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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智:鄉規民約的獨特法律文化價值

[ 作者:胡仁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1-07 錄入:王惠敏 ]

中國古代社會,在以國家制定的成文法規范國之“重事”的前提之下,逐漸生發出調整鄉里、鄉村社會“細故”的自治規約,也即“鄉規民約”或曰“村規民約”。在中華民族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鄉規民約”為調整社會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獨特法律文化價值。

“鄉規民約”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獨特資源

上古時代,中華民族已形成以“德禮”化民成俗、以“刑罰”禁暴懲奸的社會治理理念。兩漢以來,在整合儒法道諸家治國理政觀念的基礎上,形成“德禮法制”共治的治國理政知識體系。如北宋呂大鈞為教化鄉人而制定《呂氏鄉約》,開啟由鄉賢、鄉紳、名臣大儒制定、推廣“鄉約”的實踐范例。明清時期,在統治集團的大力倡導和推動下,鄉規民約得到迅速發展。除仍保持官辦、官倡、官督辦、名臣大儒推行的立約模式之外,目前可見的散落于全國各地的鄉規民約,大多為鄉民自發共議、同定、共立。明清時期的鄉規民約名目多為“鄉規”“鄉約”“公約”“鄉規禁條”“村規”“條規”“民約”“章程”“公禁”等。云南曲靖《雅戶鄉規民約碑》表明,至遲于清朝道光年間,已出現“鄉規民約”這一完整概念。

傳統鄉規民約立約宗旨明確,始終強調立約目的在于正風厚俗、以禁非為、以全良善、和息止訟、以儆愚頑、親愛和睦、消除怨恨、守望相助、相勸相規、相交相恤、互為扶持、以講律法、不違法律,呈現出中華德禮法制文化的獨特精神氣質。傳統鄉規民約以“公共”為立約原則,具有鄉村社會契約性質。無論經由何種方式產生的鄉規民約,均始終堅持“共議”“公議”“商定”“公定”的“公共”性原則。鄉規民約體現的是鄉民的共同意志,調整的是鄉民的共同利益關系。傳統鄉規民約接通國家“德禮法制”與民間社會規約,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規而循”。所謂“朝廷有法律,鄉黨有禁條”,“法律維持天下,禁約嚴束一方”,“國有律法,民有鄉規”等,正是對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之關系以及鄉規民約的性質及其自治功能的高度概括。

傳統鄉規民約既以總約規定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成、患難相恤的總類性規范事項,同時,也以專約規范鄉民生產生活的種種“細故”。諸如道德事業、婚喪嫁娶、禮俗交往、糾紛調處、聚會迎客、救貧扶弱、教育選才、捐資助學以及用水取土、森林保護、治保治安、道路交通、文物保護、修橋鋪路、防火防盜等,均在鄉規民約深入而細致的規范之內。傳統鄉規民約的實現,以立約眾人“同心同德”“各守成規”“永為遵照”“不得故違”為基本要求;以彌“補”、懲戒,“共鄉議處”等為強制措施;以對違規程度至于“違法”行為的“鳴官究辦”“鳴官拿辦”為強制力后盾,體現了鄉規民約之規范及其應用與國家成文法律以及司法權力運行的無縫對接。

近現代對“鄉規民約”法律文化資源的轉化應用

晚清時期,一些改良主義思想家已經注意到鄉規民約對于融通中西文化的獨特價值,主張通過鄉規民約將中國重視民意的傳統與西方地方自治制度相結合。清末民初山西“翟城村治”出臺了查禁賭博、看守禾稼、保護森木等“規約”,并將“正人心”“厚風俗”“守望相助”“互為約束”的傳統鄉規民約精神與近代地方自治章程相結合,體現出通過鄉規民約融通傳統法律文化精華與近代社會制度的實踐意圖。

民國時期,各地新出鄉規民約中常可見“國有法,其國必治;里有規,其里必善”“改革舊日奢風陋俗效崇儉樸”“厚風仁俗”“尊重公德”“守法愛公”“敬業孝友”“重身和睦”等立約宗旨的表達。20世紀30年代,面對鄉村社會組織崩塌、文化失調的“社會事實”,梁漱溟先生在河北定縣推行“鄉村建設”實驗,試圖將舊“鄉約”補充改造轉化為新“鄉約”,以重構鄉村社會組織。

由此可見,在中國社會近代化的進程中,鑒于鄉村社會事實的種種變化,鄉規民約被作為“德禮法制”的歷史記憶而喚起,被作為解決鄉村問題的獨特方案而應用,被作為溝通中西文化的橋梁而搭建。

當代中國在汲取傳統鄉規民約法律文化資源的基礎上,一些地方積極制定“村規民約”以配合村民自治的“以規治村”。尤其是21世紀前10年,隨著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鄉村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催生出創新鄉村社會管理模式、改變鄉村道德、法治薄弱狀態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啟了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其中,“鄉規民約”作為鄉村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社會規范性質得以明確,“善于發揮鄉規民約的作用”成為加強鄉村德治、法治建設的重要路徑。江浙一帶率先發出以“新楓橋經驗”“桐鄉模式”等為代表的鄉村“有效治理”實踐范式,“村規民約”體系建設成為創新社會治理模式以及“三治結合”的切入點與突破口。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同時,強調“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要求“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結合時代要求繼承創新”。2018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強調“要加強村規民約建設,移風易俗,為農民減輕負擔”。可見,推進新時代中國鄉村治理,可汲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鄉規民約”這一獨特資源,對其進行創新轉化應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鄉規民約”建設。

實現“鄉規民約”合理轉化應用的有效路徑

鄉規民約作為傳統“德禮法制”文化的獨特載體和傳統鄉村治理的獨特方案,在近現代中國社會轉型中,被作為解決鄉村社會問題的本土資源而得到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充分證明其重要的法律文化價值。然而,在汲取這一獨特法律文化資源時,如若打開方式不正確、不適當,則會很大程度影響到對其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進程及功效。

鄉規民約的制定需要有明確的立約宗旨。鄉規民約是鄉村社會共同價值與鄉村理性的集中體現,是中華民族的理性精神自然融入鄉村社會生活的途徑與載體。就當代中國鄉村社會事實而言,我們仍然需要“正人心、厚風俗”“移風易俗”“尚德守法”“彰德明法”“嚴束一方”“不違法律”。當代的“正人心、厚風俗”當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德”之中心的“正”與“厚”,當代的“嚴束一方”當是以社會主義法治之法為基本底線的“嚴”與“束”,是對國家法治遵循不悖的“以規治村”。而目前有些地方的鄉村規約,在勸禁懲罰規范內容上,明顯存在“不合道德”“逾于法律”的情形,這是需要避免的。當代鄉規民約建設的宗旨與目標的確立,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針,同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合理、適當的方式融入鄉規民約體系建設,通過鄉規民約的獨特產生形式、內容表現、植根、傳播與落實方式,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為鄉村民眾的社會風尚、社會意識和行為習慣,成為處理鄉村“細事”的前提。

鄉規民約不是國家政策與法律條文的簡單抄錄,也不是各地鄉規民約的簡單拷貝。鄉規民約之于中國法律文化中的持久生命力,之于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在于其本土性、地域性、熟悉性、植根性、傳播性以及規范的普遍性、可執行性、可操作性、世代相沿不悖性。傳統鄉規民約形式多樣,易記易學易誦,可儀可則可范可守,為民眾服膺信服。傳統總類性鄉規民約集教育、規勸、告知、禁止、獎懲等功用為一體,為一定地域內的鄉村民眾所普遍遵守。專門類鄉規民約,大多與一鄉一村不同的社會事實有關,具有鮮明的針對性,其條款簡明扼要,規則、罰則清楚明白,可操作、可執行性強,規范穩定,“約定俗成”。而當代鄉規民約的建設,雖于近十余年來取得較大成效,但其制定與運行仍然存在種種問題。原因在于對鄉規民約這一獨特法律文化資源的認識不足,導致鄉規民約的形式普遍單一、制定主體不清晰、文本篇幅冗長等問題。最為嚴重的是鄉規民約的可守性不足,缺乏實施保障。由此,嚴重制約了鄉規民約的“有效性”,使其在大多數情況下并未真正成為切實有效的治鄉之規、理村之約。

在汲取鄉規民約這一傳統法律文化資源精華,對其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過程中,需要尊重和深刻把握鄉規民約的獨特法律文化價值及其生成規律,通過自然合理的方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其中。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鄉村社會的實際出發,真正建立起“不違道德”“不逾法律”的可儀、可則、可范、可守的鄉規民約體系。如此才能真正發揮鄉規民約對于當代鄉村“良法善治”的獨特功能與作用,最終使“德禮為風”“法治成俗”成為當代鄉村的時代風貌,譜寫出鄉規民約創新轉化應用的時代華章。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鄉規民約體系建設研究”首席專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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