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是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現形式。很多人都明白一個道理,凡是老百姓自己能管好的事,公權力最好不要插手;如果村規民約制定得好,對實現農村社會管理意義重大。從記者采訪了解的情況看,凰鳳村村約的實際效果還不錯,能發揮正面積極作用。
從程序維度審視凰鳳村的村規民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村的村規民約經過了鎮政府的修改把關,也得到了村民大會表決通過,制定村約的程序應無疑義。而村約的具體內容,如村委會無權進行行政罰款和是否涉及侵犯隱私,這些則需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程序審查。
但是,農村的問題也有其復雜性,比如不涉及處罰措施,村約就很難有約束力。對于村約中有爭議的問題,下一步需要健全監督審查機制。當地鎮政府應委托法學專家、律師或第三方機構對村約進行審查,如果在檢查中,罰款條款被認定不合適,規定就應得到及時修訂。同時要對村約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督促村民會議清理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條款,堅決制止那些不合法的“土規定”及其對村民權益造成的侵害。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