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農業大學糧食主產區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郭慶海)
一、引言
從今天的視角看,我國數以億計的小農戶是上世紀80年代初農村微觀經營體制改革的產物。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使當年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全國450多萬個生產隊——最基礎的經營核算單位(蘇星,2007),分割成2億多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的小農戶。小農戶作為基本經營單元的再現不是歷史的復歸,就發展的走向來說,沒有回到小農經濟的舊時代。恰恰相反,小農戶是如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某些農業企業——孕育和生成的母體。可以說,沒有小農戶自由寬松的發展,就沒有如今新型經營主體生成的空間。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小農戶必然發生職業分化,并形成不同的類型。那么,不同類型的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什么?又以何種載體將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這些問題必然成為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關注的重大政策命題。
二、現階段小農戶屬性及其特征
如果僅就形式含義而言,小農戶是對經營規模的描述。通常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稟賦而產生的以家庭為單位、集生產與消費于一體的農業微觀主體(張紅宇,2017)。但在不同的經濟時代,小農戶反映不同的生產力與生產方式屬性。不必做更久遠的敘述和比較,僅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土地改革之后的農戶來說,就是一個處在傳統農業之下、以人畜力為基本生產手段、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而在今天,我們所面對的小農戶已經不再反映小農經濟時代的固有屬性,無論是就其生產力水平,還是就其生產方式而言,都是如此。我國現階段的小農戶,在一定意義上說,它是農業資源稟賦的結果。據農業部統計,2016年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面積為13.6億畝,承包經營戶2.28億戶,平均每戶經營耕地面積不足6畝。就其生產方式性質而言,今天的小農戶已經不再從屬于小農經濟。準確地說,現階段的小農戶是小規模經營,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置于現代農業陽光的普照之下,內在基因中已經融進了不可切割的現代元素。小農經濟作為一種生產方式,不僅具有規模小的形式特征,更為重要的是,它具有傳統農業的特征。
因此,傳統農業下的小農戶需要面對的市場風險很少,主要是自然風險,小農戶的破產更多是由天災人禍所致。在沒有現代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業基礎設施的條件下,自然災害對農戶生計的沖擊可能是致命的。在嚴重災害發生的年景下,小農戶面臨著破產的風險。最后,小農經濟由于缺乏市場交換活動,生產者之間很少有以商品交易為紐帶的經濟交往。人們的社會活動半徑極小,缺乏社會流動性,人們之間的交往主要表現為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親屬之間交往和鄰里之間的交往。
與傳統農業的小農經濟不同,現階段我國的小農戶在諸多方面都發生了質的變化。
首先,現階段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基于現代農業科學技術和工業裝備應用的基礎之上,除極個別地方外,典型的手工勞動基本退出農業生產,畜力農具也很少使用,農業基本走出了依靠世代經驗積累種田的階段。土地生產率與上世紀五十年代相比,提高了近3倍;
其次,小農戶是一個開放的生產系統,無論使用的生產資料還是生產出的產品,均高度依賴外部市場。現代科學技術的提升和現代工業的發展,為農業提供了良種、化肥、農藥、農膜和其它生產工具,這些生產資料的使用,是他們獲取較高的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必備條件。這些生產資料都要從市場上購買,除種子來自農業領域之外,大量使用的化肥、農藥、機械等來自于工業。盡管小農戶的規模較小,但主要生產一種或兩種產品,生產不是為滿足自身消費,而是為了換取貨幣收入。因此,現階段小農戶的生產體現為商品化、專業化的特征,從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再次,現階段小農戶家庭收入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家庭經營收入(或說農業生產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的比重顯著下降。在農地資源稟賦較差且二、三產業發達的地區,家庭經營收入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經下降到25%以下,而工資性收入已經占到了60%以上。即便在東北這樣資源稟賦相對優越的主要農區,家庭經營收入比重也下降到了70%以下。由于這樣的收入結構,以及農戶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使農戶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家庭經營破產的風險。變化的趨勢顯示,小農戶對農業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
第四,農戶生產經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戶生產經營項目在減少,以滿足家庭消費為目標的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在較大程度上已經消失。除自給性較強的蔬菜生產外,其它滿足日常消費的產品,農戶大部分從市場購入,專業化、商品化生產程度顯著提高。由此也使農戶與外部的聯系越來越多,封閉半封閉的家庭消費方式已經完全打破。第五,由于前面的原因,農戶的社會交往方式發生了改變,家庭外部經營組織開始出現,如各類專業合作社,農民技術協會。農戶與外部經營組織的合作日益頻繁,包括農業產業化經營,各種訂單農業等等。
由上分析可見,盡管我國現階段農戶土地平均經營規模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小,特別是農地資源稟賦較差的地區,土地經營規模更小,但從本質上看,已經脫離了傳統農業小農經濟的特征和屬性。如果再用小農經濟的尺度度量如今的小農戶生產,可能會得出錯誤的認識和結論。我國小農戶新屬性的生成,說到底是以現代生產力高度發展為基礎的社會經濟結構與社會組織結構變化的結果。
三、小農戶的農業經營狀態及與現代農業的聯系
不同類型的小農戶因與農業利益關系不同使其在農業中的從業狀態存在差別。全職型小農戶雖然以農業為生,但他們中多數處于弱勢地位,農業從業能力并不強。具體表現在,一是因其家庭收入水平低導致其再生產投入能力明顯不足;二是對先進農業技術的接納往往滯后于大農戶或兼業型農戶;三是偏重于自給性生產,有限的家庭預算使他們的商品購買力較低,家庭生產更傾向于自給自足。四是勞動邊際生產率常常為零,因絕大部分時間都花費在家庭經營中,不計較勞動成本,有能力有時間盡可能提高自給性生產比重以減少貨幣支出。對不同類型的全職型小農戶而言,自給性的生產能力及其勞動投入也不盡然。如懶散農戶,不僅懶于外出打工,同樣懶于利用有限的家庭生產資源以獲取更多的收入。
對兼業型農戶的農業從業狀態要做區別分析。兼業農戶內部具有較強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起碼決定于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資源稟賦的差異,一個擁有1.5公頃承包耕地的農戶和一個擁有3畝承包耕地的農戶,顯然對農業外部兼業的依賴程度不同,或說家庭經營資源對生活的支撐能力不同。同時,由于資源稟賦不同,家庭經營中對勞動力需求的程度不同,從而使家庭勞動力分配的方式不同。如家庭承包耕地較多的農戶需要投入的勞動較多,對主要勞動力的依賴程度較強;反之則較弱。這種差異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征,如東北地區的黑龍江省與吉林省,人均耕地資源相對較多,同南方人多地少的地區相比,與農業的利益相關度高。二是外部就業環境的差異。在大城市附近地區,在我國工業化、城市化起步較早的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以及與這些先行發展地區比鄰的地區,農戶兼業化無論在時間的起點上,還是在數量規模上都優于其它地區。比鄰地區的優勢在于,向發達地區輸出勞務存在地域的便利性,流動成本和風險都較低。三是兼業農戶在非農領域的從業能力,這種從業能力一方面與從業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關,另一方面與從業者的勞動技能相關,如具有瓦工、木工等技能的農民往往容易找到工作,且報酬較高,一個技能嫻熟的技工報酬可能是普通力工收入的2~3倍。
小農戶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弱質性與局限性似乎無可爭議,但是,小農戶在哪些方面和在多大程度上排斥了現代農業的發展還要做具體分析。
從技術的視角看,現代農業技術分為生物技術和機械技術兩大類。
生物技術包括了種子、化肥、農藥、農膜及先進的栽培方法等以提高單產為目標的技術。機械技術主要就生產手段而言,包括各類農機具,諸如拖拉機、播種機、收割機等。主要功能是提高勞動生產率,使作業效率達到數倍的提高。生物技術的物質載體具有無限可分的特點,可以細分到農業生產所需要的最小單位。因此,無論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多大,生物技術都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機械技術按其形態和功率,可區分大、中、小等多種類型,如拖拉機有大型、中型、小型,以服務不同規模的農戶或家庭農場。小農戶對大型農機的排斥,至少會產生兩重負面效應,一是不利于降低產品成本,大型農機具工作效率高,與人工相比,具有成本更低的優勢。現階段我國農產品成本中人工費用占比過高是農產品失去競爭優勢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利于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大型農機具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還承載著小型農機具不具備的先進技術,因此,在無法應用大馬力農機具的同時也排斥了先進技術的應用。
我國小農戶的規模之小,還不僅限于總體規模之小,還突出表現在地塊之小及每個農戶地塊布局的高度分散。這種高度分散的承包地分布狀況,還會阻礙農田基本建設,尤其是農戶自己投資進行的農田基本建設,會因地塊分散而無法進行。
雖然小農戶不存在接納生物技術的障礙,但他們對先進技術接納的敏感度和效率方面卻與家庭農場相比存在差距。其中,全職小農戶對先進技術的投資能力受到限制,難以對先進技術做出敏感的反應,推廣應用的效率較低。對于兼業農戶來說,由于來自農業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呈越來越低的趨勢,使其對先進農業技術的認知熱情也在下降,尤其是在農產品市場價格下行趨勢下,對先進技術的投資熱情會下降。
小農戶在發展現代農業方面還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包括融資和信息的獲取,生產資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等。在融資方面,無論是小農戶的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與規模經營農戶相比都處于不利的地位。現階段我國一些地方開展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糧食直補抵押貸款,小農戶因其可抵押物的規模太小,而無法獲得需要的貸款。在生產資料購買方面,小農戶因其購買數量的限制,難以像大農戶那樣獲取相對優惠的價格。在產品銷售方面,小農戶也會因其規模的限制,無法像大農戶那樣與采購商建立穩定的銷售關系,并獲取價格和運輸方面的優惠。
四、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組織載體
積改革開放40年的經驗,一個不可動搖的結論是,農村家庭經營制度是一條不可突破的底線。家庭經營制度的確立,并不意味著小農生存空間的確定性。在今天的發展中,質疑小農,排斥小農,迫使小農放棄農業經營的行為屢見不鮮。如前所述,小農與現代農業發展之間存在諸多矛盾,小農絕不是可以“長命百歲”的理想化模式,其減少乃至最后消亡是必然的。問題在于如何把握其消亡的歷史進程和消亡的方式,以及在其消亡前,如何給他們一個合理的生存空間,并將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植入現代農業發展的框架之內。
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可以在技術和組織兩條路徑上求解。就技術而言,主要是為小農戶提供小型或微型農機具,以滿足小規模經營對農業機械化的要求。在此方面,日本已經做到了較為精致的程度。即便如此,也難以改變小農戶的低效率問題。因此,將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最有效方式是發展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務組織載體。從國內外農業發展實踐看,服務組織載體可分為三類:
一是市場服務組織,在實踐中的具體形式是以市場契約方式由生產性服務組織提供從整地、播種到收獲的各類生產作業,或提供全程委托式經營,較為常見的服務組織是農機服務大戶和提供生產作業服務的公司;
二是農民服務組織,包括不同類型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是產業服務組織,即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通常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引領,以建立加工原料基地為紐帶,以契約的方式將農戶納入產業鏈的組織模式,實施產加銷一體化經營。
市場服務組織作為整合小農戶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載體,在新世紀以來得到較為廣泛的發展。其發展的直接原因在于,農民外出打工數量規模的增大所形成的對生產性服務需求的增長。當農村青壯勞動力大批進城務工之后,小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面臨著用工荒,以提供主要農事作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組織應運而生。同時,國家農業機械化政策以較快的速度扶持起一批農機大戶。這些農機大戶主要是給農戶提供從春播到秋收的各類生產作業服務,其中大中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工作效率,很快受到了廣大農戶,特別是小農戶的歡迎。以農機大戶為載體的市場服務組織的服務形式不拘一格,既有單項作業服務,也包括從春播到秋收的全程委托作業服務。市場化的生產作業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小農戶兼業經營的要求,使兼業勞動力安心在外打工,并具有機會成本低的優勢。
在全程委托服務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單純提供生產作業的服務,所有生產資料由委托者購買。二是包干式全程作業服務,服務經營主體按單位耕地面積計算作業費用和投入費用,收獲全部歸委托者。在這種方式下,服務經營主體以獲取勞務收入為經營目標。全程委托作業模式是一種變相的租地經營模式。在地租較高的情況下,每單位耕地的租金至少相當于單位耕地投入的物質費用總和,甚至是物質費用的2~3倍。采取全程作業委托的服務模式,使服務組織省略了數額較高的租地資金,降低了市場風險。選擇何種方式,有的取決于服務經營主體的服務要求,有的取決于委托者的意愿。兩種服務方式各有優勢,單純作業服務保留了小農戶的生產資料的選擇權和購買權,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經營規模較小,小農戶在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農產品方面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市場服務組織的可取之處在于,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轉移的前提下,以提供服務的方式使那些小農戶無力購買的不可分割的生產要素進入了小農戶的生產過程,如可以深耕的大馬力拖拉機、效率很高的聯合收割機等大型農機具。這些大型農機具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給農戶,體現了公平性和透明性,而且農戶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在給小農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服務組織獲取了生產資料購買中的規模效益,可以比小農戶低的價格從批發商那里購買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由此給生產服務組織一個利潤空間,獲得了雙贏的結果。由于全程委托作業服務要在連片種植的作物區域內進行,一般要以多個農戶間的共識為基礎。生產服務業的開展,事實上推動農戶實現了一定程度的資源整合。但這種整合缺少穩定性和持久性。在農戶分散決策的條件下,常常會由于某些農戶達不成共識,使委托作業難以成交。市場服務組織的另一缺點是,生產性服務以市場交易的方式存在,對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來說,都存在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這些問題是發展進程中的問題,只能通過發展來解決。一方面,作為市場服務組織,要不斷提高農事作業的服務質量,增強農戶對市場服務組織的信任感,以此擴展他們之間的合作期限。另一方面,作為服務需求者的農戶在對服務組織認同的基礎上,也會選擇穩定的服務供給者,減少年際間的變化,降低交易成本,使服務契約關系趨于相對穩定
與市場服務組織不同的組織載體是農民合作組織,屬于農民自我服務的性質。東亞的日本、韓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都具有經營規模過小的特征,它們通過農民合作組織的服務,將分散的小農戶整合到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實現了農業現代化。截止到目前階段,我國無論是農民合作社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發展的質量難以讓人認同。東亞國家和地區,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大致經過20年多年的時間,就進入了功能完善的成熟階段。在我國,如果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農民合作組織嶄露頭角開始,已有30余年,如果從2007年第一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算起,也十年有余。據我國第三次農業普查公報顯示,截止到2016年底,全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合作社總數179萬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91萬個。就數量增長而言,可謂壯觀。然而,令人質疑的是眾多的合作社有名無實。有相當數量的合作社處于停滯狀態,又有相當數量的合作社沒有惠及全體成員,還有相當數量的成員被泛化(潘勁,2011;鄧衡山、王文燦,2014)。據粗略估計,90%以上的合作社都未有為農民提供服務的業績。即使在有經營業績的合作社中,多數被少數能人把持,沒能履行合作社法的基本規定。從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現狀可以判斷,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對生產力層面的重視程度遠高于對生產組織和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渙散及組織功能的微弱是我國農業發展的軟肋。與市場服務組織相比,農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內部的制度安排,是市場交易行為內化的結果。因此,它更有利于以較低的運行成本將廣大小農戶組織起來,共同分享現代農業技術裝備帶來的利益及其它多個方面的利益。值得考量的是,我國第一部農民合作社法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直接將農民合作社定位到專業領域或專業性質,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對絕大多數小農戶而言,他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并非典型的專業化生產,特別是對于廣大從事大田糧食作物生產的農戶來說更是如此。以東北地區為例,農戶一年間的市場交易活動基本上就是春買秋賣,市場交易頻度很低。對于至少80%的農戶來說,都是從事大田作物生產,專業性合作社對他們并不適應。東亞國家和中國臺灣的農民合作實踐證明,以小農戶為對象的合作,不能僅限于單純的專業生產合作,以地域為紐帶、以村落文化為基礎的綜合性的農民合作,才是滿足農民多方面利益訴求的最有效的組織形式(郭慶海,2007)。
講到地域綜合性的農民合作,必然要涉及到我國現存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的前身是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及其所屬的生產隊,人民公社的前身是上世紀五十年代中期的高級合作社與初級合作社。如果從農民合作社固有屬性來判斷,高級合作社已經將土地私有改變為土地公有,失去了合作社的產權規定。建之于土地私有基礎上的初級合作社屬于農民合作的性質,盡管初級合作社也實行了統一勞動的組織方式。遺憾的是,初級社的存續時間十分短暫,尚未得以完善便一哄而起地進入了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高級合作社。如果當年在尊重農民土地私有權與合作意愿的前提下,以初級合作社為農民合作的主體形式,我國農業發展可能就是另一番前景④。上世紀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度確立后,農村微觀經營組織的設計是“雙層經營”,即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家庭承包制在分散經營的層次上得到了充分的表達,而統一經營的內涵是什么,如何實施,在實踐中始終未能破題。關于集體經營組織的存在形式與統一經營的功能,在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曾有描述:“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有文獻評論我國過去的某些政策關于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含義是混淆的(韓俊:1998),那么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是否是混淆的呢?在此文件中還有一段話指出:“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工作上來”,從今天來看,這種功能定位無疑是正確的,也恰是合作經濟組織的核心功能。三十多年過去了,當年“一號文件”中指出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某些地方盡管也出現了綜合性的合作經濟組織,但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本文所關注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是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對像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如果在家庭承包經營之后,集體經營組織能以合作經濟的機制實現“統一經營”功能的創新,那么今天整合小農戶進入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將會成為一個成熟的實踐。
從世界各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實踐看,合作經濟是以農戶產權為基礎的合作,那么,在我國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框架下,發展以農戶自愿為前提的新型合作經濟是否存在理論上的悖論?事實上這個疑問在實踐中已經解決了,因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身就是以集體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它與地區綜合性合作組織的區別僅僅表現在,一個是不受地域和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的限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經營使用權為基礎的合作;一個是以一定地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對象,同樣也是以承包經營權為基礎的合作。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發展農民合作的重要制度基礎是我國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此制度恰恰是以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為特征。農戶無論是參加專業性合作還是土地股份性合作都是憑借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農戶憑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參加以村級集體經營組織為載體的新型合作,這是以地域空間為紐帶的合作。它可以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各類生產的農戶在自愿的基礎組織起來,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依據(唯一不同的是非專業合作),實行合作經濟的運行機制。其功能可以多元,涵蓋生產、生活、文化、權益維護等多個方面。這是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平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合作基礎,以本村農戶為成員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再造,也是在家庭經營制度基礎上重塑集體經濟功能的具體實現形式,更是將我國數以億計的小農戶組織起來與現代農業發展銜接最有效的組織形式。
總括起來看,以上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在服務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下,至少可以幫助小農戶在四個方面實現與現代農業的銜接:
其一,不可分割型生產要素的使用。通過市場服務組織或合作組織的服務,使小農戶也可以分享大農戶使用的大型農機具,分享現代技術裝備創造的利益;
其二,細碎化資源的整合。無論是市場服務組織或農民合作組織,在提供農事作業服務時,接受服務的農戶在作物品種和種植方式、肥料的使用上基本一致,即以細碎化的資源整合為前提。作為地域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還可以有進一步的資源配置行動,特別是在大規模農田基本建設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七戶長生,1994);
其三,流通利益的分享。由于服務組織將分散的小農戶整合起來,集零為整,無論是生產資料的購買,還是產品的銷售,都可以形成可觀的流通規模,進而提升談判能力,獲取流通中賤買貴賣的利益;
其四,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在分散經營的條件下,在信息獲取的敏感性方面,以及對先進技術的認知與接受能力方面,小農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全職型小農戶和兼業2型小農戶表現得更為明顯。在服務組織將小農戶組織起來的條件下,可以將小農戶的接受行為轉化為組織化的行為,以較高的效率、較低的成本和風險使用先進的生產技術。
其五,產業組織的構造與合作。農民合作組織更有利于與加工企業和農產品流通企業開展產業一體化合作,促進“三產融合”,分享產業一體化的利益。而在分散的小農戶條件下卻難以實現,既使實現也會加大雙方的交易成本。
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具有不同的運行機制,市場服務組織遵從的是市場交易規則,實行有償服務,平等交換。農民合作組織是一種內部的制度安排,遵守的是農民合作社法的規定,以及以合作社法為依據的合作組織章程的規定,體現的是非盈利性的互利行動。兩種服務組織都處于發展進程之中,尤其市場型的服務組織,尚處于幼稚階段,無論是服務形式還是服務質量,都將在豐富多釆的實踐中不斷創新。它們各有自己的服務方式和市場定位,滿足不同農戶的多樣性需求。如果農民合作組織得以充分發展,也許會縮小市場型服務組織的服務空間,特別是以合作經濟機制實現集體經濟組織的創新后,將會有效地將廣大小農戶組織起來。但是,小農戶的服務需求也將不斷變化,市場服務組織以其較強的市場靈活性也許會創造出更多的服務方式。同時,兩種類型的服務組織可能也會出現合作。例如,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市場服務組織可能會向著專業化的方向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從降低運行成本的角度,不必自己購置某些專項生產設備,而統一引入市場服務組織的服務。
作為第三種類型的服務載體——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在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國家取得了成功的實踐。它內生于農產品加工企業,是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縱向一體化的結果。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產業化,于1990年代初起步于山東省沿海地區,19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央的推動下迅速鋪向全國。2016年農業部第七次監測合格的全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1131家,每個省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也都有數百家,加總在一起僅國家和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就數以萬計。據相關報道,截止2016年底全國共有農業產業化組織41.7萬個,帶動農戶達1.26億戶⑤,已經達到第三次農業普查農業經營戶的60%。對于如此樂觀的數字不敢茍同,若真有如此覆蓋,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問題已經解決大半了。與前兩種服務載體相比,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是發展歷史最長、國家關注程度最度、支持力度最大的經營組織形式。如從1990年開始,農業產業化經營近30年,國家累計投放巨額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數以萬計的國家和省級龍頭企業就是一個佐證。
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引導和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的作用,首先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產業覆蓋。從國內外的實踐看,農業產業化經營在帶動農戶方面并不具備“廣譜性”,它天然“偏好”于畜牧業,其次是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專用糧食作物等上下游產業聯系緊密、市場交換頻率高的產品生產。而在大田作物生產方面,農業產業化經營則占很少的比例。顯然,過分地宣染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帶戶能力,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產業覆蓋是有出入的。要科學認識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產業覆蓋,在那些具有較長的產業延伸領域重點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其次,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功能定位。從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的角度看,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主要釋放三大功能,即技術傳播、市場組織和規模整合。技術傳播功能已經在畜牧業的經營實踐中得到了生動的表達,在園藝和某些特種作物的生產中,農業產業化化龍頭企業成為新技術傳播的主要力量。市場組織功能著力解決分散的小農戶進入市場難的問題,通常在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組織中,農戶的產前的要素購買和產后的產品銷售均由龍頭企業安排。這種安排,一方面是滿足龍頭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滿足龍頭企業原料供給的需要。在滿足這兩種需要的同時,解決了加入合作的農戶的“買難”“賣難”問題,這是龍頭企業內在經營理性外化的結果。規模整合的功能在于,千家萬戶的小農戶通過與龍頭企業的合作,在統一的生產標準之下,匯集而成較大規模的生產,在外部市場上形成一個統一的具有較大規模的生產主體動作與影響力,從而提高了市場競爭力。
再次,要明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合作主體。在上世紀90年代直至新世紀之初,“公司 農戶”的農業產業化模式曾作為大力倡導的主體模式予以推廣。后來的實踐證明,“公司 農戶”的農業產業化模式存在著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而且農戶與公司之間存在著談判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因此,理想的合作模式應當是“公司 合作社 農戶”。從發達國家經驗看,農業產業化經營往往以農民合作社的參與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小農戶利益的公平性。這種模式的生成與成熟又以農民合作社的成長為條件,二者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系。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空虛狀態,必然導致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農民主體的弱勢狀態。從一定意義上說,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制約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從龍頭企業的經營理性而言,既不愿意也難于與規模過小的農戶合作。因此,農業產業化無論是外延發展還是內涵發展,都將依賴于農民合作社的成長與成熟,使農民合作社成為龍頭企業與小農戶連接的紐帶,否則,難以吸納千家萬戶的小農戶與其合作。
再其次,要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運行機制問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運行機制是一個長期以來應解而未解的基本問題。機制的核心設計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在多年的實踐中,無論是“利益共享”,還是“風險共擔”,都有若干磨擦的案例。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的弱化狀態固然有多個原因,但最值得關注的則是,農業產業化歷經近30年的發展,至今尚未有一部可遵循的農業產業化立法,最敏感的農民利益分配問題處于法律缺失的狀態。運行機制的內核是利益關系,唯有通過立法的形式為合作各方確立利益保護的屏障,特別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小農戶確立法律保護的屏障,才會使合作各方在一致的目標下融合成利益共同體。
五、結論
第一,現階段我國小農戶已經脫離傳統農業小農經濟的屬性,盡管狹小的規模使其難以分享某些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并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但在其生成過程中已經植入了現代農業的某些基因。
第二,多種類型的農戶是在工業化進程中分化的結果,而分化本身給小農戶帶來了新的就業結構和收入結構,由此也使小農戶的農業經營質量發生變化。小農戶的農業經營質量通常與家庭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收入大小相關。
第三,孤立的小農戶常常游離于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之外,因此,要通過有效的服務載體將其與現代農業銜接。市場型服務載體和農民合作型服務載體有各自不同的服務方式與機制,并形成各自的市場定位。然而,服務載體的成長在目前還處于幼稚階段,要努力構造它們自由發展的空間。
第四,推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銜接,并非要譜寫小農戶的田園牧歌。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大量以兼業化形態存在的小農戶將繼續演繹其分化的歷史。因此,在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這一政策命題之后,必然是小農戶的退出機制問題。
(摘編自《農業經濟問題》小農戶:屬性、類型、經營狀態及其與現代農業銜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三農 2018-10-14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