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分割的體制下,我國城鄉產業自成一體,封閉發展,農業產業鏈也被分割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無法整合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整合農業產業鏈,提高農業的比較效益和農民的市場地位,使農民能夠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非農產業環節的收益,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當務之急。本文分析和比較了我國當前農業產業鏈整合中存在的集貿市場直接交易型、專業市場批發交易型、農民合作組織型、“公司加農戶”型產業鏈整合模式的利弊,提出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作為未來農業產業鏈整合的主導模式,使農戶能夠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 建立起各種農民合作組織,從而把農戶經營的產業鏈延伸到農產品生產的產前和產后等非農環節,分享農業產業鏈中
非農產業環節的利潤,并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比較分析
產業鏈( Industry Chain) 是產業經濟學中的一個概念。它是指在原材料采購、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生產制造、最終產品配送到消費者等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所構成的鏈條。整合產業鏈,已經成為產業形成競爭優勢的重要源泉。
與非農產業相比,農業由于自身的特性,分工的演進相對比較緩慢,生產的迂回度不大,產業鏈也較短。特別是我國在城鄉分割的體制下,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流動一直受到一道道“無形城墻”的阻隔, 結果我國形成了“城市搞工業、農村搞農業”的產業發展格局。城鄉產業自成一體,封閉發展,農業產業鏈也被分割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無法形成完整的產業鏈。以我國的飼料產業為例,就能充分說明我國農業產業鏈分割斷裂的狀況。我國飼料工業一般發源于國有糧食部門,正規飼料廠一般建在縣以上的城區,飼料原料如玉米、豆粕等主要來自農村,加工以后的飼料也主要銷往農村。但飼料廠的專業技術和營銷人員一般只跟經銷商接觸,很少深入養殖戶,更沒有與養殖戶組成緊密的聯合體。飼料產業鏈的上游與下游環節即飼料加工業企業與養殖戶是嚴重脫節的。近年來,隨著農業技術的進步和農業組織的創新,我國農業產業鏈中的產前、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分工不斷深化。傳統自給自足、分戶經營的農業經營模式正在逐步被現代經營模式所取代。整合農業產業鏈,將分散布局于農村、郊區、城市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成暢通、統一、協調的產業鏈,已經成為統籌我國城鄉發展的關鍵。
在全國各種,各種各樣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也應運而生,目前從我國存在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集貿市場直接交易型。這是分散的小農與分散的農產品消費者在傳統的集貿 市場直接進行交易,集貿市場成為整合產業鏈的關鍵。這種整合模式雖然可以減少交易的中間環節,但沒有規模化和專業的優勢,而且交易范圍有限,交易成本較高,交易數量和價格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種純粹的、面對面的即時買賣,屬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也是在各個傳統社會里普遍存在的基層交易活動。
2. 專業市場批發交易型。這是在一個地方建立起農產品的專業批發市場,大批中間商在專業市場進行批發交易,中間商再分別聯系農戶和消費者,專業批發市場成為整合產業鏈的關鍵。這種整合模式具有交易的規模效益,也有利于農業的專業化發展,但對于農戶而言,價格和交易的不確定性仍無法減少,農戶也難以分享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
3. 農民合作組織型。這是農戶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成立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再由合作經濟組織充當中介,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合作經濟組織既可以與中間商達成銷售協議,統一銷售農產品,也可以自己從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向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高附加值環節延伸。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扮演著整合整個農業產業鏈的關鍵角色。這種整合模式有利于農民增強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也有利于農戶分享產前、產后環節的利潤,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我國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還不成熟。
4.“公司加農戶”型。這種整合模式是一家或幾家農業“龍頭”企業負責向農戶提供良種和技術,再與農戶簽訂農產品回收協議,形成“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聯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農業龍頭企業扮演整合產業鏈的關鍵角色。這種整合模式有利于解決農戶獲得新的技術,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但是也存在著局限性: 一是公司 ( 龍頭企業) 與農戶仍不是真正的利益共同體,而是兩個利益主體,兩者的關系比較脆弱,一旦市場環境發生不利變化,兩者很容易出現不合作行為,從而帶來公司 ( 龍頭企業) 與眾多分散農戶相互間的履約率低、交易成本高的問題; 二是在這種產業鏈整合模式下,公司 ( 龍頭企業) 往往控制著產業的關鍵環節,處于強勢地位,而分散的農戶在與公司談判簽訂合同時,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下,盡管農業生產鏈條得到延伸和擴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農戶面臨的市場風險,但農戶在這個生產鏈條中仍然難以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非農產業鏈條的利潤,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地位。
我國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的選擇
選擇農民合作組織型的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就是把處于市場競爭不利地位的弱小農戶按照平等原則,在自愿互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建立起各種農業合作組織,如供銷合作社、信貸合作社和各種農產品加工服務的合作社等,這些合作組織既可以充當中介,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也可以接受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的委托,為其提供農產品收購,降低農戶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費用。合作組織還可以自己從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向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高附加值環節延伸,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比較收益。在這種農業產業鏈整合模式中,農民合作組織將成為整合整個農業產業鏈的主體,扮演關鍵角色。
目前,在我國發展農民合作組織,還面臨著合作社經營人才短缺、合作社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合作社治理機制不完善、農民缺乏合作精神和意識等各種因素的制約。但最重要的制約還是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根據現代產權經濟學理論的新發展,轉換思路,從抽象爭論土地所有制轉向具體探索在各個產權主體之間合理分割和配置農村土地產權,把改革重點轉變到優化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上來。通過農村土地的實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把農村土地各類產權全部確權到到戶、到人。再在此基礎上,農戶之間通過產權重組和聯合,按照平等和自愿原則建立起新型的農民合作組織,并以此作為農業產業鏈整合的主體,扮演整合農業產業鏈的主角。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家》 2012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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