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規民約是農村居民約定俗成的社會行為規范。但一些鄉規民約內容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生產生活方式轉變加大鄉規民約建設難度、實施效力低下削弱鄉規民約效力等現實問題,阻礙了鄉規民約對農村社會治理作用的發揮。為此,需要從建設內容、建設力度、保障機制著手,進一步促進鄉規民約作用發揮。
關鍵詞:鄉規民約 農村 社會治理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進一步肯定了鄉規民約的重要作用,并加大力度推動鄉規民約的建設步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中紀委十八屆四次全會公報提出,要尊重自己的歷史傳統,把握文化根脈,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汲取禮法相依、崇德重禮、正心修身的歷史智慧,發揮禮序家規、鄉規民約的教化作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規依紀管黨治黨提供文化營養。
鄉規民約在農村社會治理中發揮的作用及制約因素
鄉規民約所具有的傳承性、補益性及契約性特征使其在農村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鄉規民約對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能夠有效引導和教化鄉民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促進規范村的建設。其次,鄉規民約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發揮了推動農村經濟協調發展和農村社會民主法治、先進文化、生態環境建設的作用,有效引導和教化民眾愛護環境、遵守法律、學習文化,促進文明村的建設。
在現實生活中,鄉規民約發揮著積極作用,不少社會事務、經濟事務需要用鄉規民約來規范,比如在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以古寨為依托、有著“川南民風民俗的活化石”美譽的“鬼市”,形成了頗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雞鳴則散”的半夜市場規矩,延續至今,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來觀看和購物。同時,鄉規民約有利于民族事務的處理。內江所轄的威遠縣聚集了拉祜族、景頗族、黎族、哈尼族、水族等23個民族,通過鄉規民約,明確了生產生活、倫理習俗、宗教信仰、婚喪嫁娶等事項,得到了鄉民的內心認可,規范著鄉土社會的秩序。
同時,鄉規民約作用的發揮也存在一系列制約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些鄉規民約內容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提到村規民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權利。然而,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一些鄉規民約的教化作用、規范作用卻日漸式微,甚至與法律法規形成沖突。首先,部分鄉規民約帶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問題。如一些地區鄉規民約中規定:農村新增添的人口若為男性,當年即可享受一切福利;若為女性,次年方能享受福利。此項規定明顯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更是重男輕女的表現,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權益。其次,一些農村的鄉規民約帶有重罰輕教色彩。如福建河田鎮多數農村擬定了“砍伐一根樹枝罰款0.5元;砍伐超過5株的加重處罰,并處放電影一部”的重罰規定。此項規定意在實現“封山育林護林”目標,本身規定并沒有錯。但僅僅采取重罰而不對村民進行教育的規制方式,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村民的思想,也就難以讓村民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加大鄉規民約建設難度。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改革和發展,農村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變。首先,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銳減。許多青壯年勞動力到城市工作、生活,其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耕種;還有一些農民扮演著農民和工人雙重身份,農忙時回農村播種耕作,農忙期一過繼續到城市打工。其次,農民身份的轉變。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坐落在城市邊緣的農村土地不斷被開發以及沿海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工廠的建設等,使得這些住在城市外圍和沿海地區的農民土地被政府開發,這些農民相應搬進了由政府為其蓋建的搬遷樓,且這些農村的土地被開發后形成新的產業基地,從而吸引周邊農民及外來農民前來打工。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的鄉土結構和熟人結構被改變,村民原有的傳統生活風俗與文化習俗氛圍被改變,村民在新的生活環境中失去了歸屬感。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使傳統意義上的農村及其所承載的傳統風俗習慣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經濟與科技下結合的新產物。鄉規民約在失去了統一共識的文化土壤之后,建設難度隨之加大。
實施效力低下阻礙鄉規民約建設。我國許多農村的鄉規民約實施效力較為低下,只流于形式。首先,一些村干部作為鄉規民約的執行主體,本身素質不高,難以起到帶頭作用,鄉規民約的執行效力也就大大降低;部分村干部對村民不能夠一視同仁,使得鄉規民約只用來約束普通村民,而對于家族勢力大的村民或能力較強的村民則不予約束。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鄉規民約的權威性,也使得鄉規民約難以令每個村民信服。其次,當鄉規民約與農民的利益相沖突時,其約束力出現下降。如鄉規民約對村民圈地占地、房屋亂搭亂建等行為的約束作用比較薄弱,實施效力也較為低下。
更好地發揮鄉規民約作用的改進措施
規范鄉規民約建設內容。第一,鄉規民約應對法律空白加以填補,而非與法律法規形成沖突,更不能與法治建設背道而馳。鄉規民約對法律空白的填補,主要是體現在解決鄰里糾紛、開展環境治理、建設基礎設施、規范鄉村市場等,一些法律無暇顧及的事由鄉規民約等社會規范加以調解和規制,可以促進民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功能的發揮。第二,基于傳統文化的鄉規民約應具備社會治理功用。面對傳統文化,鄉規民約應做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一方面,鄉規民約需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有效規制內容;另一方面,則應選擇性地摒棄落后的規制條則,將其塑造成對國家法治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的行為規范制度。比如,對于一些已經在村內形成產業基地的地區,鄉規民約中應以規范為主,規定經營者不能制假販假;普通的農村則可規定尊老愛幼;具備一定文化底蘊的農村要營造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比如福建南平順昌縣的謨武村以“四榜”使抽象的鄉規民約變成具體的參照物,供村民遵守和自我提升。“功德榜”記載史上和當下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士,讓人懂得感恩,一心向善;“成才榜”記載考上高校的246名學子及其家長,讓人推崇教育、熱愛知識;“能人榜”記載一批致富帶頭人,有種植能人、養殖能人、流通能人等,給農民以脫貧致富的激勵和目標;“好人榜”記載大家公認的好人及其感人事跡,有好黨員、好教師、好村民、好婆婆等,營造和諧的生活氛圍。
著力加強鄉規民約建設力度。第一,規范鄉規民約建設程序。一個穩定和諧、風氣淳樸的農村,是鄉規民約發揮作用較好的結果。而鄉規民約作用發揮得好,需要一套由村民共同建立和監督的、起到規范作用的民主程序。首先,應賦予農民一定權力,讓農民做鄉規民約建設的主角,參與到鄉規民約的建設中,群策群力,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讓村民踴躍參與到監督工作中,促進鄉規民約的有效實施。第二,注重對鄉規民約的宣傳和普及教育。在鄉規民約內容建設完成后,需以書面的形式分發給各家各戶,并以口頭的方式向民眾講解鄉規民約的所有內容,讓不識字的村民也能了解鄉規民約的內容,以提高村民對鄉規民約的認知度。并在與村民面對面交流中,對其進行普及教育,讓村民認識到遵守鄉規民約的必要性,以提高鄉規民約的約束性,延展其實施長效性。
健全鄉規民約實施保障機制。鄉規民約約束力和實施效力的提高及其社會整合能力的完善,并非取決于村干部權能的發揮,而是與全體農民利益息息相關的內生公共權力。為避免村規民約的實施流于形式,就需健全實施保障機制。要強化獎懲機制或強制約束力,建立監督機制。如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探索運用等級積分機制,對恪守本分、遵守規約的民眾,以村自定的計分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相應等級積分后給予物質上的獎勵;對輕微違反規約而又不自省的民眾,在公示欄或通過村廣播進行公布和當面教育,對嚴重違反規約而又不自省的民眾還應給予其它的懲罰,如要求其為全體村民放一部電影等,并賦予群眾監督的權力,以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作者系桂林電子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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