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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童偉:宗教能提高農民的社會信任嗎?

[ 作者:仇童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7-24 錄入:實習編輯 ]

原題:接納”VS“排他”:宗教能提高農民的社會信任嗎?

摘要:隨著“宗教熱”的興起,國內學術界普遍參照國外范式,得出宗教會提高居民社會信任的結論。為了論證該結論在農村地區的真實性,文章利用2014年CGSS數據,分析了宗教對農民社會信任的影響。研究表明,由于農村居民的信任是內嵌在信任“差序格局”中的,如果希冀依靠宗教來提高農民的社會信任,勢必要打破這種內卷化的信任格局。但現實情況是,農村的宗教組織成員具有地域性和村莊親和性,宗教與信任格局的互鎖使得宗教組織具備了內卷化和俱樂部式的排他性特征,進而提高了組織門檻,并降低了宗教引致的社會交往頻率。實證結果證實了,農民具有宗教信仰或參與宗教活動都會降低他們的社會信任,而且越是處于信任“差序格局”外圍的群體,宗教會使得農民會對這些群體的信任水平越低。由此可見,宗教并未使農村居民更為接納外群體,反而形成了新的俱樂部排他特征。為糾正宗教與農戶社會信任的內在不一致,建議從規范和引導農村宗教發展,強化其非政府組織功能;建構農村居民社會交往機制,擴展其社會關系網絡兩個維度加強政府的引導作用。

關鍵詞:信任;宗教;農民;信任“差序格局”;組織排他性

一、引言

信任被認為是除物質和人力資本外決定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資本(張維迎、柯榮住,2002),并構成了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張維迎,2001)。福山認為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解釋了經濟發展中無法解釋的20%的社會文化的貢獻,并發現歐美經濟的快速增長及穩定性與其較高的社會信任感密切相關(福山,1998)。Putnam(2000)的研究進一步表明,信任作為組成主體社會關系網絡和社會資本的關鍵要素,可提高主體的行為能力。Cook(2005)和Savaga等(2005)則發現,當社會處于高水平的信任環境中,人們更愿意與他人交易,集體的互動和共同行動的成功率也更高。換言之,信任作為建構社會交易的道德紐帶,可有效緩沖由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造成的市場失靈和社會冷漠(Fudenberg和Tirole,1992;Kreps,1984)。

但在中國農村地區,居民的信任呈現典型的差序格局特征,即按照血緣、地緣和業緣,信任依次下降(費孝通,1985)。鄭也夫(2014)甚至認為,我國居民的信任感從未超越家庭和血緣的范疇,這與涂爾干(2000)關于信任來自家庭和血緣的觀點一致。但已有研究依然發現,農村社會信任具有重要價值。黃巖和陳澤華(2011)發現,農村基于血緣和地緣的“特殊信任”建構了農業專業合作社的行動邏輯。王永龍(2014)關于農業合作社的研究則表明,群體間信任關系緊張造成的融資困難,制約了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唐為和陸云航(2011)考察了信任其對農戶收入的影響,發現區域信任水平越高農戶的收入也越高。此外,胡榮也分析了政府信任流失與農民上訪間的關系,表明隨著社會信任和政府信任的緊張和流失,農民上訪頻率持續增加(2007)。由此可見,信任作為社會群體性互動的基礎,在農村社會中的流失和家庭范疇信任的內卷已然成為阻礙農業生產和社會穩定的桎梏,由此探究農民社會信任的形成機制,對于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重要意義。

目前關于信任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人因素、社區因素和社會因素等方面。Brehm和Rahn(1997)研究發現,居民性別為男性、具有較高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越高,他們的社會信任水平越高。Alesina和Ferrara(2002)從年齡、工作狀況、婚姻和健康狀況等方面,考察了這些因素與居民社會信任間的相關性。張維迎(2001)則根據社區的異質性、穩定性及和諧性考察了居民信任的形成,并發現社區異質性越低、穩定性越強及和諧程度越高,居民的社會信任也會隨之增強。Delhey和Newton(2003)從社區的種族特征和收入差距、鄰里關系等維度,證實了社區客觀特征對居民社會信任存在的重要影響。Bellah(1985)等從居民所處社會特征、與他人的關系等方面,證實了社會關系網絡與居民社會信任的相關性。Kreps(1984)也從社會主體的經濟理性博弈角度,分析了長期利益追求對于社會主體間信任的建構性功能。近年來,Guiso等(2003)開始關注居民的宗教信仰與信任間的關系,并發現擁有宗教信仰與居民的社會信任正相關。李濤等(2008)利用中國數據分析了宗教信仰與居民社會信任的關系,發現二者是正相關的。由此,居民的宗教信仰已然構成他們社會信任形成的重要部分(Alesina和Ferrara,2002)。

在我國農村地區,改革開放以來一度出現了“宗教熱”(阮榮平等,2015)。據世界價值觀的調查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約有21.79%的居民認為自己有宗教信仰,并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阮榮平等,2011)。而關于宗教作用的研究則主要探討了宗教對居民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和緩沖精神不適等的積極作用,如Myers(2000)和Lelkes(2006)研究發現宗教參與可以提高居民的主觀福利和幸福感。此外,宗教信仰還可以緩解創傷性事件對居民主觀福利的影響,這與阮榮平等(2015)對中國居民的研究結論一致。也就是說,宗教信仰對于提高居民的精神和物質獲益均具有重要意義,也會提高居民的社會信任感。但是,這些研究并未將中國農村作為獨立的研究對象加以考察。通過比較中國與國外的宗教,可以發現,國外宗教具有典型的制度化特征,宗教團體大、社員眾多、并充當了諸如社會救濟等非政府組織的角色等特征。不同的是,中國的宗教屬于普適宗教,具有宗教團體小、社員集中且與社會特殊的血緣和地緣關系密切相關等特點,這在農村地區表現地尤為明顯。在我國農村,宗教組織往往由親屬或村莊熟人進行建構,具有典型的團體內卷化和排他性特征。因此,目前關于宗教信仰與居民社會信任的研究均是基于制度化宗教的考察,缺乏對中國農村普適宗教建構于血緣和地緣關系網絡這一特征的具體分析。

鑒于信任對農村發展的重要性,以及農村宗教及其組織方式的特殊性,本文將采用2012年CGSS數據,分析宗教如何影響農民的社會信任,為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的信任水平和引導宗教在農村地區的健康發展,促進農村生產發展和提高農戶的社會資本存量提供經驗證據。

二、宗教與農民信任:嵌入“差序格局”中的組織排他性

(一)宗教的作用及其差異化特征

發達國家或城市地域內的宗教信仰本質上具有精神和物質支持的雙重功能(李濤等,2008)。Scheve和Stasavage(2006)的研究就發現,宗教信仰可以改變人們對于不利事件或創傷性事件的看法,還可以緩沖精神壓力,Dehejia等(2007)對美國居民的研究也證實了該推論。此外,Dehejia等(2007)的研究還發現,參與宗教有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消費。Chen(2010)通過將宗教組織設定為一個事后保險的機制,發現印度尼西亞金融危機中宗教參與行為對于信貸和消費的壓力具有平抑作用。由此可見,在宗教機制較為完善的地區,宗教信仰或參與宗教組織本身具有特殊的社會功能。與之不同的是,中國的宗教,尤其是中國農村的宗教屬于典型的普適宗教,具有團體范圍小、社員數量少、參與者社會背景單一等特征,造成主體參與宗教的目的大多以精神寄托為主。

從宗教信仰對參與主體社會信任的影響來看,雖然李濤等[21]研究認為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社會信任感,但Putnam(2000)則根據美國福音教興起對美國社會信任的影響,指出福音教注重內部團契而忽視外部互動的特征有可能造成宗教參與者的信任內卷化,即組織內部的信任趨強而組織外部的信任下降。Fukuyama(1995)則從社會和文化的維度指出,處于其中的社會主體的信任均具有一定的邊界,處于邊界內的主體往往比處于邊界外的主體更易受到信任。因此,宗教信仰對于主體社會信任的影響往往具有地域性、社會性和組織特殊性。尤其是在中國農村,典型的“差序格局”特征決定了農民的信任具有血緣和地緣傾向(費孝通,1985),而且這種信任似乎從未突破家庭的范疇(鄭也夫,2014)。加之農村地區零散的村落布局和社會化交往的滯后,宗教組織的建構往往是基于家庭或村莊內部熟人關系網絡進行的,具有團體規模小、社員關系熟絡、社會背景相似、組織異質性較低等特征,這些特征造成宗教對農村居民社會信任的影響具有一般制度化宗教不具有的地域性和結構特殊性。

(二)宗教與組織排他性:框架構建與機理分析

為了從宗教組織特征和農村信任“差序格局”的特殊性著手,分析宗教與居民信任在農村地區的差異化特征,本文構建了宗教信仰與農戶社會信任結構的分析框架對其進行闡述(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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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互動寬泛與群際信任提升。如圖1上半部分所示。依據阮榮平等(2011)關于宗教信仰對農戶個人幸福感影響的做法,本文將農戶的宗教信仰區分為精神層面和行為層面,分別采用農戶是否有宗教信仰和農戶參與宗教活動的頻率進行表征。對于制度化宗教,由于該類型的宗教具有廣泛社會化的特征,其參與主體的規模大、社員社會背景復雜、團體內部的互動頻繁。正是由于該類型宗教組織的邊界弱化、進入門檻低,導致不同社會階層中的主體的互動具有較高的可獲性。Putnam(2000)指出,隨著宗教的邊界或組織排他性下降,團體內部的互動有助于提高組織成員之間的信任感。Fishman和Tarun(1999)的研究同時表明,一個社會中的雙向信息交流有助于提高社會主體間的相互信任。這一推論的邏輯是,隨著社會化程度和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制度化宗教團體內部的主體的持續反復博弈,信息不對稱的降低將提高宗教社員彼此的信任。

林南(2005)關于社會階層互動的研究就表明,隨著社會層級數量的增加,由低階層上行的互動趨弱,這也是造成不同社會群體缺乏交流和雙向信息反饋缺失的主要原因。由這種社會階層互動缺失導致的社會階層固化,將進一步強化處于相同社會位置上的主體內部的表達性行為[1]和弱化縱向工具性行為[2]的發生,而由社會資源配置不均引發的權力失衡和主體不公平感的產生則會導致社會主體間的信任感流失。但在組織化和社會化程度較高的制度化宗教團體內部,由于組織異質性較高,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信徒基于共同的信仰而進行的跨階層互動有助于促進除宗教活動外的其他工具性行為的發生,進而提高社會主體的彼此信任感,這也是Guiso等(2003)和李濤等(2008)的結論產生的內在邏輯。

2.宗教團體化與組織排他性。如圖1下半部分所示。具體到中國農村的社會情景中,情況則有所不同。首先,中國農村的宗教屬于普適宗教,團體規模小、參與主體社會背景相似,而且社會組織化程度也較低,導致宗教團體并不能有效融通不同社會群體的信息交流和行為互動,反而容易造成由宗教團體邊界固化進而導致信任格局內卷化。同時,農村的自然聚落特征也是造成宗教信仰對農民信任存在特殊影響的重要原因。中國農村的村落布局相對分散,尤其是在偏遠山區,這種由地域和地形誘致形成的自然村落,造成了村莊與外界互動的缺乏,并導致農民社會交往主要集中在村莊或小圈子內部,極易產生排外性。而從宗教組織建構的邏輯上看,正是由于農村內部社會化特征的強化,宗教組織的建構往往發生在村莊的熟人內部或相鄰村落間,由參與宗教組織活動誘發的主體社會互動也大多發生于熟人社會網絡中。進一步地,再來分析一下中國農村居民社會信任的結構特征。費孝通的研究早已證實了農村居民的社會信任具有典型的血緣和地緣傾向,“差序格局”特征明顯。該現象直到當前仍未徹底改變,并且家庭和血緣關系均有信任內卷化和排他性特征。

而綜合分析中國農村地區的宗教特征、社會特征和信任特征,可以發現,農村社會獨特的村落特征決定了農村居民社會交往的內卷化,造成農村宗教的建構具有村莊內部化和地緣性傾向。因此,這樣的宗教團體往往組織化程度低、主體的社會背景單一。而從信任格局的維度看,由于農民信任的差序化和家庭內部化傾向,宗教團體的組織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家庭和血緣進行維系。即使存在跨區域的宗教團體,一般也都是基于熟人社會網絡進行組織開展的。由此導致農村宗教的組織形式呈現村莊內部化和家庭內卷化,表現為宗教內部具有相同社會背景的主體表達性行為的增強和宗教團體外部工具性行為的弱化,跨階層互動的不足將導致社會信任缺失,具體表現在宗教將強化農民社會信任的“差序格局”特征。具體來說,這種基于血緣和地緣的宗教團體的維系來自團體內部的信任,并會進一步強化農民血緣和家庭信任的內卷傾向,具有典型的組織排他性特征。

[1]表達性行為指為維持社會資源或表達自身而發生在相似社會背景及層級的主體間的行為,其顯著特征為行動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2]工具性行為指為了實現具體目標而采取的行動,多發生在不同階層和不同社會背景的主體之間,其顯著特征是手段和目的的分離。

三、數據來源與變量選取

(一)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人民大學2012年組織的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該項調查的目的是通過定期、系統地收集中國人和中國社會各方面的數據,總結社會變遷的長期趨勢,探討具有重大社會理論和現實意義的社會議題以推動國內社會科學研究的開放性和共享性。此次調查涉及到全國29省份的11765戶居民的社會人口屬性、宗教信仰、社會信任、階級認同、家庭狀況等內容。經過對不適合本研究樣本的處理,本文最終使用的數據包括全國24省份的4229戶農戶的信息。

表1給出了樣本的基本情況。農民的社會信任水平為3.582,介于比較信任和無所謂信任不信任之間。對不同主體的信任方面,按照血緣、地緣到業緣的順序,農民的信任水平依次下降。其中對于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信任水平接近比較信任,對陌生人的信任水平則較低。宗教信仰和行為參與方面,樣本中存在宗教信仰農民的比重為13.8%。從農民參與宗教活動的頻率來看,總體樣本的參與度并不高,但具有宗教信仰的農民參與宗教活動的頻率為4.425,約為月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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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農民社會信任:5=非常信任,4=比較信任,3=無所謂,2=不太信任,1=完全不信任;b對親戚的信任:4=非常信任,3=比較信任,2=不太信任,1=完全不信任;c對熟人的信任:4=非常信任,3=比較信任,2=不太信任,1=完全不信任;d對陌生人的信任4=非常信任,3=比較信任,2=不太信任,1=完全不信任;:e宗教信仰:1=有宗教信仰,0=無宗教信仰;f宗教活動參與:9=一周幾次,8=每周都有,7=差不多每周都有,6=一月2-3次,5=一月一次,4=一年幾次,3=一年1-2次,2=一年不到一次,1=從未參加。上述數據均為升序,值越大表示程度越高。

(二)宗教與農民的社會信任:描述性證據

表2給出了不同的宗教信仰和行為參與下農民社會信任的差異性。初步的發現是:(1)與無宗教信仰的農民相比,信教農民的社會信任水平較低。對于不同對象的信任方面,有宗教信仰的農民對親戚具有更高的信任水平,但對熟人和陌生人的信任水平更低。(2)隨著參與宗教活動的增加,農民的社會信任水平反而更低。具體到信任對象上,對親戚的信任與宗教活動的參與程度未表現出一致性結果,但宗教活動參與程度越高的農民,對熟人和陌生人的信任水平更低。更為嚴格的論證見實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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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量定義與描述

1.因變量。本文的因變量為農民的社會信任,以及對不同對象的信任,包括對親戚、熟人和陌生人。社會信任方面,選取了“同不同意在這個社會上,絕大多數人都是可以相信的”,結果包括“1.非常不同意;2.比較不同意;3.說不上同意不同意;4.比較同意;5.非常同意”。第一種方式是按照1-5信任程度依次遞增的有序變量進行處理,第二種方式是將“1.非常不同意;2.比較不同意”歸為不同意,即總體上不信任,并將“4.比較同意;5.非常同意”歸為同意,即總體上信任,回歸采用的樣本扣除了回答“3.說不上同意不同意”的這部分農戶。對不同對象的信任采用類似的方式進行處理。鑒于對不同主體的信任僅包括“1.完全不信任;2.不太信任;3.比較信任;4.非常信任”,第二種處理方式僅將“1.完全不信任;2.不太信任”和“3.比較信任;4.非常信任”分別歸類。

2.主要自變量。本文采用宗教信任與活動參與表達宗教對農民的影響。據理論部分的分析,農村宗教大部分集中于小團體、社會關系較近和社會背景較為相似的主體之間,他們之間互動的增加有助于提高團體內部和親近主體間的信任。但考慮到小團體宗教的排外性,預期宗教信仰將降低農民的社會信任。其次,參與宗教活動的頻繁程度表征了宗教團體內部互動的頻繁程度,與農村社會中宗教信仰的理論背景一致,這種發生在小團體內部的頻繁互動將降低農民總體的社會信任。同時,農村差序關系網絡越往外,農戶的信任感將越低。

3.個體特征。Uslaner(1999)認為影響主體信任感的影響包括主體的個性特征,因此本文選擇了農戶的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和是否是黨員表征農戶的個體特征。Brehm和Rahn(1997)研究發現,隨著居民年齡和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他們的信任感將增加。Alesina和Ferrara(2002)認為,男性主體對于社會的信任感要高于女性。Delhey和Newton(2003)則發現,性別對主體的信任感不存在明顯影響。李濤等(2008)認為,隨著主體變為管理者身份,他們的社會信任感隨之增加,即是否是黨員與農民的社會信任正相關。

4.健康特征。健康特征變量包括農戶的目前的身體狀況和感到心情抑郁或沮喪的頻繁程度。Alesina和Ferrara(2002)發現,居民的健康水平越高,他們對社會的信任感會增加。但Rosen和Wu(2004)發現,隨著農戶疾病的發生概率的增加,他們對風險的抵御能力下降,也可能因此提高他們的社會信任感。

5.社會交往特征。社會交往特征變量包括農戶與鄰居和朋友的交往頻繁程度。Delhey和Newton(2003)認為,居民所處的社區和內部互動特征也是決定他們社會信任的重要內容。Bellah等(1985)研究發現,居民與他人間的互動對他們的社會信任感的影響較為復雜,即農戶與鄰居和朋友的交往雖然會帶來信息和成果的分享,提高彼此的一致性,但情景互動容易造成農戶社會信任決策的差異化結果,并不一定帶來社會信任感的提高。Delhey和Newton(2003)就發現,鄰里關系的緊密程度與農戶的社會信任感并不存在明顯的相關性。

6.社會認知變量。社會認知變量包括他們的社會公平感和個人幸福感。考慮到農民的社會信任、社會公平感和個人幸福感均屬于主觀層面的感知,存在內生性問題。為克服該問題,本文采用了同村其他農民的社會公平感和個人幸福感的均值表征環境中的社會認知狀況。Bellah等(1985)認為,居民在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感到公平、互助、友善等有助于提高他們的社會信任感。Brehm和Rahn(1997)則認為,隨著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加,他們的社會信任感將下降,預期農戶所處環境中公平感和幸福感的提高有助于提高他們的社會信任。

7.其他控制變量。其他控制變量包括家庭經濟特征和區域虛擬變量。Uslaner(1999)認為,隨著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家庭經濟狀況的改善,他們的社會信任感將增加。但依據Thaler(1980)、Rachlinski和Jourden(1998)及Mandel(2002)發現,隨著農民社會經濟地位的提高,他們的邊際損失風險和損失厭惡程度均會提高,這將降低農戶的社會信任感。為控制未觀測到的社會、經濟和制度等因素的影響,本文也識別了23個省份的區域虛擬變量。具體變量定義參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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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證結果與討論

(一)模型選擇

為考察宗教與對農民社會信任的影響,本文識別了以下基本表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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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對農民總體社會信任的影響

表4匯報了宗教與對農民總體社會信任的影響。比較oprobit模型和probit模型的估計結果,可以發現除少數控制變量的顯著性存在差異外,其余變量的影響方向和顯著性與預期基本一致,說明本文的模型選擇和處理方式具有較好的穩健性。估計結果表明,農民有宗教信仰或頻繁參與宗教活動都會降低他們的社會信任。這與Guiso等(2003)關于宗教信仰可以提高居民社會信任感的結論不一致,同時與李濤等[21]關于廣東省城市居民宗教信仰與社會信任感正相關的發現也不一致。

原因在于,國外的宗教屬于制度化的宗教,具有典型的社會化特征,組織團體大、參與主體社會背景復雜,能夠通過組織約束、社會保障、社會資本拓展等途徑提高居民的社會信任感。中國農村的宗教,則主要依靠精神層面的信仰支撐,缺乏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支持。加之農村獨特的村落格局和信任“差序格局”特征,宗教團體一般集中在家庭或村莊內部,具有組織互動內卷和排他的特征。同時,宗教建構的熟人互動機制,很容易造成具有相同社會背景主體之間互動的趨強,并弱化農民與其他社會主體的互動。由此,社會整體的關系契約或信任規范僅保留在家庭或親屬之間。相反,目前國內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全部社會主體,雖然可以識別城市開放特征和宗教團體包容性對居民社會信任的激勵作用,但這顯然與農村的人文特征并不一致。

其他控制變量的影響與預期基本一致。其中,農戶以往感受到沮喪降低了他們的社會信任感,與預期不符。這是因為,沮喪感與農戶健康狀況表征的健康特征并不一致,沮喪感的產生是由于周邊環境造成的,屬于精神層面的緊張感,并不會降低農戶的社會風險抵御能力。因此,沮喪感的出現易造成農戶對周圍環境信任感的下降。農戶與朋友交往頻率的增加有助于提高他們的社會信任感,與預期不符。Delhey和Newton(2003)研究發現,雖然鄰里關系的緊密性不會影響居民的社會信任感,但與朋友的互動和交往有助于提高他們的社會信任感。原因在于,朋友群體較于鄰居群體的社會范疇更廣,且包含了強關系網絡和弱關系網絡的交互特征,兩者間的持續互動有助于提高處于不同社會階層之中主體的彼此信任。

(三)宗教對農民信任“差序格局”的影響

為進一步考察宗教如何影響農民對不同主體的信任,表5和表6分別給出了宗教信仰和行為參與對農民信任感影響的估計結果。表5的結果表明,隨著農民與該類型主體關系的疏遠,宗教信仰對農民關于親屬、熟人和陌生人的信任的抑制作用逐漸增強。其中,宗教信仰對農民關于親屬和熟人的信任影響并不顯著。但從符號上看,具有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農民對親屬的信任,而對朋友的信任則略有下降。這表明,宗教信仰會使得親屬或熟人內部互動增強,有助于提高宗教組織內部群體的相互信任感。但隨著主體處于“差序格局”的外圍,宗教組織排他性的屬性開始顯化,降低了農民對陌生主體的信任水平。

進一步地,表6結果表明,隨著農民參與宗教活動頻率的增加,他們對親屬的信任感有所增加,但對朋友和陌生人的信任感則有所下降。這是因為,農村宗教小團體內部互動往往發生在具有一定社會關系的主體(如親戚和鄰居)之間,宗教活動增加引致的頻繁互動則易形成基于長期博弈的關系型契約,有助于提高群體內部主體對彼此的信任。但隨著這種基于血緣和地緣關系構建的宗教團體內卷化和排他性的增強,也將抑制他們與非組織群體的交往,這也是農村社會封閉性和內部社會化特征仍存在的客觀寫照。

(四)進一步討論

本文研究表明,宗教組織的內部團契和組織規模的偏小,極易導致團體內部成員互動范圍的收縮。尤其考慮到宗教團體具有自組織特征,成員社會背景趨同和組織的內卷化,將進一步通過內部正反饋機制強化社員的組織歸屬感,但反過來則不利于社會化交往的發生。雖然上述結論只是針對中國農村普適宗教和信任“差序格局”得出的結論,但其仍具有一般組織所固有的屬性。

首先,就組織規模來看,規模過大的組織往往對成員實施監督較為困難,加之其內部成員的社會背景、地域范圍等較為寬泛,組織內部交往其實可以理解為跨階層或跨族群的交流,有助于借助組織平臺進行準社會化互動。相反,規模較小的組織對其成員的監督程度則較高,而且具有群體來源單一、社會背景類似和行為傾向趨同等特征,內部互動頻繁與組織成員相互監督則將進一步強化組織內部交往和成員的組織歸屬。當然,上述探討的前提必然是組織規范的有效實施,而且隨著組織規模的擴大這種規則的實施難度也會越來越大。

其次,組織規范對成員社會認同的形塑作用。North(1990)認為,制度的變遷及其實施績效的顯化有賴于制度構建的可感知現實對參與主體主觀意向性或偏好的形塑,以及二者的內在一致性。組織規范作為一種基于團體內部和團體之間關系的社會準則,與制度的相似性表現在均構建了社會成員的行為預期和行動規則。這意味著,團體規范建構的組織成員或外群體成員可感知的組織情景,是具有塑造社會群體行為可行集合的功能的。一旦團體內部互動頻率增強或跨群體活動趨弱,這樣內部互動可及性的認同將強化內部成員的組織依附性。相反,規模較大和范圍寬泛的組織,其固有的成員包容性和跨階層互動的便捷性,是會提高組織成員與不同社會背景和社會身份主體的交往傾向的,此時組織的歸屬感增強表現為更為寬泛的社會認同。尤其隨著組織準入門檻的降低和組織規則與社會道德包容性的提高,組織內部交往與社會化交往的邊界就會越來越模糊。相反,小團體或基于特定目的構建的組織,由于準入門檻限制和規則的針對性,其社會包容性相對較弱,更易造成組織內部交往與社會化交往的割裂。

第三,組織的本地化傾向。以宗教組織的發展和國際比較來看,該類型組織雖然在世界范圍內具有一般適應性,但具體到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它的發展必然與獨特的社會條件產生共生關系。正如本文關注的農村宗教,它一方面與國外和城市地區的制度化宗教不同,更具精神寄托屬性。另一方面,就宗教與社會認同的關系來看,農村與城市的差異在于,社會交往的局部內卷化和信任“差序格局”的相對完整性。由此可見,組織的發展具有本地化和基于社會情景的異化傾向,而組織成員的行為選擇和主觀偏好則具有組織內部和本地化的雙重取向,并表現為組織規范與本地文化的嵌套。綜上可知,組織作為一種基于局部社會關系建構起來的社會團體,具有建構非正式規范的功能,而且這種規范具有組織團契和本地傳統的雙重縮影。就組織固有的特征而言,組織規模和成員身份決定了群體交往和群際交往的割裂程度,組織邊界的清晰度則取決于組織內部跨階層和跨族群互動的難易程度。

五、結論與思考

本文利用CGSS調查數據,分析了宗教與對農民社會信任的影響。研究表明,農村基于信任“差序格局”關系建構起來的宗教團體具有典型的內卷化和排他性特征,宗教信仰和行為參與難以提高農民的社會信任。而且,主體越處于信任“差序格局”的外周,宗教信仰和行為參與會使得農民對他們的信任水平下降幅度越大。該結論與已有研究并不一致,主要原因在于宗教類型的差異和農村交往的內卷化,由此強化了組織團契并提高了組織排他性。

本文的論述表明,當前農村宗教的組織化程度低、規范性差、家庭或村莊內部組織非正式程度高,不具備國外制度化宗教的一般特征。但隨著農村“宗教熱”的持續,農村擁有宗教信仰的群眾比例不斷提高,如果不對宗教組織加以規范和對農民的宗教信仰加以引導,極易孕育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當前亟需根據各地區宗教的組織特征和農民的信仰類別,從村莊組織和政府引導兩方面對宗教組織加以規范。具體方式包括:由基層行政管理單位適時了解和反饋當地宗教組織模式和宗教的普及程度,上級政府組織落實宗教組織管理實施辦法,通過資金支持、教義規范、組織培訓和區域宗教組織聯通機制構建等多重方式,提高農村宗教組織化程度和社會化程度。在此基礎上,充分尊重具有特殊宗教信仰主體的個人意愿,通過引導宗教發揮非政府組織功能(如社會保障、社會教育等的發揮和吸納零散宗教小團體等),實現農村宗教的組織化和適度規模化。

其次,據2012年CGSS數據顯示,農村居民缺乏與不同社會階層主體的交往,由此造成他們社會信任感的下降。同時,本文的研究也發現,農村宗教內部社會背景相似主體間互動的強化也會導致農民與其他社會主體缺乏交往。為避免宗教信仰造成農民信任的內卷化,同時提高農戶的社會信任水平,可從拓展農村居民的社會關系網絡和提高農村與外部社會化交往方面著手。主要途徑包括:破除城鄉二元格局,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和基礎設施均等化;改革城鄉戶籍制度,破除城鄉壁壘;改革農村教育體制,實施教育平等化;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和產業發展,提高農村社會生產力和農民的經濟收入;實施農業生產多重補貼和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業生產的社會地位;構建和完善農村居民外出務工和創業信息平臺,增強農村內部的社會關系網絡的分化。從經濟地位、社會地位以及信息優勢和互動可獲性等方面,破除農村內部社會化渦旋,促進社會化交往并拓寬農村居民的關系網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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