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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 星期三

李華胤: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及作用機制

[ 作者:李華胤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1526 更新時間:2021-08-28 錄入:曹倩 ]

——基于贛南F村的調查

摘要:農民是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但并不是所有農民都是推進鄉村善治的有效主體。基于贛南村莊的考察發現,村莊存在著一大批中堅農民群體,構成村莊治理場域下的中堅力量,但只有少量的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可以極大地推進鄉村治理。治理型中堅農民是植根于鄉村社會內部,并在村莊治理場域中具有較高的參與意愿性、較強的參與能力性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在包容性的村治環境下,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以個體性參與引領和激活其他在村農民群體的整體性公共參與,以其高質量的參與能力增進村莊治理的系統性能力,在促進農民自組織化中重塑和凝聚村莊公共性,通過形成正向的、積極的公共行動來改善和提升鄉村治理績效。在實踐中,治理型中堅農民在村莊中普遍存在,要注意以團結、協作的方式將其吸納到鄉村治理內核場域,充分發揮其獨特的治理優勢和治理能力,從鄉村社會內部探索出一條具有持久活力的鄉村善治之路。

關鍵詞:鄉村治理;中堅農民;內生性主體;治理有效

鄉村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性保障,也為鄉村振興提供有序、有活力的社會條件。農民群眾是鄉村社會的主體,也是鄉村有效治理體系的探索者、參與者和受益者。習近平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指出:“要充分尊重廣大農民意愿,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廣大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化為推動鄉村振興的動力。”可見,農民群體在鄉村有效治理的探索和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主要主體。因為說到底,實現鄉村有效治理并長久運行要依靠農民群體。有農民群體參與構建的鄉村治理體系也必然具有持久活力。但是,在日益分化、原子化和空心化的當下農村,什么樣的農民群體可以促進鄉村有效治理呢?這些農民群體的特質是什么呢?他們推進鄉村治理有效的作用機制又是什么呢?對此,本文從農民視角切入,運用實證調查方法,嘗試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去探討和構建農民群體與實現鄉村有效治理之間的關系與作用機制。

一、文獻回顧與問題提出

黨的十九大以來,鄉村有效治理已成為學術界和實踐界關注的熱點。“什么主體可以助推鄉村治理有效”則是其中最重要的研究議題之一。眾多學者從不同學科、不同視角,運用不同方法,對此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圍繞這一議題,學術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村莊內部的治理主體,直接參與鄉村治理。主要指憑借強大的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而直接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力量,包括農民組織、在村精英等。一是各種血緣性、地緣性、利益性、文化性的農民自治組織,不同程度地參與鄉村治理事務。在宗族型村莊中,親族組織通過實力原則、裙帶傳承、親緣網絡等方式影響村治權力的分配,獲取村民和正式制度權威認可,從而成為村莊中的“非正式治理者”,參與村莊公共事務達成“治理有效”的目標。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出諸如“村民議事會”“院落會”“三級理事會”以及“紅白理事會”等組織參與村莊公共事務,以“微自治”“直接參與式自治”等機制助推鄉村善治。二是內生性的經濟精英、社會精英和文化精英。包括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黨員等在內的“五老”擁有一定村社權威,是村莊矛盾調解的權威者,并逐漸成為鄉村治理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來學界和實踐所倡導的在村新鄉賢群體“憑借自身的諸多優勢在鄉村社區治理創新中發揮著民主治理功能、政策宣傳功能、秩序再造功能和民主監督功能”。此外,村莊中的“狠人、富人、能人、老好人”等也在村莊公共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二,外部輸入的治理主體,可以助推鄉村善治。主要是指村外主體通過黨政體系、公共服務供給、投資等方式進入村莊而形成的治理力量。一是從上級行政體系下派到鄉村的扶貧干部、駐村干部、第一書記等,“作為國家在基層的代表”,發揮黨建引領的作用,通過行政資源、項目資源對鄉村社會進行整合,推進鄉村治理的不斷優化。這些治理主體“以非科層化運作,可以打破鄉村治理功能分割和制度僵化”,在與村干部互動中形成“合作型或沖突型治理主體結構”。二是外來企業作為鄉村治理的市場主體,通過“企業下鄉、資本下鄉”作用于鄉村社會,形塑出有利于治理的社會條件和社會秩序。資本下鄉將現代化生產要素以資本形式引入農村,而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本加以轉讓,從而實現資本與土地的結合。但是,外部輸入的市場資本必須有機地嵌入村莊社會,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為鄉村治理提供物質資源。

第三,“內—外”結合型治理主體,激活并推進鄉村善治。主要是指通過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等內外部資源聯結鄉村內、外主體而形成的共同治理力量。具體包括兩類:其一,組織化的主體,如“企業+合作社+農戶”性質的專業合作社利用企業的管理經營模式和資本,以經濟要素將農民聯結、組織起來。這些組織集經濟實力、組織認同和權威基礎于一體,其發展改變了村莊治理的“生態系統”,為現有鄉村治理增添了新的博弈主體。其二,返鄉新鄉賢群體,這一類主體擁有社會資本和內生性權威,可以拓展農村社會關系網絡,為村莊引入經濟資源,并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內外資源,從而服務于鄉村治理。“鄉賢回歸”或“鄉賢返場”建立了由“村外人”到新鄉賢的鄉村治理模式,實現了“精英回流”的嵌入性治理。從各地實踐來看,返鄉新鄉賢在鄉村治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涵括鄉村法制、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扶貧等諸多領域。

綜上所述,學者們大多將關注的重點放在掌握著一定治理資源的基層黨政機關、農民組織和鄉村精英等治理主體上,而忽視了治理資源較少的普通農民群眾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普通農民成為鄉村治理場域中的弱勢群體,呈現出“集體失語”的特征。雖然農村外流人口較多,但在村的農民群眾也有不小的數量,其中青壯年農民占大多數,他們構成村莊的主要力量,擁有“持續在場”的優勢,成為鄉村治理的主體。賀雪峰教授注意到了這部分農民的作用,將他們定義為“中堅農民”,并指出:“中農戶中的青壯年農民通過各種獲利機會(如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開商店、當手藝工匠等)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的收入,成為農村中最為重要的中堅力量。”具體來說,中堅農民具有三個要素:一是場域要素,以農村為主要生產生活場域,農戶的主要收入、社會關系、家庭均在村莊。二是經濟要素,經濟收入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農戶只有取得不低于外出務工的收入才有可能繼續留在村莊。三是年齡要素,中堅農民均為青壯年農民。可見,“中堅農民”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也是農村社會中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中堅農民與村莊的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表現出深度嵌入性,經濟生產呈現更強的經營性和擴張性,對鄉村發展和治理有更強的主體自覺和歸屬認同。因此,中堅農民在農村經濟發展和村莊治理中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從治理的理論和實踐上看,農民群眾(包括中堅農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推進鄉村治理取決于參與、能力、制度、機制等諸多要素。中堅農民群體是村莊主要力量,是客觀存在,他們都能發揮推進鄉村治理有效的功能嗎?或者說,哪些類型的中堅農民群體會助推鄉村有效治理呢?他們又具備什么治理特質,推進鄉村治理的作用機制是什么?基于此,本文嘗試從治理主體有效的維度,建立參與“意愿性—能力性”分析框架,在贛南F村的田野調查基礎上,研究“具備何種氣質的何種類型中堅農民可以推進鄉村有效治理”這一命題。

二、中堅農民類型化:基于“意愿性—能力性”的分析框架

如何認識和理解中堅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功能,還需要在理論上對中堅農民與鄉村治理的關系進一步理清和深化。中堅農民的類型化是認識中堅農民治理功能的基礎。

(一)“意愿性—能力性”分析框架:基于治理的三重維度

治理是對公共事務的處理,以支配、影響和調控社會。理解治理概念有三個維度:一是行為維度,治理是一種公共性的行為過程。二是主體維度,治理基于多元主體的協作或合作。三是價值維度,治理落腳于某種公共利益的共同性追求。在這個意義上,治理是由治理主體基于某種共同性追求而發生的公共行為。無論從哪一維度去理解治理,都難以回避“參與”這一基礎性指標。公共治理實踐中的參與性是鑒別農民積極性的首要因素。積極的農民更容易形成自下而上的參與。可見,沒有主體的參與、沒有有效性高的參與行為、沒有基于共同追求的一致性參與,很難實現治理目標。

在鄉村治理場域下,中堅農民群體作為一種客觀存在,能否真正發揮鄉村治理功能,取決于參與性。中堅農民作為農民群眾的一部分,是村莊公共事務的主體,自然構成治理的主體。治理主體的參與性直接決定著治理效能。在鄉村治理中,農民政治參與的深度、廣度、效度直接關系著治理水平。這是一種參與的客觀界定,參與性也受到參與主體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從參與主體自身看,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是有效參與實現的兩個必要條件。任何政治行為都是在某種心理動機的驅使下展開的,政治參與行為也離不開它的心理因素的驅動力。這種心理因素體現為某種行為動機下的意愿性。農民參與治理的行為首先取決于其參與治理的意愿性。參與意愿性強,說明主體關心治理事務的可能性就越大,越容易形成合作的治理行動。當然,有參與意愿并不必然提高參與治理的效能,還取決于主體的參與能力。參與能力是指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可以增進治理績效的技能。邁向善治需要培養農民的參與能力,包括識別能力、表達能力、開會能力、溝通和包容能力以及行動能力。這些參與技能可以保證農民主體在參與治理中有較高的理性,建構和形成相互認同的規則、程序,彼此之間就公共議題達成協商一致的集體行動。參與者的能力越高,這些能力也會匯聚成正向的合力,提高治理能力。因此,從治理主體角度看,主體有效性決定著鄉村治理的有效性程度。而意愿性和能力性是影響治理主體有效的兩個變量。如圖1所示,參與治理的意愿性越強、能力性越高,說明參與治理的主體有效性越高,則更容易形成有效性高的鄉村治理行動。

李華胤: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及作用機制(圖1)

(二)中堅農民的四種類型及治理特質

如前所述,中堅農民作為村莊中的中堅力量,其能否在鄉村治理場域中發揮治理功能,取決于其參與治理的意愿性和能力性。中堅農民因為受教育程度、社會資源等內外部因素的約束,其參與治理的意愿性和能力性也存在差異性。換言之,不同的中堅農民具有不同的治理特質,這種治理特質的顯現集中于參與性這一核心層面。因此,從理論來看,在治理參與的“意愿性—能力性”二維分析框架下,中堅農民有四種類型。如圖2所示,第一種類型:基于“高參與意愿—強參與能力”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這部分中堅農民群體的特質是平時熱心于村莊公共事務,積極參與其中,并具有較高的參與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建言獻策能力以及執行能力。第二種類型:基于“高參與意愿—弱參與能力”的積極難為型中堅農民。這部分中堅農民群體關心村莊公共事務,有較高的參與意愿,但由于自身能力限制導致參與能力較低,在治理中可以發揮個體的支持作用。第三種類型:基于“低參與意愿—弱參與能力”的冷漠弱能型中堅農民。這部分中堅農民群體的特質是雖然在村,但他們既不關心村莊公共事務,公共意識較弱,也沒有較高的參與意愿,更沒有參與能力,無法推進鄉村治理。第四種類型:基于“低參與意愿—強參與能力”的冷漠能為型中堅農民。這部分中堅農民個人能力很強、素質也很高,在資源整合與動員、個人見識、村莊威望等方面的能力都較高,但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度不夠,不太愿意參與鄉村治理活動。


李華胤: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及作用機制(圖2)

(三)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主體基礎

中堅農民能不能推進鄉村治理有效,取決于其參與治理的可能性以及改善治理的可能性。在地方治理中,有“搭便車者、積極參與者以及處于二者之間的看門人”。積極參與者具有較強的公共意志和公共責任感,可以提高治理績效。作為治理主體的積極參與者在本質上體現為積極公民。積極公民有兩個要件:參與和組織,公民通過積極參加組織、參加公共生活形成積極公民。參與是積極公民形成的重要因素和途徑。從“意愿性—能力性”分析框架下看四種類型的中堅農民,基于“強意愿性—高能力性”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符合積極公民的特征,是鄉村治理場域中的有效主體。作為鄉村治理的內生性主體,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最大的優勢是植根于村莊社會內部。他們不僅自己積極參與鄉村治理,而且影響和組織農民積極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之中,推進有效治理行動的達成。因此,從治理的角度看,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也可以定義為“治理型中堅農民”。治理型中堅農民的基礎性特征是“在村的主干力量”,關鍵性特征是“治理性”。治理性反映的是治理主體的一種氣質或屬性,指的是治理主體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參與治理行動以及在參與中有多少能力可以促進治理改善或提升。這里的“治理性”是一種面向治理績效的正向的、積極性治理特質。從鄉村治理場域下的中堅農民來看,只有具有較強參與意愿性、較高參與能力性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具有這種“治理性”。治理型中堅農民首先是“長期在場”的重要農民群體,同時具有較強的“治理性”氣質,在較強的公共性、責任性、參與性和能力性四個要素條件下,必然能夠以自下而上的內生性方式為鄉村治理提供主體支持、智力支持,在實踐中極大地推進鄉村治理績效的改善,提升鄉村治理有效性。

三、治理型中堅農民與鄉村治理的實踐圖景:以F村為例


贛南F村是一個普通的農業型村莊,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根據實地調查,常年在村的青壯農民有300人(80多戶),是F村的中堅力量,占比為6%左右。這些群體的經濟收入在村內以個體經營、養殖或種植、承包小型工程、打零工等為主。①

(一)治理型中堅農民的現實寫照

在調查中發現,300多名中堅農民并不是都能積極參與村莊治理,只有少部分中堅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按照治理型中堅農民“強參與意愿、高參與能力”這一基本原則,F村的治理型中堅農民有90多位,占比30%②。具體來說,F村的治理型中堅農民主要有三種類型。如表1所示,第一種是權力類治理型中堅農民,F村有6人,占比7%,這部分人群主要是常年在村的村干部,且從事一定規模的農業經營,改善村莊發展和治理境況的愿望強烈并能有所積極行動。第二種是經濟類治理型中堅農民,F村有66人,占比73%,這部分群體常年在村,從事大規模農業經營或其他小型商業經營,經濟實力較強,關心并積極參與村莊治理,積極推進村莊公共設施建設。第三種是文化類治理型中堅農民,F村有18人,占比20%,他們常年居住在村里,有文化,有道德威望,關心和推動著村莊的公共文化事業發展。


李華胤: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及作用機制(圖3)

(二)治理型中堅農民的治理功能體現

通過對F村的駐村觀察發現,上述治理型中堅農民不僅構成村莊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也發揮著重要的治理功能。如表2所示,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1)在村里流轉土地,自身發展規模化養殖和種植,給村民提供本地就業機會,同時,帶動其他村民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帶動村莊經濟發展。如婦女主任鐘秀多次作為縣里“贛南新婦女”運動的代表,參加縣里的會議和培訓,每次培訓回村后都會積極召集村里的婦女開會傳達會議精神,并組織村里的婦女開展技能培訓,引導婦女們學技術、用技術。(2)治理型中堅農民在村里大多屬于致富能手,家境殷實,常年在村,對村里比較了解,村內人際關系網也比較深厚,常常能夠主動介入到矛盾糾紛的化解中,維持村內和諧的社會秩序。(3)籌建公益性文化組織,并籌資捐款修建文化設施、舉辦文化活動。如婦女主任鐘秀在村里組織婦女們舉辦了“清潔家庭,從我做起”的活動,開展了“五好”新女性評選活動等。退休教師劉清、文化人劉月、經營能手劉軍與其他幾位在村教師一起倡議發動村中富裕農戶成立了“捐資助學協會”,啟動儀式當天籌資13萬元,確立了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以及協會章程,并建立了協會的微信公眾號,極大地推進了村莊文化教育。(4)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如種植能手劉華特別關心村里的基礎設施建設,村里的大小事情,都要參與討論,建言獻策。只要村里修路、修橋、修廟等,他都會積極參與捐資籌款,并組織村民積極參與。(5)協助村委會做好國家政策的宣傳,引導農民支持落實和積極參與。如退休教師劉清、種植能手劉華等熱情地向農戶們宣傳精準扶貧的政策。

(三)治理型中堅農民的鄉村治理效應

雖然F村治理型中堅農民的絕對數量不多,但有一個共同特征:關心村莊公共事務,不僅自身積極參與村莊治理,而且能夠組織和發動農民群眾參與村莊治理,推動著村莊治理效能的改善和提高。在與村干部、村民們的訪談中,他們肯定了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的積極性治理功能。從村干部角度看,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中的大部分都不是村干部,他們活躍于村莊治理場域,以普通村民的身份,發動和組織群眾,感染著周邊群眾,有助于形成廣泛參與的一致性行動。從農民群眾角度看,治理型中堅農民熱心于村莊公共事業而非個人私利,在村里營造出一種公共參與的氛圍。F村連續四年順利舉行的村莊春晚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2015年,村委會發動組織了村莊第一屆春節聯歡晚會。春晚是一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的文化活動,需要全體村民的共同參與。為了將這一活動延續下去,劉清、劉華等一大批熱心于文化教育事業的在村的中堅農民聯合村莊內的其他農戶發起成立了文化協會,發動村民們入會成為會員。協會建立了完備的協會章程(共7章21條),詳細地規定了會員權利與義務、經費籌措與管理、資助與獎勵對象等具體措施。文化協會組織還積極聯絡鄉鎮政府、贛州電視臺和優酷等媒體。目前,春晚這一村級活動已經連續舉行了四年,參與的人數和舉辦的規模逐年增長,促進了村級文化事業的繁榮,也營造了一種良好的村莊治理氛圍。

李華胤:治理型中堅農民:鄉村治理有效的內生性主體及作用機制(圖4)

四、治理型中堅農民推進鄉村治理有效的內在作用機制

F村的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之所以能在鄉村治理場域下發揮積極的治理功能,既取決于適宜的村莊治理環境,也受其自身因素的影響。他們作為治理的中堅力量,參與要素是理解其治理行動與治理績效的切入點。

(一)包容性治理環境是治理型中堅農民參與治理的基礎

我國鄉村治理經歷了從自治到共治的變遷軌跡,目前鄉村治理改革仍面臨著多元主體參與不夠的困境。如果說普通農民群體在多大程度上參與村級治理,直接決定著村級治理的活力,那么,可以增進治理績效的治理型中堅農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參與村級治理,則直接決定著治理的有效性。如前所述,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中的大多數是有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的鄉村精英或積極分子。如在F村,既是村干部又是治理型中堅農民的只有6人,而非村干部的治理型中堅農民則有84人。后者作為治理型中堅農民的絕大多數,是非正式的治理主體。他們參與鄉村治理是“以其非體制權威嵌入鄉村治理過程,并輔助其他正式治理主體推進鄉村善治的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大多數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的參與性還取決于參與渠道的暢通性。換言之,在數量上占大多數的非村干部的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能不能真正參與村莊治理行動,取決于村干部群體這一正式治理主體的接納性與吸納性。在一個包容性較高的村莊治理環境下,正式的治理主體并不排斥非正式治理主體,而是積極吸納他們的參與,并建構暢通的參與渠道、設立體系化的參與程序,給非正式治理主體營造自主性的參與空間。村莊治理環境的包容性越強,非正式治理主體在村莊治理場域下發揮治理效能的可能性就越大。從F村看,90多位治理型中堅農民可以在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維護、文化活動組織、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取決于村委會的包容與吸納。如村支書劉文武說:“他們能參與進來最好了,可以推動不少工作,也可以影響其他人,跟著一起參與。”可見,包容性的治理環境是治理型中堅農民參與治理并推進治理的基礎條件。

(二)以個體性參與激活整體性參與,夯筑村治的公共行動力

農民群眾自愿參與是鄉村治理有效的主體基礎。治理的有效實現不僅依賴于個體的自愿程度,而且有賴于整體的自愿程度。因此,在鄉村治理中,農民參與既有個體性參與,也有群體性參與。個體性參與是農民個體基于個體參與意愿,在個體的公共性動機下參與治理,是一種小規模的參與。群體性參與是村莊范圍內的大多數農民基于共同的參與意愿,在一致性的集體公共性動機下參與治理,是一種大規模的參與。從增進治理績效的角度看,任何一種具體的村莊治理行動都涉及全體村民的公共利益。只有大規模的參與才有可能增進公共利益的實現。在原子化、個體化以及分化日益嚴重的當下農村,實現從個體性參與到群體性參與需要一個有效的中間介質。這個介質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普通村民中有一定的引領力,無論是經濟的還是道德的;二是真正能夠推進鄉村治理并帶來公共利益的改善與優化。F村的治理型中堅農民恰好滿足這兩個條件,可以充當有效的中間介質。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常年在村,其主要的社會關系網絡也在村內,且相對穩定和良好,能夠有效聯結村內的大多數農民,憑借其經濟發展能力或道德威望在村里有一定的話語權。當治理型中堅農民以個體性參與治理行動,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標,并有極大的可能實現這一目標的時候,就會形成一種感染力和號召力。再經過村委會的正式吸納、話語游說、能力感召等一系列的隱形運作,在村內形成一種默認一致的參與意愿,吸引農民群眾共同參與村莊治理,以整體性參與提高村莊治理的群眾基礎和行動力。因為只要農民群眾有了較強的參與意愿,他們就會在具體的行動中產生較高的治理效能感,在達成共同目標的強烈動機下去行動,并試圖在行動中展示自己的努力與智慧。具有較高政治效能感的公民,往往在政治參與過程中有更為積極的表現。在訪談中,F村的農民講述說:“看著他們(治理型中堅農民)那么積極,也不是為了自己,都是為了全村,我們也不好意思旁觀了,也去看看,看了不要緊,受到了鼓舞,想著必須把事辦成。”

(三)高質量的參與能力下可以形成增進公共事務治理的系統性能力

參與意愿可以確保村莊治理有一定程度的群眾支持度。當有參與意愿的人數較多時,就會形成較強的公共意識,自然也便于形成基于共同意愿的一致性行動。但這種行動能不能以最高效的方式達成共同目標,取決于參與主體的參與能力。因為即使有較大數量的主體有較高的參與意愿,但沒有一定的參與能力,這種參與也很難供給出有效的治理方案。從參與行為看,治理是一種系統性的參與行為,這種參與呈現出兩種層次:第一層次是參與的心理層面,包括參與動機、參與意愿等;第二層次是參與的行動層面,包括參與規則、參與程序、參與保障、參與組織等。第一層次的參與為治理活動供給行為主體,第二層次的參與為治理活動供給行動能力。不同的治理活動所依賴的參與規則、程序、保障、組織等也有差異性,這都需要參與主體基于共同的協商、討論以及合作而制定。參與規則、程序、保障和組織的產生依賴于參與主體的規則或程序的生產能力、理性思考的能力、合作能力、協商能力和執行能力,這些能力也是參與能力的主要內涵。因此,當參與主體供給了一整套有效的參與規則、保障、程序或組織時,就說明參與主體具備了較強的參與能力。較高的參與能力可以增進治理能力,進而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公民個體或公民組織只有具備了相應的參與能力,才能承擔起治理參與者應有的責任與義務,才能更好地以合法理性的方式達成利益訴求,推動治理現代化的實現。當然,在村莊治理中,不是每一個農民都具備這些參與能力。但具備這些參與能力的治理型中堅農民可以在具體的參與中,不僅供給出高質量的參與規則和程序等,而且供給出可供討論的可行的治理方案。治理型中堅農民所具有的高質量參與能力輸入到鄉村公共事務治理場域之下,就會形成一種增進治理績效的系統性能力。系統性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治理主體在有質量的參與治理中,不僅表現為個體的積極行動,而且在于各個行動者之間能夠進行各種連貫性的一致性行動,聚合治理能力。F村春晚之所以可以連續舉辦四屆,根本原因在于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在發起首屆春晚時就發動群眾制定了詳細的行動方案、活動規則,建立了協會組織。而其他農民群體在有效的“參與規則—參與程序—參與保障—參與組織”等框架下,不僅可以有效保障其正當性的參與權利,而且可以受到隱形的參與能力訓練。因此,參與能力是治理型中堅農民推進鄉村善治的關鍵。他們以高質量的參與能力增進村莊治理活動的行動能力,增進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能力。

(四)關鍵群體的引領性參與,助力公共性的重塑與再生長

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占村莊總人口數量的比例一般不會太大,是村莊治理中的關鍵性群體。關鍵性群體往往會在集體行動中發揮重要作用。通過F村的案例分析可以發現,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參與村莊治理既不是以這個群體為中心的治理“獨角戲”,也不是單純地協助村委會開展治理,而是他們以積極性參與鼓舞和引導其他農民群體參與治理。這種參與行為呈現出引導性、聯動性的特點,是一種關鍵群體的引領性參與。在這種引領性參與行為下會產生兩種促進治理有效的內生性機制。一是重塑村莊公共性。以往鄉村公共性的塑造主體往往以村干部為主,在村干部日益行政化、權力化和鄉村個體化的雙重影響下,正式權力主體在村莊公共性中的塑造力逐漸減弱。但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不同,他們不僅內生于村莊社會,而且與普通農民一樣是并不擁有正式權力的群體。治理型中堅農民準確地知道鄰近農民的需求,他們的積極參與必然會影響普通農民群體的參與意愿和參與動機,對村莊公共性的塑造具有更好的親和力、感染力。由治理型中堅農民引領普通村民積極參與,在村委會的作用下形成三方聯動協同的治理性。農村基層協同治理往往更加強調從治理個體的需求出發設置治理議題,在農民之間建立治理聯結性,以提升治理行動的效能。而這以治理型中堅農民對村莊公共性的重塑為基礎。二是促進村莊公共性的再生長。公共性建立在共同觀念、共同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共參與基礎之上。村級組織的公共性、內生性與村莊治理相關聯,公共性高則治理動力強,內生性大則治理能力強,進而村莊治理績效更好。作為一種呈現狀態的村莊公共性,并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變化的。持續增強的動態公共性有助于推進治理有效,但這需要動力源。F村的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恰好就是推進村莊公共性生長的持續動力源。尋找和設置公共治理議題、組建參與型公共組織、建立有保障的參與程序和規則等可以讓農民持續關注村莊治理,讓農民形成“村治與己緊密相關”的共識性觀念,使村莊公共性一直因農民主體的參與而擁有活力。

五、結論與啟示

鄉村建設為農民,農民既是參與主體,也是受益主體。“什么農民可以極大地推進鄉村善治”始終是鄉村振興、鄉村建設行動中的重要命題。通過對贛南F村的實地調查發現,村莊存在著一定數量的中堅農民,構成村莊社會的主要力量,也是村莊治理的主體。對這些群體在村莊公共事務中的活躍度以及發揮作用的程度進行觀察發現,并不是所有的中堅農民都能在村莊治理場域下發揮積極作用,只有那些具有較高的參與意愿和較強的參與能力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可以推進鄉村治理。參與性是治理型中堅農民發揮積極性治理功能的重要因素。而治理型中堅農民能發揮治理功能的基礎在于其植根于農民群眾的社會優勢、在村的穩定性社會關系網絡可以高效聯結農民群眾以及能夠服眾和感染人的個人能力和公共精神。從治理的角度出發,既具有較高的參與意愿又具有較強的參與能力的積極可為型中堅農民可以被界定為治理型中堅農民。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在村莊社會主動尋找和設置公共議題,以自身較高的參與熱情鼓舞和發動農民參與,并與村委會協作,建構農民自組織、建立參與的規則或程序,在有序的參與中形成一致的集體行動,并最終達成公共目標,提高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因此,治理型中堅農民是推進鄉村有效治理的有效主體。

在推進鄉村振興和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大背景下,治理型中堅農民與鄉村治理有效的關系研究對我們從農村實際出發探索和建構鄉村善治具有啟發意義。像贛南F村這樣的農業型村莊要實現鄉村善治的長久效應只能從內部著手,以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為引擎助推村莊治理水平的改善。一是要在村莊社會發現和甄別出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關注他們的發展狀況、參與村級治理的意愿以及發揮治理功能的領域。二是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具有較高的包容性,創造平臺和機會,建立村委會之外的治理性組織,積極吸引治理型中堅農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與執行。三是利用治理型中堅農民群體的號召力、感染力以及治理能力,激活村莊治理活力,激活農民參與,建立全面的參與組織、參與規則和程序。四是以村民小組、自然村落等為單位,培育一定數量的治理型中堅農民,建立治理型中堅農民協會,發揮他們在治理上的積極功能。

注釋:

①本部分的資料主要來自2020年6-8月、2021年2月的駐村觀察。碩士研究生劉鳳萍、鄧華、朱利、張海超等參與了項目調查,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②根據F村實地調查,積極難為型中堅農民有82人,占比27%;冷漠弱能型中堅農民有68人,占比23%;冷漠能為型中堅農民有60人,占比20%。


(作者系中國農村研究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與改革》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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