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網上寫的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外行人所寫,所以難免存在不夠全面和客觀的情況,也有個人為了蹭流量而夸大其詞。
在這種情況下,權威聲音的稀缺反而成為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問題。下面農地圈就為數不多的最高法法官杜萬華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繼承的看法。
一、農村土地承包要區分兩種情況
1、一是農村家庭聯產承包,以家庭為單位所進行的承包是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
著重提醒:以戶為單位,以戶為單位,以戶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
家庭聯產承包所產生的承包經營權對應的是用益物權。
2、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針對四荒地的承包。
四荒地可以由個人、家庭或其他經濟組織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所產生的是合同權利,而非用益物權。
二、家庭聯產承包方式談繼承是個偽命題!
家庭聯產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以戶為單位該怎么理解呢?就是說只要這個農戶不變,承包經營權到期之前這個承包權就一直有效。不管是生老病死還是婚喪嫁娶,都是家庭內部問題。老父親過世了,兒子還在戶內,這個承包合同就依然有效,不涉及繼承問題。兒子娶媳婦了,落戶后的媳婦也共享本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很多人就家庭聯產承包方式談繼承問題,實際上是并沒有真正理解家庭聯產承包方式的真實含義。
三、四荒地、林地的確涉及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由于四荒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除了農戶之外,還有個人或組織。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合同權利的確涉及到繼承問題。因此這種情況應該按照繼承法來走。
四、課后總結
1、談農村土地繼承問題,要把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的農戶方式和四荒地的承包區分開來。
2、家庭聯產承包方式的承包經營權不涉及到繼承問題,農戶是依照成員身份獲得的是用益物權。
3、四荒地、林地方式的承包經營權涉及到繼承問題,農民獲得的合同獲得的合同權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地圈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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