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產權確認。“三權分置”的落實必須建立在農村土地權利體系清晰界定的基礎之上。只有明確界定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權利邊界和三者之間的權利關系,才能為“三權分置”構筑完整的產權基礎。當前全國范圍推進的土地確權頒證工作,無疑是啟動“三權分置”改革的關鍵性前置條件,如果沒有法律性產權確認和保護的基礎支撐,“三權分置”改革將或者難以實質性推進,或者蘊藏誘發土地混亂無序流動的巨大風險。
二是產權流動。“三權分置”改革要真正有效和有用,其重要目標就是要加速土地經營權能夠規范有序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而這一過程中最為關鍵是必須有效抑制當前依然普遍存在的非市場化的行政干預行為,從根本上解決土地流轉不暢和利益沖突不斷并存的矛盾。當務之急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體系化的土地流轉制度平臺,從制度上確保權能邊界清晰的農村土地能夠以市場需求為指向在更大范圍流動,推進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合理發展。
三是產權實現。“三權分置”制度安排下的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適度規模經營創新,必須以不同權利主體的基本權利共同實現為基礎,這就要求通過完成從產權確認到產權流動再到產權實現的完整過程,實現農村土地由零碎經營到規模經營、由低效經營到高效經營、由小農經營到產業化經營的根本轉變。為此,必須有土地抵押融資、農業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等關聯性改革同步跟進,以更廣泛和更有深度的政策創新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提供重要支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報》總第1505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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