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該《方案》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村改革發展指導原則的具體化,明確了未來五年農村改革的方向、重點、底線等重大問題,必將從全局上更好地指導和協調農村各項改革,增強各項改革之間的銜接配套,最大限度釋放改革的綜合效應。相對于既往的法規政策規定,《方案》在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方面有兩點重大突破,必將對新形勢下的農村治理產生重要影響,也為創新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自治單位需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村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單位,其下設有若干村民小組,行政村的區域往往涵蓋若干自然村。《方案》提出在有實際需要的地方,依托土地等集體資產所有權關系和鄉村傳統社會治理資源,開展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這一規定是對村民自治的突破,更加符合農村社會治理的現狀和規律。在我國,行政村的設置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理念,就基層農村社會而言,行政村往往打破了自然村既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交往形式,在現代社會治理體系下,不利于激發村民的主體性和自覺性。一些自然村落,基于親屬血緣、經濟利益等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生活共同體,將自治權交給這樣的共同體,無疑有利于將村民自治提高到新的水平。
上述改革試點必將對農村村級治理模式帶來重大影響。與此同時,隨著改革的推進,也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模式提出了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服務的供給是按照自上而下的行政體制層層傳遞的。包括鄉村公路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等都是以行政村為單位配置的。在很多居住分散的農村,尤其是山區少數民族地區,行政村由若干相對分散的自然村落組成,原有的公共服務供給的終端一般都落在行政村的村部,常遠離一些村落的生活半徑,失去了公共服務應有的輻射功能。為了與上述改革相同步,在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模式上也需要采取相應的改革。提供均等化、普惠性的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遵循人人平等的價值理念,為此,應該打破公共服務供給以行政村為終端的單一模式,按照《方案》的基本精神,在居住人口達到一定數量的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布局公共服務終端,讓公共服務更好地貼近群眾需求,讓群眾就近就便享受公共服務。
村級“政經分開”治理模式為完善村級社會治理體制提供了契機
長期以來,村級“兩委”既肩負著對接黨委政府的村級公共事務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又直接經營管理村級集體經濟,在實踐中出現一些弊端。首先,“政經合一”的方式分散了“兩委”的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的資源,不利于村民自治事業的健康發展;其次,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的運作對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相互關系進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政經合一”的模式不利于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此,《方案》規定“在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組建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地區,探索剝離村‘兩委’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開展實行‘政經分開’實驗,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行機制。”這種新的治理模式既為農村集體經濟的大發展減少了體制約束,又為提高農村村級治理水平釋放了改革活力。
隨著村級“兩委”“政經分開”治理模式的推進,一些外來投資者、經營者必將參與到村級經濟社會事務活動中來,為原有村級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隨著村‘兩委’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的剝離,必將激發集體資產經營者參與村級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此,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順勢而為,更好地健全農村村級治理新體制。
作者單位:湖南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15年11月28日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