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農村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也是發展中國特色現代農業的重要途徑。農戶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主要服務對象,以服務農戶為主對構建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出了相應要求。根據這一要求,當前急需發展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土地托管服務組織、農戶合作購銷組織、“糧食銀行”、農戶合作金融組織等五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應推動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成長,通盤考慮農村金融發展框架,推動財政支農體系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機融合。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快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首次從戰略高度明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農業農村工作中的戰略地位。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要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正是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作為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提出,以推動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多種經營主體共同發展, 促進農業規模經營, 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正是多種經營主體成長和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重要依托。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將“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作為一項農村改革任務,并對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提出了要求。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把產業鏈、價值鏈等現代產業組織方式引入農業, 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互動”,“要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農業社會化服務, 是指由社會上各類服務機構為農業生產提供的產前、產中和產后全過程綜合配套服務(黃守宏,2008),對此內容學術界沒有異議。對于要發展多元主體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 政策層面和學術界也基本達成共識。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要讓服務機構和服務進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并使得現有各類服務機構按照真正有利于農業和農村整體全面發展的方式來提供服務。因此,需要在農村改革的頂層設計中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構建策略。這意味著,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不是所有的服務機構都要由政府政策來推動發展, 也不是所有的服務方式都要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為辨清哪些服務機構和哪些服務要受到鼓勵, 必須明確這一體系的主要服務對象是誰,為什么要以這些服務對象為主,也需要確立為了給這些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哪些服務方式、哪些服務內容是這些服務對象真正需要的。只有明確這些,才能確定要鼓勵哪些機構、促進哪些服務的供給,而且,還要根據這些,確定怎樣鼓勵這些機構和服務的發展。
以服務農戶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策略的科學制定, 直接關乎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和各類服務內容的布局, 關系到多種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和諧互補關系的建立。
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學理論爭
雖然學術界關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研究伴隨實踐的發展取得了相當數量的成果,但亦有一定的局限。這里對有關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內涵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或組織的分類及其分類別的發展政策的研究進行評述。
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內涵, 學者們提出了以下代表性觀點:孔祥智等認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兩層基本含義: 一是服務的社會化,二是組織的系統性。服務社會化指農業生產的服務依賴于生產部門之外的部門提供, 組織的系統性指不同服務組織有機結合, 為農業提供綜合配套的服務。 [1]李春海指出,作為農業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指為農業生產提供社會化服務的成套的組織機構和方法制度的總稱。 [2]龔繼紅(2011)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定義為現代農業內涵的一部分, 它是因農業產業內分工和外部關聯而產生的專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的生產和非生產性服務。孔祥智等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具體化, 認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各個環節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和個人所形成的網絡,其具體服務內容十分寬泛,包括物資供應、生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保險服務,以及農產品的包裝、運輸、加工、貯藏、銷售等各個方面。[3]由上觀之,學者們對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與農戶、生產部門、現代農業等的關系已有相當深入的認識, 但是他們基本上認為社會化服務體系是外在于農戶和生產過程的?!吧鐣币辉~反映了學者們的看法,農戶(或農業生產者)生產勞動環節之外的其他環節被歸于社會化。社會是相對于生產部門的邊界而言的, 兼有生產部門邊界之外和家庭經營邊界之外的含義,只要在這兩者邊界之外的,就和生產部門和家庭經營構成一種“服務”關系,而只要農戶或生產者被服務, 似乎就一定有利于農戶或生產者。
以上這些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內涵的研究支撐了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內部組織分類的研究。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類別,學者們提出了以下幾種分類標準: 第一種是按照是公益性還是贏利性來分類,分為公益性、贏利性、非贏利性三類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宋洪遠,2010);第二種是按照服務內容分類 , 將服務組織分為流通、科技、金融等各類服務機構[4];第三種是按照供給主體進行分類, 分為政府部門主導、教育科研部門依托、龍頭企業依托和農民合作組織依托。 [5]提出這些分類的基本目的是根據各種類別的特點實行有區別的發展政策。但目前分類研究存在的問題是,沒有結合特定區域、特定的服務對象進行分類研究, 使得分類更多是邏輯上的, 部分結合事實的分類也只是立足于現有的服務機構進行分類, 而并未結合具體的服務對象進行分類。客觀地說,這種分類研究在潛意識里表現了一種政府本位意識和管理本位意識, 受到了現有服務機構分類及其作用的視野限制, 無法真正發現服務對象的需求及其對服務機構的要求。在潛意識里,學者們已經認為,不同類別的組織提供的服務是有區別的,根據不同的類別就可以制定不同的發展政策。這也使得基于這種分類研究提出的對不同服務機構有區別的發展政策還是僅僅立足于服務機構本身的需要, 而對于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來說, 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的相互關系才是根本性的。
二、 以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對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出的基本要求
關銳捷等曾經指出, 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經過多年來發展不斷完善,組織載體“多層次”、服務內容“多元化”、服務機制“多形式”格局基本形成,但是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不健全、服務內容與農民的需求差距大、生產要素配置不合理矛盾凸顯等問題仍然突出存在。[6]對當時實踐的進展, 他們的研究也有提及: 就全國而言,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整體推動尚處于起步階段,認識差異較大,缺乏統籌設計安排,缺乏完整工作思路,缺乏必要工作手段,缺乏專項財政支持,總體發展水平較低、體系建設不完善、服務能力相對弱等問題普遍存在。雖然黨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部署更加明確, 但是對于具體如何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仍然需要有針對性的研究。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要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服務對象定位清楚。這在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多元化的當下尤為重要。
在我國多種農業經營主體中, 占大多數的仍然是從事家庭經營的農戶。進入2014年以來, 我國發展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雖然逐步明確了以農戶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為重點,但是,相關政策的多面性、各方解讀的隨意性決定了在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過程中并不能被真正突出。歷史經驗和現實情況表明,農戶家庭經營可以最大限度地適應農業的生物性特征, 更好地安排勞動力, 通過集約和多樣化勞動充分實現土地生產力,也能保證生態可持續農業模式。家庭經營是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根本特征之一。家庭經營不僅僅是作為共同發展的諸多農業經營模式之一, 而且應該作為我國農業主流的經營模式。因此,應該確立基本的共識,即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服務的主要對象應該是農戶, 并根據這一根本特征來思考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構建的基本要求。
(一)同步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收入提高
我國要發展的現代農業不能脫離農戶而存在。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在多年探索的基礎上,提出要走出一條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這一表述暗含了對現代農業的理解?,F代農業不是越大越好,其中的經營主體是經營規模適度的。規模適度的經營者主要是一般小農戶、種糧大戶和家庭農場。
農業社會化服務要做到以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 必須保證從事現代農業的農民能從中獲益。最基本的表現就是農民收入必須和農業發展同步得到提升。農民收入得不到提高,農民就沒有生產積極性,現代農業就無法發展。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中, 如果不能有效增加農民收入, 最終也會失去服務對象對其的認可。換言之,現代農業與職業農民必須同步成長, 農業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問題的解決必須同步完成,在這一過程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科學構建責任重大。
(二)對農戶提供綜合性服務
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服務對象確立為以農戶為主, 對于服務組織和服務體系的構建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服務組織和服務體系必須能夠提供綜合性服務。因為農戶的農產品總體數量有限,但品種較多,因此,所需要的服務涉及農資購買、產品銷售、技術服務、金融服務,具有綜合性, 單是對一個農戶的技術服務可能就涉及幾種農產品, 這就使得服務組織的專業化程度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如果過分專業化,農戶可能會因為服務價格過高且自身所需專門服務數量太小而放棄購買, 專業化程度過高的服務組織也會因為沒有足夠數量農戶購買而不能達到規模經濟。由于提供綜合性服務的成本較高,因而來自國家的扶持和構建成本分攤機制就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三)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互支撐
小農戶和適度經營規模農戶總體來講生產剩余不多,不具備購買多種服務的全部能力。這是現階段農戶所獲服務水平不高和來自農業收入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因此,農業社會化服務應具備公益性。從某些單個的服務來說,其公益性更為明顯,如農業氣象服務、農產品質量檢疫服務、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等。作為服務對象主體的農戶具有產出有限、數量眾多的特點,這決定了農業社會化服務具有公益性, 但是要對巨量農戶持續提供服務, 社會化服務組織又必須能夠持續具有提供服務的能力, 必須要能自我維持有效經營。這是發展社會化服務組織的難點所在。解決之道是通過發展盈利性服務和虧損性服務互補的組織體系,實現服務的整體公益性。
農業生產全程服務的各個環節都需要有組織提供,但是并不是每個環節都有經營收益。發展思路不應是簡單地把賺錢的環節交給市場,不賺錢的環節交給政府。而是要使某些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之間相互支撐, 用經營性服務的利潤來支撐公益性服務。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整體的服務體系的縱向支持和橫向互補來做到高效服務, 用以支撐農戶的持續經營和對服務的持續購買。
三、 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農民合作組織的作用
明確以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是討論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的首要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才能繼續討論哪些是需要鼓勵發展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根據農戶需要,它們應該具有哪些功能。明確要將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成一個體系是討論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第二個前提。重點需要發展的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需要在一個促進體系成長的政策框架下, 盡快實現功能互補和聯通, 為農民提供可持續的綜合性服務。
(一)以農民合作組織為主導的理由
立足于以服務農戶為主和形成體系的要求, 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首要戰略選擇就是要在發展各類服務組織中, 以農民合作組織為主導的組織形式。農民合作組織是可以達成服務農戶、結成體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最佳組織類型。
現階段, 對于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和服務主體,都有一些促進政策,但是,它們多沒有注意到服務收益的歸屬。人們慣常的理解是,服務組織的作用是提供數量充分、質量過關的服務以使農戶專心種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努力只是在于促進服務組織的數量和服務數量的增加。但是, 服務環節往往是農業全產業鏈條中收益能力的環節。如果農戶僅僅是獲得服務,而無法從服務環節利潤中獲取收益, 其收入就只能來自生產環節,收入水平必然不高,就必然出現農業生產勞動時間的減少和農業勞動質量的下降, 通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而增加農產品供給的目標就會落空。在僅僅推動服務增加卻不涉及重新分配服務利潤的政策思路下, 解決農產品供給的辦法就只能剩下通過擴大單個農戶的農地經營規模以成倍擴大其來自生產環節的收入。農地經營規模擴大帶來的生產環節收入的增加只能是惠及數量有限的規模種植農戶,而對多數農戶來說, 和生產服務環節相對于生產環節的收入優勢相比, 其生產環節收入的增長只會相當緩慢;即使對于規模種植農戶,如果其不能分享服務環節利潤,也難以保持持續經營。
在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政策不涉及服務環節利潤歸屬的情況下, 如果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投資主體是非農戶的城市資本和產業資本,就可能固化城鄉之間、涉農二三產業和農產品種植業之間的收入差距, 延續過去涉農全產業鏈農戶收入比例低的格局, 使得農業生產始終后續乏力。如果農戶收入中來自農業生產和涉農服務的收入無法增長, 農戶就沒有對涉農服務的持續支付能力, 最終服務組織也無法發展壯大和持續經營。
不考慮讓農戶分享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利潤,就無法最終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這是由于這樣制度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之間存在對立關系。只有通過制度創新, 設定合理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環節的利潤分享模式, 才能使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和增加農戶收入相得益彰,推動農產品供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和農戶收入的同步增長。
(二)對“資本下鄉”要適度限制
現有的制度安排中, 有無可以獲得上述的同步增長呢? 通過農民合作社就可以獲得同步增長。如果將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主導形式確定為農戶共有所有權、共享服務產品的合作社, 農戶就可以因為是提供農業服務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利用者而共同分享服務環節利潤。農戶對于服務收益的分享,是通過合作組織成員身份、在特定服務項目中入股以及使用特定服務項目來獲得的。這將推動農戶成為有效率的生產者, 同時也從生產效率提高以及服務需求和服務供給擴大中增加收入。
雖然農戶生產規模小,但其數量多,如果利用合作制原則組建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就可以積眾多的小農戶而成為經營規??捎^的服務主體, 使農戶同時成為服務經營的所有者和服務經營的惠顧者。因此,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成長就獲得了來自農戶自身的持久動力, 從而推動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不斷成長壯大。合作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本身就是農戶自己的組織,其成長壯大也就是農戶的成長壯大,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就從根本上起到了服務農戶的作用。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戶成為利益統一體。
現階段, 我國面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的兩條道路,一條是資本主導,一條是農民合作組織主導。要權衡利弊,果斷選擇扶持以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為主導的道路。以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為主導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可以確保現代農業和農民收入目標同步實現。
四、 需重點發展的幾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及其促進政策
立足于服務農戶和形成體系的要求, 要重點發展五類服務組織。這幾類組織在縣域或更大區域里可以成為聯結多種服務功能和服務組織的關節點, 具有引領社會化服務體系成長的帶動作用, 可以推動一定區域內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形成。
(一)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
在土地流轉中, 單純給農民支付租金的方式有礙于農民參與合作組織的積極性, 不利于合作組織的發展。因此,發展土地合作組織的關鍵在于使農民不僅能從土地流轉中獲得固定的租金收益, 而且能將農民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參與到合作組織當中獲取土地經營的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形式多種多樣, 組織形式的共同特征是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則, 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 委托合作社經營, 其遵循的分配機制都是使農民同時獲得“土地固定收益”和“土地經營收益分紅”。基于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約束,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土地不僅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而更重要的是其發揮著社會保障的功能。于是,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既維護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同時又大大增加農民基于土地的財產性收入,免去了農民入股的后顧之憂,提高了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積極性。在各種不同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形式中,應該加快推進以村集體土地為基礎進行股份量化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 其原因在于這一方式能夠體現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實現方式。
(二)對農戶擁有經營權的農地提供托管服務的組織
在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服務方面, 土地托管模式方興未艾。土地托管服務,就是在“農戶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服務自選”原則下,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不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及土地用途, 由托管服務組織為農戶提供從種到管、從技術服務到物資供應的全程服務。
土地托管組織近幾年在四川、河北、山東、安徽等地陸續出現。由于土地托管使得農戶可以自主選擇“全托”還是“半托”,給予農戶相當程度的自由選擇空間, 因而其托管農戶的數量擴展都要快于給農戶長期租金、由承租人完全經營的土地租賃模式。由于土地托管不涉及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實現形式, 因此也比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農地股份合作制方式的轉換成本低?,F有政策對從事土地托管的經營主體的身份并沒有特別的限制,從種糧大戶、農資經營者、農機手到各類農業合作社都可以從事。因此,隨著農戶經營服務相關政策的完善,土地托管組織會加速發展。
(三 )集農資 、生活資料購買和農產品銷售于一身的農戶購銷合作組織
單個農戶的生產和生活資料購買和農產品銷售只能被動接受市場價格, 但是如果農戶組成合作社成為社員, 或者成為具有合作制色彩的會員制購銷組織的會員, 他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獲得市場議價權, 從而降低生產和生活成本、提高農產品銷售利潤。現階段,各類以農戶身份入股或某類農產品種植面積或數量入股的合作社,在合作購銷上發揮重要作用,對農戶提供著基本服務。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由企業投資的農村超市開始以發行會員卡方式吸收農戶入股, 農戶可以股金分紅方式分享農資和生活資料銷售利潤和農產品銷售利潤。社員制的農戶合作社和會員制的農村超市, 都可以對農戶提供購銷服務,其服務利潤如能為農戶分享,將極大提高農戶參與的積極性, 并提高其服務質量。
(四 )具有糧食存儲和借貸功能 、便利糧食加工和銷售的“糧食銀行”
多數農戶擁有的最基本的農產品是糧食,但農戶售糧收入易受市場價格影響。農戶為使手中糧食獲得更高收入,一般采取惜售策略,但其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市場價格漲落, 且惜售會增加儲糧成本。可見,種糧農戶有同時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和節約儲糧成本的需求。隨著糧食生產逐步集約化和農戶居住方式發生變化, 這種需求會越來越迫切。
在分田到戶改革之初, 一些地方的糧食收儲企業或加工企業為滿足農戶上述需求, 代農儲存糧食、代農加工糧食和把原糧兌換成商品糧及其他商品,即“兩代一換”?!皟纱粨Q”內容逐步豐富和規范,就演變為“糧食銀行”。糧食銀行的一般做法是:儲糧戶(農民、糧食經營者、糧食加工企業、消費者、糧食儲備商等)將暫時閑置的糧食存放于“糧食銀行”,擁有糧食的所有權,而將其使用權以定期、活期等形式交付“糧食銀行”,讓后者經營(借貸或直接投資),如加工、貿易等,從而盤活糧食資源,在糧食的流動和周轉中獲得糧食的增值效益, 這部分效益即為“糧食銀行”的利潤和儲糧戶的利息。糧食銀行既可以由糧食加工企業和糧食儲備商發起興辦,也可以由農戶發起興辦。糧食銀行主要服務農戶(包含一般種植農戶、種糧大戶、家庭農場主),也同時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股份合作社、糧食經紀人和糧食加工企業等經營性實體提供服務。
現階段, 糧食銀行的發展除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不能充分承認其組織合法性和業務合法性、不能適時出臺促進政策之外,就服務農戶這一本質特征而言, 主要問題在于還不能自覺按照合作制原則保證糧食銀行收益可以為農戶充分分享, 因此使得農戶將糧食交予糧食銀行代為經營的動力不足。如果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行的利潤二次返還的基礎上, 將糧食銀行改造成為農戶以糧食或資金入股、農民憑股份和糧食交易量來分享利潤的農民合作組織, 則可逐步壯大現有糧食銀行的實力并增強其促進農戶增收的能力。
(五)對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戶合作金融組織
對于以小農戶占多數的農戶群體, 其金融服務需求具有自身特點,即量小、多樣、分散。對其金融服務需求的滿足, 一個可行的做法是發展合作金融組織。當前發展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有兩種組織形式值得重視: 一是農村資金互助社,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資金互助部或信用互助部。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民合作金融組織需要把握的核心原則是對內不對外。中央對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提出了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等原則。其核心可以概括為對內不對外。對內不對外,可以理解為只吸收資金互助社成員或合作社社員入股, 只對資金互助社成員或合作社社員放貸, 只對資金互助社成員或合作社社員分紅。
以上各類組織發展的共通內容, 是將農戶手中可以利用的經濟資源,如土地、資金、糧食,通過相對平等的入股原則, 組成社員共有的合作股權,具備可以提供服務的實力,同時集聚農戶普遍的服務需求,如農資、生活消費品和農產品的購銷、土地托管、資金融通、糧食信托等,對社員提供優于市場供給的服務供給。這是一種立足農戶自有資源、為農戶提供服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它的組織原則是合作制的,其成長動力很大程度上可以由自身供給, 從而決定了其發展可以持續。由于農戶的服務需求又具有綜合的特征,因而各類服務需求會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構建的系統化策略
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成長, 應在宏觀政策上未雨綢繆,既立足當前,又慮謀長遠。除采取針對性措施重點扶持以上幾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成長外, 還應立足于推動體系成長的相關政策, 促使體系構建和其內部的自我擴展效應盡快顯現。
(一)積極培育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
單個農民合作社在資金實力、技術服務、市場開拓能力、品牌建立和維護上勢單力薄,有通過建立聯合組織實現優勢互補壯大實力的現實需求。地方政府在推動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增強實力時也有借助合作社聯合組織進行培訓、引導的現實需要。一些農民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因應這兩種需求產生。
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規范發展提供支持, 也可以為成為組織成員的合作社的社員提供單個合作社所不能提供的服務。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既是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有效形式,同時,還表明著一種低成本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路徑。由同類的專業合作社聯合而成的聯合組織, 可以為某些專門農產品和服務涉及的農戶提供多種服務, 是在單一或少數產品和服務上生長起來的綜合服務。由特定區域內不同類的專業合作社聯合而成的聯合組織,也可以在合作社管理能力培訓、合作社產品營銷、農戶的農資和生活資料采購等方面加強服務, 是針對特定區域農戶來擴大服務類別和規模,形成綜合服務。
要采取不拘一格、因地制宜的策略來推動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成長。第一,在形式上不求一致。其形式既可以是社團性質的聯合會,也可以作為合作社法人的一種特殊類型。第二,推動立法支持。在修改合作社法時,要盡快明確農民合作社聯合組織的法律地位, 同時出臺相關促進政策,鼓勵其健康發展。第三,邊成立邊規范。邊注冊成立聯合組織, 邊規范引導其發展。第四,以提供切實服務為根本。針對不同地方、不同產業的合作社發展階段和需求, 推動合作社聯合組織提供合作社和農戶急需的服務。
(二 )通盤考慮農村金融發展框架 ,重點發展農戶合作金融
對農戶的金融服務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金融基礎結構的搭建可以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注入血液。農戶所需金融服務的類別和其他主體并無本質區別, 但是對于以小農戶為主的農戶群體, 其金融服務需求具有單筆貸款需求小、生活貸款多等特點。適應這一特點并能獲得持續發展的金融形式是合作金融組織,即由作為客戶(服務對象)的農戶共有的金融組織。為推動合作金融組織覆蓋多數農村地區和多數農戶,需貫徹分類推進、規范先行、創新服務形式的策略。
對資金互助社和生產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要采取不同政策。對資金互助社,要強調規范業務, 加強行業自律; 對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應積極鼓勵多種試點,取得經驗。鼓勵多種形式的資金互助社的行業自律組織和規范的運行,使得對其的監管有具體可行的渠道,同時也使得資金互助社自身有共同學習、規范業務的內在動力。推動資金互助社開展糧食信托、內部土地抵押、互助慈善等業務,使資金互助社成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形式和業務探索的主要力量。
積極推動農民合作社內部發展信用合作的試點。對于實體經濟基礎好、理事長能力強、內部管理規范的合作社, 積極推動其創新內部信用合作形式。推動商業銀行對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業務進行對接, 輔導其貸款業務和風險管理。支持信用合作業務種類的多樣化。推動信用合作進入合作社的農業產業化項目。
推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業務支持互助社和合作社的土地規模經營項目。推動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業務通過聯合組織、股權共同投資方式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設施和業務投資。繼續支持和促進商業銀行農戶業務的發展。鼓勵其在貸款品種、微貸和小額貸款技術上積極創新。這類業務的發展也可以為未來農村合作金融大發展儲備人才。
(三)加快國家財政支農體系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機融合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有賴于國家財政的投入。財政在兩個方面有利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 一是某些對整個體系構建有支撐作用的公益性服務組織需要國家財政投資設立和維持其運行, 二是國家財政支農資金要將重點從直接補貼生產者和生產環節轉到支持對生產環節的服務和生產環節之外的其他環節。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 提出 , “穩定農業公共服務機構,健全經費保障、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其中的“農業公共服務機構”,如農業氣象服務組織、農產品質量檢疫機構、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機構、農業機械化促進機構,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機構要國家投資形成,確保其正常運行。
國家財政支農資金的投入重點要轉向投資農業社會化服務。在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投資方面, 要將相當一部分資源轉移到對組織體系的投資上, 使得國家財政支農資金依托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序下達, 將政策效應直接傳到農戶, 而不是像過去一樣通過政府部門設立各種項目下達。這樣做的目的是將財政支農體系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機融合, 讓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成為國家財政支農資金下達的主渠道, 增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實力和綜合服務功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改革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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