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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虎:怎樣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

[ 作者:黃小虎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0-08 錄入:吳玲香 ]

一、理清思路

據媒體報道,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人宣稱,解決城市住房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市場加保障”。我認為,這個思路過于籠統。

在“市場加保障”的框架下,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體模式。例如,新加坡模式是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的人通過市場購買高檔住宅;又例如,美國模式是除了保障房外,政府財政支持“房利美”、“房的美”等,向特定收入人群提供信貸支持,這里既是市場,又帶有某種保障的成分;再例如,歐洲特別是北歐國家,除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房,還鼓勵中等收入人群合作建房,在信貸、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不同程度的優惠,也是既是市場,又有保障的成分在里邊。盡管各國具體做法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卻是一致的:把自住性、消費性住房市場與投資、投機性住房市場區隔開來,或者說是把低、中、高檔住房區隔開來,對不同收入人群實行不同的住房政策。

我國目前的模式,是對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此外一律走市場。顯然,這個模式存在重大的缺陷。在我國城市,中等收入人群為數眾多,是自住性住房消費的主體。他們收入雖相對高一些,但仍然承受不了被投資、投機不斷抬升的房價。他們從業的領域遍及各行各業,事業發展和個人發展的需要,也不允許他們把主要時間和精力用于投資、投機房產,加入炒房大軍。但在現行模式下,他們的住房問題難以解決,不能安居樂業。所謂“房奴”、“蟻居族”、“啃老族”、“蝸居族”等現象,皆由此而生。我認為,現在的城市住房模式應當改變,政府解決城市百姓住房問題的思路有必要作重大的調整。除了中等人群以外,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也還沒有明確的政策,也需要作通盤的考慮。

調整思路,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而不能簡單地照搬外國做法。新加坡的辦法好,但我國現在的財力難以承受。美國的辦法似乎力度不夠。比較起來,北歐的辦法更值得借鑒,但具體的扶持力度,也不能照搬。低起步,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力度,可能更現實一些。在統一的思路下,各個城市的具體做法也不宜“一刀切”。

二、完善政策

1 住房供應要多元競爭,防止壟斷

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界探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最終形成的思路是,對存量住房實行“租售并舉,提租促售,以售帶租,小步快走”方針;對增量住房的建造與供應,則是政府建房、合作建房、私人建房和開發商建房并舉。但后來實際執行,卻沒有按這個方針走。原有住房是只售不租,一步到位;新增住房的供應,一度只剩了開發商。改變方針,與當時急于甩財政包袱有很大關系。但這樣做,卻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

本來,租和賣都是商品交換的形式,采用什么形式,應由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西方發達國家的住房自有率,少的百分之四、五十,多的百分之六、七十(也有個別國家達百分之八、九十),仍有很多人依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我們只售不租,使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過于單一,房屋租賃市場長期不能發育,誤導了人們的住房觀念,最終財政也還是要大量補貼。

本來,市場經濟中住房供應應該是多元競爭的,但一段時期內政府不投資了,對合作建房、私人建房也沒有任何鼓勵和引導措施,客觀上是打壓,結果導致開發商一家獨大,處于絕對壟斷地位。原來的無房戶和新增人口,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去找開發商。但他們面對的是一個典型的賣方市場,正可謂“宰你沒商量”。隨著投資、投機日盛,房價節節攀升,形成了房子雖然大大的有,但大批窮人只能望房興嘆的現象,以及消費者補貼投資投機者,收入低的人補貼收入高的人等現象。

后來我們意識到,解決窮人的住房問題是政府的責任,逐漸建立并加強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機制。從改革思路來看,實際是向90年代初的思路回歸。回顧這段歷史,是為了說明如下道理:房價高的根子是壟斷,而開發商的壟斷地位并不是開發商自己造成的,是政府的政策造成的。

保障性住房投入供應機制的建立,使窮人解決住房問題有了希望,應進一步加大這方面的改革力度。但白領和其他中產階級仍在作“冤大頭”,怎樣解決他們的問題?在國外,住宅合作社作為非盈利組織,已有160年的歷史,有很成熟的組織制度和管理模式,是解決人民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我認為,我國也應大力發展合作建房,為此,有必要在土地、融資、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此外,在小城鎮甚至小城市,也應允許私人建房。這些都是9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思路。這一思路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多元競爭,防止壟斷。按照這個精神,還可進一步考慮在條件成熟時,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住宅市場。前提是用途管制、符合規劃。適宜進入住宅市場的集體建設用地,多處于城鄉結合部,因區位條件限制,一般適合建廉租住房(包括外來務工人員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按照上述改革思路,我國的住宅市場將分為幾個層次:政府投入的保障性住房,主要解決低收入人群的問題;合作建房,主要解決中產階級的問題;私人建房和集體建設用地建的住房,可作兩者的補充;以上住房只能用于居住消費,不允許用于投資、投機。至于開發商,則主要建富人居住的住宅和商業地產等,并允許投資和投機。這些高檔物業即使因投資、投機而產生嚴重泡沫,也不會對中低收入人群造成大的危害。當然,開發商也可參與建普通商品房。由于存在其他競爭主體,所建房屋又不許投資、投機性購買,普通商品房的房價就不會失控,開發商也就只能從中獲得正常利潤。

2 積極引導住房需求

安居才能樂業,住房問題關系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決好這個問題,不僅在房屋的供應上要實現多元化競爭,防止開發商壟斷,還要運用財政、金融、土地、稅收等各種手段,積極引導人們對住房的需求。

住房需求,有自住性需求,有投資、投機性需求。發展市場經濟,投資、投機是題中應有之義,房子作為資產,可以成為資本投資的對象。但過度了,就會產生泡沫經濟,造成資源浪費和金融風險。即使住房供應上把中低收入人群與富人切割開了,高檔物業價格飆升,也會對中低檔住房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對于房市里的投資、投機,雖不能簡單地禁止,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而是必須加以節制。例如,投資、投機者完全使用自有資金的很少,大部分要依靠銀行信貸,銀行對投資性購房貸款,應慎重提供并適時適當調高利率。又例如,財產稅或物業稅有利于抑制投資、投機,如果因條件不成熟不能全面推出,可否考慮針對兩套以上購房行為,先出臺臨時性的住房特別保有稅?再例如,投資、投機性購房是為賣而買,獲利的實質是土地增值收益。本來我國已設立了土地增值稅,目的就是抑制土地投機,但卻執行不力。今后隨著所得稅的完善和財產稅的開征,土地增值稅可以取消,但現在還是應當加強征管的力度。

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的住房供應,低端市場已基本切割出來了,但中端市場與高端市場尚未切割開。因此,仍壟斷房市的開發商們與投資、投機客們相結合,勢必不斷推高房價,使中等收入人群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正是目前所發生的情況。這一輪的房價上漲,銀行信貸寬松和各種“救市”政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去年的房市低迷到今年的房價飛漲,我們可以清楚地得出如下判斷:房市投資、投機本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的政策失誤,會把投資、投機推向瘋狂。投資、投機者們所從事的是正常的市場活動,只要資金來源合法,不偷稅、漏稅,不搞權錢交易,就不應對市場的后果負責。該負責的,是我們的有關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政策。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政府對如何調控經濟還在積累經驗,政策出現偏差難以避免,但應及時糾正偏差,避免重復性的失誤。

對于自住性的需求,也應積極引導,所謂引導,更多的是扶持。中等收入人群在住房問題上,面臨多種選擇,可以借貸購買高檔住宅,可以投資、投機,但真正適合他們的,則是購買中檔住宅從而有能力擴大其它方面的消費。引導他們選擇后者,需要有政策的傾斜。例如,按照國際上通行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房資金一般由住戶認股1/3,國家資助1/3,銀行長期低息貸款1/3。住房建成后產權歸合作社集體所有,社員有優先分配權、繼承權和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不能出租和出賣,住房的維修保養由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負責。合作建房目的是自住,沒有開發商利潤,價格便宜,又有財政和銀行的支持減輕個人負擔,加之蓋的房子質量好、配套齊全,自然能夠吸引人積極參加。類似這樣的辦法,我們完全可以參考借鑒。住宅合作社還有一個好處,消費者在設計階段就可介入,根據自己的支付能力和喜好,提出購買多大面積、什么樣式房子的愿望。這樣,合作社可根據社員的需要,設計和建造不同類型的房子,可謂需求引導供應。實際上,住宅合作社不僅適合中產階級的需要,也適合收入水平相對低一些的人群解決住房問題。其實,我國上世紀80年代就已有了住宅合作社,90年代初有關方面還曾出臺了《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住宅合作事業一度呈現了好的發展勢頭,90年代末,全國已有5000多家住宅合作社。如果能夠進一步扶持、引導、規范,本可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但房改全面推開以后,開發商成了扶持的重點,住宅合作事業因此停滯萎縮了。

引導住房需求,銀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現在我們的銀行的房貸政策,對投資、投機約束不夠,對自住性需求扶持力度更顯不足。美國是最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但他們并沒有簡單地把普通百姓的住房問題,完全推給市場。他們的“房的美”和“房利美”,依托政府的財政支持,以優惠的利率向特定人群提供住房信貸,為解決百姓的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也應考慮建立類似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上世紀70年代,瑞典建立了“國家聯合儲蓄銀行和住房聯盟”(HSB),至80年代中期,聯合了3000多個住房合作社,掌握著30萬套住宅。合作社社員在那里存款,符合條件即可分配住宅。80年代中后期,HSB新建的公寓占全國新建公寓的25%。這個經驗,也很值得我們借鑒。

三、加強管理

管理,涉及許多環節,以下僅是幾例。

1 取消預售

開發商良莠不齊,有的開發商其實根本不具備開發實力,卻能在這個行當里賺大錢,一個重要原因是預售制度,使開發商能夠用買房人的錢蓋房,所謂“空手套白狼”。賣“樓花”,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嚴格禁止。個別國家允許,也嚴格規定按工程進度和質量分期付款,購房人對每一期工程都要監督、查驗。我國在發展房地產業初期,為了扶持、鼓勵開發商,允許預售,可能是必要的,但卻不應成為長期的政策。事實證明,現行預售制度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許多混亂,如購買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偷工減料、實際格局與圖紙不符、質量低劣甚至卷款潛逃等,都與預售制度有直接關系,給消費者帶來無窮的傷害與煩惱。即使是奉公守法的開發商,預售制度也容易誘導他們盲目擴張。這樣的制度,沒有理由繼續實行下去了。停止預售,部分開發商可能資金斷裂,拖累銀行,可考慮采取過渡措施,如改一次性付全款為按工程進度和質量分期付款。最終,還是應當按國際慣例,取消預售制度為好。

2 “捂地”要付地租

開發商“捂地”時間加上施工期,一二年也好,三五年也罷,甚至更長時間,按道理這期間的地租應由開發商承擔,但實際上沒有哪家負擔,地價統統攤入房價,由購房者負擔。這樣明顯不合理的事情,該由誰來管,似乎并不明確。我以為,物價部門、建設部門都有責任管起來。

3 公開基本財務信息

開發商的成本、利潤等財務信息極不透明。據有關研究,我國城鎮居民總資產凈值中,房產凈值所占的比重,1995年為43.7%2002年上升為64.4%,之后繼續上升。可見,老百姓一生的大部分心血都投到房子里了。企業到股市融資,要求其必須向社會公開財務信息,以保證股民權益。房子與股票相比,更是百姓的身家性命,為什么房子的信息就不能公開呢?老百姓并不想知道企業的商業秘密,他們只是需要了解成本、利潤等基本信息,所謂花錢買個明白。財務信息不明,稅收也不可能有科學依據,政府有關人員與開發商的關系也就說不清、道不明。誠然,開發商的財務比較復雜,房地產業發展的歷史短,一下子難以建立起完備的財務信息制度。但這件事應抓緊做,不宜久拖下去。

以上,從思路、政策和管理幾個方面,探討了房地產業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這些,都是政府的責任。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汽車、家電可以不買或買低檔的,但住房與糧食一樣,是生活必需品,須臾不可離開。事涉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應切實承擔起人民賦予的責任。、

本文寫于200911月。

(作者系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土地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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