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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流輝:保護土地流轉下農村剩余人口生計

[ 作者:馬流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4-21 錄入:19 ]

改革開放以來,由大規模工業化和城市化牽引的農村勞動力轉移,一定程度上舒緩了原本緊張的人地關系,為農村土地流轉乃至現代農業的發展創造了結構性條件。而國家層面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則進一步掃清了土地流轉的現實障礙,并提供了一系列的體制性保障。據相關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耕地發生流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雨后春筍般崛起。一直以來,土地流轉被賦予農村經濟活力重振、農業經營績效改善、農民收入提高等多重意義,但在農民分化的總體背景下,并非所有的農村人口都能從土地流轉中獲利。更重要的是,農業收益的有限性和生產的風險性,客觀上決定了土地流轉在創制可觀經濟效應方面的限度。農村剩余人口作為鄉土社會的一個脆弱群體,他們的生計在土地規模流轉中受到一定的沖擊,急需制定相關社會政策加以保護。

農村社會存在兩類剩余人口

一般認為,在市場機制發揮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社會體制下,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或商品,會自動向高勞動回報的行業轉移,從而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中國當下的發展境況似乎應驗了這一理論預設。在農業和非農產業收益存在極大懸殊的背景下,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已經被非農產業吸納完畢。換言之,今天的農村已無剩余勞動力可言,唯有因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而產生的留守人口。但現實的邏輯可能并不如理論邏輯那樣自洽,田野調查顯示,農村除一般意義上的留守人口外,還沉淀著一定規模的剩余人口,他們的生存境遇關乎整個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農村社會有兩類不同的剩余人口。

第一類剩余人口是由于面臨著嚴重的家庭束縛,而遲滯了其離土出村。這類剩余人口的資源稟賦可能并不算差,具備進城務工的能力,但因身邊有幼兒、老人、殘疾人等弱勢家庭成員需要照料,而限制了他們職業選擇的空間。在這個意義上,此類剩余人口屬于相對剩余的范疇,出于家庭整體利益的考量,讓他們擱置了由外出務工而帶來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盤算。

如果說第一類剩余人口受微觀層面的家庭結構影響,那么第二類剩余人口則更多的是宏觀的整體變遷所致。受限于資源環境的承載力,在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中,那些附著在相應產業的農民工深陷無業可就的尷尬境地。此外,部分大城市為嚴控人口規模而壓縮非正規經濟,也致使部分農民工生計無依。受上述兩股力量的疊加影響,那些喪失年齡和技能優勢的農民工不得不返鄉,進而淪為剩余人口。這類剩余人口也許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但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管理所產生的就業排斥,基本上切斷了他們進入非農產業的通道。而家鄉工業化發展緩慢,又無力滿足其再就業的需求。就此而言,宏觀結構性限制致使第二類剩余人口成為絕對的剩余。

與農村的其他群體相比,剩余人口因缺乏外出務工機會而沒有工資性收入,從而導致他們生計的脆弱性。但農村的土地制度安排,使得剩余人口可以依靠家庭的承包地來勉強維持基本生活。甚至在規范化的土地流轉市場未形成之前,部分剩余人口還可以低價或免費流轉村莊中外出務工親戚、鄰居的耕地,以增加土地產出,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同時,地方零散的用工機會,也能夠讓他們獲取相應的收入來補貼家計。總之,依憑土地及其之上的農業收益,以及地方內生的零散務工機會,農村剩余人口雖無致富的可能,但也不至于陷入貧困的邊緣。不過,隨著政府主導的大規模土地流轉的啟動,農村剩余人口多樣化的生計模式遭到解構,而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況。

土地規模流轉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有限

在國家倡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農業的總體格局下,地方政府的積極干預與資本下鄉聯合助推土地規模流轉的形成。在此過程中,農村剩余人口的生計空間被空前擠壓,家庭收入銳減。

首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租金優勢,終結了剩余人口與外出農戶之間的土地自發流轉。從事土地規模流轉的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方面擁有雄厚的經濟資本,另一方面,憑借自己特殊身份優勢可以獲取自上而下的涉農資金。他們向具有潛在流轉意愿的農戶支付高額地租,最大限度地促成土地的規模集中。而此前,剩余人口以近乎零地租代耕外出務工農戶土地的形式,則基本沒有發展的空間。由此,在剩余人口的家庭收入中,就少了流轉他人土地所產生的收益。

其次,土地規模流轉所產生的就業機會有限,無法惠及所有剩余人口。為規避各種風險,確保穩定的利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往往選擇在流轉的土地上繼續種植糧食作物。這樣,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實現生產環節的機械化,以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糧食安全關乎國計民生,從事糧食生產不僅能夠獲得國家收購價的保護,還可以享受相應的惠農政策。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規模流轉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是有限的。即便部分生產環節存在雇工的需求,但這種需求也是季節性和臨時性的,僅有部分剩余人口可以得到農業就業機會。

最后,土地規模流轉需要一體化的農業生產規劃,迫使剩余人口流轉土地。出于生產的便利性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考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實現流轉土地的集中連片。農村剩余人口由于生計所迫無流轉土地的意愿,他們的土地便成為農業規劃中的“飛地”,妨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生產一體化。理論上,調地可以緩解這種矛盾。但土地規模流轉后,為適應大規模農業生產,在各種涉農資金和項目的支持下,村莊的機耕道路和灌溉系統進行了重構,而以前圍繞散戶組織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被破壞,這就給那些土地被調至邊緣地帶的剩余人口的農業生產帶來極大的不便,最后他們只能流轉土地。

從以上分析可知,土地規模流轉并沒有產生相關理論所聲稱的積極效應,反而讓最需要土地,最在乎農業收益的農村剩余人口成為利益受損者。在土地規模流轉中,農村剩余人口不僅失去流轉他人土地而增加務農收入的可能性,也無法平等地獲得大規模農業生產所提供的稀缺就業機會,最后甚至為了成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生產的統一性,而被迫流轉自己的土地。農村剩余人口外出務工受限,而土地規模流轉又使他們缺乏將自己勞動力轉化為貨幣以支撐家庭的途徑,最終不得不陷入貧困化。

可將剩余人口培育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社會各界曾對農村的留守人口問題投以極大關注,但留守人口因家庭中有人外出打工,其經濟壓力可能并不明顯。而農村的剩余人口作為一個較為脆弱群體,在土地規模流轉的進程中,他們的生計遇到了一系列困境,這些人應該被納入到整個農村社會政策的框架中加以保護,從而確保他們能有一個體面的生活。

首先,可將剩余人口培育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讓他們分享農業收益。農村剩余人口雖然因各種原因無法向非農領域轉移,但他們在經營農業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在國家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應該優先考慮農村的剩余人口,將他們納入培養對象,并采取相應舉措加以支持,讓他們通過經營農業來獲得可持續的生計來源。

其次,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對剩余人口的就業吸納能力。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表明,今后農業的發展方向已由總量供給向質量提升轉變,僅靠低附加值的谷物種植,不僅難以實現農民增收,也無法承載更多農民的就業。所以,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農業企業和大戶,要根據市場的需求,適時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精細化生產,最大限度地滿足土地流轉后剩余人口的就業需求和就地轉移,增加他們的家庭收入。

最后,完善社會政策支撐體系,發揮剩余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除通過農業來帶動剩余人口的發展外,地方政府和社會組織還需要根據農村剩余人口實際狀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發掘他們的特長和潛力,比如發展地方性的手工業項目,提高他們的自我發展能力。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土地流轉與農民生計模式轉變研究”(15CSH041)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201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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