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農地規模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能損害小農戶利益, 壓縮小農經濟的發展空間。而通過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創新其直接服務小農戶的有效實現形式, 不僅可以發揮村集體的統籌作用, 激發小農經濟的生命力, 維護小農戶的經濟利益, 而且可以破除束縛小農的外在約束性條件, 將小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的發展軌道, 使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成為可能。農民家庭經營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發展模式, 符合當前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階段的客觀實際, 是在充分尊重小農戶根據資源稟賦和社會環境變化自由選擇進城與返鄉權利基礎上平衡城鄉勞動力, 維護中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并有序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可行選擇。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小農戶指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所產生的分散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承包農戶。根據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資料顯示, 全國共有3.1422億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2.0743億農業經營戶, 其中, 規模農業經營戶為398萬**。也就是說, 全國小農戶的數量依然超過2億, 規模仍然很龐大。因此, 如何把小農戶納入現代農業的發展軌道, 是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建設亟待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馬克思 (2004) 提出, 小農是“自己擁有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恩格斯 (1995) 則指出小農是“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 這塊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種的限度, 也不小于足以養活他的全家的限度”。小農“進行生產的地盤, 即小塊土地不允許在耕作時進行分工, 應用科學, 因而也沒有多種多樣的發展” (馬克思, 1995) 。由于“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 因此, “資本主義的大生產將把他們那無力的過時的小生產壓碎, 正如火車把獨輪手推車壓碎一樣是毫無問題的”。從中可以發現, 小農經濟生產方式必將被資本主義的大生產方式所替代, 構成馬克思和恩格斯論述小農經濟發展命運的核心論點, 而由此形成的小農經濟研究的馬克思主義傳統在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研究中也得到了廣泛應用, 使人認為大農場排斥小農戶是不可逆轉的客觀規律 (張新光, 2008) , 農業資本化替代小農經濟勢在必然 (翟文華等, 2014) 。
然而, 小農經濟在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 本身不存在優劣之分, 在經濟社會環境好時就能充分發揮其積極性, 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當經濟社會環境不好時, 其消極性就會得到體現 (仲亞東, 2008) 。經過農村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 當前中國的小農經濟既具有傳統、分散、小農戶經營的基本特征, 又帶有“統分結合”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性質, 是一種典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小農經濟 (楊華, 2016) 。這種形態的小農經濟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至少還應維持30年” (賀雪峰, 2010) 。但是, 這并不意味著當前的小農經濟是一成不變的。隨著中國社會大規模非農就業的持續上升、人口自然增長率的持續下降及人們食物消費和農業生產結構的持續轉型, 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數將會顯著下降, 人地之間的矛盾關系會得到有效緩解, 家庭經營將達到更適度的土地規模, 從而帶來農業勞動力人均勞動收入的不斷提高 (黃宗智, 2008) 。由此,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 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規律, 符合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 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 也能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 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必須長期堅持”*。為此, 政府應鼓勵農民發展代表自己利益的合作經濟組織, 建設“小農場+合作社”的一體化體系 (黃宗智, 2015) 。
其實, 馬克思并不是孤立地看待小農必將消失的歷史命運, 而是附加了諸多的外在約束性條件。這些約束性條件包括“高利貸和稅收制度”對小農的盤剝, “生產資料無止境地分散, 生產者本身無止境地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惡化和生產資料日益昂貴是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與此同時, 農村家庭工業由于大工業的發展而被消滅, 小農的土地逐漸貧瘠和地力枯竭;農產品價格下降, 另一方面要求較大的投資和更多的物質生產條件, 這些也促進了上述土地所有權的滅亡” (馬克思, 2004) 。那么當這些約束性條件發生松動時, 小農經濟是否能夠顯現出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呢?當前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實踐是否有助于深化我們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小農經濟理論的認識程度呢?
近年來, 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 培育從事農業生產和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關系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重大戰略, 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 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主體數量已經超過270萬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崛起, 是增加了新的約束性條件, 進一步壓縮了小農戶的生存空間, 還是有助于破除外在約束性條件的限制, 激活小農經濟的活力, 拓展小農戶的發展空間呢?結合最近幾年的農村調查經驗, 我們認為加強合作社和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能力**, 不僅能夠滿足內部分工和自身發展的需要, 為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等其它以戶為經營單位的新型主體提供服務, 更重要的是能夠為廣大的小農戶提供方便快捷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 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外在約束性條件對小農經濟的限制, 構建傳統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型農業經營主體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推動中國農業走出一條符合現實國情的現代化道路。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興起與小農經濟發展空間的萎縮
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 其對小農經濟產生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 并集中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以農民合作社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不完善, 在發展中出現了精英俘獲的現象, 擠壓了小農戶的獲利空間。
自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生效以來, 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步入了發展的快車道, 帶動大量小農戶成為社員。由于國家無法均等地對待所有的社會組織與社會成員, 只能根據治理目標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將有限的資源有選擇地分配給特定的對象 (熊萬勝, 2009) , 受這種選擇性再分配機制的影響, 只有那些與政府保持良好合作關系、有豐富的信息網絡資源及政治資源的農民精英才有可能以合作社的名義拿到資源。最終, 政府部門“借道下鄉”的結果使合作社發展中出現了明顯的精英俘獲現象, 政府部門與農民精英 (骨干社員) 得益較多, 而多數小農戶被邊緣化, 難以從國家扶持資金中獲益 (溫鐵軍, 2009) 。此外, 由于大多數農民合作社都是由村莊精英包括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領辦, 這類群體相對于小農戶來說具有資源稟賦優勢, 擁有農村中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或權威, 具有豐富的社會資本, 當外來工商企業與合作社合作時, 農村精英群體為獲取利益, 傾向與外來資本聯合, 滿足外來資本的需求和利益, 這種情況最終也導致農民合作社中精英俘獲現象的形成。精英俘獲現象的出現本質上是因為農民合作社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不合理, 小農戶無股權, 他們與合作社之間難以建立起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趙曉峰等, 2016) 。農村精英群體本身具有資源稟賦優勢, 利用合作社爭取到的優惠條件及其他方面的便利, 他們能夠獲得更多資源, 并通過對資金與信息等稀缺性資源的占有獲得利益, 這直接擠壓了小農戶的獲利空間。而小農戶本身不具備資源稟賦優勢, 與合作社的利益聯結又相對松散, 合作組織產生的利益很難完全惠及他們, 這種情況導致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逐步加劇, 精英群體與小農戶之間的區隔更加明顯。
第二,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業生產領域的快速發展, 加快了農地流轉的速度, 加劇了小規模經營主體的分化, 壓縮了小農戶的發展空間。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多種類型的新型農業服務主體開展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專業化規模化服務”。2016年11月16日, 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座談會上強調,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 是加快農業現代化的戰略選擇, 要鼓勵農民以土地、資金、勞動、技術、產品為紐帶, 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 擴大農業生產規模、服務規模和產業規模, 多路徑提升規模經營水平”*。在中央政府大力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的背景下, 中國農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截至2016年6月底, 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達到4.6億畝, 已經超過承包耕地總面積的1/3, 在一些沿海地區這一比例已經達到1/2**。事實上, 農地流轉自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開始。市場經濟的發展, 推動了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 農地被自發流轉給在村的親戚鄰居等耕種。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時需要規模流轉農地, 這一措施首先把小農戶排擠出農業領域, 在將農地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后, 小農或是到農業企業中打工成為農業雇工, 或是進入城市、進入非正規經濟中, 但由于城市的勞動力容量有限, 多數小農并不能順利地在城市立足。同時, 自發形成的經營規模在15~40畝左右的“中間階層”被排擠出去 (楊華, 2012) , 由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優惠力度很大的政策扶持, 能夠支付得起較高的土地租金, 面對這種情況, 多數中間階層也被排擠出農業領域。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流轉到農地后, 由于這些外來資本例如農業企業在農村缺乏社會關系網絡, 他們需要吸納村莊精英, 利用村莊精英的社會資本來降低與小農戶打交道的交易成本, 同時也需要村莊精英幫忙監督農業雇工。由此,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流轉農地后, 加速了小規模經營主體的分化, 被排擠出農業領域又無法在城市立足的小農的生存境況相對惡化。
由此可見, 雖然近年來中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迅猛, 但也附帶產生了一系列問題。首先, 由于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不合理, 在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精英俘獲現象大量存在, 農村精英脫離農民群體進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結構體系中, 村莊階層分化進一步加劇。其次, 小規模經營主體發生分化。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入村莊以前,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人均一畝三分”的小農戶和自發流轉農地形成的經營面積在15~40畝的中間階層, 這些農民尤其是中間階層, 憑借低廉的土地租金, 依靠幾十畝的經營規模, 完全可以維持家庭生活, 并在村莊中處于經濟收入的中上層水平, 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入后造成小規模經營主體分化, 中間階層的農戶數量快速下降, 小農戶被排擠出農業生產領域。被排擠出農業生產環節的小農, 或者成為農業雇工, 或者進入城市打工, 生活境況相對變差。因此,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動農地規模經營的實踐, 引發了農業生產關系的變革, 使農業的資本主義化生產和農民的無產化趨勢得以加快, 以致備受質疑 (嚴海蓉等, 2015) 。同時, 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興起的過程中, 鄉村權威和精英人物被吸納進外來資本體系中, 導致他們與村莊的利益聯結日益弱化。缺乏了這些核心人物, 村莊原有的價值規范和道德觀念就沒有了人格化符號的存在, 村莊組織力量被消解, 國家政策的對接和鄉村秩序的維護缺少了內生力量, 鄉村治理呈現出無主體的虛化格局 (趙祥云等, 2016) 。
鑒于此, 我們認為如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僅僅滯留在生產領域, 或者說只重視培育從事農業生產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不僅會惡化小規模經營主體的生存環境, 壓縮小農經濟的發展空間, 而且還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后果, 影響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然而, 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然會排斥、消滅小農經濟嗎?我們發現, 在實踐中, 一些地方政府非常重視培育從事農業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而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不斷加強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推動著“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持續完善, 為小農經濟的存續拓展了新的空間。
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與小農經濟再造
在當前的中國農村, 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 他們的社會化服務能力得到加強, 以服務規模化的方式引領著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一些新型主體在為小農戶提供機械化服務、農業科技服務、合作金融服務和市場購銷服務等方面成效顯著, 而這種社會化服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束縛小農經濟發展的約束性條件, 為小農經濟再造和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可能性。
(一)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機械化服務與小農經濟再造
隨著中國農地流轉規模的不斷擴增以及農業機械化的不斷發展, 全國各地農機專業合作社不斷涌現, 為農機社會化服務以及農業規模化經營做出了巨大貢獻。農機合作社是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農地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經營體制創新的重要推進力量。截至2015年底, 中國農機合作社數量達到5.4萬個, 比上年增加4400多個, 入社成員達到190萬人 (戶) , 作業服務總面積達到7.12億畝, 約占全國農機化作業總面積的12%左右, 服務農戶達到3887萬戶*。安徽省郎溪縣天禾種苗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堅持為社員提供代耕、代管、代收、代加工等全程機械化作業服務, 幫助村民代育秧、代耕田、代插秧、代機收、搞田管。這些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 一方面可以運用政府政策支持, 不斷加強合作社制度建設和服務能力建設, 整合鄉村社會資源, 為社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另一方面堅持“服務社員”宗旨, 兼顧大股東和普通社員的利益, 保障合作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天禾種苗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還針對老人或不方便耕種的農民提供施肥、打藥、耕地等農業服務, 使他們僅需簡單照管農田, 其他農活都可以由農機合作社解決。農機合作社通過農地入股、農地托管、聯耕聯種等方式, 在不改變農地承包權的前提下, 可以實現更大規模農地上的統一經營, 獲得規模效益, 有效提高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并提升了農業生產的組織化、集約化水平。同時, 農機專業合作社也為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 促進了農機裝備水平的提高, 加快了農業機械化進程 (吳萍等, 2011) 。因此, 農機合作社的建立, 可以使農民根據自家情況選擇所需的農業服務, 提升了老人農業和婦女農業的機械化水平, 促進了現代農業的發展, 并使大量小農戶獲得收益。
(二)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標準化和銷售電商化服務與小農經濟再造
陜西省眉縣金橋果業專業合作社于2007年8月注冊成立, 它集果品生產、貯藏銷售、農資配送、技術服務為一體, 生產的“眉香金果”牌獼猴桃獲得“陜西名牌產品”。該合作社每年都根據客商指定要求, 邀請科研院所的專家定期為社員及果農提供技術指導, 改進生產方式, 提高果品質量。金橋果業專業合作社本著“方便、經濟、讓利”的原則, 在鄉鎮設立專門的物資供應部, 并在果樹種植重點村設立物資供應點, 及時了解社員和果農所需的物資情況, 統一匯總, 聯系生產廠家和批發商, 由合作社出面統一購買, 再低價銷售給社員。這種技物配套服務既保證了農資質量, 又降低了生產成本, 維護了社員利益。2013年, 金橋果業專業合作社又開始從事獼猴桃電子商務, 先后在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建立了旗艦店, 利用微信平臺建立微店進行營銷, 同時在北京、西安、嘉興等地建立直營店, 進行線上線下配合營銷。眉縣齊峰富硒獼猴桃專業合作社也積極開展網絡銷售, 該合作社于2008年成立, 是集獼猴桃基地生產、收購貯藏、出口銷售于一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社建立的齊峰·奇異果銷售網店, 每月在淘寶專賣店銷售獼猴桃鮮果2000多件, 月銷售收入20多萬元。由于果品優質, 并有專業成熟的電商團隊, 合作社開展的獼猴桃網上銷售活動異常火爆。2015年的“雙11”, 齊峰·奇異果銷售網店僅獼猴桃一項銷售額就達到260多萬元, 這直接提高了眉縣獼猴桃的知名度, 增加了農民收入。
(三)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作金融服務與小農經濟再造
由于農村經濟“造血”功能不足, 農村金融一直是中國金融市場的“短板”。自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以來, 伴隨著農民合作社的快速發展, 合作社信用合作已經成為現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主要形態 (王曙光, 2014) 。山西省永濟市蒲韓種植專業合作聯社就在信用合作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2012年9月, 該合作聯社的資金互助業務開始投入運作, 對社員實行階梯式優惠利率:2~3萬元的社員貸款月息為1分5厘;1~2萬元的社員貸款月息為1分3厘;5000元至1萬元的社員貸款月息為8厘;2000~5000元的社員貸款月息為5厘;對2000元以下的社員貸款免息, 由聯社進行補貼。合作社只對聯合社社員開展放貸業務, 同時貸款也無需任何擔保和抵押, 有效發揮了合作組織的益貧性功能。截止2014年末, 合作聯社累計貸款3000多筆, 貸款余額3280萬元, 卻只發生過1筆不良貸款, 且為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目前, 合作聯社的信貸業務已遍及當地40多個自然村, 為3000多戶社員提供合作金融服務, 很好地滿足了他們的金融需求, 促進了地方產業的發展 (趙曉峰, 2017) 。從中可見, 蒲韓種植專業合作聯社開展的合作金融憑借其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豐富的傳統資源持續快速發展, 為社員在生產生活方面提供了及時方便的金融服務, 推動著小農經濟的現代化發展。
(四)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介入、村級組織統籌與小農經濟再造
2013年8月, 江蘇省射陽縣開始試點推廣聯耕聯種模式。聯耕聯種是在農戶完全自愿的前提下, 由村組統一組織, 破除田埂, 以打樁等形式確定田間界址, 將碎片化的農地集中起來, 實施連片種植, 再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專業的社會化服務, 推進生產環節上聯耕聯種逐步走向聯耕聯營。據射陽縣農委的統計, 2015年全縣超過1/3的水稻種植已經實行“聯耕聯種”, 小麥“聯耕聯種”也已超過種植總面積的一半。聯耕聯種相對于農戶分散經營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首先, 農田經營的成本降低, 投入減少。聯耕聯種的小麥耕種機械作業成本比原來減少了35元/畝, 種子成本減少47元/畝, 兩項合計減少82元/畝。其次, 農田種植的產量提高, 農戶收益增加。育秧和插秧技術的推廣解決了困擾稻茬麥生產的適期播種難題, 稻麥兩季產量能夠提高250斤。再次, 農產品品質改善, 價格提高。聯耕聯種后, 因統一品種、機械化種植和專業農技人員的指導, 農產品質量得到改善, 提升了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銷售價格。據射陽縣農委估算, 這三種優勢相加, 聯耕聯種的稻麥周年綜合收益每畝至少增加500元。而這些效益與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技術服務分不開。海河富豐農業機械化專業合作社擁有11臺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和25臺進式插秧機, 在生產時節可以幫助農戶迅速完成插秧工作, 并將水稻生產期提前一周。天醫植保合作社, 擁有6臺無人植保飛機, 可以為農戶提供植保服務, 極大減少了農業勞動強度。整體來看, 聯耕聯種成功的關鍵在于村級組織一手聯農戶、一手抓服務, 發揮了統籌的作用。這種“統”的作用體現在:第一, 發動群眾, 統一思想。射陽縣在推進中始終要求各村組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一塊大田中如果有個別農戶不愿參與, 可以暫緩推進, 不強求整體推進。第二, 統一種植品種和耕種措施。品種統一意味著農業生產過程標準化的開始, 還可以為農業生產環節統一的技術服務提供基礎。第三, 統一作業, 協調服務。統一品種后, 村級組織成為聯系小農戶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第三方, 在其中起到協調組織的作用 (劉洋等, 2016) 。因此, 通過激活村集體的統籌作用, 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能力, 不僅使小農戶保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而且還可以有效推進農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標準化生產。
通過上述案例的分析, 我們可以發現, 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中堅力量。在社會化服務領域充分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組織優勢, 可以有序推進農業機械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 破解民間高利貸對小農盤剝的難題, 解除附加在小農身上的諸多外在約束條件, 從而再造小農經濟, 為小農戶的存續和發展創造新的機遇, 使其積極性得到進一步發揮。
四、小農經濟再造與農業現代化的中國道路
(一) 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推進服務帶動型規模經營, 再造小農經濟
有學者認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后將形成規模經濟效應、知識溢出效應和社會組織效應, 同時農村的勞動力外流、集體組織功能弱化、社會事業發展滯后等現象也將得到改善 (涂圣偉, 2014) 。但在實踐中, 當前中國農業也面臨著農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困境。研究發現, 小規模農戶每畝農地的平均產值是2614元, 而大規模農戶的畝產值僅有714元, 土地規模擴大后, 勞動生產率雖然上去了, 但土地的生產率卻下降了 (劉守英, 2016) 。其實, 農業生產環節的低效特征是產業鏈固有規律, 小農戶能夠接受主糧種植的低效益, 外來資本卻無法通過農業種植來獲取理想的利潤 (陳靖, 2013) 。因此, 在農業生產中, 小農經濟憑借其自我監督和精耕細作的特性擁有其他經營方式難以達到的效率。但是, 在大多數情況下, 這種經營方式仍然需要通過合作和社會化服務來彌補其不足 (陳錫文, 2013) 。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是指為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和個人構成的網絡, 其涵蓋面廣, 包括物資供應、生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保險服務以及農產品的包裝、運輸、加工、貯藏、銷售等各個方面 (孔祥智等, 2012) 。而在面臨政府農業服務失靈、資源配置無效、供求錯位等問題時, 就需要培育多元化的農業服務供給主體, 發揮市場的作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由于其資源稟賦優勢, 如合作社等可以以較低的組織運作成本開展服務、實現規模經濟, 而合作組織的正常運作依賴于成員聯合一致的集體行動, 這種組織制度和組織文化非常有利于新品種和新技術的順利推廣 (苑鵬, 2011) , 有助于提升農業生產的機械化水平, 降低農業勞動強度, 進而方便老人農業和婦女農業的發展。因此, 從根本上講, 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就是要推進服務帶動型規模經營, 推動“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完善, 為農地家庭經營提供方便, 幫助解決單個農戶無法應對的生產難題, 解除外在約束性條件對小農經濟的束縛, 激發小農經濟的活力和生命力。而更為重要的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小農戶需要提供相應的農業生產服務, 可以維護村莊中占絕對比例優勢的小農戶的利益, 使村莊各階層成員共享農業發展的成果 (趙曉峰等, 2016) 。在這個過程中, 中間階層和農村精英的利益重心仍在農村, 村莊治理環境得到改善, 村莊秩序得到維護。同時, 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以成為地方政府的合作伙伴, 通過積極發揮縣鄉村基層組織的統籌作用, 為農民家庭經營提供完善的社會化服務, 既可以增強政府財政支農的效果, 又可以推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二)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與農業現代化的中國道路
通過推動農地規模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著力解決的是“誰來種地”的問題, 而充分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組織優勢、加強其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著力解決的是“如何種地”的問題。其中, 前者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農業時加速構造了中國社會的雙二元結構。一般意義上的城鄉二元結構, 是因為將發展重點放在城市工商業和城市發展上, 而忽略了農村社會的發展, 進而產生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區隔。這種原發意義上的二元結構在中國表現得非常明顯, 城鄉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鴻溝。而在這里我們要強調的是第二種類型的城鄉二元結構, 即在城市內部形成的二元對立結構。原發型城鄉二元結構促使大量農民尤其是青壯年農民涌向城市尋找出路與未來, 但是, 經濟發展水平并不能使如此巨量的進城農民在城市得到完善的就業和生活保障, 他們大多數都無法在城市體面立足, 于是丟掉農地進城的農民就不得不生活在貧民窟里。這就在城市內部的貧民窟與城市居民區之間構成了新的二元結構。當國家的經濟發展平穩的時候, 貧民窟里的生活勉強能過下去, 而一旦遭遇經濟波動時貧民窟就極易成為“火藥桶” (楊華, 2016)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流轉農地后, 大多數小農被排擠出農業領域、進入城市, 在無法立足的情況下, 他們只能蝸居于出租屋或城中村中, 城市內部的城鄉二元結構形成, 這成為社會秩序穩定的潛在隱患。
這種雙二元結構事實上是在沒有農民的農業現代化的條件下形成的, 所以從社會公平和秩序穩定的角度考慮, 需要建設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業現代化, 完善中國特殊的城鄉二元結構, 加速構建與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城鄉一體化機制。而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為小農戶提供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正是有效公平的制度安排。小農戶利用家庭經營的精耕細作和監督成本低的優勢在農業生產環節發揮作用,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則利用其資金、技術等優勢為小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 這種定位與分工既可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現代化發展, 還可以維護小農戶利益, 也是維持農村社會秩序良性運行和改善鄉村治理環境的可靠途徑。“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 既是農民家庭的生計模式結構, 也是家庭農業勞動力的再生產結構, 并在總體上構成了中國式“小農經濟”社會結構的核心 (賀雪峰, 2015) 。在這種“農業—家庭”生產與再生產結構模式下, 農村的青壯年剩余勞動力可以自由地外出務工, 年老的父母在家種地。重要的是, 這種小農經濟結構使得億萬農民能夠在宏觀經濟發展良好時期獲取務工收入以滿足基本生活需求, 在經濟危機時期能夠安全退守回到農村, 有條不紊地進行家庭生活。這種兼業化的農業產業結構, 可以確保農業勞動力處于充分就業狀態并獲得相對較高的農業收入, 從而形成中國的現代小農經濟模式 (蔣南平等, 2012) 。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小農戶充分提供所需的社會化服務破解了外在約束性條件的限制, 使這種兼業化的現代小農經濟模式具有更大優勢。它一方面可以保障農民家庭獲得務工和務農的雙份收益, 家庭中的青壯年勞動力可以自由地外出務工, 而依靠農業社會化服務, 老人和婦女也可以輕松種地, 并實現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另一方面還可以保障農民進城和返鄉的權利, 由于農業生產仍由小農戶經營, 這有效保障了土地不被強勢群體剝奪, 農民可以在國家經濟發展態勢良好時將農地留給老人種植, 而當國家經濟形勢不好時或是因為自身原因難以繼續留在城市時選擇回到農村、繼續務農。“家庭承包經營再加上社會化服務, 能夠容納不同水平的農業生產力, 既適應傳統農業, 也適應現代農業, 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不存在生產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問題” (江澤民, 2006) 。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 這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是與中國當前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從中國現階段人多地少、農業勞動力就業不充分和農村老人退養靠農業等現實狀況出發, 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既可以解決小農戶分散經營的不足, 又可以保護種田農戶的基本權益, 是一項兼顧農民問題與農業問題的制度設計, 是一種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業現代化, 是符合當前中國國情的農業現代化的有效實現形式。
五、結論與討論
在社會大發展的背景下, 推進農業現代化是毋庸置疑的, 但在這個過程中, 我們不能僅考慮解決“誰來種地”的問題, 更要思考在當前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階段下該“如何種地”的問題。通過規模流轉農地、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雖然可以解決當前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進入城市、務農人員老齡化弱勢化的問題, 為農業生產培育新的經營主體, 但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經濟社會問題。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入農業生產, 在提高務農人員的素質和技能的同時, 多數小農戶也被排擠出了農業, 最終形成的是無農民的農業現代化, 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情況加劇。而通過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 可以挖掘小農戶的發展潛力, 推進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這個發展模式突破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小農經濟命運的判斷, 在實踐中破解了他們所說的外在環境約束條件, 使得小農經濟表現出旺盛的生命力, 深化了馬克思主義理論對小農經濟的認識。
據世界銀行調查發現, 農業對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農民來說, 并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 全世界大約86%的農村人口是以農業為生的, 同時農業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會保障的作用, 也是促進增長、減少貧困的主要途徑和保護環境的主要工具 (世界銀行, 2008) 。從中國現階段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水平、社會保障及公共服務能力來看, 城市的容量還很有限, 難以吸收巨量的農民, 難以保證所有被擠出農業領域的小農能夠在城市立足。農民家庭經營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發展模式, 維護了農民進城和返鄉的自由選擇權利, 尤其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不景氣時期小農可以退回農業, 此時, 農業的社會保障功能和農村的“蓄水池”、“穩定器”功能凸顯, 有利于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行。
在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中, 村集體“統”的功能也能夠被激活。稅費改革后村集體的組織能力大為削弱, 農村許多公共服務難以落實。但家庭經營又迫切需要統籌, 如果缺乏集體統籌組織, 農業基礎設施就會不斷退化, 小生產與大市場就難以進行有效對接, 這直接影響到農民利益和農業發展。而村集體發揮“統”的功能, 可以代表農戶與社會化服務組織溝通談判, 進而使農民獲得更加優惠可靠的農業服務, 這個過程并不是讓村集體的“統”代替了小農戶的“分”, 而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宜統則統, 宜分則分”, 同時發揮村集體和小農戶的優勢, 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的“統分結合”。如此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并沒有改變家庭經營的性質, 而是彌補了家庭經營的不足, 使得規模經營與精細化管理有機結合, 避免農田經營“規模小而無效, 規模大而不精”的弊病。這種通過發揮村集體“統”的功能, 聯合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由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金融、保險等服務, 由小農戶從事生產經營的農業發展模式, 維護了普通農戶的正當利益, 符合中國現階段的現實國情, 是當前我們需要堅持的農業現代化的中國道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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