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確了權、林權頒了證,而林權抵押貸款卻更難了?”當前,針對部分地區林農產生的新困惑,筆者調查發現,導致林權融資風險不斷升高,出現林企和林農貸款逾期,讓銀行停辦林權融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林權資產不能有效流轉。國家推動集體林權加快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其初衷就是通過這項改革,讓農民真正成為集體林地的主人、承包林產的法人,從而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使農民獲得的林權從資產變成資本。然而,由于林權流轉市場發育不健全、強林惠林的政策不完善、申請林權變更手續繁多且時間長(含公告期,一般3個月)。在法律層面,我國《森林法》、《物權法》等對林權抵押僅有原則性要求,缺少統一、權威的法律規范,加之林權資產本身因生產周期長、見效益慢,目前不能實現有效流轉等多重因素,從而降低了林產抵押和擔保功能。
二是林權資產缺乏權威評估。林權融資的額度是依據林權資產價值進行的,在實踐操作上,林權抵押往往由評估公司、林業部門、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共同進行資產評估。但是,目前在縣域普遍缺乏具備林產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師,評估公司內部管理也缺乏規范和監督,評估行為存在隨意性。同時,評估結果還往往受到林業主管部門所謂“專業”意見的影響。甚至有的評估機構為了達到高估林權價值的目的,對林權評估不以當前價值為依據,而是以林地承包期末預計價值進行評估。由于其專業性強,信貸調查人員也多因缺少林權評估知識和林權交易經驗,不能準確把握林權抵押評估的價值,加之被評估的山林大多在偏遠山區交通不便,僅憑目測核實難以做到準確。在出現的逾期中,就有多起因抵押林產被高估,造成處置抵押物難以全額覆蓋貸款本息。
三是抵押林產不能及時變現。金融機構在林權抵押的處置上面臨許多困難,一旦林權融資出現違約或逾期,銀行采取的方法僅限于將林權流轉變現或將木材砍伐后出售變現。由于林權流轉市場不健全,貸款銀行如想實現抵押林產流轉面臨很多困難,而砍伐林木出售變現則困難更多。《森林法》對采伐林木規定:“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木材運輸證件”。可見未經林業部門批準,無論司法機關還是放貸的銀行機構都無權將抵押的林產處置變現。這些法律規定既影響到林權的流轉,也增加了銀行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顧慮。
四是抵押林權資產不易管理。目前,在縣域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管理,還沒有建立起林權認證、采伐、流轉、交易、登記等為一體的綜合電子網絡信息系統,放貸銀行很難及時、準確地對抵押林產進行有效的監督和風險管控。一方面由于林木抵押物的特殊性,受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影響較大,被人為偷盜滅失的風險高,一旦發生這些問題,往往造成的經濟損失都非常大,可能造成銀行對抵押物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保障機制不完善,辦理森林資產保險的公司少、品種單一,且僅限于火災,未包含水災、病蟲害、人為盜伐等其它災害損失。同時與其它農業政策性保險相比,保險費率也高出許多。
目前要擺脫林權融資困境,關鍵是要在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這個主題上做文章,要在放活林產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上下工夫,使林權能夠方便流轉、容易抵押、可以擔保,讓農民真正將林權從資產變為資本。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項對策:
一是加大監管保流轉。要充分尊重農民林權流轉的主體地位,做到“流不流轉農民管、轉多轉少市場管、規不規范政府管”的要求,加快構建完善的林權流轉市場體系,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引導、依法規范,要建立和不斷完善林產企業流轉林權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對違法流轉導致農民的林權流轉收益受損等問題要依法查處,對因林權流轉引發的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要依法調解和仲裁。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監督制度,進一步下放審批權,把農民最關心的林權流轉、林產處置、林木采伐、木材運輸等問題向老百姓講清說明,并賦予老百姓更多、更方便的權力,使之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二是強化服務促流轉。要按照“村有信息員、鄉鎮有服務窗口、縣有服務場所”三級聯動的林權流轉管理服務網絡和互聯互通的集體林權流轉信息采集系統和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林權流轉信息網絡化管理。要不斷加大林權流轉服務,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市場信息、價格咨詢、資產評估、合同簽訂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和網絡,及時發布林權流轉信息和流轉指導價格并加強動態管理。地方政府要積極推動構建權威公正的森林資產評估機構,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林權評估價值科學、公正、真實,解決評估難、評估貴問題。要不斷完善林業交易市場,活躍林產品實物交易,促進林權流轉,確保抵押林能夠及時流轉變現。
三是積極防控風險。要加快完善林權抵押擔保,積極探索林權貸款擔保模式。建立林農貸款聯保制度,在貸款行開立貸款互保金專戶,林農之間可相互擔保,可采取“林權+合作社+公司+農戶”四位一體的擔保模式。對生產規模較大的涉林企業也可采取“林權+其他資產”組合擔保等方式。銀行要加強貸款檢查,時刻關注抵押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受到侵害。在貸款出現風險、需要處置抵押林木時,林業部門要優先安排砍伐指標。要嚴厲打擊偷伐、盜伐、私下交易等破壞侵占林權行為,對林權已作貸款抵押的“自盜”行為要加大打擊和處罰。要注重森林資產保險產品的創新,可將林產保險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一并給予財政貼息,降低銀行信貸風險。
四是提升“銀林”合作。解決林權融資難,保持銀行金融機構與林業產業的緊密合作至關重要。目前雙方還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國家的一些惠林政策得不到很好落實,甚至有些政策林農和企業根本就不知道或不清楚;要將林權抵押貸款與提升林業供給側水平緊密結合,把支持縣域林下經濟產品創新與林產品深加工作為重點,加強銀林合作;林業主管部門要重視對抵押林權的日常監督,保障銀行抵押森林資產的安全,優先批準銀行林權抵押林木的采伐變現;要不斷拓寬金融與林業合作的范圍,深化對涉林小微企業、農戶的信用培育,提升其信用水平,為銀林深度合作創造好的信用環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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