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我們在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過程中接觸許多時限概念,而在實際過程中,有些執法機構及人員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問題,導致行政主體違反時限規定,面臨因程序不當引起的復議、訴訟和履職不當被追責的風險。因此,我們特邀請相關專家對國土資源執法工作中接觸的一些時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和總結,供大家參考。本期刊登的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涉及的一些時限問題。
《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時限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時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時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的相關時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時限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時限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的相關時限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單位: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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