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浙商財險近期拿著一份抬頭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開具的保函,找到廣發銀行惠州分行請求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時,該行聲稱浙商財險的保函非該行出具,為不法分子假冒銀行名義出具的虛假銀行履約保函,并立刻報了警。
暫且不去分辨真假,又一起金融業“蘿卜章”案浮現在公眾面前;無獨有偶,近年金融業“蘿卜章”事件屢有發生,遠的不說,最近就有2014年陽光財險黑龍江省分公司存在私刻公章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金額共1297萬元;2016年12月,國海證券涉嫌私刻公章,涉及債券金額約165億元等案件,讓社會公眾大跌眼鏡,并不自覺地產生心靈拷問:金融業到底怎么了?難得公章都是兒戲,想刻就能刻、想蓋就能蓋的?
而這次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的“蘿卜章”事件卻把浙商財險推向了危機漩渦之中;如果“蘿卜章”屬實則意味著浙商財險面臨較大的債券違約賠付風險;如果屬子虛烏有的事情,則浙商財險有驚無險,也有利于減輕賠付負擔。
現在問題是,在是否屬于“蘿卜章”案件上,又方并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雖對外聲稱是虛假的,但其官方一直尚未對此事正式回應。尤其令人感到蹊蹺的是,據財新記者獨家披露,這份廣受爭議的銀行履約保函為浙商財險員工在廣發銀行惠州分行辦公地點,并在辦公時間段內與其簽署;且該保函確有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的蓋章;同時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還在2016年5月出具了針對兩份保函的聲明,稱“履約保函真實合法有效”。而在這么短時間內,就出現了劇情反轉,實在令人費解。現在只能有一種解釋,要么浙商財險與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簽署的保函確系廣發銀行內部員工違規操作使然,而浙商財險不過拿來障人耳目、推脫干系而已;要么就是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看到事態發展對己不利,故意找理由搪塞以達到免責之目的。
但從現實情況看,即便如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對外所聲稱的是虛假的保證函,從法理角度看,廣發銀行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判決中所述: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屬于單位具有明顯過錯的具體表現。根據上述司法規定,廣發銀行惠州分行明顯存在內控不嚴、用人失察等問題,應負有不容推脫的賠償責任;更何況浙商財險與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簽署的保函是在其營業辦公場所和工作時段,且又有事后公開聲明為證,無論如何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都是逃脫不了干系和賠償責任的。而如果確實屬于因為出了風險而企圖通過狡辯手段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就更不應該了。正確的做法應是正視問題,盡快與浙江財險積極攜手采取措施,把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蘿卜章”讓金融業蒙受損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問題發生之后,不能正視問題背后的原因,尤其不積極從中汲取教訓堵塞風控制度的漏洞,一味狡辯,就更是金融業的悲哀了,尤其會損害金融業的整體誠信根基和誠信形象。現在金融業有一種不好的苗頭是,當問題發生之后,總是力圖避開干系,采取回避矛盾的不負責任手段:如或把當事員工開除對外聲稱不是自己員工了事、或對外聲稱是個別員工個人違法行為與單位無關等托辭,或謊稱臨時工匆匆辭退平復輿論,表面上看似乎撇開了單位與員工的關系,能讓金融企業自身“化解危機”或避免損失,事實于事無補,會遭到更大社會輿論詬病和更多民眾的非議,是一種典型的自毀誠信“長征”的行為,更是一種愚蠢之至的荒謬行為。
也正因為如此,才是金融業“蘿卜章”悲劇不斷重復上演,讓金融業整體形象蒙受更大的“陰影”。為此,僑興債當事雙方浙江財險與廣發銀行惠州分行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育,全國所有金融業機構都應引以為戒,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堵塞一切可能存在的漏洞,防微杜漸。最后建議金融監管當局對廣發銀行惠州分行保函事件予以高度關注,并適當介入,以便妥善處理,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推動事件最終向有利僑興債風險化解方向轉化,并維護金融業整體誠信形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偉看財經 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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