越是傾向于‘代理人’(執行上級政策)”,這也意味著村干部支配和使用國家政策與鄉村公共資源的權力在擴展,因而腐敗或變相腐敗的幾率在增大。A村較大的幾個農業政策性投資項目(如煙葉合作社、養雞合作社、農家樂項目)都是由村主任與村支書分別獲得。除了這些項目之外,村干部還可以截留、挪用、隱瞞、占用等方式從眾多的國家政策撥款(如扶貧與養老等)與項目中非合理性獲利。由于縣級政府的撥款及其項目對于具體分享政策利益的村民來說是未知數,村民也就不可能對政策的執行與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反正認為縣鄉村干部無不貪污腐敗。因而村民也就寄望于中央的反腐下沉與有作為的清官出現。
從后者來看,村干部利用掌握的公共權力向下獲取利益,這主要是從村民辦事中獲利。村民辦理事項,一般需要多多少少的金錢或實物(煙酒居多)送給村干部。在A村,政治精英向上型的國家政策非合理性獲利與向下型的公共權力非正當性獲利幾乎人人皆知。但是,村民只是在私下交往中談及與抱怨,一方面并未反映到鄉鎮黨委政府及以上黨政司法機關,另一方面也未在村組微信群等社交媒體里討論。即便在縣委縣政府按照上級規定開展大規模干部下鄉活動中,A村村民主要反映的仍然是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建設問題,而不是村干部的腐敗問題。村干部的這兩種腐敗行為之所以未引起村民足夠的重視與反感,除了村民可感知的被剝奪感和反腐收益感不強外,還在于國家政策產生的另一種直接的溢出效應與村民外部流動產生的溢出效應在稀釋村干部腐敗引發的反感程度。
隨著國家政策對農村的扶持力度越來越大,普惠性的“三農”政策及其資金的投入越來越多,因而村民普遍從國家政策中獲取的直接利益越來越多。同時,很多青壯年一年通過外部流動就能獲得不低于村干部年薪的收入,而且他們大多已經習慣外部流動的生活方式,對競選需要承擔鄉村公共事務管理且工資性收入不高的村干部職位表示“沒有興趣”“沒有能耐”或“不愿得罪人”。因而像A村這種自然資源不豐富、村干部工資待遇水平不高的鄉村,絕大多數村民不需要通過競爭村組干部掌握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來獲取利益。基于成本-收益的復合性考慮,村民往往對村干部的腐敗“睜只眼閉只眼”,從而也就降低了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矛盾程度。因此,由于同一的身份認同與經濟差距的非擴展性拉大,村民與鄉村政治(經濟)精英的沖突并不明顯。這種“去階層分化機制保持了農村社會結構的均衡狀態,消解了可能發生的結構性緊張”。
四、鄉村社會的內生文化秩序與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外在調適
在經濟收益與政策利益紓解鄉村政治精英與普通村民之間矛盾與沖突的背后,還有某種“神秘力量”在發揮作用。這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力量,或曰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內生文化秩序;而內生文化秩序的外殼,卻是現代政治———執政黨政治話語與現代法治話語共同構成的政治意識形態,起著強制性的調適作用。
盡管中國農村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但A村傳統社會文化并未褪盡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家庭與家族、親緣與鄉緣的混合體。“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這個熟悉的社會混合體內,雖然政治精英屬于村民中的“干部”,但其身份屬性仍然是農民,這也就拉近了鄉村政治精英與村民之間的身份認同與鄉土情感。A村的主要政治精英的家庭成員與主要親戚均沒有擔任重要公職的,因而村民認為他們其實跟自己一樣是普通農民。反過來,A村的政治精英一方面需要親自從事農業生產,另一方面也與周邊村民保留著熟人性質的社會關系。由傳統的長幼有序的年齡結構和家族譜系形成的沾親帶故的輩分結構,將鄉村政治精英與村民聯結在一起。周邊村民或有往來的其他村民,家里紅白喜事,村干部也基本上要去隨禮一份,至于多少則按照關系的差序格局來決定,但無形之中主要村干部的人情社會關系網絡比一般村民更寬更密。同時,盡管一些村民對村干部有意見,但有紅白喜事的時候他們一般會請村組干部尤其是村支書或村主任作為總管,而村組干部一般不會推辭,因為雙方均作為一種“他者認同”。在村民發生鄰里矛盾與其他日常糾紛時,村干部也被請來作為仲裁者。這反映了村民仍然將村干部作為鄉村的精英分子與世俗權威。
鄉村政治精英盡管在用各種手段牟取政策性利益與權力性利益,但他們也與村民維持這種傳統的熟人社會關系。而這種關系的維系底線是政治精英不能突破大家默守的道德倫理底線。只要道德倫理底線未逾越,村民基本上不需要揭發村干部的腐敗行為。也正是由于這種身份認同與鄉土情感的存在與維系,村民對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持一種認同態度,而政治精英也基于這種道德倫理與情感認知(即“面子”)的底線約束自己。
而在傳統的道德倫理關系決定的鄉土社會秩序背后,卻是現代政治與法治的身影在無形之中起著強制性的調適作用。A村雖然地處邊陲,但現代傳播媒介的滲入與村民頻繁的外部流動,已經消除了“天高皇帝遠”的地緣與心理格局。在A村村民的口中,不時會嘣出“權利”“法治”“中央”“習近平”“反腐敗”“新聞聯播”“中央政策”等詞匯。這些政治性詞匯經常性的出現與傳播,反映了執政黨與村民的政治意識形態話語的一致性與耦合性。在中國,“基層群眾使用意識形態話語的權利是國家賦予的,國家不但賦予普通群眾使用這種意識形態話語的權利,而且認為群眾有學習和掌握官方意識形態話語的責任和能力”。換言之,中國共產黨既要求基層黨委政府與黨員干部要廉潔、為人民服務,反過來,人民群眾也按照黨的意識形態標準話語來衡量基層黨委政府與黨員干部。因此,這種意識形態話語的一致性與耦合性,或多或少地對鄉村政治精英形成一種無形壓力與制約。相對而言,鄉村政治精英對法律與政策信息的了解多于普通村民,但他們也知道在推進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之下自己的非正當性獲利有可能被傳播與揭發。隨著反腐下沉的政治態勢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常態化監督,對鄉村政治精英又形成一種無形的制度壓力。因而這種鄉村社會的內生文化秩序調節與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外在強制調適,使得A村的政治精英能夠將非正當性獲利行為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舒緩了鄉村政治精英與村民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通過對A村的長期觀察與細節描述,試圖建構一種鄉村社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呈現交錯運行中鄉村政治精英與普通村民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內卷-外舒”機制解釋框架:一是農村普通村民的外出務工與本地商業性活動帶來的經濟收益與國家政策的普遍受益在一定程度上轉移著因政治精英內卷化及其鄉村公共利益內卷化所帶來的利益受損,從而紓解了村民與鄉村政治精英之間的沖突;二是鄉村社會的文化傳統維系鄉村政治精英與村民的交往關系并對政治精英形成一種內在道德倫理底線壓力,以及現代政治意識形態話語對鄉村政治精英形成的外在強制約束力,也在舒緩鄉村政治精英與村民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鄉村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同步機制。這種解釋機制的啟示還可能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促進貧困地區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也在潛移默化地改變貧困地區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與交往方式,從個體的經濟賦權過渡到政社合作治理的政治賦權可能是一種趨勢。大量的農村青壯年長期外出務工與本地商業性活動,對市場經濟的感知以及建立在商品交換基礎上的人際交往方式,使得他們對群體組織化與政治經濟社會參與權的認知,明顯不同于他們的父輩。同時,農村人口的相對集中化分布,與以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為主的鄉村公共利益的擴大,為村民追求與村干部和縣鄉黨委政府形成合作治理的政治參與準備了經濟條件與精神動力。因此,如果市場經濟活動足以提供村民流動的機會與動力,那么一方面村民外部流動的溢出效應會繼續紓解村民與鄉村政治精英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另一方面村民為了維護權利和表達利益,會自覺不自覺地拿起“民主”作為武器。調查實證也表明,中國新生代的公民正從“經濟賦權”“文化賦權”走向“政治賦權”,教育所具有的民主賦權功能以及公民教育水平的日益提升,公民的政治參與將向縱深發展。這種縱深發展的趨勢,在農村社會表現為村民追求合作式治理,共建共享鄉村社會。這種變化與趨勢反映在黨的十九大報告對社會主要矛盾的描述中———人民實現小康后“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因而在經濟賦權作為主要追求時,村民對鄉村政治精英的內部循環與腐敗也許持一種消極的認可態度,但隨著經濟利益的擴展及其與村干部縣鄉黨委政府的緊密度增強時終會被打破,村民也會積極使用政治賦權來維護其經濟文化利益和合作治理的民主法治權利。同時,村民在市場經濟活動及其市場交往中培育與形成的組織與合作意識、權利與公平意識在增長,如何激發、保護與利用這些意識,關涉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成效。當村民追求合作治理鄉村社會并在黨委政府那里獲得政治支持與制度配合時,也許村民自治會走出目前的僵局而出現質的飛躍。
二是國家政策在促進貧困地區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但基層黨委政府的執行方式與執行技術亟待提升優化,政策的信息透明可以作為優化執行方式與執行技術、改善政府與社會關系(和黨群關系)的切入點。在較大程度上,目前多數“三農”政策投放仍然是粗放式的,在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方面比較差,缺乏精細化手段與技術來驗證政策的成本與收益。這在某種程度上既可能是基層黨委政府國家政策執行中的“共謀行為”與“分利秩序”的表現,反過來也可能助長了這二者的產生。破解“共謀”與“分利”的難題,既需要“建立普通村民和利益相關者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項目中的民主參與機制和專業監督執行機制”,也需要政策信息的公開透明來激發村民的參與與監督。政策信息的不透明與信息不對稱,導致了村民對村干部的猜忌,也削弱了村民對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信任感。村民存在的政治信任倒差序格局———從中央到鄉村的層層衰減,一個主要原因是中央政策宣傳的直接性與抽象性和縣鄉黨委政府執行的間接性與具體性之間的沖突。這根源于政策信息的透明度不足,導致鄉村干部的“共謀”與“分利”。因而“要構建農村社會的穩定系統,就要疏通地方這個淤塞點,暢通‘中央—農村’的政治雙軌通道”。暢通的辦法可能有多種,但需要看到,村民對政策信息的緊迫渴求前所未有,而信息缺失導致的政策認同危機與政治權威認同危機恰好隨之增長。因此,一方面國家需要加大對“三農”的政策性投放,保障農民從中獲得利益來鞏固黨的執政基礎與促進農村發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對這些政策有精細化的宣傳、評估與考核,增強信息透明度與對稱度,以此增強農民對政策與黨政干部的認可與擁護。
三是化解鄉村干群黨群矛盾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在于對縣鄉村三級政治精英的權力約束,但又可能需要重視鄉村社會內生文化秩序與力量在其中的平衡作用。對村民來說,如果“民主”作為一種現代生活必需品的話,那么在他們的意識里,“民主”主要在于他們能決定個人與家庭生產生活的社會自由與權利,并能對鄉(鎮)村(社)政治精英進行監督約束,而且這兩種權利能得到法律與執政黨政治意識形態的保護。前者在很大程度可視為一種傳統社會文化觀念,屬于“消極自由”,但它確實從側面反映了鄉村社會的內生秩序對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發展與協調社會矛盾的功能。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可視為一種“積極自由”,符合現代法治與執政黨政治意識形態的要求。但客觀地說,村民對前者的重視超過了后者。因此,在鄉村社會治理中,一方面我們不需要對鄉村政治精英持過高的期望,另一方面也不需要對普通村民現代民主追求持急切的理想。鄉村社會的現代化治理,“既需要有系統思維、通盤考慮,也需要有歷史的耐心和冷靜的理性”。從事實來看,現代鄉村治理還未形成一種多元主體參與的格局,鄉鎮政府是鄉村社會的治理核心,鄉村治理變革的關鍵在于基層政府(權威)治理的法治化, “農村基層組織是中國治理結構的‘最后一公里’”。在政府或國家主導資源和資源配置方式以及“村民自治所處的外部框架并未改變”而“國家監督的經常不到場”的狀態下,國家政策的信息透明和利用制度與政治意識形態及其技術手段來限制縣鄉村三級政治精英的權力行為,對振興鄉村和推進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尤顯重要而迫切。
作者簡介:蔣英州,中共重慶市委黨校政治學教研部主任、教授,《探索》政治學欄目主編、筆會欄目主編,兼任重慶市政治學會副會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西師范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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