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我國逐步形成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農地制度。近四十年的實踐表明,這一制度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農情,同時也需要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加以完善。
一、農村土地所有制取向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歸農戶,實踐證明這是可行的、有效的,已形成普遍共識。
農村土地搞國有制,沒有必要,也沒有現實意義。
搞私有制,現階段沒有可行性。中國共產黨立黨立國的初心是什么?我理解,其初心就是消滅剝削制度、改造私有制度。新中國消滅了剝削制度,完成了對農業生產資料(尤其是土地)的社會主義改造,可見,土地私有制不是社會主義新中國的選項。在農村土地所有制問題上,不可忘了我們黨立黨立國之初心。再說,土地私有制真的有那么多好處?其弊端又有多少?封建剝削制度就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土地私有制實在沒有給我們留下什么好的印象。現階段,以至于本世紀,土地私有制搞不得。
所以,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就是“兩權分離”,實行集體所有制,農戶通過承包方式獲得經營權。穩定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是各方面普遍贊同的政策取向。由此衍生出來的,是承包期限的設定、承包期內調整的管理以及承包期屆滿調整的管理等政策措施。
二、承包期限應如何設定
10月18日上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上宣布: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滿后再延長三十年。我聽到后感到很意外,一是沒有想到十九大會公布三輪承包期限,二是沒有想到三輪承包期限確定為三十年。因此,既非常意外,也十分興奮。總書記參加貴州代表團審議時說,確定30年,是同我們實現強國目標的時間點相契合的;到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時,我們再研究新的土地政策。可謂統攬全局,高屋建瓴。
我在《農地制度論》一書中曾提出建議:三輪承包仍以三十年作為承包期限為好。主要闡述了兩個理由:
一是實踐經驗的驗證。二輪承包期為30年,經過十幾年實踐,各方面都感覺這個承包期比較合適。大家都知道,一輪承包期15年是土地承包制度的試運行期,確定以15年為承包期的時候,已經承包到戶三五年了。一輪承包屆滿時,感覺15年還是偏短了,所以中央經過研究把二輪承包的期限確定為30年。那么,這個“30年”就是在一輪承包的經驗教訓基礎上確定的,理論上說應該是一個比較適宜的承包期限了。二輪承包的實踐也表明,以“30年”作為承包期確實是比較合理的,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普遍認同,當然也有的認為再長一些好,也有的認為更短一些好,但總的看,“30年”的接受程度比較高。
二是制度本身的需要。承包期限是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應該確定一個固定的承包期限,形成制度,不應變來變去。有的同志這樣推斷:一輪承包期15年;二輪承包期30年,翻了一番;那么三輪承包期限似乎以60年為好,即再翻一番。這個思路是經不住推敲的。若如此,四輪承包期限應為120年,五輪承包期限應為240年…,這個邏輯顯然是不成立的。
所以,我個人的認識是:基于上述兩方面理由,三輪承包的期限仍以30年為宜。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精神之后,感覺報告中立意深邃、眼界高遠,使我對于延長承包期政策的認識更加清晰、更加深刻了。
三、承包期內調整的管理
土地承包到戶的時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即“按戶承包,按人算地”,每名集體成員都在事實上得到了一份承包地,盡管多數地方并不能指認出每人的具體地塊,但是每個人分到了幾畝幾分承包地,以及好地分到多少、差地分到多少,那都是清楚的。
接下來問題就來了。一是生老病死問題。有的七老八十的老人,他們分到承包地之后,過幾年去世了;有的小青年結婚娶媳婦,過上一兩年生了小孩子了。那么,去世老人的承包地要不要退出來?新生的孩子能不能給一份承包地?這個問題就非常現實!二是嫁出嫁入問題。農村姑娘結婚,往往是嫁到另外一個村子去,那么她在娘家的承包地怎么辦?她在婆家村能不能重新分到一份承包地?就婚嫁女的個人意愿來說,她們當然希望能夠在婆家重新分到承包地,因為即便在娘家的承包地給她保留,那也是“人地分離”,她不大可能去耕種,也很難獲得收益。
上述兩方面問題所引發的政策爭議是,承包土地能不能適當調整?討論這個問題,有必要先考察一下現實中群眾的實踐做法。大家知道,在中央逐步控制土地調整之前,農民群眾是普遍傾向于進行調整的,即“減人減地,增人增地”。但是,一些專家學者論斷,這樣的調整損害了承包關系的穩定性,不利于農民增加田間投入,會影響到農產品產出,以致影響國家糧食安全;更有甚者,擔心良田會變成荒漠。所以中央在政策上逐步加強了對土地調整的管控,《農村土地承包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通過出臺管控措施,糾正了群眾的實踐做法。我們知道,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包產到戶”就是農民群眾的創造。但是“包產到戶”在歷史上曾經被多次“糾正”,使其四起三落,終于在七十年代末才被“扶正”。所以,糾正群眾的做法需要慎行,這是一條客觀規律。
對于承包土地能不能適當調整,需要深入討論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農戶對承包地的投入。一個基本的判斷是,隨著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體系的逐步完善,農戶對承包地的投入有了重要變化。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地里的投入確實在較大程度上依賴農民自己;但是到目前階段,田間的水利、電力、道路等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投入,基本上由國家財政和集體經濟承擔,農民主要的田間投入是澆水和施肥。據調查,澆水和施肥(化肥)受土地調整的影響微乎其微,大致可以忽略;至于農家肥、有機肥,會受到土地調整的一些負面影響,但這方面也不可過高估計。
二是土地調整利弊的認識。一方面,土地調整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戶的投入行為,這是其弊。至于這一弊端的負面影響程度,目前尚缺乏有說服力的論證。有的論證放大了土地調整的負面影響,有的論證沒有區分土地大調整、小調整,從而把“減人減地、增人增地”這樣的小調整的弊端混同于土地大調整的弊端。在政策上,逐步嚴格控制土地調整,以穩定經營預期和生產投入,增加農產品供給,這體現的是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土地調整有沒有利呢?其利就是可以平衡人地關系,即“減人減地、增人增地”,避免“死了的人還有地,生了的人沒有地”,從而實現公平,這體現的是社會效益。關于上述利弊,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現實中存在一些偏頗的認識,即經濟效益重要于社會效益。似乎新生的人口沒有承包地不是什么問題。但是目前的信訪情況表明,多數無地人口有獲得承包地的訴求,這方面的問題不應漠視罔聞。
關于承包期內的調整,總起來說,我個人的認識是:如果農民群眾沒有意見,30年承包期內穩定(甚至固定)承包關系,少調(甚至不調)承包地,當然是好,這樣可以穩定地發展生產;但是,現實中農民群眾是有意見的,有的地方意見還比較突出。這就需要實事求是,妥善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在堅持“穩定”的原則下,給“調整”留出適當的口子。
四、承包期屆滿調整的管理
按照穩定承包關系的原則,土地承包期屆滿時,實行“延包”政策,目前的二輪承包和未來的三輪承包都是這一政策。個人理解,中央出臺“延包”政策,應該是有苦衷的。承包期屆滿如果對土地進行調整,對于生產經營確實有一定負面影響,因此,如果不考慮公平問題,穩定當然就是最基本的政策取向。大概這就是出臺“延包”政策的主要考慮。
但是,相對于承包期內對于公平的訴求,群眾對于承包期屆滿時公平的訴求往往更為強烈,待地農民就等著這個時機給村里要承包地。所以,“延包”政策實際執行起來難度不可小覷。許多專家學者考察了二輪承包“延包”政策的實際落實情況,綜合起來看,當時大概是“三個三分之一”,即:小調整的占三分之一,大調整的占三分之一,不調整直接延包的占三分之一。而其中第三類情況,往往是承包期屆滿之前的幾年曾經調整過土地,已經實現了公平。因此,基本的判斷是,農民群眾對于承包起點的“公平”看得是比較重的,對此應有客觀的、充分的認識。
總得看,土地調整有利有弊,應當全面分析、因地制宜,防止認識偏頗、搞一刀切。比如,如果土地細碎化非常嚴重,人地矛盾特別突出,多數群眾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強烈的愿望,在三輪承包起點就有必要進行土地調整,在政策上應當積極給予支持和指導。我在《農地制度論》一文中分析認為: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小調整可以解決小問題,大調整可以解決大問題。
自2023年12月起,各地二輪承包將陸續屆滿,延包將是一項非常重要、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應當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利用三輪承包起點這個重要機遇期,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具體到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據實際情況作出決策,以趨利避害,讓農民群眾滿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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