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在中國農村,內生于農村自身地方性知識認同基礎上的行為規則,是農民本土性思維邏輯的一套完整體系。而這套體系的摧毀與重構過程,則構成了反映農民思維邏輯的關鍵性場域。對這一過程的觀察與詮釋,對于我們理解中國農村、農民的行動邏輯,具有重要的現實性意義。作者通過對暑假期間三次抗旱的參與性觀察,從“搶井”這一傳統性規則破與立的視角切入,分析認為中國農民的行動邏輯是建立在地方性權力(這里的地方性權力主要是指親族勢力)參與下的以道義為表層的個體對理性的攫取。
1、道義支配的讓渡
作者的家鄉位于華北豫東平原,村莊距離縣城36公里。村莊中有王、劉、張、瞿四姓。因地處省市交界處,地方行政權力滲入較少,因此還保留著濃厚的鄉土性規則。“搶井”便是其傳統性規則之一,13年夏天,作者家鄉出現了持久高溫干旱。在這次“搶井”抗旱過程中,遵守了幾代人的“搶井”規則,很快被另一條新規則所替代,在規則替代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出現,使得這場規則更替背后的農民行動思維邏輯顯得更為清晰明了。
在作者的家鄉搶井澆地有一套默認的規則,即每當澆地用水井時,村民一般會選擇在前一天的某個時間點,把具有象征性的“竹筐”或者“竹籃”蓋在井口上,代表這口井已經有人搶先占用。第二天便可順理成章的使用,即使第二天其他人提前趕到,他也必須主動讓出,除非先占用者答應讓對方首先使用。當問起村民這條規則是什么時候開始的,他們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啥時候開始的,就知道在我爺爺的爺爺……(長輩)的時候,就這樣了”。這條規則一直被遵守到今年夏季的第二輪抗旱前。
第二輪抗旱開始初,先后發生了幾起事件,使得遵守幾代人的傳統“搶井”規則迅速崩潰,代之而興的是又一新規則。而這條新規則的建立,使得社會性的“道義”選擇與“理性競爭”邏輯關系之間出現了微妙的轉變。這套行動邏輯關系讓渡的背后向我們折射的是隱性存在的地方性權力對農民行動邏輯的影響。
事件一:在第二輪澆地開始后,村民張、王兩家,因“搶井”鬧起糾紛,后果雖然不嚴重,但卻具有特殊性意義。首先是依照傳統性規則行事的王某,被開車提前趕到的張某拒絕讓出水井的優先使用權。其剛開始的理由是:他也在這口井上放了竹籃,而且放的比對方要早,當被證明出他在撒謊時,其又改口說,如今放竹籃或者竹筐已經不算數了,只有車才算數,誰家車先到,誰家就可以首先使用。其最終結果是王某沒有獲得水井的優先使用權。
事件二:村民之前按照傳統分別在水井上各自放了具有象征性代表的“竹筐”或者“竹籃”。但排在后面的張某,乘著劉某回去開車的空間,自己卻先開始澆地,當劉某趕到時,張某拒絕讓出水井,其理由是:“我車先到的,雖然東西是你放在我前面,但是你不來用,還不叫別人用啊。”結果是后排隊的張某先使用了水井。
事件三:王某首先去看井何時空閑,之后回家開車,并未放任何具有代表性的物件;而在王某回家開車之際,劉某卻把竹籃放到了井口處,之后王某先于劉某把車開來,當井空閑時,劉某拒絕王某先使用,其理由是自己首先放的竹籃,所以自己應該先使用。在這里竹籃又被作為象征性代表開始發揮其作用。結果是王某最終選擇了放棄,選擇了另一種應對方式“搭伙”。
這三起事件發生的背后存在著一個共同性的關鍵因素,既作為規則顛覆者的張某以及重塑規則的劉某均是在村莊中親族勢力較強者,而選擇退讓者多是村莊中親族勢力較弱者。在此之后,村民在“搶井”時,多數開始依據車來排隊。但是“竹筐”或者“竹籃”卻并未隨著其舊規則的破壞帶來的象征性作用的消失而退出,卻被有些家庭保留了下來:他們選擇先放“竹籃”,然后再開車,車與竹籃同時存在。一旦出現某一方依仗家族勢力施壓時,村民則通過這兩種選擇應對。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為弱勢的一方,在規則更替時,他們會通過多種選擇來保護個體性利益,以求得避免個體性利益受傷害,最終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優或者最大化。這種看似理性化的選擇背后,向我們折射的恰是隱性存在的地方性權力對農民理性行動邏輯的影響。從三起事件中我們看出在規則的破壞與重塑過程中,地方性權力起到決定性作用,他們依據自身勢力在不同場域內建構滿足于個體性利益最大化的規則,而弱勢群體則是在其規則已定的前提下做出的理性選擇來滿足個體性利益。這種理性選擇是在地方性權力參與下的應對策略中做出的,而非個體性的真實理性選擇,親族群體的強弱才是決定在行動選擇中理性參與程度高低的重要性因素。另外在村莊當中,由于水井分布與行政區劃原因,有些水井難以兼顧邊界的土地,因此,靠近邊界地區的土地所有者,選擇合資打井,其用井原則是“誰拿錢誰有優先使用權”,但總會在用井高峰期,出現沒有出資者拒絕讓出使用權的事件,這令合資者非常惱火。
王某:“本來說的誰不兌錢,打的井誰就不能使喚,可是你看**,每次他都在我們前面使喚,我們兌了錢,還不如他。”
張某:“你叫他先使喚的,你要不叫他使喚,他使喚試試。”
王某:“誰叫的使喚了,你去了他正使喚著呢,你咋說?
張某:“啥咋說,給我讓出來,我先使喚。”
王某:“你現在說的牛,到時你試試啊,他不讓你咋哩他。他就跟你不講理了。”
張某:“他敢,他憑啥不讓啊。那是你,要是我他不讓試試,我說讓他讓他連一句話都不敢說。”
王某:“我可沒你牛啊,你們弟兄們多扛事啊。”
作為同等合資者的身份,親族勢力強的更能在理性競爭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優先權,而親族勢力較弱者即使在自身掌握優先權的前提下,也很有可能被排擠出理性選擇之外。針對這種情況親族群體較小的合資者一般會選擇在公開場合討論,但卻不點名道姓,他們會通過所謂的“話外音”向沒有出資的使用者發出批評。這種“軟規則”的行動邏輯選擇,所扮演的角色恰是村民自身對規則的明確與再生產,其作用之大,成為了村民很多規則維系和再生產的表達方式和渠道,成為傳統上制約強親族的有效話語。當農民行為的理性化加劇演變,理性化思維很容易借助親族權力撕裂傳統規則,進而重塑社會結構,造成鄉土社會的裂變,進而演化出極端理性的鄉村社會形態。
2、理性的變相攫取
與繼替規則相伴產生的是理性的變相攫取,其表現是新的“搭伙”形式再生。生產面上的“搭伙”行為作為集社會性與生產性于一體的研究視角,張思將其歸結為一種“農耕結合”的研究形式。所謂“農耕結合”具體是指同耕作、收獲等農業生產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各樣的社會結合或關系,包括:(1)勞動力、役畜、農具的相互融通和共同使用;(2)勞動力、畜力的各種形式的交換;(3)役畜、農具的借用;(4)無償的勞動援助;(5)役畜的共同飼養和利用等。而在這里“搭伙”指的是兩家或者多家聯合,共同使用一家或者合資購買的生產工具,對于公共物品只要一家擁有使用權,則“搭伙”的另一方或者多方均可受惠。這種“搭伙”在村莊中不僅表現在農業生產中,還存在于日常生活中。這種“搭伙”是眾所周知的,并得到了鄉民的普遍認同,我把它稱為“明搭”。當下隨著經濟條件好轉,生產工具普及,這種“明搭”在村莊中逐漸減少。然而這種形式卻在這次規則更替中獲得了新的衍生。我把這種新的衍生形式稱為“暗搭”,所謂“暗搭”是指其中兩家或者多家并沒有明確的搭伙關系,而且兩家在日常生產中,各具一套完整的生產工具,只是在某些臨時場合選擇“搭伙”,其“搭伙”方式也與“明搭”存在明顯不同,其表現是自己不用出具任何生產性工具,而是完全使用另一方的生產工具,日后以現金或者其它形式償還。這種“暗搭”者之間多為關系較為親密或者有直系血緣關系者。且這些“暗搭”的前提是雙方目的相同且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用井時兩家土地緊挨)。而之前的“搭伙”不完全或者不需要存在這種一致性。
“明搭”則多是出于搭伙雙方或者一方的生產工具不齊備或者勞動力不充足,為提高效率節約時間和資本而做出的理性選擇。“暗搭”雖然搭伙者是出于理性選擇,而被搭伙者則往往不是。其原因是在“暗搭”結束之后,搭伙者往往不考慮被搭伙者的時間、勞動力以及生產工具的磨損,而是以直接消耗作為支付的最終依據。這種付出與回報之間會出于人情、面子或者算計方式等差異,而出現虧損。這種虧損又大部分由被搭伙者所承擔。對于搭伙者是出于理性做出的選擇;而對于被搭伙者來說,這顯然是非理性的。這種非理性的行為背后是否是我們所描繪的道義邏輯呢?作者觀察后認為這顯然不是,這是雙方共謀的結果,當一方陷入理性禁區時(如先來后到的秩序形成,后來者無法改變秩序時,便選擇“暗搭”),為突破理性禁區,“暗搭”成為一種攫取理性的手段,而不是道義的考量,表層道義成為了掩蓋理性攫取事實的面紗。
結論
通過對集社會性與生產性相結合的“搶井”、“搭伙”規則繼替的參與性觀察,作者認為中國農民的行動邏輯是建立在地方性文化基礎之上的道義面紗下的理性攫取,這一認知邏輯得以產生的基礎是由于鄉村社會關系的高度累積化造成的以倫理道義為表層的理性選擇結。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索驥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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