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塘約經驗值得點贊,但“村社合一”的道路在多數地方很難走通
2016年12月,中宣部《黨建》雜志社、人民出版社共同舉辦了“塘約基層建設經驗座談會”暨《塘約道路》一書研討會。3個月后,《貴州日報》刊發了關于“塘約道路”的長篇通訊和評論員文章;網絡上的頌揚之聲迅速跟進。
(一)
塘約,是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樂平鎮的一個村。據說,這個村原來比較貧困,2013年人均純收入不足4000元。2014年發生特大洪災后,黨支部把全村土地集中到一起,辦起一個大合作社。之后,美麗鄉村建設、產業結構調整“不斷告捷”,蔬菜、蓮藕、精品水果、綠化苗木等特色種植業發展很快,運輸、建筑工程等隊伍也組建起來。到2016年,全村人均純收入提升到10030元,比三年前增長150.8%;138戶600名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村“集體經濟”(按文本說法,“集體經濟”作為雙層經營體制,包括村民承包收入,這里應該是指村“兩委”掌控的村級積累)從不足4萬元增加到202萬元;90%的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就業創業;每家都住上了新屋,過上了小康生活。
從省媒報道看,塘約經驗確有可圈可點之處:
——建立“村社合一”體制,使“統分結合”的提法由虛變實。如果“以全體村民自愿為基礎”是真實的,那么很像以色列的“基布茲”。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有利于整合資源,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承接政府投資,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有利于控制貧富分化,促進村民共同富裕;
——以村黨支部書記左文學先生為首領的黨組織較好地發揮了領導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這,有利于統一村民步調,消除各種雜音;有利于發揮“村社合一”體制的優越性;有利于黨和政府對基層社會實施全面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在控制“辦酒席”、“人情債”,建立良風美俗方面做得比較好,并初見成效。
(二)
有關方面對所謂“塘約道路”的評價之高,令人炫目。省報通訊說,“塘約在變”,“‘傳統農業?變成現代農業,‘沉睡資源?變成‘鮮活資產?”。省委政研室的一位官員一氣用了16個“變”,稱頌這里“變出了一片新天地”;中央黨校的一位教授說,“在塘約村,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是利益和諧統一的。”“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對于塘約(這種)村社一體、合股聯營這樣一種走集體化、組織化道路的新的解釋”。網上有的文章甚至說,“塘約道路”是“中國農村希望所在”;是“我國農村深化改革的一個新的起點”,“農村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一個節點性的重大事件”;“重走集體化或許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我認為,塘約經驗,最新之處,是建設“村社一體”的合作社,這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一個有益探索;這種模式有一定的優越性,在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推廣復制。但就大多數地方來說,這條道路肯定走不通。
1、目前的農村社區,是在人民公社的廢墟上形成的。通常所說的“行政村”,是從原生產大隊演變過來的,而分田單干前的核算單位是生產小隊。正在進行的土地確權,在多數地方將把“集體”這個符號確定在村民小組,村委員會將由集體經濟組織變成社區自治組織。那么,以村為單位建立合作社,缺乏經濟基礎。
2、“農民自愿”這一最主要的條件,很難滿足。“村社一體”的合作社,與以色列的“基布茲”和“沙莫夫”有些相似之處。但那是一批批的志愿者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自發組建的,而且近年來正在向“分”和“私”的方面轉化(見本人微文《以色列人民公社的百年變遷》)。而在我國,大量史料表明,從初級社到人民公社的整個“集體化”過程,始終缺乏民意基礎,結果是留下了累累傷痛(見本人微文《農業集體化出現偏差的最根本原因是農民自主權缺失》)。家庭承包以來,一直有少數鄉村干部試圖把農民手中的土地收到“集體”來(前些天浙江有10多干部甚至寫出公開信,反對土地確權,主張重走“集體化”道路),但基本上沒有成功的。至于在家庭承包時保持集體體制沒變的7000個左右村莊(占總數1.2%),是因為企業辦得好、農業比重小,才沒有散花。近年來,主要靠繼續擴大二三產業、偏得政治資源等途徑保持繁榮,而且多數進行了股份制改造,有的村早就債臺高筑甚至資不抵債了,只是政府為了維護典型形象在苦苦支撐著。可以想象,歷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擺在那兒,多數地方的農民怎么可能輕易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獻出來呢?即使把“村社一體”退到“組社一體”,三、五十戶農民要組建名副其實的合作社,也不太容易做到一戶不落地“自愿”。
3、前文所說的三條“統”的優越性(也可再加上幾條)是相對的。運轉得好,這些優越性可以程度不同的得以發揮;運轉不好,則可能出現決策失誤、領導集團貪腐、社員消極怠工、管理成本過高等弊端。從60多年的實踐看,后者的概率要遠遠高于前者。
4、塘約的“村社一體”模式能夠建立起來,一個重要因素是有個強勢的、兩代主政的支部書記。這幾乎是所有“集體明星”村的共有特點。常理和實踐都告訴我們,任何情況下,這樣的鄉村精英都是極少數,無論在教育、培訓和提高待遇上,下多大功夫,也不會在比例上有大幅度的提高。也就是說,多數地方不可能具備這個條件。換個角度看,即使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在民主力量孱弱的情況下,帶頭人蛻變成“莊主”的幾率也非常高。能人治村和民主治村能夠統一起來,當然最為理想,但實際上這樣的美麗圖景,只能是罕見的特例;民主缺失下的能人治村和民主治村,各有利弊。從短期效應看,前者利大于弊;從長遠看,則完全相反。
5、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在培育先進典型特別是帶有“集體主義”符號的先進典型時,往往要給予特殊扶持,在宣傳時,則要刻意隱去這種扶持。所以,典型的動人事跡和先進經驗中,往往包含著虛假成分,而且名氣越大,虛假成分越多。塘約村在發生洪災后建立全村合作社前,市委書記親自到村指導。短短3年,“破舊民房變成靚麗民居,泥濘小道變成寬闊油路”。成名后,省委書記進村調研,與村支書約定:3年內產值、人均收入翻一番;支書又與村班子約定,產值翻一番基礎上再翻一番。如果已經過去的3年和將要跨越發展的3年,政府支持的力度過大,那這里的經驗就只剩下供人參觀和宣傳了,“以點帶面”只能變成“以點代面”了。
綜上所述,如果各級黨委政府不采取強制性措施,宣傳和推介力度再大,塘約的“村社一體”模式,也只能在少數村莊推行(全國不會超過上萬個,即百分之一、二),如果縮小到“組社一體”,則可能多上幾倍,但也不會超過十之一、二。如果政府采取強制、半強制或“超強特扶”的措施,當然會實現大面積突破,但那將重犯折騰農民的顛覆性錯誤。
(三)
關于深化農業和農村改革的方向,中辦、國辦2014年11月《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和2015年11月《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共中央2017年1月《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明確指出,“要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農戶家庭經濟、農民合作經濟、各種私人和股份制經濟、供銷合作社經濟以及國有農場林場等國有經濟共同發展”;“加快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根據上述精神和農村實際、農民意愿,家庭農場應該列為四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首位。正如“兩辦”文件所說,“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占大多數”,所以,要“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
農民合作社當然在四大農業經營主體中居于重要地位。但農民合作社的骨干和引領者可能黨支部、村委會,也可能是專業大戶、龍頭企業;合作社一般應該是以產業為紐帶的專業合作社,而不以村或屯的原有社區為單位。一個合作社的社員,可能是一個村或組的部分村民,也可能是幾個村或組的村民;一個農戶,可能同時是幾個合作社的社員。塘約的“村社一體”僅僅是合作經濟的一個支流。相關法律或文件,有的把合作經濟說成是“集體經濟”,也有的把兩者區別開來。但無論怎么說,合作經濟與以往靠行政命令組建的所謂“集體經濟”是有本質區別的。塘約的“村社一體”,與傳統的以社區為載體的“集體經濟”有共同之處,但如果建立在農民自愿基礎上,也有本質區別。它即使發展起來,也不是什么“重走集體經濟之路”。
農村的二、三產業(包括涉農的龍頭企業),多數是私營或個體的,少數“集體所有”或集體經營的,已經或將要按中央文件要求,將其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是否設置集體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這種股份制企業,如果算作“新型集體經濟”,也與原來意義上的“集體經濟”有很大區別。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一股否定農村家庭經營、贊美人民公社制度,主張“重走集體經濟道路”的思潮。從媒體報道看,塘約村的上級,已經萌生了把“村社一體”的模式擴大到“鎮社一體”念頭;某些地方的領導,也拉出大面積推廣塘約模式的架勢。對此,我們要大聲疾呼:歷史教訓不可忘記,改革開放大方向不可逆轉,農民的自主權不可侵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李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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