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1月1日起,《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對濕地保護明確了法律責任,強化了法規的剛性約束,標志著江蘇省濕地保護事業進入有法可依的階段。
濕地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源、凈化水質、調洪蓄水、調節氣候、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寶庫。據估算,我國96%的可利用淡水資源被保存在各類濕地中,1公頃濕地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占陸地總面積8.6%的濕地儲存著地球陸地生態系統35%的碳,為20%的已知物種提供了生存環境。濕地因而被譽為“淡水之源”“地球之腎”“氣候調節器”和“生物基因庫”。
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20多個省(區、市)制定實施了省級濕地保護條例,但全國性的濕地保護法律缺失,保護與開發利用矛盾突出。據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每年減少的濕地面積約500萬畝,濕地保護率僅為43.51%。盡管近年來我國對濕地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社會對濕地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卻仍然無法阻擋濕地被侵占、功能退化、面積減少的步伐,全國40%左右的重要濕地面臨退化威脅,保護形勢異常嚴峻。
去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強調,要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理,嚴格濕地用途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復,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要加強海岸線分類保護,嚴格保護自然岸線,整治修復受損岸線,加強節約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一。
多措并舉,保護好我們的“大地之腎”。建立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事關國家生態安全。加強頂層設計和規劃,應加快加強濕地保護立法工作,把濕地的保護和開發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職責權限、管理程序、行為準則和法律責任,使濕地保護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濕地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濕地保護目標考核制度、濕地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等,建立濕地保護長效機制,依法開展濕地保護管理,以達到全面保護濕地資源的目的。加大保護力度,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加大重點生態工程投入,實施濕地保護修復重大工程,增加濕地面積,提升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提高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和濕地產品供給能力,促進生態改善和民生改善。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建立濕地保護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明確和落實濕地保護責任,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濕地保護意識,營造保護濕地的良好社會風氣。加強對自然濕地保護的監管,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對造成濕地生態嚴重破壞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其限期恢復,并依法追究責任。
各地應樹立科學保護、合理利用濕地的理念,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保護利用濕地資源的模式與機制,把濕地保護工作推入可持續發展軌道,保護好“大地之腎”,構筑起生態屏障。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審計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農民日報 2017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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