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涵。國家與社會的共同性治理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其理論內涵包括社會治理的全民性、責任性、組織性、參與性、協同性、體系化和制度化等七個方面。社會治理共同體不會自然而然地形成,需要建構。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要遵循科學有效的行動理念和工作方法。共同締造作為一種理念方法,以共同理念為核心,以創新群眾工作方法為基礎,以塑造社區公共精神為關鍵,著力于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有助于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共同締造是地方探索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切入點,其實質是將共同理念貫穿于社會治理的全過程,在塑造共同價值、共同認識、共同責任、共同目標、共同關系和共同行動的基礎上推進政府與社會的共同治理,進而形成穩固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同締造深刻地體現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實踐表達,是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深刻詮釋,具有普遍性的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論和實踐論價值。
關鍵詞: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同締造;基層治理現代化;實踐機制
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了“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命題。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涵。作為一種價值目標,社會治理共同體不是自然而然就會形成的,需要國家與社會的共同建構。如何理解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如何通過有效的地方實踐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新時代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議題。發源于廣東云浮、形成于福建廈門、發展于遼寧沈陽并在湖北省全面推廣試點的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以“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為行動路徑,通過“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共建共治共享”著力推進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對于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實現基層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方法價值。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回顧
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在這之后,社會治理共同體開始成為學術界的研究熱點,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價值內涵、實現機制等進行了深入研究。
一方面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價值內涵研究。從政治話語來看,社會治理共同體強調治理主體是“人人”,其價值內涵是“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這里的“人人”是指全體人民,因而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狀態。在學術話語上,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源于共同體理論,具有可實體化和抽象化的雙重屬性。在實踐話語上,社會治理共同體以共同體主義為價值導向,追求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與協作。具體而言,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指“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基于互動協商、權責對等的原則,基于解決社會問題、回應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標,自覺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促進且關系穩定的群體”。徐勇教授認為,基層社會治理首先是指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這樣來看,基層社會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面向。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必須在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中才能生成,否則就不能成為治理共同體,這意味著國家與社會之間需要形成緊密聯系、合作共贏的協同關系。
另一方面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機制研究。從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豐富意涵出發,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涉及多主體、涵蓋多領域、觸及多層級、體現多路徑,其建構是一個系統命題。就主體而言,“勾連起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中最重要主體,即具有行政要素的基層政府或社區居委會和具有社會要素的社區居民或社區社會組織等”。就具體路徑而言,可以通過“社會資本培育”、“跨部門協同”、“社會組織雙向嵌入”、“嵌入型發展”等機制實現。就制度而言,要遵循黨組織的全面領導,在政府主導下建構。就機制而言,要注重多元主體的參與、協商、互動與合作。就空間而言,要基于特定的地域空間,通過鄉村治理共同體、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實現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
總的來說,2019年以來,學術界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研究比較多,呈現出從政治話語到學術話語、從價值話語到實踐話語、從國家戰略到地方實踐的三大轉變趨勢。已有研究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社會治理共同體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與解構,這對我們理解黨的二十大報告所提出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命題具有很好的啟發價值。綜合來看,現有研究大多側重于從宏觀層面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定義、內涵及價值目標等進行理論解析,雖然也有研究者基于地方改革創新實踐的案例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路徑或形成機制進行分析,但都圍繞一些細微機制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微觀路徑進行研究。從黨的二十大報告來看,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放置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一重大戰略命題下的,落腳于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基層治理現代化,并最終服務于中國式現代化這一時代命題。因此,從這個角度去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具有豐富的內涵,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既需要現代的價值理念指引,又需要科學的方法指導;既需要社會治理的機制建構,又需要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既需要找到有效的切入點,又需要有效的縣域實踐。這也就要求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實踐建構要著力于基層治理現代化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方向,要著眼于中國式現代化的大格局,要在基層社會進行系統性的、全面的、成體系的建構,而非局限于微小機制的變革創新。也就是說,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標。
2022年6月以來,湖北全省以縣域為單位大力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是地方政府探索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切入點,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實踐詮釋。從學術界看,共同締造主要以廣東云浮、福建廈門的共同締造實踐為研究對象,集中于社區治理、社區規劃,多探討共同締造的理論內涵。一方面,對于共同締造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機制形成了基本共識,即共同締造在“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中推進了“熟人社區”的創建[13];另一方面,共同締造在實踐中以參與式社區規劃和重建的方式增強了社區的公共性,居民在參與社區規劃和建設中使公共空間的公共性在功能、可達性、互動性等方面發生重構。可以說,理論界對于旨在對接基層治理現代化戰略目標的共同締造實踐背后的理論內涵、運行邏輯與內在機理的闡釋、解析都還比較少。回到實踐看,2022年以來,共同締造作為一種全新的基層治理創新實踐在湖北全省展開,呈現出新的實踐樣態,其目標是通過體制機制創新,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共建共治共享”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全新的實踐蘊含著豐富而深刻的理論內涵,反映了新發展階段地方創新基層治理的時代趨向和實踐邏輯。因而,作為政策話語和實踐話語表達的共同締造,在理論上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
建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共同締造實踐的目標。認識是建構和實踐的前提,明晰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是理解共同締造的基礎。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學術話語,又是政治話語。在學術話語上,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治理話語和共同體話語的融合,治理理論和共同體理論是深度理解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資源與依據。經典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治理的特征是目標的一致化、主體的多元化、方式的多樣化、關系的合作化以及過程的協商化。經典共同體理論認為,共同體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體本身應該被理解為一種生機勃勃的有機體。可以說是一種基于共同的關系、共同的規范、共同的目標而共同生活的穩定的、團結的、緊密的有機體。基于此,治理共同體可以理解為多元主體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標形成的共治有機體。作為政治話語,黨的二十大報告從現代化國家建設的高度明確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戰略定位、宏大目標、基本內容與發展方向,將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置于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政治高度,凸顯了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重要性。進入國家綱領性文件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對治理現代化的目標設定,又是對治理現代化的過程限定。準確理解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深刻理論內涵是地方實踐的基本前提。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基于共同治理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化”的過程,又是國家再建城鄉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過程。從黨的二十大報告來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可以從“主體性、價值性、社會性、過程性、行動性、發展性、國家性”等七個維度來理解。
一是主體性,即社會治理的全民性。“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典型特征。“人人”具有整體性指向,指的是全體人民,不僅包括城鄉居民群眾、社會組織、市場組織,還包括政府和基層黨組織。在主體上,這些多元化的社會主體都是社會治理的主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參與者、建設者和行動者。在關系上,這些多元化的社會主體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成員,是平等的行動主體,彼此之間是合作共治的關系。在價值上,這些多元化的社會主體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即以良善的社會治理、和諧的社會秩序為目標。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國家目標是夯實國家治理的基層基礎,實現基層治理現代化,但說到底要以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這一目標為根本基礎。因此,人民性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核心特征。人民性又體現為全民性。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新型現代共同體,它以公共治理生活為共同生活。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既需要全體人民共同參與,又要在解決全體人民共同訴求的過程中進行共同建設。
二是價值性,即社會治理的責任性。共同的價值遵循是共同體的根本。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是基層公共治理的共同體,多元主體對公共治理責任默認一致的認同與履行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前提,也是社會治理共同體長久維系和發展的價值動力。追求良善社會治理與和諧社會秩序是多元社會主體的共同期盼,也是共同責任。一方面,多元社會主體都是社會治理的責任主體,都應承擔促進社會治理有效的責任;另一方面,多元社會主體要明確自身在社會治理中的定位與角色,要自覺、主動地履行社會治理的公共責任。因而,培育公共治理價值,讓多元主體意識到自身是社會治理的責任主體,是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治理狀態的基礎。通過公共價值創造,社會治理主體要肩負起保障人民獲得充足和均等的公共價值的責任,從而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彌合社會矛盾。由此,公共治理責任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價值。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既重在社會的公共性建設,也重在公共責任的價值建設。
三是社會性,即社會治理的組織性。在現代社會,個人是基層社會的基本單位,這也決定了基層社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一個分散、分離、分化的個體化社會是很難基于公共利益自然形成自覺的共同治理行動的。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需要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基層社會。基層社會的社會組織越多,社會成員之間的橫向聯系越緊密,越是可能存在共同的聯系和共同的利益,社會就越有活力,社會成員之間的共同點也就越多,越容易形成橫向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國家目標,意涵著國家對基層進行治理的國家意志。國家也是構成社會治理的主體。在機構上,國家體現為多個層級的行政權力組織。因而需要將基層社會成員進一步整合進國家體系之中,形成多層級行政組織之間聯動基礎上的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進而形成縱向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因此,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需要把“人人”組織起來,既需要縱向組織化,又需要橫向組織化。縱向組織化程度越高,社會成員與國家的聯系越緊密,越能形成互動,國家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目標越容易實現;橫向組織化程度越高,社會越有活力,越能基于自我需要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自我治理,同時,也能以組織化的方式參與到國家對基層治理的行動中去。
四是過程性,即社會治理的參與性。共同生活是共同體的本質。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是一種共同的公共生活。政府、群眾、社會組織和市場組織都是社會治理的主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成員,也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者。但有一個基本前提,它們都能夠而且全方位地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全過程。全過程的參與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特征。其一,多元主體要平等地、共同地參與社會治理,形成共同的治理行動,而不是單一維度的參與。其二,多元主體要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全過程,既要參與治理的決策和治理的行動,又要參與治理結果的監督和治理績效的評價,更要參與治理成果的共享,體現為一種全流程、全鏈條式的參與。其三,多元主體要在良性互動中協同參與,而非單一主體的單向度參與。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共同性越強,多元主體間的關系越緊密,社會治理共同體也就越穩定。
五是行動性,即社會治理的協同性。既然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是多元治理主體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標形成共同參與的過程,那么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協同性就構成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內涵。協同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民主協商性。多元主體在共同參與社會治理中要能夠表達自身的意見和訴求,進行充分的對話、討論與溝通,并盡可能發揮和利用各個主體的治理知識及技能,推進共同治理的決策與行動。其二,多類型合作性。多元主體在共同參與社會治理中要盡可能發揮出自身具備的治理優勢,利用自身的治理資源,形成多種層次、多種樣態、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合作治理。其三,上下互動性。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以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關系為基礎,既要注重建立“縣—鄉—村—組—戶”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又要注重建立“條塊協同”的體制機制。因此,社會治理共同體在行為過程上體現為一種多元主體協作性的共同治理。
六是發展性,即社會治理的體系化。“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社會治理現代化提出的重要要求。體系化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理論內涵。只有成體系的社會治理,才能形成穩定、安全且具有長久生命力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其一,要建立整體性的治理框架,明確多元主體的治理責任分工,建構上下互動、條塊協同的縱橫一體化的協同治理體系。其二,要利用互聯網技術以及現有社會治理資源,建構體系化的管理平臺、服務平臺、參與平臺、協商議事平臺、監督平臺、共享平臺,形成一套完整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其三,要堅持自治、法治、德治與智治相融合,形成共同認可、共同遵循、共同堅守的社會治理規范體系。
七是國家性,即社會治理的制度化。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制度建設是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特別強調制度化建設。制度是讓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關系狀態穩固的根本。共同治理關系的穩固化在于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制度化程度越高,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越暢通、越趨近于常態化,越能形成穩定的共同治理關系,越能形成緊密團結的社會治理有機體。具體而言,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包括共同治理價值的制度化、共同參與的制度化、共同治理責任的制度化、共同治理關系的制度化以及共同分享治理成果的制度化等。總之,社會治理制度化的根本在于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建設把多元治理主體間的關系固化下來,形成穩定的、持久的共同治理關系,從而形成以共同治理的制度為基本動力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三、共同締造: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縣域實踐
2022年6月18日,湖北省召開第十二次黨代會,會議提出“廣泛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發動群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18],在這之后,全省各縣掀起了共同締造的實踐熱潮。共同締造的治理實踐以縣域為單位,以社區為基礎,探索出了一條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有效路徑,有效破解了基層社會治理困局,推進了基層治理現代化的縣域實踐。
(一)共同締造在“縱向到底”中強化了緊密的黨群關系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本保證和實踐路徑。“基層黨建可以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強基固本,保持共同體的和諧持久”。共同締造的首要任務是建設“縱向到底”的黨組織體系。將黨組織的觸角延伸到“底”,也就是距離人民群眾最近的層次,強化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實現國家對人民群眾的深層次組織整合,將人民群眾納入國家對基層治理的一體化進程之中。湖北省麻城市在農村基層建立了“行政村黨委—村民小組黨支部—塆組黨小組—黨員聯系戶”的四級黨組織體系,武漢市漢陽區在城市社區建立了“社區黨委—小區黨支部—單元樓棟黨小組—黨員中心戶”的四級黨組織體系。黨員聯系戶、黨員中心戶負責人民群眾的生活單元——塆組、單元樓棟,固定聯系為數不多的家戶,構成黨組織與人民群眾聯系的穩定性節點。他們不僅向居民宣傳黨和國家政策、提供直接服務,而且將居民訴求向上傳遞給村委會和居委會。將黨組織深深扎根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層次是共同締造的根本。基層黨組織扎根并融入基層社會,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增進了黨群關系,而且可以更好地發揮宣傳、動員和組織功能,將群眾組織起來、凝聚起來,激勵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各項活動。共同締造的根本是黨領導群眾、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凝聚群眾共同創造人民群眾的幸福美好生活。相互融合型黨群關系的建立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國家認同和政黨認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黨組織的奮斗目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這個共同目標將黨組織與人民群眾緊緊團結在一起,可以實現共謀共建,形成社會治理合力。
(二)共同締造回歸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
共同締造的本質是群眾工作。共同締造以“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為行動路徑,“五共”是一個有機統一體,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每一個環節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人民群眾視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一是以人民需求為治理出發點。共同締造以問需于民為起點,著力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將群眾的共同性需求作為治理議題,有效解決“治什么”的來源問題,并與自上而下的項目、資金等進行有效銜接,推動群眾最關心、群眾最想要的治理議題的形成。各縣在開展共同締造的過程中,村“兩委”干部、黨員以及駐村干部會挨家挨戶走訪農戶,形成問題清單,并將農民反映最強烈、需求最迫切的問題提上治理議程。二是以人民智慧為治理動力。對于“怎么治”,共同締造堅持問計于民,以塆組會、村塆夜話、塆臺夜話、協商議事廳等為平臺,發動群眾共同商議、共同謀劃,自己協商決定治理方案,增強決策的民主化。三是以人民力量為治理主體。關于“誰來治”,共同締造將群眾的角色從旁觀者轉變為決策者、建設者、管理者和行動者,激發城鄉群眾自治活力,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并廣泛發動社會組織、市場組織共同參與社區建設,形成社會治理的人民力量。從實踐來看,大到一條路的修建和電梯加裝,小到小區內部道路的命名以及門前垃圾的清理,都要發動人民群眾的共同參與。四是以人民滿意為治理標準。“效果共評”讓群眾成為評價者和監督者,與政府評價、社會評價共同構成社會治理效果的評估體系。麻城市在開展共同締造過程中,創新出“農民評干部、農民評農民”的機制,互評工作態度、參與治理的行為態度以及項目實效。五是以人民共享為治理落腳點。“成果共享”是共同締造的目標追求,每一位群眾都能共同分享社會治理帶來的物質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以及生態利益。可見,在“治什么、怎么治、誰來治、治得好不好誰說了算、治好了誰受益”的每一個治理環節,共同締造都堅持人民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把人民群眾團結起來共同治理基層社會,進而實現基層社會的共同治理。
(三)共同締造以共同理念為價值紐帶塑造社會有機體
“共同”是共同締造的核心理念。共同締造是基于廣泛合作的共同行動,將各主體之間與各主體內部“你”和“我”的關系轉變為“我們”,使原本界限清晰的社會主體通過共同行動,實現廣泛的交流與融合,成為共同治理的一份子。共同締造以共同理念為價值取向,重在塑造共同性的社會關系和公共利益關系,以共識、共建、共治、共享為基礎,形塑價值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目標共同體和行動共同體,進而形成社會治理共同體。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共同的責任。通過黨員干部下塆組、入農戶,常態化、日常化與民溝通,讓群眾意識到自身所負有的治理責任,形成公共責任意識,以此激發群眾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意愿,形成“我們一起干”的價值理念。二是共同的利益點。共同締造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讓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公開且充分地表達利益訴求,從而尋找到共同的利益,形成共同利益關聯機制,進而形成緊密的聯結關系。在共同締造推進過程中,為了發動群眾共同參與,黨員干部創新群眾工作方法,不僅讓黨員干部入戶做群眾工作,而且“讓群眾(塆組積極分子)做群眾工作”,通過帶領群眾去其他村莊參觀學習,強化共同的利益關聯,讓共同利益成為激活群眾的紐帶。三是共同的空間。社區是共同締造的基礎。共同締造堅持以群眾的公共生活需求為出發點,在城鄉社區搭建若干不同類型、不同功能的公共空間,使群眾在公共空間的享用中進行深度交流,從而建立融洽和諧的社會關系網絡。例如,在農村各地搭建了農具共享空間、塆組協商議事中心、垃圾分類處理站、老年人活動室、四點半學校等;在城市各小區搭建了協商議事廳、共享羽毛球場、幸福食堂、兒童活動室等。四是共同的行動。共同締造的核心在共同。共同不僅體現在“五共”行動路徑上,而且體現在通過群眾共同參與創建新的“熟人社區”,增強群眾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培育一致認同的社區文化與制度規范,形成社區生命有機體。共同締造以人居環境整治為突破口,在發動群眾共同參與清理房前屋后垃圾、拆除私搭亂建的過程中,激活了群眾對生活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并在共建共管的行動中進一步密切彼此之間的社會聯系,重建城鄉“熟人社區”。總之,凝聚共識、建立共同性社會關系、塑造共同的價值認同是共同締造“共同”理念的中心內容。共同締造的價值就在于在多元化的社會中塑造多層次、彼此交叉聯系的共同性,以共同性聯結多元主體,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會有機體。
(四)共同締造在“橫向到邊”中促進了社區共同體生長
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抽象的目標,更是具體的實體。社會治理共同體應該是具體的、特殊的,以一定治理空間或載體為承載。城鄉社區則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單位。社區社會共同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根本基礎。在基層社會的意義上,共同締造堅持“橫向到邊”,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將社會建構成為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共同體。一方面是將共青團、婦聯、工會、工商聯等群團組織的組織體系延伸到距離群眾最近的自然塆組、小區樓棟,覆蓋到有特定人群活動的任何一個空間單元,以群團組織聯系特定人群提高特定人群的組織化程度;另一方面以社區精英、積極分子為基礎,積極培育各種社區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愿者組織和社區公益慈善組織等。麻城市在推進共同締造過程中,在村莊不僅培育了“五會一隊”(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五老”調解會、鄉賢聯合會、發展理事會、平安聯防隊)等自治型組織,而且根據群眾的興趣愛好、職業特長培育出了“廣場舞隊、綜合發展委員會、志愿者服務隊”等社區社會組織。群團組織的延伸和社會組織的培育促進了城鄉社區共同體的成長。首先,多樣化的社區社會組織把原本原子化的個體聯系起來,增進了社區成員之間的橫向社會聯系,使每一個成員都至少有一個社會組織歸屬,提高了社區社會的橫向組織化程度。其次,以社會組織為基礎,群眾對所生活社區的認同感、熟悉感和歸屬感增強,更加愿意關心和關注社區發展,也更加愿意參與社區建設。最后,以社會組織所開展的社區公益活動、社區自治活動為載體,群眾作為社會組織成員積極參與其中,強化了服務意識,培育了社區公共精神,在參與和服務中也提升了治理能力。總之,共同締造在“橫向到邊”的社會組織建設中,通過組織化、服務化創建了一個彼此緊密聯系的“熟人社區”,群眾在活動參與中密切交流,增進認同感,塑造了社區公共精神,推進了社區共同體的成長,夯實了城鄉基層基礎,為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創造了厚實的社會基礎。
(五)共同締造探索了共同治理的公共治理行動新路徑
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不僅需要結構的支持,還需要發揮行動者的能動作用。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狀態。共同締造以“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為行動機制,聚焦于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格局,引導和鼓勵多元主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全過程,形成了基于共同體的共同行動范式,超越了西方國家基于個人主義的集體行動范式。
首先,多元主體均構成社會治理的主體。在主體層次,共同締造將政府、群眾、群團組織、社區社會組織、經營主體(在村里的企業家、股份合作社等)、來村游客、在外新鄉賢、流動黨員等都視為共同締造的主體力量。村級黨組織或通過正式聘用、簽署合作等機制,或通過組織化機制,如鄉賢理事會、綜合發展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等,將他們吸引到村莊建設中來,貢獻智慧,形成村莊建設的合力。其次,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締造追求的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維度的參與,而是多元主體的共同性參與。在具體的治理事務中,多元主體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參與。相關聯的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有充分的話語權,既可以表達利益訴求,又可以積極提供治理思路,更能參與治理的過程。為了激勵農民群眾共同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各地創新出了“積分制”機制,以治理積分的形式激勵農民群眾參與小事治理、門前治理、公共場域治理,以實質性的參與形塑了社區自治共同體。再次,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全過程。治理是一個過程,涉及議程建立、決策、執行、評估等多個環節。共同締造的參與不僅是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而且是全過程的參與。多元主體要共同參與治理過程的所有環節,每一個治理環節都堅持做到共同謀劃、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共同監督,最終實現共同評價和共同分享。全過程參與是共同締造的行動本質。最后,多元主體在合作中參與社會治理。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共同締造不是同等性參與,而是基于平等、協商、合作的差等性參與。在具體的治理情境下,多元主體根據自身能力和優勢來決定參與內容,如“出錢、出物、出力、出地、出人、出智、出資源”。只要是能夠有效推進治理的任何形式、任何內容的參與都被積極鼓勵和允許。總而言之,共同締造塑造的是一種共同治理的社會治理形式,極大地豐富了公共行動的內涵與形式,在實踐和理論上形構出了新的治理范式。
(六)共同締造以體制機制創新形塑上下互動的治理結構
政府部門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成員。由政府推動的共同締造是一項活動,但又不止于活動。共同締造是一種治理的理念和治理的方法。所有的基層治理事務都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思路展開,并在深入推進和拓展中發現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在運行中的障礙與制約因素,并由此牽動“縣—鄉—村”的體制機制改革,建立更加順暢的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在體制創新方面,共同締造圍繞“組織下沉、服務下沉、資源下沉”,一是在“縱向到底”中建設黨組織全面領導鄉村治理的領導體制。二是在“橫向到邊”中提升社會的組織化水平,激活城鄉社區社會,著力構建黨建引領社會治理的組織體制。三是通過服務事項、服務人員、服務權力的下放以及群眾訴求的向上傳遞,建立更加便捷、精細的服務型體制。四是以“以獎代補、多元動態績效考核、減負賦能、信息流通、數字評價”等為內容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型體制。在機制方面,共同締造強調通過機制創新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有效。一是活動機制。活動是聯系社會成員的載體。美好環境是共同締造的主題活動,但并不僅限于此,一切與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相關的治理活動都要運用共同締造的理念和方法。二是行動機制。在將共同締造貫穿到所有的治理事務中時,要結合實際,創新“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的具體機制,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創新整合機制、協商議事機制、參與機制、表達機制、溝通機制、互動機制、吸納機制等,以“共識、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的有效機制實現社會治理的“共治”。從具體實踐來看,湖北省鶴峰縣、紅安縣、安陸市等地積極推進司法下鄉,主動聽取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并與人民群眾共同謀劃方案,共同解決基層社會的矛盾糾紛。麻城市龜山鎮建立了制度化的“兩代表一委員”下沉塆組的機制,促進了縣、鄉、村三級互動式治理結構的形成。湖北省枝江市積極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群團組織體系和組織網絡,組織基層群眾積極參與治理。
當然,還有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民政部門、就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在具體工作中都積極采用共同締造的理論和方法,建立了“資源能下、訴求能上”的雙向互動式治理結構。由此可見,共同締造通過將共同治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到所有的社會治理事務與治理事務的全過程之中,打通政府和民眾、政府條塊之間的阻隔及障礙,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社會治理體制。
四、共同締造: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有效路徑
共同締造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縣域實踐,深刻體現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內涵,為縣域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提供了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論和實踐論。自2022年6月以來,湖北省共同締造的實踐證明,共同締造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有效路徑。
(一)共同締造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有效方法
對于基層治理現代化而言,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目標,也是過程。社會治理共同體不是自然而然就會形成的,需要政府和社會成員的共同建構。建構是一種人類行為,需要一個過程,也需要有效的方法和切入點。以“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為行動路徑的共同締造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提供了一種有效方法,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論和實踐論。
在認識上,共同締造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注入了“共同”的理念,從主體論的角度轉變政府主導社會治理的固有認知,倡導一種共同治理的理念。共同締造是在堅持大社會觀、大治理觀下追求共同治理。政府和包括民眾、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經營主體等在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以及經濟社會組織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成員,不僅負有治理責任,而且都應該最大程度地參與社會治理。對于政府而言,要認識到有效而善治的社會治理在集聚社會力量參與的基礎上更容易實現;對于社會而言,要認識到社會治理有效關乎自身的利益,自己的高質量參與必然促使利益的最大程度實現。在認識論上,共同締造的實質是讓人們認識到“社會治理關乎我們共同的利益,我們有責任有義務共同參與”。
在方法上,共同締造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科學方法。共同締造的實質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政府與多元社會主體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標達成共同治理的共識,通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和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等具體的行動方法,構建一種共治的共同生活狀態。共同締造的方法論是在社會治理的每一個環節中塑造共同性,凝聚共識和公共精神,以最大程度的共同性聯結最多的社會主體,形成行動一致的共同治理。只要是與人民群眾有關的任何治理事務,都可以運用共同締造的方法。這一方法的核心是“我們共同謀劃、共同行動、共同治理”,而非傳統的“我對你進行治理”和“我怎么治理與你無關”。
在價值上,共同締造的特質是塑造公共精神。共同締造通過黨員干部下沉,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和機制,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凝聚群眾,以群眾訴求為社會治理的起點,以群眾智慧、群眾力量、群眾態度作為社會治理的動力,以群眾共享作為社會治理的追求,激發群眾參與活力,塑造群眾精神,最終形成穩固的公共精神共同體。同時,通過創新制度體系,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共同價值和群眾精神,形成制度化的共同治理共同體。在價值論上,共同締造的本質是以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式的治理行動來實現大家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即倡導這樣一種普遍性價值,人民群眾的美好幸福生活由黨帶領人民群眾共同創造。共同治理是共同締造實踐背后的理論意蘊。共同締造是新時代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創新實踐,生成了“共同治理”的行動范式和理論范式,超越了西方理論界建立在個體主義基礎之上的集體行動的治理范式,具有獨特的治理價值。
在理論上,共同締造是統一性社會治理制度與多樣性社會治理機制的統一。在實踐中,共同締造追求統一的行動理念、行動路徑和行動目標。以“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為統一的行動要求,在多元主體的共同行動中形塑公共精神,進而聯結成穩定的治理共同體,是共同締造的統一要求。但是,具體如何實現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在形式和機制上則是多樣化的。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創新具體的治理機制,以切實有效的機制支撐共同治理的價值和行動。
(二)以共同締造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基本條件
湖北省共同締造的實踐證明,共同締造是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有效方法,具有普遍性價值。作為一種方法論,以共同締造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還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黨組織領導。正確理解共同締造所倡導的“縱向到底”,它是指將黨組織體系和政權組織體系延伸到距離人民群眾最近的生活層次,將人民群眾完全納入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一體化進程之中。在這個基礎上,在黨組織的全面領導下,運用共同締造的價值理念和行動方法,引導和發動多元主體共同努力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中國式現代化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大方向,只有堅持在黨的全面領導下建構社會治理共同體,才能真正體現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深刻內涵。二是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共同締造的本質是新時代群眾路線的創新性實踐。黨領導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也要在踐行群眾路線中進行,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創新群眾工作方法,真正發動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凝聚群眾共同參與社會治理。黨組織和基層政府在深入城鄉基層社會開展群眾工作中要不斷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與群眾工作機制,進而建立制度化、常態化的群眾工作體系和群眾工作機制,塑造鮮活的、昂揚向上的群眾精神面貌,進而催生共同治理。三是“共同”理念方法的全方位運用。“共同”是共同締造的核心。在社會治理的各個環節、整個過程以及所有事務中,都要始終堅持政府與社會多元主體基于共同的善治目標共同參與、共同謀劃、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共同評價、共同分享,以共識為基礎共同行動。共同締造的實質就是在不斷塑造共同性中建構共同治理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四是社會有機體的塑造。社會有機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前提基礎。要積極培育城鄉社區社會自治組織、社區志愿者組織、社區工作者組織、社區慈善組織等,增強人民群眾之間的橫向社會聯系,提高社會的組織化程度,賦予社會自我運轉和自我治理的能力,塑造一個有機團結的社區共同體。五是以制度建設固化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同締造終極價值是在體制機制創新中塑造和固化社區公共精神。不僅要以治理活動為載體,以利益關系將“你”和“我”聯結起來,更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用制度將“你”“我”“政府與公眾”“黨組織與群眾”凝聚起來、固化起來、穩定下去,進而形成一個具有生命力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副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治理現代化研究》2023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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