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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必良:合約短期化與“空合約”假說

[ 作者:羅必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5-22 錄入:19 ]

——基于農地租約的經驗證據

摘要:不完全合約理論關注于兩個方面的研究,一是合約不完全的理論基礎,二是剩余控制權的產權配置問題。研究發現,在農地流轉租約中,不僅存在著合約不完全與關系合約問題,而且合約“短期化”與“空合約”也是普遍的現象。本文基于農地租約的經驗事實,分析農地租約不斷加劇的“短期化”傾向,進而闡明“不完全合約”演變為“空合約”的邏輯機理。作者指出,“空合約”依賴于信任與聲譽機制而實現自我履約,能夠降低合約的治理成本并改善其不完全性,從而形成“不完全合約——關系合約——空合約”的動態演化過程。

關鍵詞:不完全合約;農地租約;短期化;空合約

一、引言:從2016年諾獎說起

產權與合約問題是現代經濟學的重要前沿領域。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因在不完全合約理論方面做出的杰出貢獻而榮獲201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

關于合約的不完全性,Hart & Moore的解釋是:(1)世界充滿不確定性,無法將未來的不確定性寫進合約;(2)即使能夠預料到未來的某些情形,但難以用雙方一致同意的語言表達;(3)即使能夠用文字表達,但第三方無法識別其“原本”含義,因而難以“裁決”。Barzel提出不完全契約所導致的“公共領域”,易于引發機會主義行為。那么,如何解決契約的不完全問題?Williamson開出的藥方是實行“一體化”,即通過與交易費用匹配的治理結構來降低交易費用,并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但是Hart發現,“一體化”并不能消除事后的機會主義行為。于是,Grossman & Hart[6]提出了“剩余控制權”的概念——由于契約的不完全,導致契約中除了可以事前規定的具體權利外,還有很多權利是無法事前明確規定的,因而在所有權的基礎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外部選擇權,即剩余控制權。Hart & Moore進一步認為應該將“剩余的”權利賦予有利于創造更多“合作剩余”的那一方,以此實現次優條件下能夠最大化總剩余的最佳所有權結構。

這顯然是科斯邏輯的延伸。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在交易費用為零的背景下,產權是不重要的,因為權利的任意配置可以無成本地得到直接相關產權主體的有效率的糾正。但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景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會導致不同的效果。那么,如何界定產權?不同的產權主體使用同一資源的效率是有差異的,因此科斯認為產權應該界定給更有能力或者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人,這樣總福利才會最大化。所以科斯的核心思想就是:關于稀缺要素的產權應該賦予或界定給更有能力的主體。這樣,交易以及交易成本才可能由此節省,甚至省去,這就是他所關注的“生產的制度結構”。類似的邏輯是,如果合約是完全的,機制設計理論就總能設計出最優合約,使得在任何產權配置下都能夠執行這個最優的合約,由此產權如何分配就成為了無關緊要的問題。在合約不完全的情形下,將剩余控制權(即合約中沒有明確的控制資產的權利)和剩余收入權(及分享利潤和承擔損失的權利)放在同一方手中,是有效率的。哈特更為關注剩余控制權的分配,認為那些沒有被界定的權利應該賦予締約方中更有能力的人——在哈特看來,誰是所有者,誰就有對財產的控制權,也就有動力去解決合約不完全時的激勵問題。可見,哈特的不完全合約理論與科斯的產權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如果說科斯使人們看到了一個“正交易成本”的真實世界,那么哈特則進一步將人們引入到“不完全合約”的現實情景。

上述邏輯或許存在問題。在科斯的邏輯中,產權交易是有成本的,用什么辦法可以規避交易成本呢?就是通過重新界定產權。產權界定給誰呢?科斯強調要界定給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主體。但問題在于誰是這樣的主體?難道更有能力產權主體的發現過程就是免費的?科斯沒有告知答案。科斯一方面批評了“市場交易費用為零”,但另一方面又假定了“主體能力的識別成本為零”與“界定成本為零”。

不完全合約理論關注于兩個方面的研究,一是合約不完全的理論基礎,二是剩余控制權的產權配置問題。對于前者,哈特的理論依然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關于為什么合約是不完全的。其中,Maskin &Tirole論證了“第三者不能驗證”不能成為合約不完全的原因。對于后者,哈特本人也認為,關于剩余控制權的分配問題,不能適用于中國國有企業的復雜情形。即使是關于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哈特也沒有提供完整的理論基礎。在哈特的邏輯中,通過將交易成本轉化為不完全合約,強調不完全合約中那些沒有被界定的權利應該賦予締約方中更有能力的人。由此引發的問題是:第一,誰是這樣的人?哈特的回答是,在多數情形下只能是資產的所有者。這顯然將問題絕對化了。典型的例子是,在強制式的奴隸制度中,盡管奴隸是其主人的私產,依然能夠在勞動產品上獲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權。Barzel[2]注意到,由于農業勞動的不可控制與監督,必然導致奴隸主對奴隸所擁有的所有權不可能得到充分界定,奴隸就能夠借此占得一些未被界定的支配他們自己的權利。第二,假定能夠將剩余控制權界定給締約中的某一方,不完全合約似乎就變成了完全合約。這無疑是一個悖論。

觀察中國農地流轉的租約安排,或許有助于對哈特不完全合約理論的認識與深化。

第一,農戶的農地出租是農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梢栽O想這樣的情景:農戶A外出務工,考慮到撂荒會明顯損害農地的質量與價值,因而將農地經營權轉租給B是恰當的,因為租賃不僅可以獲得租金,而且能夠維護農地的可耕作性。關鍵是對農地的控制權,事實上落在了B的手上。由于農地質量難以度量考核,更不能明確寫入合約條款,農戶A顯然不可避免會擔心承租者B會過度耗費地力。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作為村集體成員的A對于農地的承包權具有“壟斷”地位,因而對農地擁有終極控制權。A為了保證自己的權利,更可能不簽訂正式契約,或者不確定期限,以便于隨時返鄉后收回農地(退出威脅)??梢?,農地出租的一般情形是:終極控制權屬于A,現場控制權屬于B,在固定租金的前提下,剩余索取權屬于B。因此,哈特關注于剩余控制權在不同締約主體之間的分配問題,而沒有考慮到剩余控制權的不同維度及其結構性問題。

第二,本課題組的前期研究表明,一方面,農地租約的完全性程度與租約期限的長短緊密關聯。合約條款越完備,農戶越可能簽訂長期租約。但另一方面,更為普遍的事實是,農地租約不僅存在明顯的不完全問題,而且表現為明顯的短期化,并呈現“簡單化”而加劇不完全性的現象。不僅如此,我們還能夠進一步觀察到“空合約”現象。由此表明,在農地租約中,不僅存在剩余控制權存在界定不清或缺乏有效配置的問題,而且還存在“放大”合約不完全性的特殊現象。耐人尋味的是,這些事實并未影響到農地租約市場的擴大。

上述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本文試圖從經驗事實出發,討論人們為什么要簽訂不完全合約,并揭示從“關系合約”走向“空合約”的可能性機理。本文的理論貢獻是,應對不完全合約問題,除了哈特給出的“剩余控制權的產權配置”方案外,利用關系治理與聲譽機制而降低締約的重要性,也是節省不完全合約所隱含交易成本的重要路徑。

二、基本概念與邏輯推論

(一)概念界定

為便于闡述,我們對幾個基本概念進行梳理。

1、不完全合約。關于不完全合約,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確切的、唯一的定義。Tirole曾將它定義為在一個給定模型中對可行合約的集合施加的特定限制。合約不完全通常可以作兩種理解:一種是責任、義務的不完全或不明確,另一種是無法充分締結狀態依賴的合同。相應地,在長期、不確定情況下的完全合約是指能夠將合同結果依賴于所實現自然狀態的合同,或者包括通過某種機制實現狀態依賴結果的合約。從便于行文,我們將第三方不可證實或者在自然狀態實現后通過再談判來解決權利與責任問題,視為不完全合約的重要特征。

2、關系合約。關系合約與不完全合約緊密關聯。由于合約條款的無法證實性、未來狀況的不確定性與自然狀況的難以描述性,交易雙方只能滿足于簽訂一個具有靈活性和適宜性的不完全的合約。因而合約安排在很多情形下是關系型合約與不完全的正式合約同時匹配的。完全合約理論往往高估了靜態最優問題的重要性,而現實世界中的交易雙方為了追求其關系目標愿意承擔大量的明顯的靜態無效率,關系交易使得人們可能放棄短期效用最大的追求而通過維持長期關系取得整體動態利益最大。Macneil認為關系契約依賴于自我履約機制,關系契約中包含著很強的人格化因素,雙方在長期合作中出現的問題都可以通過合作和其他補償性技術來處理,因而是降低不完全合約治理成本的重要機制,并成為社會交換行為的主導方式。本文將關系合約視為節省不完全合約治理成本的重要機制。

3、口頭合約??陬^合約是指締約當事人不用文字表達合約內容、而以口頭意思表示方式達成的協議。傳統合約理論認為,口頭合約是一種古老和初級的合約形式,其不完全程度超過了書面合約。書面合約與口頭合約相比具有正規化、可視化、保障性高等優點;口頭合約具有不可觀察性、隱秘性和不確定性等特質。

如果將不完全合約與關系合約視為一個合約集,那么口頭合約及其語境就可視為對前者的替代??陬^合約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源于關系合約,而重復性的交易關系能夠保證關系合約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則是對不完全合約的締約成本與執行成本的節省。

4、空合約。在“口頭合約”中,如果交易雙方達成交易的合約,其內容不僅沒有任何文字的表達,甚至也不存在任何的語言意思表達,我們將這類沒有規定任何具體交易條款的合約,稱之為“空合約”(noncontingent contract)。Granovetter認為在熟人社會與相互依存的社會網絡中,其關系強度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率、互惠與彼此義務的認可度及可信賴性,基于社會關系資本而形成的信任是保障合作自我執行的最有效的機制。因此,空合約一定存在于相互依存并具有未來合作價值的自然狀態之中,是對“口頭合約”締約成本以及可能帶來的摩擦成本的進一步節省。

(二)邏輯推論

有關合約理論的研究,大多數是以當事人締約一種帕累托最優的長期合約作為假設前提的(即“參照點”)。從合約的簽訂來看,一項合意的、穩定的合約,顯然對締約雙方而言是一個均衡。在自由締約條件下,一個均衡合約,能夠使交易雙方達到帕累托最優,即只要做任何調整與改變,就會導致福利損失,因而他們沒有理由中斷這類交易。因此,一項均衡的合約,應該是一項長期的合約。有關合約的主流文獻也論證了長期合約優于短期合約。譬如,Cheung主張一個相對較長的租約期限能夠減少附著于土地的資產的轉讓(交易)成本,并降低信息不完全下轉讓產權的預期成本;而Masten & Crocker則認為合約的期限越長,則意味著交易的可持續性,越能夠促進關聯專業性資產的投資,等等。Williamson也曾基于一個非正式模型做出判斷:交易的專用性越高、不確定性越大、交易頻率相對越高,契約期限就越長,長期契約比短期契約的治理效應就會更為明顯。

既然是長期可執行的穩定的合約,也就意味著合約的相對“完全”。在一個相對長的時間里,可以將交易視為一種重復性的正和博弈,當然這并不排除締約雙方對前期合約進行內容上的修正與補充。因此,可提出以下推論:

推論1:可實施的長期合約應該是近乎均衡的合約。

然而,現實情形是不完全合約與短期合約普遍存在。Mises早就注意到,締約期限的長短能夠代表不同的契約關系,并影響締約雙方的行為,進而產生不同的交易效果。Hart & Moore指出,精細的契約是剛性的,有利于遏制雙方的投機行為,但會導致事后靈活性的喪失;相反,粗糙的契約會帶來投機行為,從而損失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最佳的契約形式是在保護權利感受的剛性與促進事后效率的靈活性之間進行權衡。

問題是,一項不完全合約必然包含著機會主義的行為空間,從而可能誘導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進一步地,如果將不斷續約所表達的長期合約,視為多個短期合約,或者將行為主體的交易活動視為一系列的締約活動,那么,前期的合約選擇是否會對后期的締約行為產生影響呢?這顯然是主流合約理論尚未重視的問題。

推論2:一個不完全的短期合約可能會誘導更為短期的合約。

在不完全與機會主義背景下,合約期限的選擇一定存在類似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產品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從而導致短期合約“驅逐”長期合約的“檸檬市場”趨勢。從長期來說,交易應該停止或者消失(或者說“合約期限”為零)。但事實不是這樣——即使是不完全的合約,依然能夠存在可持續的交易;即使短期合約普遍存在,機會主義行為也并未泛濫成災。因此,可以推斷:一定存在另外一套“約定”發揮著有效作用。曹正漢和羅必良曾經證明:一套低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一定有一套高效率的制度相匹配。

推論3:維護一個低效率合約的存在,一定伴隨著一個高效率的合約。

由此可以認為不完全合約的未來演變至少存在三種可能性:(1)因為逆向選擇,不完全合約會導致交易中斷(回歸“零合約”狀態);(2)通過對剩余控制權的產權配置,保障合約的執行(對不完全合約的治理);(3)通過一套關聯治理機制的運行,降低合約的復雜性,從“不完全合約”轉向“口頭合約”甚至“空合約”。

三、農地租約“短期化”傾向

我們以農地租約為例,論證前期的合約選擇不僅會影響后期的合約選擇,而且有不斷加劇的“短期化”傾向,即存在短期合約“驅逐”長期合約的“檸檬市場”趨勢。

(一)分析維度

為了保證研究的一致性,我們設定:(1)在農戶自主流轉與自愿締約的前提下,考察農戶農地轉出租約期限及其意愿;(2)將農戶分為兩個類型:一是已經發生農地轉出行為的農戶,二是尚未發生轉出行為的農戶。

盡管農戶關于農地轉出的預期涉及諸多因素,但是,未轉出農地農戶的事前認知與有轉出行為農戶的經驗認知顯然存在差異。一方面,Mises注意到人的行動是有目的性的行為,他會有意識地運用各種手段去實現預定目標,從而隱含著行為、時間和意愿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Simon認為人們的行為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對所處環境的感知和描述,取決于其所擁有或獲得的信息如何影響行為選擇所涉及的變量。因此,可以推斷,在農地流轉過程中,一個已經參與過農地流轉的農戶,相對于一個尚未參與流轉的農戶來說,在再次重新締約的選擇中應該具有相對完備的締約經驗與知識積累。一般來說,未轉出過農地的農戶只能依據描述信息情景來選擇意愿期限,農地轉出決策對其而言充滿不確定性,往往容易高估小概率事件;而轉出過農地的農戶則處于經驗信息情景中,則有低估小概率事件的傾向。為便于比較,可對農戶做相應的分類:將尚未發生轉出行為的農戶稱為“先驗農戶”,其流轉意愿則稱之為“先驗意愿”;將已經發生農地轉出行為的農戶稱為“經驗農戶”,其流轉意愿則稱之為“事后意愿”。

(二)“先驗農戶”與“經驗農戶”的比較

本課題組2015年年初通過分層聚類方法對農戶進行抽樣問卷調查,分別抽取了9個省(區)(包括東部的遼寧、江蘇和廣東,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寧夏、四川和貴州),在每個?。▍^)分別抽取了6個縣域(合計54個),每個縣按經濟發展水平分別隨機抽取4個鄉鎮(其中廣東、江西為10個鄉鎮),每個鄉鎮選擇一個代表性的村莊,每個村莊按照農戶收入水平分組隨機挑選10個農戶,共發放問卷2880份。在回收的2838份問卷中,有效問卷為2704份,有效率為95.28%。在2704個樣本農戶中,轉出過農地的經驗農戶樣本為614個,流轉合約亦為614份(每個農戶選取最主要的合約形式)。其合約期限選擇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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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說明:(1)在實際租約中,期限不確定具有普遍性,占比高達36.64%;(2)在所有的農戶中,租約期限具有顯著的“短期”特征;(3)與“經驗農戶”相比,“先驗農戶”的租約期限選擇短期現象更為明顯??傮w而言,農戶傾向于選擇短期租約。

(三)“經驗農戶”的實際與意愿期限:短期化

進一步考察“經驗農戶”農地租約的實際期限與“事后意愿”期限(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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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顯示:(1)在經驗農戶的事后意愿中,租約期限有進一步短期化的趨勢,具體表現為租約期限為5年以內的比例增加,而5年以上的租約比重減少;(2)事后意愿中期限不確定的樣本比例增加,并接近于事前農戶的水平。

在合約理論中,締約決策的重點不僅在于是否簽訂合約,更關鍵的還在于合約的時間持續性問題。一個期限不確定的合約將比一個期限明確的短期合約,隱含著更為強烈的不穩定性預期。據此,可以判斷農戶農地流轉“事后意愿”的“短期化”特征將更為顯著。這意味著,農地租約期限存在類似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產品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從而導致短期合約“驅逐”長期合約的趨勢。

(四)一個相伴而生的現象

第一,基于邏輯推論1,農戶在農地流轉中選擇越發短期的合約,難道農戶是非理性的嗎?顯然不是。因為土地承租者可能會利用土地質量信息的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考核性,采用過度利用的掠奪性經營行為。為了降低這種風險,農戶可能傾向于簽訂短期租約,或者即使簽訂長期合約亦有可能利用其終極控制權而隨時中斷合約的實施。Klein et al. 發現由于合約的短期性以及預期不足,土地承租者為了避免投資鎖定與套牢,一般會盡量減少專用性投資、更多種植經營周期較短的農作物,從而加劇短期行為。由此誘發土地租賃的“檸檬市場”,即租約期限越短,租用者的行為將越發短期化;行為越短期化,租約期限將越短。

第二,基于邏輯推論2,隨著時間的推移,農地租約市場是否會逐步消失?現實亦并非如此。農業部的數據顯示[1],全國家庭承包耕地的流轉率,2011年為17.84%,2012年為21.24%,2013年為25.70%,2014年為31.36%,總體呈現快速提升的態勢。

可見,農地租約期限的短期化,并未導致農地租約市場的消失,相反的是農地流轉交易的發生率卻不斷提高。其中,一個值得關注的伴生現象是:“期限不確定”即不申明期限的締約意愿——關于期限的“空合約”的比例在提升。

四、農地租約中的“空合約”現象

如前所述,“空合約”指的是交易雙方進行交易,卻并未訂立任何具體條款的合約(即“盡在不言中”)??梢酝茢?,在鄉土社會中,一個不完全合約,通常就是“約定條款”(及相應的控制權配置)、關系合約以及“空條款”的混合體。各交易方的契約選擇,不僅單純著眼于對當前情景的可締約性及其締約能力,更關鍵的是規避契約執行過程中的再次談判,從而節省對付未來難以預期的不確定狀態的交易成本。按照Hart & Moore[26]所主張的,不完全合約是締約者共同的理性選擇;同樣,一個沒有任何具體內容約定的“空合約”,也是理性選擇的結果。

(一)農地租約中的“空合約”

在農地流轉中,不僅存在正式的書面合約,也存在無法通過第三方證實的口頭合約,同時也普遍存在沒有任何約定的“空合約”。由表3可以發現,農地租約中的口頭合約與空合約等非正式合約,在全部614個樣本中的占比高達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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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合約不僅表現為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而且還可以進一步表現為關于重要產權內容約定的缺位。在農地流轉中,有關租賃期限與租金的條款,是重要的締約內容,但由表3可以看出,在口頭合約中,約定期限、未約定租金的合約占比為11.88%,約定租金、未約定期限的合約占比為20.62%,期限與租金均無約定的合約占比則為16.25%。即使是正式的書面合約,約定租金、未約定期限的合約占比依然達到13.82%(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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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1)即使是正式的書面合約,存在著合約的不完全性;(2)口頭合約無疑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3)無任何權利界定的“空合約”,亦是廣泛存在的現象。

(二)對“空合約”的解釋

1、關系的嵌入型與封閉性

羅必良[27]發現,中國鄉土社會存在兩個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的不完全,二是土地使用規則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農地產權存在明顯的產權模糊性。問題是,土地交易關系僅僅是社會交互關系的一個方面,不可避免相嵌于復雜的關系網絡之中,并進一步帶來社區鎖定效果。由此,關系嵌入性與封閉性會導致“空合約”的形成。按照Hadfield所述,并不需要法院根據看見的條款來執行,而是代之以合作和威脅、交流與策略這樣一種特殊的平衡機制。Segal引入狀態復雜性,證明了現實中人們更愿意簽訂簡單的不完全合約,其最優的合約即為空合約。

農地租賃市場總是并存著市場化交易和非市場化交易,且鄉土社會背景下特殊的人地關系與交易關系對農地流轉締約對象選擇的影響尤其值得重視。Gao et al.研究發現,農地租賃主要發生于親戚、朋友、鄰居等熟人之間。葉劍平等對中國17省區的調查表明,2008年農戶轉出農地中,高達79.2%轉給了同村親戚或其他村民,但農戶轉入土地卻有87.2%來自于同村親戚或其他村民。進一步觀察前述614個樣本的農地租約,其締約對象主要是親友鄰居與普通農戶(占88.48%),即締約大部分發生于“村落里的熟人”之間,并呈現出依親緣、地緣、業緣而依次下降的差序格局(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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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on重點強調了關系合約的不穩定性問題,但卻忽視了鄉土社會背景下農戶與土地之間的特殊關系,忽視了關系嵌入性及其退出成本。交易費用范式關注了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不確定性等因素對交易費用的影響。應該說,這一范式隱含著兩個重要的假定:第一,產權主體對其擁有的產權客體是“冷酷無情”的。一方面,產權主體對物品(或者產權屬性)潛在價值的發現僅僅依據其排他能力與處置能力所決定的產權租金;另一方面,產權主體只對物品市場價格做出反應(持有或者買賣)。該范式沒有考慮到人與人、人與物之間的情感性關系及其稟賦效應問題。第二,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該范式沒有關注身份性與人格化財產問題。

在社會保障不健全和外出務工不穩定的情況下,農戶生存保障離不開對土地和親友鄰居的依賴。鄒寶玲和羅必良研究發現,土地并非一般商品。一方面,農戶對土地的依賴性使得土地保障功能屬性與農地流轉締約對象選擇緊密聯系在一起,從而意味著農戶農地流轉具有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雙重決策目標,村莊社會成為重要的生存風險規避機制;另一方面,特殊的人地關系引發了特殊的交易關系,土地可以作為連接社區和加強熟人間社會關系的工具,從而意味著農地流轉并非簡單的經濟利益權衡,并表達為社會關系網絡的投資和積累。

因此,熟人間的農地流轉,不僅使得農戶能夠靈活地進入和退出農地流轉市場,從而保持合約的靈活性,而且能夠獲取更多的保障資源,同時降低農地流轉的風險。鄉土社會信任和聲譽機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關系網絡,能夠降低農地流轉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交易費用,從而確保合約的穩定性。進一步地,Kranton注意到發生在熟人、親友之間的互惠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自我加強的均衡。因此,“空合約”是對“關系合約”進而對“口頭合約”在維護相互依存性、規避生存風險、節省交易費用與治理成本并改善競爭性等方面的進一步超越,是更為“精致”的締約選擇的體現。

2、履約特征及其聲譽機制

Telsel將合約的自我履約定義為合約的實施與完成不依賴于第三方強制,而是私人的履約成本。而克萊因進一步分析,一項合約能夠自我履約,往往是因為能夠滿足一些執行條件:(1)租金流的存在而形成的違約成本;(2)頻繁交易;(3)自我履約的范圍是明確的;(4)因違約而遭遇損害的一方有能力終止合約;(5)交易含有專用性投資與聲譽資本。梅納德認為合約自我履約需要穩定而簡約的實施機制,并在頻繁的交易中實現締約方的信息對稱,而且違約方很容易遭遇合約被終止的懲罰。

因此,對于沒有任何具體條款約束的“空合約”,其可執行的重要機制就在于承諾、信任與聲譽。福山將中國鄉土社會信任關系的基礎歸結為家族主義,即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源于宗教、傳統、歷史、習慣等文化共性。韋伯進一步將中國社會的信任關系大體分為兩種,一是在血緣性社區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對圈內人的“特殊的信任”,二是在共同信仰的基礎上所形成的類親緣關系的“普通的信任”。Granovetter認為社會信任的增強得益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率、互惠與彼此義務的認可度以及可信賴程度的增加。Kreps & Wilson觀察到當交易不是一次性時,締約方為了維持交易的可持續性,進而能夠得到長期收益,會在多次的交易中建立自己的聲譽。Kranton認為承諾的能力實際上也反映了可被信任的程度,并通過聲譽機制來表達。Halonen-Akatwijuka & Hart的研究也表明,信譽良好的私人信息在一段關系開始階段尤為重要,并隨著締約關系的延續,合約會變得更加不完整。

“空合約”的自我執行,源于聲譽機制的多重效應。洪名勇和錢龍認為多重效應包括聲譽所表達的信號發送效應、身份甄別效應、以及社會外溢效應。此外,兩個方面的作用尤為重要:

(1)聲譽是一種降低交易成本的激勵機制。如果交易關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即使沒有顯性激勵契約,“時間”本身可能會解決問題,并通過博弈形成的“隱性激勵機制”來緩解激勵問題。隱性激勵來源于這樣一個事實:在顯性激勵遠不充分的前提下,組織中為什么仍有一部分成員仍在努力工作?這涉及到隱性激勵的一個重要因素,即聲譽激勵。Fama認為,在合作交易中,即使沒有顯性激勵約束,參與者也有積極性努力工作,因為這樣做可以改進自己在競爭市場上的聲譽,從而提高未來收益。因此,Sauermann明確指出,信譽與信任降低了“交易成本”。它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信譽是個人與其環境達到一致的一種節約交易費用的工具,它以“說真話”的形式出現,從而減少了信息搜集、信號顯示、信息甄別、合約簽訂從而達成“合作”的信息費用與談判費用。第二,信譽是保證合約實施的一種節約交易費用的工具,它以“做實事”的形式出現,從而減少了合約實施和行為監督從而完成合作的履約成本及考核成本。信譽能夠修正個人行為,是因為現期的努力通過對產出的影響能夠改進市場對能力的判斷,因此任何弱化這個聲譽效應的做法都會弱化事后的合作選擇空間,從而修正、減少或克服合作行動中的機會主義行為。

(2)聲譽是一種獲取租金的激勵機制。在Kreps看來,“聲譽”的建立并不需要要求雙方保持長久的交易關系。只要有一方是長期存在的,而其他人又可以觀察到它的商業行為,這就足以使“聲譽”發揮作用。這時,任何人都可以與“長壽”的一方簽訂協約,表示接受“長壽”一方的權威指令。這對雙方交易是有益的,而且另一方不必擔心“長壽”一方會濫用權威,因為它會考慮到今后的聲譽,而此時聲譽已成為無形資產。信譽來自于何種激勵?Akerlof著名的“檸檬市場”表明,如果賣者不能從向其聲譽投資行為中得到好處,他就缺乏足夠的動力向市場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因此,結論是聲譽投資可帶來“聲譽租金”。無疑,聲譽租金一方面為其投資行為提供了動力與激勵,同時也使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難度加大,從而設置了進入障礙、限制了相應的競爭程度,同時也帶來了退出威脅效應。因此,信譽租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種壟斷利潤。

五、進一步的思考

Macaulay早就發現,在商業交換領域,即使存在爭議也通常不援引契約或潛在的或實際的法律制裁而得以解決。他們不愿意談起法律權利或威脅提起訴訟,因為他們不想被作為一個罪犯來對待。訴訟解決爭議不僅可能使雙方終止關系,而且還意味著背信棄義這種弦外之音。后來的文獻也多次證明,如Ghoshal & Moran,Jap & Ganes8an等認為正式合同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不信任,而且Wuyts & Geyskens還發現正式合同可能導致交易渠道氛圍趨于緊張。在中國的村莊社會,“斤斤計較”地選擇合同形式會使村民普遍倚重的“人情鏈條”松弱甚或斷裂,并由此失去賴以應付生活風險的屏障(人情網絡)。這與傳統村莊的族群(ethnic group)特性密切關聯。族群村落由于其血緣共同體和本土文化,能夠形成強烈的社會認同,包括:(1)對血統和譜系的重視超過基于土地的認同;(2)在情感上有強大感召力和動員效果;(3)對本土的文化(語言、價值觀、習俗和傳統)的重視超過法律。

在鄉土村莊,人們之間的交互關系是多樣而復雜的,某一類交易總是與其他類交易關聯、某類交易中的不同“交易維度”也是相互關聯的,并且是相互“牽制”的。將某類交易、甚至是某個維度的交易“單獨重新締約”,無疑是對“共同秩序”的破壞。一方面,締約意味著不信任,哪怕口頭合約也意味著是對受邀人聲譽的損傷;另一方面,一旦在某項事務上進行締約,也意味著在其他方面也必須按合約“公事公辦”,從而為了解決一個問題而引發更多的問題。因為在鄉土社會的交互(交易)關系是通過“互欠機制”得以實現的,即費孝通所言:“親密社群既無法不欠人情,也最怕‘算賬’。‘算賬’‘清算’等于絕交之謂,因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無需往來了”。正式締約顯然是一種“算賬”。

正式合約可實施的關鍵在于獲得第三方證實。但在關聯交易中,一個交易維度的關系穩定,依賴于眾多其他交易規制(緘默規則)形成的協同治理。由此,交易成本可以定義為:合約的可執行性、或者第三方證實的可能性程度。如果存在相互關系的嵌入性,從而不需要第三方證實,那還需要簽約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

設想一種情景:假設兩個陌生人,尚未發生交易,即初始狀態處于“零”合約狀態。如果兩者間要進行一項交易,在第一輪交易選擇簽一份合約(a)。當然,這將是一份不完全合約。不可避免地,在合約執行過程中,那些沒有界定的權利與責任會誘發糾紛,對此第三方又無法完全證實。那么,交易要么終止,要么因為個人的道德或公平與正義感、相互依存性、以及由此誘發的承諾與信任,或者外部利益相關群體形成的社會認同與聲譽機制——所構成的社會關系網絡——使交易得以延續。這時,關系合約由此形成。Elfenbein & Zenger認為在交易存在道德風險情況下,關系資本對交易顯得尤為有價值。

等到第二輪交易,交易雙方將就已有的部分經驗知識達成共識——為了降低締約成本,只能將交易涉及的主要事項通過補充條款進行明確約定——簽訂補充合約,從而使得新的合約相比第一輪的合約更為完全(假定為a+b)。羅必良認為,合約a+b依然不可能完全,為了使交易得以延續,他們可能一方面可能通過關系交易來彌補合約的不完全性,另一方面則可能對新的共同知識簽訂新的補充合約——由此而形成“以合約匹配合約、以合約治理合約”的可持續執行機制。

以此類推可以設想:(1)在一個長期交往、不斷地以合約治理合約的過程中,相互依存的交易雙方會形成a+b+c+…+n的多重締約,并形成“熟人”關系(村莊社區、同業群落、產業集群等)。這是一個雙方可自我糾錯的、可自我執行的履約過程。(2)重復交易所形成信任機制,使得合約條款會逐步轉換為承諾,約定轉換為“習俗”……a首先成為慣例,進一步的交易,b再次成為慣例……由此形成慣序。于是,合約演化為空合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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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鑒于完全合約隱含的高昂締約成本及其事后調整靈活性的喪失,選擇一個不完全的合約無疑是交易雙方理性的選擇;而不完全合約所內含的公共領域及其租值耗散,以及所引發的剩余控制權的界定成本與能力競爭,必然形成相互的妥協、忍讓與相容,關系合約由此成為重要的補充機制。關系合約最大的好處是能夠通過信任和聲譽保障來保障合約執行。關系合約的延伸與擴展,會逐步將原有的正式合約“慣例化”。關系合約則表達為口頭合約或“君子協定”。既然是“君子協定”,當然不需要第三方證實或者強制執行,口頭合約就沒有必要了,“盡在不言中”,“空合約”由此產生。

“空合約”是長期正和博弈的結果,是合作延續時間的函數。可以猜想:從完全合約到不完全合約,再到“空合約”,可視為一個關于合約類型的演替過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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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考慮交易中的分離成本。如前所述,關于一項物品或一類事務的交易,往往不是獨立的。一方面,該項交易通常與其他類型的交易相互關聯,另一方面,即使是一類物品的交易也涉及到多個有價值屬性的交易。不僅如此,一旦交易的標的物是一種人格化產權,就意味著人與物品具有不可分離性,或者說分離的成本極高。由此,要清晰界定各交易方的權利與義務,就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當締約雙方互相熟悉、交易持續穩定時,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締約雙方及其“交易”存在不可分離性,這就類似于“情同手足”??梢詫⑦@種情況下的交易合約視為“空合約”,即“超越”完全合約的一種情形。因此,我們推測: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不可分離性、交易主體的相互依存性(以及交易關系的多重性)、時間的延續性,將促使不完全合約向關系合約,進而向超越完全合約的空合約演替。魯濱遜的世界是“零合約”,不完全競爭的世界是“不完全合約”(并呈現多樣化),一個均衡的世界(完全競爭)則意味著完全合約,“空合約”則是一個充滿包容性情感的超越完全合約的理想世界(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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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猜想隱含的現實意義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傳統農村社會的解體、村落的衰退,村莊封閉性與穩定性的打破,以及傳統鄉土文化的稀釋,加之外部力量的滲透與干預,中國存在的關系合約以及那些不言而喻的“空合約”將不斷消亡。那么,是否要以及如何保護“鄉土中國”的制度遺產?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本文認為一味地推動農村組織的規范化與契約化,或許會將中國農村帶到一個機會主義泛濫與交易成本不斷放大的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鄉土社會廣泛存在的關系型交易與空合約,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下能夠自我實施,這實際上表達了微觀治理的效率基因與秩序擴展。這或許是個兩難的選擇:一方面要推進新農村建設與農業現代化,另一方面更需要保護農村村莊內生的基于關系信任而自發形成的交易秩序。而后者對于維護中國這樣的人口大國的穩定性來說,意義尤為重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三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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