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不少地區的農村正在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嘗試與實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進一步的制度建設,也在探索中。筆者認為,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農地抵押貸款制度,有可借鑒之處。
日本、臺灣地區農地抵押貸款制度的比較
貸款主體。1.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農業協同組織的基礎之上,日本政府組建了完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從構成上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由基層農協中的信用合作組織、都道府縣的信用聯合會、中央的農林中央金庫3個級別,在實際抵押貸款操作過程中,3個級別組織的融資功能互相獨立地發揮作用。
2.臺灣地區。臺灣農會信用部是開展農村土地抵押業務的貸款主體,臺灣農會信用部與臺灣農業金庫、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共同構筑了臺灣的農地抵押貸款金融體系。
農地融資模式。1.日本。普通農民可以通過入股形式加入基層農協,基層農協又以入股形式加入信農聯,信農聯再以入股方式加入農林中金。在開展農地抵押貸款業務時,首先,日本農林中央金庫貸款給都道府縣的信用聯合會,由都道府縣的信用聯合會再貸款給各級基層農協,最后由各級基層農協貸款給農民。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加入農協協會的會員在申請貸款時,無須再額外提供抵押擔保。另外,基層農協所有工作均不以盈利為目的,日本政府部門還會給以一定數量的補貼。
2. 臺灣模式。農民主要通過兩種渠道申請農地抵押貸款,一種是向農會信用部提交貸款申請(只有農會會員才有資格),另一種就是向臺灣土地銀行等農業貸款機構組織提出申請。臺灣農地抵押貸款模式的獨特之處就在于農民可以申請農業信用保證貸款,通過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代為提供擔保,當抵押貸款逾期時,農業貸款組織就可以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出申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代為清償。
資金來源。1.日本。2001年以前,日本以郵政儲蓄資金為主要來源。2002年以后,日本郵政民營化改革開始實施,于是養老金、日本政府財政投資也開始成為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資金的重要來源?,F在,日本農協的資金來源更加廣泛,主要包括:農民、基層農協、信農聯、農林中金之間的存款與入股費用。
2.臺灣地區。除了自有資金(資本金、盈余和公積金)外,主要資金來源為吸收存款、借入資金與承辦轉貸。其中,吸收存款是臺灣土地銀行運作資金的主要來源,借入資金有三種渠道,即向“中央銀行”貼現、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向政府組織借入。
相關配套政策。1.日本。為了促進農地抵押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臨時利率調整法》等一系列與農地抵押貸款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保護了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相關主體合法利益,提升了農地抵押貸款授權信用度。同時,日本政府還根據本國實際制定了一整套翔實、可操作性強的風險防控機制,為日本農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2.臺灣地區。為加強土地抵押權的安全性,一是嚴格貸款資金的使用范圍。貸款必須密切配合臺灣當局所制定的財經、農業、漁業相關政策與規定,鼓勵將資金用在大力發展農會及合作社,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繁榮農村經濟等方面。二是嚴格限制貸放對象。合作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僅對社員或所轄區域內會員發放貸款,并對發放貸款的具體用途、數量額度與期限進行嚴格限定。
日本、臺灣地區農地抵押貸款制度的經驗借鑒
完善立法,為農地抵押提供法律支撐。我國現有法律,均對農地抵押行為有著十分嚴格的限制,這主要基于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來考慮的。然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具有一定可轉讓性、財產價值性,已完全達到了作為抵押擔保物所必須具備一般要求。從邏輯上講,既然能夠允許農村土地經營權在不同經營主體之間進行有序流轉,那么就不應該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行為進行限制。因此,要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針對性修改、完善,賦予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平等的權利,真正還農戶完整的土地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利,最大程度釋放農村土地潛在市場價值。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金融機構本身市場經營主體,必定會在營利性、風險性之間尋求平衡,而農業生產具有風險高、投資收益期長等特點,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有很大風險。目前,可以考慮增加一部分再貸款用于土地銀行業務,待條件成熟之后,適度放開土地債券,與此同時,在利益補償方面,還可以給金融機構在稅收減免,免交所得稅等方面優惠。同時,應積極引導廣大農戶積極參與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中來,通過農民互助與政府支持的方式保證農民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建立適當的農地抵押貸款運作機構。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銀行。政策性土地銀行可以在國家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全面監管下開始業務,也可以委托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相關金融組織開展抵押貸款業務。同時,政策性土地銀行機構還要負責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后期監管方面的工作,以減少貸款費用與信用風險。
二是引入風險補償機制。針對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不足的實際情況,可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拿出一定數額的財政資金籌建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當抵押貸款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償還時,可以從風險補償金列支,按一定比例補償金融機構相關損失,保持金融機構投放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促進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一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建立涵蓋農民、農業企業、家庭農場等相關主體的信用檔案,并實現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征信機制對農地抵押貸款人的激勵與約束作用,進一步降低農戶土地經營權融資成本、融資風險。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引導。如:可以通過適當放寬此類貸款準備金率,直接減免金融機構相關稅費率等方式,調動其開展抵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通過利息補貼等相關措施加大對抵押貸款的獎勵力度,以降低農地信貸市場的交易費用。
三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弱化農地經營權的生活、養老等基本保障功效,把更多農戶從對農地經營權全面依賴狀態下解放出來,建立全面覆蓋農村、與城鎮統籌的農民失業保險機制及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者供職于河南財政稅務高等??茖W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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