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通報了6起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兩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這6起典型案例包括: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李許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劉永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楊現濤、袁朝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廖長年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柯文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
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中,郭可存因拖欠農民工工資11.8萬元被起訴,經法院調解并先后兩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農民工一方隨后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法院給予立案并對郭可存予以逮捕。法院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訴。執行法院已對申請執行人劉大龍等農民工司法救助2萬元。
另一起案例中,被執行人楊現濤在執行過程中建蓋新房并裝修房屋,被執行人袁朝玉在銀行有一定存款,又為包工頭,有固定收入,兩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拒絕報告個人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在向公安機關控告無果后,依法以自訴的方式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審理期間,楊現濤、袁朝玉的家人積極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一次性支付6.6萬元,執行案件予以結案。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袁朝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楊現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說,這6起典型案例在追訴程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條件,按照自訴程序立案審理,緊扣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和認定,在刑事處罰上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處罰原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他同時表示,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7月實施以來,各地法院積極實踐,通過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審判,促使執行案件全部或者部分得以執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中國鄉村發現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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