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外部“保護傘”現象,從鄉村集體內部來看,貪腐“村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村集體成員無法對“村官”貪腐行為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一些村民即便不滿意、想監督,也無從下手。治理“村官”貪腐產生的環境土壤,要加強法律政策監管,更要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把名義上的集體所有落實到具體成員身上。
“村官”貪腐問題既是中國鄉村治理的一大重點,也是一大難點。無論是這些年不斷披露的“村官大貪”,還是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在開展的打擊“村霸”專項行動,貪腐幾乎成為“問題村官”的標配,打而不絕、禁而不止。
從發現的“村霸”來看,除橫行鄉里、為所欲為等地痞流氓行為外,大多“村霸”還在村里掌有“公職”,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與拳力,把村集體資產視為己有,翻云覆雨、巧取豪奪,甚至恣意妄為、毫無遮掩。與這些不知收斂的“村霸”相比,另一些貪腐“村官”行為上或許不那么囂張,但巧立名目、騰挪轉換的貪腐之惡,在本質上如出一轍。
“村官”貪腐屢禁不止,原因很多。從外部來看,除了監管乏力,大多貪腐“村官”背后都有大小不一的“保護傘”,使他們得以在某種程度、某種范圍、某一時期內躲避村民舉報與法律打擊,此次打擊“村霸”專項行動就揭露出這方面的問題。但透過外部“保護傘”現象,從鄉村集體內部來看,貪腐“村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村集體成員無法對“村官”貪腐行為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一些村民即便不滿意、想監督,也無從下手。
這是因為,絕大多數村集體還處于事實上的“大鍋飯”狀態。在村集體資產中,除了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林地、草場,還有村集體名義下的各種機動農地、各類場地門面、塘壩器具等具有經營性質的資產。這些資產名義上是集體所有,但具體由集體的誰所有、有多少、收益如何、怎樣分配、如何支出,村民既鬧不清楚也整不明白,因為“歸大堆”似的集體讓他們“人人所有、人人無份”,只能由一個或幾個“村官”說了算。在這種權屬模糊的集體所有下,尤其在集體資產比較富集的鄉村,很容易形成輕者多吃多占、重者貪污腐敗的“標配”現象。
因此,治理“村官”貪腐產生的環境土壤,要加強法律政策監管,更要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把名義上的集體所有落實到具體成員身上。在歸屬清晰的集體所有制下,村民的股份權益一清二楚,大家通過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明白白地發展集體經濟,誰要多吃多拿,甚至予取予奪,每個村民都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作為股民的權益,從而形成更規范、更直接、更有效的內部監督管控制度。
當前,農村地區正在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一些試點地區已經取得明顯成效。不過,試點過程中反映出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部分“村官”對這一改革態度不積極、不愿意,害怕失去對集體資產的自由支配權。這恰好說明有些人思維觀念還停留在過去的環境中,習慣按老辦法、老思路、老套路行為處事。因此,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需要各地在實踐中拿出改革創新的勇氣和辦法,克服各種困難,敢于實踐、勇于實踐,不斷塑造風清氣正的鄉村土壤,這樣既能更好地維護村民權益,也有利于從源頭上杜絕“村官”貪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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