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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鵬進:農村集體產權的意識形態邏輯及其解構

[ 作者:黃鵬進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19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一個社會有著何種土地產權認知,與一個社會的基本意識形態之間存在密切關系。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的意識形態邏輯正在經歷三個層面的解構:首先,“共同共有”的公有制意識形態,正在向“按份共有”的私有制意識形態邏輯轉變;其次,“平均主義”的集體成員權意識形態邏輯也正在遭遇解構,多種成員權界定規則不斷制造了農民身份的差異性;最后,“國家終極所有權觀念”以及由此建構的“自上而下”的產權授予邏輯也正在被農民所拋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意識形態邏輯的解構,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認知邏輯的整體混亂,成為引發當前農村地權沖突的深層次根源。

關鍵詞:集體產權/意識形態/地權沖突/解構

當前,中國農村土地領域發生了大量產權沖突,不僅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極大影響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已有社會學研究主要從農民土地產權認知角度對農村地權沖突問題進行了解釋,認為農村土地產權認知規則混亂是導致農村地權沖突的深層次原因。如張靜、熊萬勝、曹正漢等人分別從“規則不確定”角度指出,土地多元主體援引不同的農村土地產權規則,是導致當前農村地權沖突的重要原因。[1-3]此外,一些研究者還注意到土地政策法規與農民土地產權認知之間的沖突,如張靜研究了土地政策法規與農民土地產權認知之間的內在張力,指出農地物權化改革要避免農村土地的農戶支配權與傳統村社支配權之間的矛盾;[4]張佩國、陳端洪研究了農村內部圍繞“外嫁女”是否享有集體土地收益權而產生的各種分歧;[5-6]申靜等注意到部分農民對于土地的“類所有者”想象所引發的土地糾紛;[7]劉玉照等揭示了集體產權分割過程中,不同改制方案和分配方案背后人們對集體財富起源和集體成員邊界的不同認知。[8]

但實際上,一個社會對于土地產權究竟有著何種認知,其實還與社會的意識形態(Ideology)相關。在制度經濟學家諾斯看來,充盈于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符號,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理解社會結構內部各種現象及自身行為的意義符號,同樣包括人們如何理解產權本身。[9](P51)因此,一個社會要真正保持穩態的產權秩序,歸根結底還必須使產權制度這一規則體系背后所飽含的價值與意義感,與社會之中充盈的一套社會意識形態符號保持一致。只有如此,一個社會才會有統一的產權界定規則,人們才會在這種統一的產權界定規則下形成各種土地產權市場行為的穩定預期。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社會基本意識形態之間具有更為直接的關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本身就是中國共產黨人基于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經過現實妥協后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它遵循的是一種建構主義的邏輯,而非自生自發的結果①。從這個角度來說,要真正認識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就不能只進行簡單的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權利束特征的比對,而應該深入到集體土地產權背后的意識形態邏輯中,只有如此,才能深入理解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本身,才能更好地從農村意識形態的混亂邏輯中發現當下農村地權沖突的原因。

緣于這種認識,本文試圖從集體產權背后的意識形態邏輯出發,提供一個有關農村地權沖突的新視角。本文的研究點選擇了東部發達地區的一個欠發達鄉鎮——D鎮,集中關注了鎮、村兩個層級自稅費改革以來所發生的若干農村地權沖突事件,希望借助這樣一個微觀治理單元內若干農村地權沖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尋求一個解釋當下農村地權沖突的意識形態領域的邏輯。D鎮現轄17個村,1個社區,地域面積32.73平方公里,人口4.1萬。2014年該鎮實現地區生產總值33.2億元,政府財稅收入2.92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1.43億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26904元。

一、從“共同共有”邁向“按份共有”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基于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而設計的公有制的產權形態,它是公有制的低級形式與過渡形式,是公有制在農村的一種具體實踐形態與存在。雖然馬克思并未對集體產權本身做清晰界定,但就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本身而言,其體現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最為根本的一條產權建構邏輯,那就是:土地應該是,而且只能是一種由農民共同占有并由農民直接使用的生產資料。集體是一個“自在”的實體,土地產權不能量化分割給個體農民,因為一旦土地進行量化與分割,由個體的農民占有并進行耕作,那就是一種農民個體的土地產權制度,是一種私有產權制度,公有制的性質也就發生了改變。

農業集體化時期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無疑是與這樣一種產權建構邏輯最為貼近的產權制度設計。在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村土地產權歸屬于農村集體,農民不享有任何形式的土地產權,農民與土地之間主要通過“集體”這一中介而發生聯系,一方面,農民作為集體成員在集體的統一管理下參與農業生產勞動,另一方面,農民又以集體成員權資格從集體獲取收益。總之,“集體”的出現,切斷了農民與土地的直接聯系,實現了農民通過集體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狀態。正是在這樣一種意識形態邏輯下,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土地被認為“公有”(“共產”)的范圍與層級越高才越符合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特征,這也成為引發“大躍進”、“共產風”的重要原因。同樣,也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意識形態邏輯,整個農業集體化時期,任何形式的“單干”,如“專管制”、“包產到戶”以及農業生產的“三定”等,都被視為是一種與公有制的意識形態不相符合的修正主義,是在走資本主義道路,因而都會遭致批判②。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雖然在官方主導的意識形態話語來看,只是一種農業經營形式的改變,并未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性質,但從這一產權制度原初的意識形態邏輯來看,這一改革實際上實現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性質的重大轉變。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質上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表明此時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在土地的占有權與使用權意義上實現了個體農民與生產資料(土地)的直接結合,即,一種“共有與私用”的產權結構——而這恰恰與“農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下的建構邏輯發生了背離③。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并未引發農民土地產權認知的混亂。因為對于農民而言,農民只是通過集體成員權資格才獲得了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仍舊是集體。這一時期,農村的稅費關系、有限的土地承包期、村集體擁有的土地調配權等,都在土地產權的日常實踐中強化著農民有關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認識。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一時期的“集體”仍舊是“自在”的實體,農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背后主導的仍是一種“共同共有”的公有制意識形態邏輯。

但是,進入新千年,從D鎮地權沖突的若干案例及與農民的訪談來看,農民對于集體土地產權的這種意識形態邏輯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翻轉”——農民不再持一種“共同共有”的公有制的意識形態來認識集體土地產權,相反,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認為,雖然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但是村集體的土地產權主體地位只是名義上的,農村土地產權歸根到底屬于農民。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所謂“集體土地產權”只不過是農民享有土地產權基礎上的一種“按份共有”的集合形式——而在“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背后,其實是一套資本主義私有制性質的產權意識形態邏輯④。同樣地,此時“農民”與“集體”的內在關系也正在發生翻轉,農民已經不再從屬于集體,不再是通過集體成員權的身份從集體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相反,在越來越多的農民看來,正是農民的產權讓渡(授權),才讓“集體”成為了農民利益的合法代言人。也正因此,接下去的邏輯自然就是,農民可以通過民主表決的形式合法地量化分割原屬于集體的任何形式的土地產權,因為農民才是土地產權的最終主體,集體產權只是農民土地產權的一個“名義”上的集合。

案例:2011年,D鎮一所小學(擴建后改名為鎮中心小學)因為擴建,需要在F村征用30余畝土地。F村村委借助這一機會,在與D鎮政府協商后也將1組東邊馬路沿線的12戶拆遷(拆遷后安排進新農村安居點),合并部分耕地在一起,共整理出80余畝土地交給D鎮政府。根據杭州市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政策,F村獲得了8畝(10%)建設用地指標。由于這些指標只是一種虛擬的土地指標,并未對應具體的地塊,因此也無法立即兌現為村集體收入。但是關于這一指標如何使用,F村集體與村民之間發生了分歧。F村集體希望留待土地進一步增值,待D鎮鎮區向F村東擴之后,建一座大型綜合體用于商鋪出租,這樣既可保證村集體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1組村民也能獲得股權分紅。但是,F村集體的這一想法遭到很多村民反對。最終,在村民的強烈要求下,這一指標以當時的市場價被賣還給政府,收入也按一定方式分配給了村民。

隨著城市化進程導致土地非農化使用需求的增加以及建設用地土地市場價值的大幅上揚,D鎮許多村莊都會因土地征用這一“外力”而獲得一筆數額不菲的征地補償收入,而農民與村集體都希望獲得這筆集體收入的支配權,這是引發當前F村集體與農民矛盾沖突的直接原因。但是,如果沿著這些原因做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上述發生在村集體與普通村民之間的地權沖突本質上不只是土地利益之爭,同時也不涉及土地產權的界定規則,而是更深層次上的兩種不同產權意識形態邏輯的對壘。我們可以發現,村集體在面對農民要求分配本屬于村集體的“合法收入”時,所提出的各種拒絕理由,無論是“農村集體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是村級土地產權的唯一合法性主體”,還是“村集體是村莊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者”等具體原因,其實都指向了一種“共同共有”的產權意識形態邏輯,即,在村莊內部,集體是村莊土地產權的合法擁有者,村集體獲得征地補償款本質上也就是代表全體村民共同占有,而且村集體將土地征用補償款用于村莊公共服務與公共品供給,增進的是村莊整體的福利。但是從普通村民要求量化分割這一集體土地補償款所提出的各種理由來看,其背后指向的其實都是一種“按份共有”的產權意識形態邏輯。在這樣一種產權意識形態邏輯下,農民普遍認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主體歸根結底是村莊內部每個個體農民的,所謂村集體擁有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其實只是一種名義產權,而不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絕對產權。也正因此,農民要求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收回自己在這部分集體土地的收益權上所讓渡出去的權利,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二、“混居的村莊”與“他者”的邏輯

既然當前農村集體產權背后一套原有的“共同共有”的產權意識形態邏輯已經發生改變,農民越來越傾向于認為集體產權只是“按份共有”邏輯下農民個體產權的集合體,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村莊內部哪些成員又擁有這種資格?這種土地利益又該以一種怎樣的標準在農村分配,這種標準又該由誰來決定?等等問題,又會接踵而至。而這些問題,也正在當前引發越來越多的農村地權沖突。

從集體產權內部的產權關系來看,集體產權無疑類似于傳統的村莊共同體,突出表現為一種“共同共有”的社區共有產權的形式。但是這種“共同共有”的集體產權,在近年來日益演變為一種“按份共有”的產權形式的過程時,卻在如何確定集體成員的具體“份額”上產生了問題。如當地農村已經進行或正在發生的村改居過程中大量的農村股份制改造中間,就出現了更多、更為復雜的有關集體資產分割中“他者”邏輯的界定規則。

案例:2008年D鎮試點實施了集體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同時擬打算對全部資產進行股份確權之后,成立大的D村資產有限公司,由村屬企業MH集團負責統一經營。同時在大的資產公司這一母體下,通過出資或者入股的形式,分別成立了印染紡織、現代農業與廠房物業等三大子公司。在D村這一集體資產主要由三大部分構成,一是鎮屬村辦的MH印染公司內部2.34億資產。二是農民手中未承包出去的1300余畝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每畝土地進行折算股權的方式(按照每畝土地折800股方式)計算,162戶農戶共擁有25萬多股的土地承包股股權。同時,村民小組則用集體資產中的溝渠、道路等農業生產公共設施以及部分農機設備的集體所有權進行入股。三是村集體以集體所有的廠房商鋪等固定資產,以及1467萬余元的村級集體積累資金進行入股。新成立的D村資產有限公司企業采取了股紅定額分配方式、村級集體保底的分配方法,村級集體來確定具體股份,每股每年分紅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而定。但是在這一村級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股權量化引發了巨大的矛盾沖突。農民對各種形式的股權計算方式提出了質疑。

這其中的爭論主要來自兩大方面:一是關于要不要進行股權量化與股份制改革。二是在同意股份制改革的前提下,股權如何進行量化?從D村的情況來看,對于第一個問題的爭論較為清晰,除了少數老干部從意識形態的立場出發,認為“股權量化以后,集體就沒了”,從而反對這一改革外,更多的村民代表與現任村干部都主張進行這一改制。如在D村書記看來,“農村股份制改革,就是家庭聯產承包制改革的繼續,集體產權的改革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清晰,有利于集團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壯大”;但是在村組干部看來,“股權清楚了,每個人的利益清楚了,以后的矛盾就少了”;在更多的普通村民看來,“股權清楚了,干部貪污腐敗的機會就少了,村民的利益就更有保障了”。從這個角度來看,村莊絕大部分人是贊同這一改革的。

但是對于接下去第二個問題——如何進行股權量化就顯得更為復雜。這集中涉及現任企業經營負責人、D村戶口的企業員工(含在職與退休)、村莊領導以及普通村民等多個利益群體。如在第一層次的股權量化中,MH集團管理層(含已經退休)認為,企業之所以能發展壯大到今天,企業領導層做出的貢獻最大;但是D村村委則認為,當初的投資是村集體投入的,MH集團本身就是D村資產,D村集體理所當然該獲得最大股權。而在這一分歧之下,第二層面的股權量化中同樣存在矛盾,如戶口在該村的一些企業員工認為,企業股權應該更多地在企業經營者與該村工作的企業員工中間進行量化,因為企業是在他們手上發展起來的,是他們做出了貢獻;但是更多的非企業村民則認為,企業本身就是集體資產,是全體村民的資產,因而主張在給予企業員工一定額外股權基礎上,更多股權應該在全體村民間進行量化。最后,一些“戶在人不在”村民,以及“人在戶不在”的半邊戶,一些土地二輪承包中的失地農戶等特殊群體,也都成為集體資產股權量化過程中引發沖突的關鍵因素。

劉玉照曾較為詳細地比較了上海、寧波、廣州、深圳和濟南等地一系列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實踐,并歸納提煉了“農齡股”“原始貢獻股”“干部貢獻股”“人頭股”等集體產權的配置邏輯。[8]結合筆者在D鎮的調研來看,這一概括無疑極為準確。在劉玉照看來,“農齡股”設置的背后是集體主義“勞動創造”的邏輯,承認集體資產是集體成員勞動創造的。MH集團的內部普通員工的訴求主要持此種邏輯。“原始貢獻股”背后的則是一種資本主義的“資本創造”邏輯,即承認集體資產主要是由集體化過程中投入的原始資本創造的。D村村委會的聲稱實際主要遵循了這一原則。“干部貢獻股”則體現了對企業家和管理者貢獻的承認和尊重,MH集團領導層的要求主要是從這一邏輯出發。而最為普遍的“人頭股”背后,其實是社區共同體“成員權”的邏輯,是一種“天賦人權”,從戶籍身份中自然獲得的,這也是每一起集體財權股權量化過程中所堅持的最基本的邏輯。

而從集體產權背后的意識形態邏輯的解構來看,在集體產權“要不要分”、“能不能分”的意識形態問題后,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分,這同樣涉及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問題。對此,具體可以從三個層面來進行考察:其一,在集體產權建構性邏輯下,“集體所有”是一種公有產權制度,集體成員權是一種“天賦人權”,是從戶籍身份中自然獲得的資格和權利。從這一點來說,這種身份類似于傳統社會農民對族(祖)產的享有,是一種“共同共有的產權形式”。而與傳統社會的不同之處在于,集體產權制度下農民作為村莊成員權的資格是國家賦予的⑤,它的獲得和喪失都不完全取決于個體或者集體本身。而在當前農村,農民的集體成員資格雖然也主要取決于戶籍身份,但與此同時,隨著社會流動日益打破村莊的經濟與行政邊界,戶籍制度也隨之松動,農民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是否保留戶籍與村莊成員權的主動性。其二,從村莊成員權資格背后的權利—義務關系來看,在集體產權的建構邏輯下,農民與集體之間是一種“保護—服從”的整體性控制關系,農民作為集體一員服從村集體管理的同時獲得來自村集體的福利。但是在當前農村,農民集體成員資格正在逐漸演變為一種“只享受權利,而基本不承擔義務”的權利—義務失衡狀態,正是這種失衡加劇了當前農村集體成員權的爭奪與界定。其三,從成員權資格背后的份額差異來看,農民享有村莊成員權,并不意味著所有農民通過成員權資格獲得平等收益,在集體產權的建構邏輯下,勞動是決定利益分配的根本因素,正如馬克思所強調的,勞動是創造財富的唯一源泉,在集體制下的工分制也因此而產生。但是在當前農村,原始貢獻股、干部貢獻股等股權形式的出現,則肯定了勞動貢獻是決定收益分配的一個重要條件外,資本、技術等其他生產要素也同樣構成了決定收益分配的重要決定項——而這些恰恰正是傳統集體產權建構邏輯中所要否定的。

三、被解構的“產權國家授予”邏輯

如果說前文有關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背后的產權建構邏輯正在農村的意識形態領域遭遇解構,主要是指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由一種建構主義邏輯下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的產權形式,通過集體成員權資格的界定化約為了一種“可以分割的按份共有”的產權形式,其最本質的意義是將土地產權的占有主體由“集體”置換為“農民”,從而突破了集體產權原有的意識形態邏輯,那么,通過下文的分析我們還可以發現,在當下農村,“國家”也正在被一部分農民逐漸排除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這突出表現為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所遵循的另外一套建構——“產權的國家授予”邏輯,也正在意識形態領域遭遇到了被解構的危機,成為集體產權原有意識形態邏輯中被最后解構的一重邏輯。

雖然國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⑥,但不得不說的是,在D鎮的調查中,許多基層政府、村級組織,甚至包括農民對于土地歸根到底是屬于國家的還是屬于村集體的認識一直存在著極其明顯的“模糊”。這種認識上的模糊,自然成為稅費改革以來土地大幅升值背景下,誘發農村地權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D鎮F村與鎮區中心區范圍因為DW直河的阻隔,一直未納入鎮區范圍,其經濟實力也在全鎮排名倒數。2009年啟動的D鎮鎮小擴建工程,以及由此帶動的土地征用,讓F村村農民看到了農村土地的潛在價值,以及這種價值在將來被釋放的可能。但是,在D鎮新編的土地利用規劃中,F村雖然被納入了集鎮開發的范圍,但其土地在利用性質上主要定位于公共服務用地。2011年D鎮擬在鎮小附近的F村征用土地用于新建敬老院。但是在這一次征地中,政府卻遭遇到了明顯的阻力,土地征收遭到了來自F村集體及該村4組村民的強烈抵制。D鎮政府認為此次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征地,在程序上完全復合國家政策。但F村村委與普通村民卻考慮更多的是,這塊土地征用所能給F村帶來的好處。F村村民認為F村與鎮區一河之隔,遲早會進入鎮區商業用地的范圍,而修建敬老院則不會給F村帶來任何經濟好處。

上述案例表面上看是因土地利益所引發的有關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有關土地權益的爭奪,但實際上,這里面更深層次所涉及的卻是以土地為標的“國家”與“集體”的關系問題。一直以來,農民對于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認知實際上遵循著一套“產權國家授予”邏輯,即:“國家”通常被認為是土地的最終所有者,人們所擁有的土地權利來源于“國家授予”。這也正如周其仁所言,“通過政治運動制造了所有權的國家同樣可以通過政治運動改變所有權”。[12](P11)同樣,農業集體化時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實踐也無疑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對于土地產權這種向上“非排他性”特征的認知。順著這一邏輯,農村土地只有實行公有制,只有國家代表農民占有,才能消滅地主階級,才能消滅剝削,也才是社會主義。

但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的這一意識形態,也在近年來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混亂與危機。2012年在全國范圍內掀起激烈爭論的四川天價烏木事件可以說是反映這場危機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折射出農民對國家終極所有權這一套意識形態邏輯的質疑。[13]而同樣,在D鎮調查中,農民對于這種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的一套意識形態邏輯,正在運用自身的“實踐知識”來予以解構:

“雖然集體的土地是國家給的,但我認為土地應該是集體的。因為國家法律規定了農村土地屬于集體,那么,它就不應該是國家的,政府憑什么說要我就非得拿出來呢?”

“我覺得土地不是國家的,但不是說國家可以不用管,要不管,人家都拿地去賣了,去蓋房子了,那糧食怎么解決?國家可以管土地怎么樣,但是歸根到底土地還就應該是屬于農民的……”⑦

當然,上述“脫口而出的言論”,只是極少數較真農民的思辨式追問,并不代表農民普遍的言論,現實中大多數農民也仍舊認為,“土地是集體的,但歸根結底是國家的”。但是,透過這些言論需要引起警醒的地方在于,它表明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的一套基于國家意識形態邏輯而建構的話語,正在不斷遭到解構,農民不再完全信仰“產權國家授予”的意識形態邏輯,而開始傾向于接受“產權天然歸屬于農民”這一全新的意識形態邏輯。一旦這種話語觀念被廣泛接納,就會直接危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合法性基礎,危及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意識形態。而一旦這種觀念轉化為行動,則不僅可能引發嚴重地權沖突,同時也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的社會運動與政治后果⑧。這也是當政者最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地方。

張浩曾通過田野調查認為,當前農民同時并存了兩個看似矛盾的宣稱,即一方面認為“土地屬于國家”,但另一方面又認為“土地是我們的”,其實并不矛盾。農民認同“土地屬于國家”,這表明他們無力也無法排除因而接受了國家介入的權力;而農民宣稱“土地是我們的”,則表明他們依然力圖伸張自身的權利。[15]對此,筆者并不完全贊同,實際上,當前大多數農民之所以承認“土地屬于國家”,并非止于農民對國家暴力機器的恐懼,一直以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專制皇權下的財產象征觀念仍舊對農民有著一定的影響;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受到社會主義公有制意識形態長期浸染的農民仍舊相信國家作為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具有合法性——農民相信手中的土地來源于國家的授予,是共產黨人領導下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成果;相信只有經由國家占有的土地所有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土地占有上的平等與公平。但是,這樣一種土地產權的意識形態邏輯,卻在農民日益掌握了越來越多的土地產權權利束,日益獲得了一種“類所有權”的認知后遭遇了被解構的風險。

四、后稅費時代農村公有制意識形態邏輯的解構

如前所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基于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而設計的公有制的產權形態,是公有制在農村的一種具體實踐形態與存在。基于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理解,我們可以發現,新中國成立以來,從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再經由社會主義改造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始終貫穿著這樣一條總的意識形態邏輯: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每個人都需要一塊土地來保障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即所謂的“耕者有其田”;基于同樣的道理,“土地集體所有”的主體是由農民組成的“集體”,組成這個“集體”的是勞動者,不是勞動者就不能成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客體是生產資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共有資產。[10]這樣一條較為生澀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邏輯表述,要落實到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可以通過以下三條具體原則進行更為清晰的把握:其一,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要堅持一條“共同共有”的原則,必須是一種全體農民的共同占有,個體農民不能享有任何的土地產權權利束;其二,在一個集體范圍之內,每個農民都是集體社員,遵循的是一種“平均主義”原則,共同參與集體勞動同時從集體獲取收益;其三,只有國家代表全體農民占有土地,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公有制。但是,囿于產權激勵與管理等因素,國家只有把土地公有的范圍限定在村莊一級才較為合適。因此,國家在規定集體是農村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時,還必須在意識形態上保留“國家終極所有權”,設計出一套“自上而下”的“產權國家授予”邏輯,建立國家支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合法性基礎。

上述原則可以說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一整套意識形態邏輯的內核。但是這些基本原則,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被逐漸消解了。20世紀80年代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雖然被稱之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但在本質上卻實現了個體農民與生產資料(土地)的直接結合——而這恰恰與“農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下的建構邏輯發生了背離。接踵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而至的是,不斷延長農民的土地承包期直至宣布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定義為一種永益物權等。這些改革也在兩個層面消解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原有意識形態邏輯:一方面,這些改革賦予了農民更有保障的土地占有權與使用權,實現了農民進一步與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結合,也意味著進一步掏空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中“共同共有”的意識形態內涵;另一方面,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變化,實際還隱含了另一層含義,那就是“集體”不得隨意收回發包出去的土地,也就意味著農村集體被剝奪了“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土地調整權利,從而造成農村內部因人口變化而導致的土地占有不平衡。而這顯然與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第二條意識形態邏輯——“平均主義”原則相互矛盾。此外,國家大力推動的農村土地流轉,在實現土地所有權與承包權分離的基礎上,又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一改革意味著農民可以擁有部分土地產權卻不參與勞動生產,也顯然與“土地只能由集體的勞動者耕種”的內涵明顯不相一致了;而當前多地正在試點推進的農村土地產權的股份制改造,則直接將不可量化、分割的集體產權量化為了“按份共有”的股份制產權形式。

總之,我們可以發現,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調整,雖然一直宣稱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不變,但實際上,這并不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背后仍舊保留著公有制的產權意識形態。從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背后的意識形態邏輯來看,這些改革其實都在不斷掏空、解構著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背后原有的公有制的意識形態意涵,而不斷賦予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以一種新的邏輯意涵。具體而言,隨著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朝著不斷向農民賦權、向集體限權的方向推進,農民已不再將土地視為保障集體成員生存的一項生產資料,而視其為屬于農民個體的一份財產;在此基礎上,所謂“集體產權”也不再是一個排除了農民個體的、獨立于個體農民之上的“共同共有”的產權形式,而是逐漸被解構成為以農民個體享有土地產權為基礎的“按份共有”的產權形式。進一步,如果將這種意識形態的內涵擴大到村莊層面,我們還可以發現,隨著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朝著不斷向農民賦權、向集體限權的方向推進,農民也日益成為“集體”的主人,所謂“集體”也不再是凌駕于農民個人利益之上的“共同體”。最后,從農民的產權意識和權利話語的角度來看,這樣一種不斷向農民賦權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實際上也在不斷形塑著農民私有化的土地產權觀念,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農民的土地權利話語意識。這其實也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整體意識形態經歷“去政治性”與“祛魅”過程中,“革命”意識形態下的“集體權力”話語逐漸被“改革”意識形態下農民的“個體權利”話語所取代的一個切面。

從這個角度而言,正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解構了這一產權制度背后原初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意識形態邏輯,從而使整個社會對于集體土地產權的認知與界定發生了混亂,也才導致了整個農村社會地權沖突的大規模爆發。

作者及文章信息

* 黃鵬進,中共杭州市委黨校副研究員,社會學博士。

* 2017年度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農村土地產權認知中的圈層結構:理論建構及其意義闡釋”(17NDJC296YB)、2016年度杭州市社科規劃人才培育計劃專項課題“農地制度變遷視域下農村土地產權認知結構嬗變及其內在規律探究”(2016RCZX23)的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8年第20182期 第76-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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