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制約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力的辦法
農辦計〔2016〕50號
近年來,我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簡政放權的各項部署,積極配合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下放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審批流程和監管機制,農業建設項目規范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規范和制約農業建設項目審批權力,防止審批過程中產生不廉不公等問題,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現提出如下辦法。
一、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大幅度下放審批和驗收權限
(一)下放地方承擔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審批和竣工驗收權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對于由農業部審批地方承擔的項目,將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下放涉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的相關變更審批和竣工驗收權限。
(二)下放直屬墾區承擔項目的全部審批權限和竣工驗收權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對于目前納入農業部直屬單位管理的直屬墾區項目,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相關墾區,相應項目竣工驗收權限同步下放。
相關權限下放后,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要及時將批復文件報農業部備案。
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強化審批制度建設,為規范用權奠定基礎
(三)修訂相關審批制度辦法。梳理農業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程序、職責、權限、監督,加快修訂農業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辦法,清理不適應簡政放權要求的規定,調整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過程的監督。
(四)研究制定每類專項管理辦法。實行“一類專項一個辦法”,根據現有專項類型和特性,研究制定每類專項的管理辦法,具體明確各類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方式和管理程序,落實責任主體,增強項目管理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強建設規劃編制和執行,增強規劃約束力
(五)科學編制建設規劃。根據國家“三農”政策需要,編制重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堅持開門編規劃,廣泛聽取專家、地方農業部門、各類承擔主體等方面意見,科學確定建設任務、區域布局、建設標準和選項條件等內容,細化實化規劃項目選項條件,適時開展中期評估,增強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六)嚴格執行建設規劃。增強建設規劃對投資項目安排的約束效力,除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或農業部工作部署另有明確要求外,絕不允許超規劃安排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已批準建設規劃確定的選項條件,按程序立項批復。
(七)依據規劃儲備項目。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及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嚴格依據規劃確定的投資方向篩選項目,按期更新儲備項目,避免因儲備不足而臨時安排、突擊安排項目情況。
四、規范項目審批程序,確保審批公正公平
(八)公平公正受理。項目申報指南不得設定歧視性條款,嚴禁不受理符合申報要求的建設項目,確保各類建設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公平參與競爭。
(九)科學規范評估。在項目評估前,對每類項目制定統一明確的評估細則,明確評估標準和程序,使評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委托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規范開展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獨立評估工作,確保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動態更新項目評估專家庫,逐步實現項目評估專家全部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堅持“誰評估誰負責、誰下結論誰負責”,對可行性評估不當、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取消評估資格,并追究評估單位責任;對干預評估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嚴格項目審批程序。按照項目可研報告省級申報、第三方評估、行業司局推薦、發展計劃司審批的程序,每個環節都必須集體研究決策。對評估不合格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一律不予立項。違反項目審批程序的,要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以及所在單位有關管理人員的失察責任。
(十一)不得違規干預項目審批。農業部機關、直屬單位和地方農業系統黨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干預投資建設項目推薦、評估、審批工作,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為項目申報單位打招呼、遞條子。
(十二)不得私下接觸申報對象。農業部及地方農業系統從事投資建設項目推薦、評估、審批工作的人員,不得私下接觸項目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接受申報對象的宴請、娛樂安排、禮品禮金等消費性支出。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時,應安排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場所,接待人員應兩人(含兩人)以上。
五、加強監督管理,促進規范運行
(十三)強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責任。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要切實承擔起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審批和竣工驗收等管理職責,全面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審批權下放后能夠接得住、管得好、建得快。
(十四)加強部級抽查督查。按照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在項目單位自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自我評估的基礎上,農業部將加大項目監督管理力度,重點進行督查和抽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將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暫停項目安排等方式予以處罰。
(十五)自覺接受紀檢監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同時抄報紀檢部門備案。對有舉報反映的項目,應及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紀檢部門開展核查工作。對于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和要求的單位與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六、加強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
(十六)創新項目選拔方式。對規模大、影響廣、關注度高的項目,探索推行競爭性選拔機制,在書面評審的基礎上,采取現場答辯、專家遴選、當場公布結果的做法,提高項目評審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現代農業示范區高標準農田、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奶牛養殖大縣種養結合整縣推進試點等項目,自2017年起實施競爭性選拔機制。其它投資建設項目,應積極探索推行競爭性選拔方式。
(十七)及時公開項目審批信息。建設規劃、項目指南、評審標準,自文件生成之日起予以公開,相關重點內容應開展必要的宣傳解讀。按照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對擬立項項目基本信息須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立項批復文件自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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