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各項強農惠農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的經濟價值顯著提高,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實現農村經濟及社會的科學發展,相關部門特整理了以下這些相關資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產生的原因
歷史原因
各地農村在首輪和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存在手續不清、檔案不全的問題;
因為受制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土地承包工作不夠細致、能夠運用的技術手段有限,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為減輕“公糧”和農業稅費負擔有意瞞報面積,再加上開荒拓耕等原因使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記載與實際不符,農戶承包地普遍存在位置不明、四至不清、面積不準的問題;
農業稅費和集體提留導致農民負擔沉重,加上外出務工的吸引,農戶撂荒、棄耕等現象一度很嚴重,發包方由此收回承包地并重新發包或組織代耕;
一些農戶的戶口遷移和代耕農的出現,使他們與遷入地、遷出地產生利益沖突;
在《土地承包法》出臺前,收回承包地、交回承包地、調整承包地以及承包地的流轉比較隨意,為日后產生糾紛埋下隱患。
現實原因
隨著近年來各項惠農政策的出臺,比如農業稅費的免除、種糧補貼的發放,農戶承包耕種土地成了一項純受益的經濟活動;
農產品(包括經濟作物)的產量增高和價格上漲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斷提高使農村土地的價值不斷得以凸顯;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推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衍生出新的經濟利益;
在首輪或二輪承包以后,農戶家庭出現分戶析產、婚嫁、離婚、生育、亡故、農轉非等情形致使農戶數量或家庭人口數量出現變化,和原有按戶和人口數量分配的承包地不匹配等。
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原因
集體所有制自身存在產權不夠明晰和徹底的問題;
首輪和二輪承包都是以農戶為承包方,法律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通常不能收回或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往往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農戶家庭新增人口短期內難以獲得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與《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還不夠完善,甚至法律之間還存在不完全一致的規定;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以前,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夠嚴格和剛性,強調國家和集體利益優于個人利益,發包方可以以各種借口和理由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和取消農業稅費以后,強調維護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發包方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嚴格和剛性保護。
農民心態和觀念上的原因
圍繞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益格局的變化使農民對待集體承包地的心態發生變化,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變得越來越濃厚,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和越來越突出。近些年的涉農信訪事件,很大一部分都是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提出的各種訴求。
相對于城市居民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而言,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計保障,從長遠看農民不得不重視。
2、調解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
對沒有具體法規為處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按照民主協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2004年國辦發文)。
3、調解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依據
程序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2009)
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2009)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規范(2013)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
實體依據
1、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05年)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7]28號)
7、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糾紛的常見種類
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引發的
因戶口遷移城鎮引發的
因遷居到其他農村社區(代耕或借耕)引發的
因調整和收回承包地引發的
因承包地流轉引發的
因家庭人口增減引發的
因違建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廣東農業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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