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農村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和各級政府的積極推動,我國的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取得了快速發展。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土地流轉面積達3.1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3.9%,是2008年底的2.9倍。流入農戶的土地面積占流轉總面積的62%,流入合作社和企業的面積占近30%。快速的土地流轉催生了大批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截至2012年底,經營土地面積10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270多萬戶,農業合作社30多萬家,各類產業化經營組織超過30萬個(萬寶瑞,2014)。在我國農業與農村社區高度耦合(陳錫文,2012)的情況下,快速發展的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村社區呈現出何種關系并對其產生什么影響,是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重要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業規模經營一直是我國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并積累了非常豐碩的學術成果。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可以發現,有關農業規模經營的研究主要來自經濟學界,而且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農業規模經營的必要性(韓俊,1998;黃季焜,馬恒運,2000;王誠德,1989;普羅斯特曼等,1996)、條件(劉鳳芹,2006;楊雍哲,1995)、效率(黃祖輝,陳欣欣,1998;羅必良,2000;胡初枝,黃賢金)、目標和尺度(郭劍雄,1996;林善浪,2000;郭慶海,2014)等方面,少有研究集中關注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村社區的關系。隨著農業規模經營的快速發展一些社會學者集中關注了農業規模經營對農村階層結構(賀雪峰,2011;楊華,2011)、農村生產關系(黃宗智等,2012;孫新華,2015;嚴海蓉、陳義媛,2015)、村莊治理(王德福,2012;曾紅萍,2015;焦長權,周飛舟,2016)等方面的影響。雖然這些學者的研究層面多少都與農村社區有一定關系,但仍缺少從整體視角探討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村社區的關系。
鑒于此,本文將運用波蘭尼(2007)的嵌入性理論探討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村社區的關系及其動力。具體思路是,在分析長期以來農業所保持的社區嵌入性的基礎上,系統探討規模經營主體興起后農業經營與農村社區關系所發生的變化,并進而探究其產生的動力機制。
本研究是筆者基于長期調研得出的經驗總結,為了便于分析和表述,本文主要選取筆者及其所在研究團隊長期跟蹤調查的皖南河鎮作為表述對象。皖南河鎮位于長江南岸的沿江平原與丘陵山區的交錯地帶,是江南典型的“魚米之鄉”。該鎮下轄13個村委會和1個居委會,總人口約3.16萬人,共9500戶,其中農村人口約占95%。全鎮總面積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約5.8萬畝,山地5萬畝、水面 1.6萬畝,屬于長江沿岸典型的半山半圩地形。當地農民歷來以務農為生,且主要種植水稻。隨著打工經濟的興起,農業經營形態主要呈現出“留守農業”+“中堅農民”的樣態。2007年以后,該鎮的農業規模經營得以迅速發展起來。總之,該鎮的農業發展狀況在全國尤其是南方農村地區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二、農業經營的社區嵌入性及其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都是一個農業社會。在這種社會,農業經營高度嵌入在農村社區之中。具體而言,農業經營是在農村社區內完成的,農業的經營者大都來自社區內部,而且相互之間進行著密切的互助合作。因此,農業始終是農村社區的農業,離開農村社區農業生產很難完成。另一方面,農業生產構成了農村社區最基本的生產方式,是村民最主要的收入來源,而且圍繞農業生產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構成了維系村落共同體的基本因素。因此,農業生產對于農村社區又會產生正向的反作用。總之,我國的農業經營具有明顯的社區嵌入性。
近年來,盡管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外轉移,農民的務農收入在不斷下降,甚至很多農戶的主要收入都來自非農收入,但是農業經營與農村社區的耦合關系并沒有改變,農業經營依然嵌入在農村社區之中。下面主要以皖南河鎮為例來對此進行說明。
當地在1980年代便有零星的農民外出務工,到1990年代末外出務工勞動力開始大量增加,進入21世紀后,絕大部分中青年勞動力都選擇外出務工。據當地政府統計,2007年河鎮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為6773人,2011達11507人,占到全鎮總人數的36.4%。隨著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增加,農業經營形態也在逐漸發生改變。一方面,老人和婦女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逐漸上升以致成為主要的農業生產者,由于大部分家庭的年輕人和主要勞動力都外出務工,農業就交給了這部分留守群體。有學者將這一經濟形態稱之為“留守經濟”或“留守農業”( 馮小,2013)。這部分群體由于勞動力有限,往往只是耕種自家的承包田,至多兼種至親的土地,因此規模較小,一般都在10畝以下。另一方面,外出務工經商群體將自家的承包田流轉給本組的親朋好友耕種,從而使一部分農戶的經營規模得以適度擴大,他們的經營規模從10多畝到幾十畝不等,其中大部分在20-30畝上下。這些經營主體大都是那些主要勞動力無法外出的中年人。由于這部分經營主體的主要收入在土地上,主要社會關系在村莊里,他們對村莊公共事務和秩序就格外關心,在村莊中起著中堅力量的作用,被有學者稱為“中堅農民”(賀雪峰,2014)。根據筆者對河鎮兩個村三個村民小組的統計,兩類農戶在總農戶中所占比例分別在33%-66%和16%-29%,但他們所經營土地分別占到本村民總面積的31%-73%和27%-69%(孫新華,2015)。
在此農業經營圖景中,雖然農業經營形態較之于此前發生巨大變化,但是農業經營主體依然都是來自于農村社區內部,而且更準確地說基本都是來自于村民小組內部。農業經營主體的內部性對于農村社區的維系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農業為留守群體和“中堅農民”提供了主要收入來源和就業渠道。這兩類群體在務工市場上總體上處于弱勢地位,而農業經營恰好為他們提供了較好的用武之地,使他們可以從中獲得收入和人生意義。這不僅使農業構成了農村社區得以存在的重要經濟基礎,而且保證了農村社區的生產性和活力。其次,農業經營將年富力強的中堅農民留在村莊,為村莊社會秩序的維系提供了中堅力量。在農村人財物不斷城市化的背景下,“386199部隊”成為農村社會的真實寫照,在農村內部保有一定規模年富力強的“中堅農民”對于農村的基本秩序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正如有學者所說,這部分群體“是村莊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最熱心的倡導者,是村莊人情往來最熱情的參與者,是農業新技術、耕作新方法最主動的采用者,是村莊社會秩序最有力的維護者”(賀雪峰,2012)。
正是由于這些農業經營主體都是世代生活于同一社區的成員,他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基于血緣和地緣形成的社會關系,既會在農業生產中轉化為互助合作,又會在互助合作中進一步進行關系的再生產。在農業生產中,盡管很多生產環節已經實現了市場化,比如絕大部分農民在收割環節都是依靠市場上購買的服務,但是在河鎮農民的農業生產中互助合作依然占據重要地位。比如村民小組的水渠維系需要他們共同出工出力,農忙時節的互助、換工更是比比皆是。即使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收割環節也需要其他農戶的協作才可完成,因為地塊極度細碎化的單個農戶很難請到收割機手,而只有一定地塊相鄰的農戶集中收割才便于收割機手進行收割,而且收割過程中也需要這些農戶之間相互配合和協作。尤其是在“留守農業”占據主體的時代,留守群體在農業生產中的相互依賴性更強。其實,農戶之間發生的自發流轉,看似純粹的市場交換關系,但在農民眼里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種互助合作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外出務工農戶外出只是暫時的,他們只是將土地暫時托管給流入農戶,而不使其土地在此期間荒蕪,而流入土地農戶除了支付低廉的租金,還會在其他方面給予流出土地農戶各種幫助。所以,農民的自發流轉主要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總之,農村社區成員基于社會關系形成的互助合作以及在此過程中進行的社會關系再生產,既保障了其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又對村落共同體的維系和強化至關重要。
綜上可見,我國農業經營的社區嵌入性非常明顯,即使是在打工經濟背景下的農民自發流轉中也是如此。農業經營的社區嵌入性保障了農業經營和農村社區之間的良性互動和相互促進,而不至于出現西方農業現代化過程中農村社區迅速消亡的問題(馬克思,1975;韋伯,1997)。
三、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及其影響
2007年以來,河鎮的農業規模經營得到快速發展。2006年,全鎮經營面積超過100畝的規模經營主體只有4戶,經營總面積不過800多畝。而截至筆者結束調查的2014年7月,在短短七年時間,河鎮共產生了近百個經營土地規模在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他們共流轉耕地2.6萬多畝,占到全鎮耕地總面積的近45%。這一變化不僅改變了當地的農業經營形態,而且改變了農業經營與農村社區的關系,使之由之前的嵌入關系變為脫嵌關系,農業的社區嵌入性被不斷消解。筆者將這一過程概括為“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下面,筆者主要從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經營方式和農業生產關系三個層面的轉變來呈現這一過程及其對社區的影響。之所以選擇這個三個面向,是因為這三者是農業經營形態轉變的最主要表現。農業經營主體的變化是農業經營形態轉變的首要表現,而農業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后,也會帶來農業生產方式和農業生產關系的相應變化。一種類型的農業經營主體就對應著一定的農業生產方式和農業生產關系。因此,這三者本是三位一體的關系。
(一)農業經營主體的外來化
正如前文已述,此前河鎮的耕地都是由本村民小組的村民耕種。2007年以后,隨著規模經營主體的興起,當地農業經營主體的外來化傾向逐漸加強,規模經營主體不僅主要來自村民小組之外和行政村之外,而且半數以上來自河鎮之外。表1顯示的是截至2014年7月在當地政府登記的規模經營主體的來源情況,從中可以看出,67個規模經營主體共流轉土地26328.95畝。從規模經營主體與村莊的關系來看,本市老板、本縣老板和客耕農都來自于本鎮之外,他們的數量有23個,占到規模經營主體總數的34.3%,但他們經營的土地面積卻高達13545.77畝,占到流轉總面積的51.4%。然而,實際數字遠不止如此。據筆者不完全統計,在河鎮大概有15個規模經營主體將流轉到手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轉包出去,他們主要是那些流轉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本市老板和本縣老板和少部分本鎮老板以及其他群體。接包土地的全部為來自其他地級市的“客耕農”,其數量大概有40戶,由于轉包雙方是私下交易,并未反映在當地政府的統計之中。因此,河鎮規模經營主體的實際數量大概在100個左右,而來自本鎮之外的規模經營主體數量也在50個以上。即河鎮半數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都來自該鎮之外,而且他們經營著半數以上的流轉土地。
此外,本鎮老板、富裕村民、村干部和中堅農民雖然大都是河鎮本地人,但是他們與村莊的關系則略有差異。其中,成為規模經營主體的村干部和中堅農民原本即主要生活在村莊里且經營著一定規模的土地,其生產生活都主要集中在農村社區內部。而本鎮老板和富裕村民其原本都是從事非農行業,這不僅使他們的經濟收入主要來自村莊之外,而且主要社會關系也不在村莊內部,因此他們與村莊的關系本來就相對薄弱。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相對于原本經營土地的農戶而言,成為規模經營主體的本鎮老板和富裕村民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外來性。而且由于以上四類規模經營主體的經營面積較大,很多時候都是跨村民小組和行政村的,這意味著更多的規模經營主體相對于土地所屬的村民小組和行政村都是外來的。
農業經營主體的外來化給當地農村社區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土地利益的外流。此前,社區內的土地利益均由社區成員分享,而外來規模經營主體進入后將大量土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從而使附著在土地上的大量利益外流到這些外來的規模經營主體手中。這不僅損害了部分社區成員的利益,也破壞了村落共同體的經濟基礎。其次是社區成員的外流。外來規模經營主體的進入,極大地壓縮了依靠流轉其他農戶土地擴大經營規模的“中堅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存空間(周娟,2015),迫使這些年富力強的農民不得不外出就業。他們的大量外流使“386199部隊”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村莊內中間階層進一步萎縮,從而使農村社區的社會結構更加脆弱,村莊社會秩序堪憂。
(二)農業經營方式的短期化
規模經營主體興起后,其農業經營方式較之于原來的農戶也有很大變化,其中一個突出表現即是農業經營方式的短期化。在此之前,耕種自家承包地的農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自然會根據長期經營的需要將用地與養地相結合。即使是流轉了其他農戶土地的中堅農民,由于其與流出土地農戶之間的關系相對親密,而且他們在流轉中除了存在流轉關系還是一種托管關系,因此中堅農民在經營中也比較注意用地與養地的結合。但是規模經營主體與流出土地農戶之間是一種純粹的市場交易關系,因此規模經營主體不會特別顧及流出土地農戶的感受和需要,而主要是按照自己經營的需要進行農業生產。這些規模經營主體之所以大面積流轉土地便是希望在短期內實現利潤最大化,因此,他們在農業經營中就會容易產生很多短期化的行為,從而對土地的長期可持續利用產生不良影響。
農業經營方式的短期化尤其體現在對化肥和農藥的使用上。當前,幾乎所有農戶進行農業生產的肥料都主要依賴于化肥,但是普通農戶在使用化肥時還會搭配一定的有機肥和綠肥。筆者在河鎮調查發現,絕大部分農戶都會將人畜糞便作為肥料投入田中,而且不少農戶還會在雙季稻種植后播種紅花草籽,待來年翻耕時充作綠肥,即使不種綠肥的農戶也是選擇讓土地在冬季休耕。這些措施都有利于耕地地力的保持和用地養地的結合。而規模經營主體興起后,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他們普遍將種植模式由雙季稻改為中稻和小麥,這不僅無法種植綠肥,而且使土地沒有休耕的可能。更有甚者,規模經營主體在肥料上完全使用化肥,而且用量比普通農戶高出許多。據該縣農技推廣中心技術推廣站站長估算,規模經營主體每畝使用化肥的數量要比普通農戶高出1/4-1/3。這對當地耕地的可持續利用十分不利,長期以往,必然導致耕地的板結化。對此,河鎮農技站站長的總結比較到位:
現在的規模經營主體基本都是掠奪式經營,用地養地不相結合,大量使用化學肥料,而不使用綠肥和有機肥。他們只追求產出最大化,而不考慮以后怎么樣,反正他們的流轉合同就那幾年,合同一到期就拍拍屁股走人了。這樣就會進入惡性循環,他們為了有高產出,就大量使用化肥,必然會造成土地板結,從而影響土地產出,進而他們需要進一步追加化肥使用量,又進一步增加了土地板結程度……長此以往,我們的土地質量就會大大下降!
此外,規模經營主體在農業經營方式的短期化在農藥的使用上也有所表現,主要體現在其在除草、治蟲和殺菌等方面用藥的劑量較之于當地農戶都更大,從而對當地生態系統造成了巨大破壞,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水污染。這些都不利于當地農業的可持續性和當地村民的長期利益。
(三)農業生產關系的理性化
所謂生產關系,是指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轉移的關系(馬克思,1995)。伯恩斯坦(2011)將其操作為“誰擁有什么”(產權關系)、“誰從事什么”(社會分工)和“誰得到什么”(收入分配)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業生產中,筆者將農業生產關系操作化為土地產權關系、農業生產分工和農業收入分配。而這三個方面在河鎮規模經營主體興起后都愈趨理性化。
首先來看土地產權關系。在農民自發流轉和規模流轉中所進行的都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因此,在這里所涉及的土地產權關系主要就是圍繞土地經營權流轉所產生的關系。在農業規模經營前后,土地經營權的流出方始終是當地農戶,而流入方則由本小組的農戶變為了外來的規模經營主體。在這種變動中流轉雙方所遵循的流轉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在農民自發流轉中,流轉雙方大都為同一村民小組的親朋好友,他們主要是基于熟人社會中的血緣、地緣等關系而達成了一種互惠關系,而不完全是一種理性的市場交易關系(郭亮,2010)。正因如此,流轉雙方主要是依賴于“口頭協議”而不是正規合同。而在規模流轉中,流轉雙方主要是陌生人關系,因此,雙方在流轉中不再受制于鄉土邏輯的制約,而主要是按照理性的市場交易規則行事,正規的流轉合同對于流轉價格、期限、租金、雙方的權利義務都進行了具體規定。由此,農村社區土地的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變成了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使外來的規模經營主體可以在流轉期限內對流轉土地進行相對自由的支配,從而使土地經營權日漸脫嵌于農村社區。
其次來看農業生產分工。正如前文所述,無論是留守群體還是“中堅農民”相互之間在農業生產中都會有很多互助合作,這種互助合作對于他們的農業生產和村落共同體維系都至關重要。而在外來規模經營主體進入后,由于經營規模較大,他們就需要在周邊進行大量地雇工,因此在當地的農業生產分工中出現了兩大群體——農業雇主和雇工。農業雇工主要來自于當地那些耕種少量土地和完全與土地分離的農民,他們需要依靠出賣勞動力來貼補家用或維持生存。在農業生產中,較之于原本自己經營土地時的絕對自主性,如今他們要聽從作為雇主的規模經營主體的生產安排和支配。兩者的關系是純粹的雇傭關系,相互之間進行著理性的算計——雇主在農業生產中要對雇工進行全方位地監督,而雇工也總是在雇主不注意時進行磨洋工。正是基于這一點,雇主在選擇雇工時絕不是局限于流轉土地所屬的社區,而是在更大范圍內篩選那些能更好被管控的雇工。換言之,農業雇主在雇工的選擇上絕不受制于農村社區的制約,而是反過來根據自己的需要對社區及其周邊的農業勞動力進行支配。
最后來看農業收入分配。正如伯恩斯坦(2011)所說,產權關系決定了社會分工,社會分工又決定了收入分配。在社區土地由當地農民耕種時,他們可以獲得全部土地產出,只是那些流轉別人土地的“中堅農民”需要支付少許土地租金。而外來規模經營主體進入后,流出土地的農戶除了獲得一定的地租外,如果要進一步分享農業收入的話,就需要充當農業雇工,而且需要接受農業雇主對自身勞動剩余價值的剝削。與此相對應的是,外來規模經營主體獲得了農業收入中的更多份額。在河鎮,一般而言經營100畝土地可獲得5萬元以上的純收入,200畝可獲得7-10萬元,300畝可獲得12-15萬元,500畝可獲得20萬元左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本地農民和外來規模經營主體、農業雇工和雇主在農業收入的分配上本身即是一種殘酷的零和博弈。
從以上三個層面來看,河鎮的農業規模經營日益脫嵌于農村社區,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非常明顯。在此過程中,農業經營受農村社區的支配和影響越來越小,而更多地受到社區之外的市場和資本力量的支配和影響。農村社區雖然沒有出現馬克思和韋伯筆下的衰亡現象,但也在不斷被削弱:土地利益被吸納、社區成員被排斥、社區農業可持續性被蠶食、社區自主性被削弱。所有這些對于村落共同體的維系都是極其不利的。即以外來資本為主體的農業規模經營,不僅給當地的農村社區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而且使外來的資本力量對農村社區的土地和勞動力等進行更大程度的支配,以使其服務于自身的資本積累。這與波蘭尼筆下市場與社會的關系非常類似:在市場脫嵌于社會的過程中,市場不僅受社會的支配在減弱,而且還反過來支配社會的運行并對其造成嚴重侵蝕(波蘭尼,2007)。
四、資本滲透與行政推動:農業規模經營去社區化的基本動力
既有理論主要是從資本積累的角度來解釋農業規模經營發展對農業社區的沖擊,即他們認為只有將土地和勞動力從農村社區中剝離出來,才能更好地為資本家進行資本積累提供充分的生產資料和自由的勞動力(馬克思,1975;韋伯,1997)。而在河鎮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過程中,資本積累的力量固然重要,而行政推動的力量也至關重要,而且兩種力量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共同推動了這一過程。
(一)資本滲透
正如前文所述,河鎮新興的規模經營主體主要來自于資本群體。無論是作為城鄉工商資本群體的本市老板、本縣老板、本鎮老板和富裕村民,還是作為農業資本群體的客耕農,都是在既有從業領域積累了一定的資本并希望在農業規模經營中實現資本積累的資本群體。他們在河鎮的規模經營主體中占據了絕對多數。資本的天性便是逐利,在農業生產領域也不例外。從河鎮來看,由于各級政府出臺了各項優惠政策,資本在考慮農業生產領域里的利潤時,除了農業經營本身的利潤,還會綜合考慮政府給予的好處。從上文來看,保持在一定規模范圍內農業規模經營的利潤非常可觀。而即使是那些由于規模過大而導致利潤過低的規模經營主體也可通過轉包土地獲得不菲收入,一般而言,在河鎮每畝每年的轉包費在80元左右。除經營土地的收入外,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也非常具有吸引力。自2009年以來,流轉土地在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不僅每年每畝可以享受到80元的補助(其中縣政府獎勵60元,中央和省級補助各10元),而且在農業保險、融資、涉農項目申請等方面都可享受優惠待遇。這兩方面的收益確實對城鄉資本群體大規模流轉土地構成了強大吸引力。
而另一方面,受我國經濟大環境尤其是2008年以來的金融危機影響,非農領域很多行業受到巨大沖擊,從而推動了城鄉資本群體進軍農業生產領域。調查中,該縣農委一位副主任給出的解釋非常切合當地實情:
最近幾年之所以有那么多老板到農村流轉土地,是因為近幾年整個國家的經濟形勢不是太好,非農行業的利潤普遍不高,形成了大量過剩資本。具體到我們縣,近幾年關閉了很多企業,主要是一些小廠和小企業,好多老板有一些閑置資金而無處投資。加上這幾年農業政策比較好,各級政府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和土地流轉,還出臺了大量鼓勵政策,因此吸引了他們進入農業領域。
正是非農領域與農業領域這一推一拉雙重力量共同推動了大量過剩資本進軍農業生產領域。而大量資本向農業生產領域的進軍本身便對社區農業構成了一種排斥,從而推動了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從資本經營農業的必備條件來看,首先需要大量的土地。這就需要資本將在農戶之間自發流轉的土地轉化為一種可自由交易的商品,從而通過市場交易集中到自己手中。這個過程本身就會對原本經營土地的農戶形成擠壓,使其離開土地或經營規模被壓縮。這反過來又為資本農業提供了比較穩定的勞動力供給,從而滿足了其勞動力需求。由于資本相對于社區的外來性,其所要做的便是使社區的土地、勞動力、生產關系等最大限度地服務于自身的資本積累,而不會考慮社區本身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農業經營方式的短期化也在所難免。
(二)行政推動
正如波蘭尼(2007)筆下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并不是自發產生的,而是有計劃的政府行為的產物。河鎮的農業規模經營及其去社區化也并不僅僅是資本滲透的結果,當地政府在此過程中起到了關鍵的推動作用。2007年,河鎮所在縣鄉政府開始在河鎮積極推動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作為該縣唯一的一個純農業型鄉鎮,河鎮被當地政府選作現代農業示范區以打造亮點工程。為了做出政績,當地政府采取了各項針對性措施,直接推動了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
首先,在打包涉農項目對當地農田基礎設進行改造中,按照規模經營的需要進行設計和施工,甚至不惜將普通農戶賴以維系的田間塘壩進行填埋,將小田塊合并成20-50畝的大田塊。這些措施在為規模經營提供基本條件的同時,卻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小農生產,使不少農戶被迫退出農業生產。其次,操縱土地流轉市場,將有待流轉的土地集中定向流轉到規模經營主體手中。在土地流轉中,當地政府通過虛擬確權和土地功能分區(夏柱智,2014)將各村民小組有待流轉的土地進行集中連片,并規定這些土地匯集到村委會統一對外流轉。此后,當地政府又規定了村委會對外流轉的最低規模,并先后將此規模限定在1000畝以上和100畝以上。這一最低門檻的設定使能夠通過土地流轉成為規模經營主體的只能是那些擁有雄厚資金的資本群體,而將大多數原本流轉土地的中堅農民群體排斥在外。因為流轉100畝土地就需要至少10萬元的資金準備,這是普通農戶很難承受的。再次,當地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出臺各項優惠政策招徠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土地,并積極聽取他們的意見來設計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轉方案。最后,為了在更大范圍內發展規模經營,縣鄉政府也積極動員農戶將土地進行集中流轉。在2007-2010年,當地政府還給村級組織下達明確的土地流轉指標,從而促使村級組織采取了一系列強制半強制措施強迫農戶將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
當地政府的以上措施顯然十分有利于以外來資本群體為主體的規模經營的興起,而對原本的社區農業構成了排斥和擠壓,從而直接推動了當地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進一步而言,當地政府之所以如此積極地推動這一過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的農業發展觀及其對政績的追求所決定的。
在當地政府看來,目前農村廣泛存在的小農和正在生發的“中堅農民”都是落后的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現代化絕不可能在他們基礎上發展起來;而真正的現代農業應該是實現規模經營,這種規模經營以土地的大面積經營為內核,以機械化、市場化、集約化等為表征。河鎮分管農業的副鎮長對“中堅農民”的看法集中體現了當地政府的以上認識:
這些人是我們發展規模經營中最大的絆腳石。之前他們種了很多親朋好友的田,現在只能種自家的田了,他們肯定不高興,因此堅決跟政府對著干,這些人都是土地流轉中最難做工作的。他們在土地流轉中還想繼續流轉幾十畝田種,我們肯定不能按照他們的要求來搞,還是按照我們的設計發展規模經營。他們是開歷史的倒車,拖后腿,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你看我們以前計算都用算盤,后來改用計算器,現在都用計算機了,老的東西都會被淘汰,這些人就好比“算盤”,即使存在也是文物,早晚會被淘汰。
從中可以看出,即使是規模有所擴大的“中堅農民”在當地政府眼里也如“算盤”一樣必將被淘汰,更不用說規模更小的普通農戶了。因此,從當地政府的農業發展方向來看,符合地方政府要求的是經營規模更大的規模經營主體,而以留守群體和“中堅農民”為經營主體的社區農業是站在政府對立面的,是亟需加以改造的對象。
除了以上農業發展觀,地方政府還有更現實的考量,即對政績的追求。隨著近年來各級政府對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重視,土地流轉的規模、規模經營主體的數量等成為了衡量地方政府農業工作的重要指標。在“晉升錦標賽”模式(周黎安,2007)的作用下,下級政府的主要領導為了獲得更好地晉升機會,會更加積極地推動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以在與同級政府的競賽中獲勝,從而使地方政府在實踐中一味地推行“單向度”農業現代化,而較少從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角度思考和推動農業發展,甚至很多時候是以犧牲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利益來推動農業現代化。在此過程中,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在所難免。
綜上所述,資本群體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了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城鄉資本群體在逐利天性的驅動下正在大舉進軍農業生產領域,它們基于資本積累的需要天然地排斥社區農業,也在極力地促使農業脫嵌于社區以更好地納入自己的掌控之下。而地方政府在自身農業發展觀的支配下出于追求政績的現實考量,也在積極采取各種有利措施推動有別于社區農業以資本群體為主體的規模經營,從而也在極力地推動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因此,在推動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上,資本群體和地方政府達成了高度一致,并形成了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兩者之間各盡其力、緊密配合、相互推動、各取所需,從而對社區農業形成了強大的侵蝕力量,也對農村社區及其成員利益構成了嚴重侵蝕。
五、亟待構建“社區本位的農業規模經營”
隨著城鎮化的加快,盡管越來越多的農民將離開村莊進入城鎮,但是在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農村社區仍將是廣大農民生產和生活的主要棲居之地。這也是黨中央和國家從戰略層次提出新農村建設任務的原因所在。而新農村建設“二十字方針”的第一條便是“生產發展”。200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又進一步指出,“發展現代農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和產業基礎”。從此可以看出,我國的現代農業絕不應是外在于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現代農業,現代農業應該支持和繁榮農村社區、增進和提高農民利益,而絕不應是與此相反。
近年來,在各地普遍興起的由資本群體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以城鄉資本為主體的農業規模經營,盡管有力推動了農業現代化,但是外來資本群體的進入卻帶來了農業規模經營的去社區化。即雖然農業更加現代化,但是它與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關系卻日漸淡化,農業的發展并沒有促進社區的繁榮和農民的福祉,而是更多地為城鄉資本群體的資本積累和地方政府的政績服務。這樣的農業規模經營既背離了國家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義,也嚴重損害了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根本利益。
鑒于此,當前亟需構建和踐行一種“社區本位的農業規模經營”。“社區本位的農業規模經營”應是一種以農村社區及其成員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農業規模經營。換言之,農業規模經營要服務于農村社區的發展和增進社區成員的利益,而要做到這點,農業規模經營就應該主要由社區意志而不是地方政府和資本群體的意志來主導。具體而言,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更加尊重和發揮農村社區及其成員的意志。在發展農業規模經營過程中,應該讓社區的主流意志發揮主導作用,不僅土地流轉要尊重農民的意愿,而且農業規模經營采取何種形式也要遵循農民的意志。既要保障農戶耕種自家承包田的權利,又要保證土地規模流轉中社區成員優先的原則,切實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社區嵌入性。
其次,節制城鄉工商資本,防止其侵蝕農村社區及其成員利益。在農村社區成員完全勝任的大多數農業生產領域,應該限制其進入,并積極引導其進入農業生產的產前和產后諸服務環節和少數其更具優勢的農業生產領域。鼓勵其在涉農經營中探索其農村社區的良性互動機制,實現其與農村社區的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
最后,規范地方政府行為。改變地方政府在農業規模經營中包攬一切的做法,使其主要扮演基礎設施改善、制度供給和農業服務等方面的角色。糾正地方政府通過下指標和強制推動等方式發展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的行為。防范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和自身利益與工商資本結盟,切實保障其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參考文獻:略
作者系華中科技大學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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