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是完善農村基層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但筆者在農村調研中發現,當前社會各界對農村社會組織存在著誤會。
第一種誤會是將社會組織理解為提供特定服務的“第三方”主體。這些年來,在城鄉基層治理中興起了“花錢購買服務”的思路,一些地方扶持發展“第三方”組織,嘗試將某些基層工作變成向“第三方”組織購買服務來完成。實際上,很多農村基層治理工作不能簡單地看做是“服務”,譬如農村糾紛調解工作。很多農村糾紛涉及利益不大,而引發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很大,對于這類糾紛,調解工作的關鍵是疏通人心。農村基層糾紛調解本質是群眾工作,需要熟悉群眾心理、了解矛盾雙方社會背景的基層干部來處理。群眾工作不是簡單化的服務,更不可能量化,群眾工作不能交給“第三方”組織完成。
第二種誤會是將社會組織狹隘地理解為“公益性”組織。在公眾的想象中,農村處于弱勢,農民屬于弱勢群體,因此要發展“公益性”組織來幫助農民、幫助農村。這類想法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忽視國家在農村已經建立了健全的基層組織。目前每年國家各級財政的“三農”總支出已經超過兩萬億元,并啟動鄉村振興戰略。在國家重視“三農”問題和優先發展農村的背景下,農民越來越多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改變鄉村面貌,要依靠經濟社會總體的發展和國家在政策上的傾斜,“公益性”組織所能起到的實際作用有限。
站在基層治理的角度,培養和發展社會組織的主要目的是將農民組織起來。農民分散所產生的治理困境在于,國家與一家一戶農民打交道難。因此,要搞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要通過村民自治組織將農民組織起來,激活村莊公共性,激活基層民主。其中尤其要注意的一點是,要堅持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防止基層干群關系脫節。組織起來農民在基層治理中才有主體行動能力,也才能夠承接國家政策和國家資源。
發展農村社會組織,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要立足既有的農村治理體系,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這些組織是鄉村治理的關鍵,其他各類社會組織起到輔助作用。
二是要用好熟人社會資源。農村是熟人社會,熟人社會中的交往和組織是低成本的。培養和發展農村社會組織,關鍵是要激活村莊,塑造村莊公共性,建立群眾性組織。
三是要借助國家政策和國家資源。鄉村面貌改善從根本上離不開國家主導的資源輸入,要通過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來提高國家資源的投入效率。借助國家資源輸入激活基層民主,做到資源下去了,農民組織要起來,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基層治理“最后一公里”問題。
作者系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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