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鄉鎮行政區劃和村級建制調整改革的“后半篇”文章,下好鄉村振興和基層治理的先手棋,需要推動鄉鎮各類行政權力事項運行再落實,盤活機構編制資源,配齊配強干部隊伍,充分發揮干部在基層一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銜接的大背景下,本文以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L縣為例,就目前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所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方向進行分析。
一、目前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存在的幾大問題
基層干部招任渠道窄,專業對口性不強。現行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選拔考試中,鄉鎮招錄考試多以“三不限”為主,上崗后所負責的工作范疇與自身所修專業關聯性不大或完全不相關聯,且存在政事不分現象。事業編制干部管理方面,相較行政編制人員擁有更靈活、低成本的晉升渠道,在編在崗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五類人員”考試,而行政編制人員在最低服務期滿前無法再參加任一招錄考試,同時,期滿后各類遴選考試的條條框框限制愈發嚴格,晉升渠道小、機會少,加之選拔類考試并未完全沖破“全日制”桎梏,使得高校畢業生多不愿意報考鄉鎮公務員,鄉鎮成為報考行政單位“末位選擇項”。
鄉鎮干部管理流于形式,干事創業積極性不高。崗前培訓方面,內容籠統且具普適性,與基層一線工作特殊現狀匹配度不高,有業務下放權的部門缺少日常蹲點式業務培訓,對培訓結果運用的考核較為呆板。同時,新晉干部指定專人培養流于形式,對年輕鄉鎮干部重視度不夠,加之受限于本鄉鎮領導職數,行政區劃調整后鄉鎮年輕血液晉升競爭更加激烈。現行激勵機制無法充分調動干部工作的積極性,雖相繼出臺年終目標考核、月工作記實、季度考核等多種考核手段,并將領導干部考核與一般干部考核進行區分,為一般干部提供更多評先評優機會,但在實際內部考核中干部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沒有很好地將考核結果運用起來,激勵機制不健全,致使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不高。
基層治理權責不對等,擴權賦能初衷背離。派駐機構多、垂管機構多、鄉鎮統籌力量不夠強,縣級機關壓責任、壓任務至鄉鎮一級。鄉鎮執法隊伍不健全,對市場監督、綜合治理及交通秩序整治束手無策,僅能通過宣教方式規范運行。業務考核不斷泛化,這些作為考評的重要內容依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核定,不具備執法能力卻又在年終績效考核中承擔著“挨板子”風險的鄉鎮苦不堪言。同時,材料考核、文字考核加重鄉鎮的負擔,有限權力下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進而導致了鄉鎮干部對擴權賦能的理解偏差,認為是加重工作量的開始。
基層黨組織架構不完善,村級后備力量流失嚴重。鄉鎮、村、村(居)民小組三級黨組織架構不完善,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共享、陣地共建、活動共辦落實不到位,村級班子成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在定向招錄考試中面向優秀村干部(社區)干部,要求為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主任,未考慮其他村常職干部,工資待遇上不去、招錄考試沒資格,導致村級后備力量流失嚴重。
二、優化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的幾點思考
編制資源聚焦活化利用。牢牢把握適度原則,以空編集中管、依事增減編的動態管理機制,優化鄉鎮、街道辦之間的橫向調整與交流,做到用編先評估,優化下報上批程序,余缺平衡。編制數量分配上,可依據鄉鎮所轄總人口數、地區生產總值、幅員面積、基本管理職能,并結合民族、語言、風俗習慣等特殊因素綜合考慮。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利用鄉鎮機構編制資源配置“杠桿”將編制資源分配至發展過程中最急缺的部位,同時綜合今后發展側重點與難點,助力鄉鎮從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完美銜接,更好地滿足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對機構編制的要求,科學配置,切實激發鄉鎮行政效能,降低人員結構優化的行政成本。
績效考核著眼聚能增效。控量作為基礎性工程,是調用鄉鎮編制資源“蓄水池”的前提保障,績效考核是建制調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強有力的助推器。下一步,應當以如何提振鄉村振興和新農村發展主力軍“士氣”為切入點,用好基層人才引進及行政事業編制人員招考政策,拓寬干部選拔任用和晉升渠道,讓鄉鎮一線干部吃下“定心丸”,充分發揮在鄉村振興建設中的主觀能動性和干事創業積極性,提振鄉村經濟發展,推進基層社會治理。
完善派駐機關個人評定考核。建議賦予鄉鎮對上級派駐機關的人事調整建議權,將鄉鎮黨委、政府考核機制中增添對駐鄉鎮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雙考核”制度,即派駐機關考核與派駐所在地鄉鎮黨委、政府考核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現行考核中,對派駐機關的考核并非是對派駐工作人員的個人考核,而是對集體的考核,因考核結果存在聯動性,從而使派駐人員在考核中以單位為庇護所,未受到駐地單位對其在派駐期間表現的評定,也不會因為在職期間的表現受到相應獎懲。
建立健全鄉鎮激勵機制。鄉鎮資源配置上要從如何留住人、會用人下手,以提升干部認同感和獲得感為發力點,避免形式化考核、教條式打分行為,真正做到強鎮、減負、放權、賦能,避免工作任務量的兩極分化,同時在日常業務培訓上,多設置有實用價值的課程,讓鄉鎮干部成為百姓滿意的“人民辦事員”。
(作者單位:四川省德昌縣巴洞鎮人民政府;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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