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即財產權利的簡稱,實指人們受這種財產權利所引致生發進而聯結構成的互動行為關系。盡管阿曼·A.阿爾欽強調產權作為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利,但全面理解產權還是需要含意著一個權利束抑或權利結構,其基本內容包括人們對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收益的享用權。判斷產權權能是否完整的標準,可以從排他性和可讓渡性兩個方面來衡量。在這兩個方面具有“完全性”的產權,往往被認為是完整的產權或者是“完全”產權,否則就會被視為“產權殘缺”。但事實上,“完全”的產權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偏好與預期,而非一種現實存在,因為一定歷史局限下的產權往往表現為一種多重的和非單一的結構,而且隨著時間變遷,產權還會發生權利重組及其構成變化。
理解產權的意蘊至少有四個要處:第一處是產權的關系界定性。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人與人的關系。這種人與人的關系是因為物的存在以及關于它們的使用而生成的,確切地說,是由于人們對物的使用而生成的相互認同的行為關系。產權制度,則確定了每個人相對于物的行為規范,抑或是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自己與他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埃瑞克·G.菲呂博騰和斯韋托扎爾·平喬維奇認為: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羅馬法、普通法和現行的法律和經濟研究,基本上同意將產權制度定義為,“一系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边@個定義暗含著,在魯濱遜的世界里,產權是不起作用的。第二處是產權的益損界定性。產權包括人們因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受益或受損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界定人們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損。正如哈羅德·德姆塞茨所言,作為一種社會工具,產權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比如:產權能夠界定“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采取的行動”。在這個意義上說,盡管產權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無形的服務上,但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物品的價值。第三處是產權的所有制屬性。產權總會被一件“制度外衣”所包裹著,這件“制度外衣”的核心層則是所有制。由于所有制的實現形式有三種,也即國有制、私有制和共有制,所以也就有國有產權、私有產權和共有產權之分。而區分這種產權類型的實質是將財產權利確定給不同的行動主體,比如國家、私人、集體。其中的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或集體內的成員都有資格分享的財產權利,而這種權利對于團體外的人則沒有。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制所賦予的產權并不是一種不受限制的權利,而是一種隨時間做出解釋的法律上的排他性限制,這種限制不可能一成不變。第四處是產權的方法論屬性。在方法論上,產權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更細致地了解財產權利怎樣在具體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中發揮作用的識解工具,從而有助于避免陷入對簡約式制度概念的圖騰式價值崇拜之中。
產權變動,指的是產權的調整、修正或者轉移。被集體所有制包裹著的中國農地產權的屬性類型,實質上應當是一種共有產權。研究這種共有產權,采用制度交互作用的分析方法比較適合。從此看來,形成農地產權的一個顯性邏輯,就是它由集體制與承包制交互作用而成。這種生成邏輯的實踐進路,則是這種共有產權需要基于以戶為單元的個體化確權與以人為單元的集體化確權的交互作用間或地予以再確認。其緣由用哈羅德·德姆塞茨的話來說,就是“共有制與‘完全’私有制之間有一個巨大的范圍”。正是這個“巨大的范圍”所賦予的“制度彈性”,使得這種產權所含意著的行為關系會間或地處于調整或者變動之中,這就讓共有產權的市場確認變得艱難起來,因為產權的市場確認有一個局限條件,就是要求產權所含意著的行為關系處于某種穩定性的均衡狀態。如果將這個問題存而不論推演下去,則無論是國有產權、私有產權還是共有產權,這種產權變動的動力理路,被羅納德·H.科斯簡潔地概括為,產權變動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這個表述同哈羅德·德姆塞茨所指出的,產權變動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進行調整的回應”,兩者在含義上是一致的。這個一致性的含義還可以表述為:產權的主要配置性功能就是將受益和受損的效應內在化,簡而論之,產權的作用就是將外部性內在化。如果產權變動能夠使外部性內在化為收益和成本的影響更為經濟或合算,這種變動就會發生。不過這個表述也有著美中不足,也即沒有特別關切政治性變量和社會性變量的影響。這種判斷類似于舒爾茨所指出的:“經濟學家的觀點常常給人這樣一種印象,似乎僅有市場、企業和家庭就足以實現經濟系統的運行”。其實,人們對這種收益和成本的關系之度量,往往帶有綜合性和均衡性的意涵,或者說,除了涉及對經濟性因素的度量之外,可能還含有對政治性和社會性等因素的考量,以及對它們之間互動均衡關系的權衡。這意味著對產權變動進行完整解釋,除了需要產權經濟學的視角外,還需要產權社會學與產權政治學視角的饋入,以及它們之間交互作用的角度。
無論采用怎樣的視角,上述這種產權變動都可以被總體地描述為誘致性產權變動。弗農·W.拉坦在1978年發表的論文中,提出了一個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動力理論。該理論認為,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則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而林毅夫則于1989年發表的論文中提出了一個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類型理論,該理論認為,制度變遷可以區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需要說明的是,這個類型理論包含著對“制度安排”與“制度結構”的含義界定,亦即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動模型和關系的一套行為規則,而制度結構指的是一個社會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總和。顯而易見的是,產權變動在本質上也是一種制度變遷,抑或是眾多制度變遷樣式中的一種型式。因此,它是可以使用制度變遷的動力理論和類型理論來解釋的,甚或可以通過用“產權變動”的概念來替換“制度變遷”概念,再做出適當和具體的調整或修正來理解。這種理解可以表述為:如果將產權安排界定為一個產權結構中的某種具體的產權樣式,那么產權結構就是由諸多交互作用的產權樣式聯結構成的一種結構樣態。而誘致性產權變動,是指現行產權安排的變更、替換以及新產權安排的出現,是被誘致生成的。而這種誘致生成,則是個人或團體對產權結構非均衡所引致的獲利機會的響應及其行動后果。誘致產權變動的這種動力機制,可以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探尋。一方面,產權變動的需求動力,是由要素與產品以及要素與要素的相對價格的變化,加之與經濟增長相關的技術變遷以及社會需求甚或政治愿景的召喚所引致的;另一方面,產權變動的供給動力,則是由社會科學以及政策引導、法律和商業等服務的進步所引致的。而強制性產權變動,則涉及政府命令和法律強制的引入和實行。這樣,就大致形成了一個分析產權變動的概念框架,它的基本內容包括上述產權及其變動的類型和動力兩個部分。進行這樣一番有關產權概念的理論分析,將有助于將其運用于農地產權的理論及其與實踐之間的相互觀照,以及在這種相互觀照中發現理論的不足與實踐的局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縣域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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