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民主合作體制的建構
——我國村莊治理模式的選擇
內容摘要:轉型期的農村社會,村莊治理正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局。通過對四種國家可能會選擇的治理模式進行分析,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的民主合作體制主張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良性協作式平衡關系”,能夠在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之間做到很好的調適,既能滿足國家基層政權對權威與合法性的需求,也能促進農村公民社會的成長,推動農村民主化進程,是一種在現實和未來都具可持續性的治理模式。
關鍵詞: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村莊治理;民主合作體制
目前我國的村莊治理正處于轉型期,即由以“國權”為中心的村莊治理向以“民權”為中心的治理模式轉變。在這一時期,國家基層政權及作為國家權威象征的“村支兩委”雖然合法性面臨極大挑戰,無法保證村莊的有效治理。但他們并不會主動的讓渡村莊治理權力或實現自身轉型,相反可能會加強對村莊權力的控制。而農村民間組織卻內在的具有參與村莊治理的需求。由此,在這種過渡狀態下,“國權”與“民權”之間便會圍繞村莊治理權力問題發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和沖突。在雙方的力量博弈之中,鄉村治理也會面臨極大的挑戰和困難。而如若能夠建構一套在“國權”與“民權”之間進行有效調適的治理體制,則村莊治理有望實現善治局面。
一、我國村莊治理四種可供選擇的模式
隨著民權的彰顯及農村民間組織參與村莊治理需求的擴大,對國家基層權威的挑戰日益加深,“國權”與“民權”之間的矛盾有繼續加重之勢。為解決這一矛盾,握有絕對主動權的國家會有四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是國家主動從村域退出,從而還原村民自治的本質,由村民自己決定村中事務;二是,回歸“全能主義國家模式”,基層事務完全由國家及其在基層的代理人掌控,對村治權力加強獨占,并嚴格管制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或依靠國家強大權力,強力擠壓農村公民社會發展空間;三是國家主動尋求與民間組織的合作,邀請民間組織廣泛參與村務決策、村務管理,形成“國權”與“民權”的共治狀態。第一種模式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沒有實現的可能性,一方面國家不會主動放權,另一方面,即使國家主動退出,在我國多數地區農村民間組織發展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國家讓渡出來的村治權力卻難以找到合適的承接組織,反而會留下村莊治理真空,造成農村社會陷入治理無序狀態。第二種模式由“全能主義國家”獨占村治資源,不符合民主社會發展趨勢,且與民權彰顯而對村莊治理的參與需求產生內在張力,不利于我國農村社會的長久發展;第三種模式似乎是國家的理性選擇,即在農村社會建構起國家與社會的合作共治狀態,形成新的民主合作體制,國家既可以重新贏得在基層的治理權威,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民間資源,為基層社會提供更好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雖然這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國家為實現農村社會有效治理,保持農村地區穩定,也會鼓勵這種模式的探索和創新。但在還存在第四種模式可供國家選擇的情況下,民主合作體制的建構便遇到了極大的困難。第四種模式就是,由國家自身組建民間組織,或者加大對參與要求強烈的“草根組織”的管制,使其成為國家在基層社會的“腿”。這種模式既可以舒緩民眾對自治的壓力,也可以保證國家在民主化趨勢下讓渡出的權力由“GONGO”(即官辦民間組織)承接。在沿襲傳統的國家對社會的管制思維慣性下,國家為維持其對村治資源的獨占,并鞏固其在村治場域的權威,第四種模式在農村社會普遍存在,并具有強大生命力,從我國農村民間組織的“官民兩重性”現狀也可看出端倪。我國在農村地區大量存在的民間組織,特別是一些政治意識強烈,具有參與意識和參與要求的民間組織,大都由“官辦”或由“官民共辦”,“官辦”與“民辦”相互交織,“官辦”色彩較重,政治權力在民間組織建立和運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功能難以發揮。在這種治理模式下,農村社會的治理權力實際上還是掌握在國家手中,傳統“官治”并沒有發生實質改變,依然是國家通過其在基層的代理組織(在此種模式下“基層代理組織”既包括“村支兩委”,也包括具有“官民兩重性”的農村民間組織)對村務進行決策和管理,村民難以自主參與。
從上文分析及表1中可以看出,在國家對村莊治理的四種可供選擇的治理模式中,模式Ⅱ(全能主義國家模式)和模式Ⅳ(國家—代理組織治理模式)都是以國家權力為中心的“單中心”治理模式,壓制了社會自主空間,既不利于農村公民社會的形成,也不符合民主社會的發展趨勢,同時給村莊治理帶來不良后果。雖然這兩種模式在我國農村治理過程中都曾經或正在發揮重要作用,但從長遠來看,它們都不具有可持續性,缺乏長久發展的支持動力和社會基礎。模式Ⅰ即社會完全自治模式,從村民自治的本質意義及民主發展趨勢而言,是未來社會的一種良好治理形態,但就我國目前農村民間組織和農村公民社會發展現狀而言,還不具有實現的可能性。而只有模式Ⅲ,即民主合作體制,才在“民主需求”與“社會現實”之間作了很好的調適,既滿足了國家基層政權對權威與合法性的需求,也促進了農村公民社會的成長,推動了農村民主化進程,是一種在現實和未來都可持續性的治理模式。
二、農村社會階層分化及其參與需求:民主合作體制的提出
善治理論認為,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善治表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善治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會有善治。善治理論打破了過去的國家對社會的單一治理模式,主張對社會的治理由單一中心向多中心的合作治理轉變,由過去政府壟斷一切治理權力轉向政府與社會的合作共治。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及公民社會的成長壯大,政府不再可能依靠自身自上而下的權威實現社會的有序治理,需要考慮民眾參與政治的需求,為民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國家政權建設和社會治理提供空間和平臺,建立起政府、社會組織與民眾共同治理的民主合作體制。民主合作體制因應了目前政府單一中心治理所面臨的困頓,及各社會組織和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要求,其基本特征是國家正式權力與非正式權力的合作共治,主張政府與社會的良好合作與合理分工,提倡合作而非分裂,和諧而非沖突,矛盾的解決而非激化,是政府與社會的雙贏博弈。只有民主合作的治理模式才能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善治。
亨廷頓認為,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社會結構出現分化,各階層民眾民主參與意識急劇膨脹,而政治制度化水平卻不能有效適應民眾政治參與要求是造成社會動亂的根源。 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善治,需要把民眾納入到制度化的政治參與軌道,實現政治參與的有序化。而村莊善治的實現也有賴于村民對村莊事務的有序參與。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農村剩余勞動力也不允許自由流動,致使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十分單一,村民個體利益被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外衣所掩蓋,在這種體制下,他們也很難生發出表達自身利益的參與需求。而伴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一些農戶充分發揮家庭人力資本,有的從事私營工商業,有的外出務工,還有的繼續從事家庭農業生產等等。這一時期,特別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出現多元化趨勢,據學者研究,現在農村社會大致可以劃分為十大階層,即農村干部、集體企業管理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勞動者、智力型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農業勞動者、雇工、外聘工人、無職業者等。 社會階層結構的復雜化必然會加大鄉村社會治理的難度。同時,由于社會分層與利益分化也加劇了村莊各階層、各利益主體間的矛盾,如干群矛盾、鄉村矛盾等。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為維護自身利益,他們便會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影響國家政策,如果渠道不暢,就會造成矛盾在底層積壓,當矛盾積累過多,便難以解決,社會穩定就會受到威脅。面對農村急劇擴大的參與需求與參與渠道不暢之間的矛盾,關鍵是如何將“自上而下的國家制度安排與自下而上的利益訴求納入到制度化軌道的問題。”因此,一方面需要深化國家制度建設,把各種非制度化參與納入到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需要在農村培育各種民間組織,進行利益整合,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把矛盾化解。這兩方面的結合就能夠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保持鄉村社會的穩定。
因而,為了有效化解農村社會階層分化而導致的各階層利益沖突問題,通過民主合作體制的建構實現各利益群體的利益整合,并在民主與合作中保證其利益訴求的表達與妥協將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機制。民主是一種利益均衡,在協商與對話中有利于各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實現;而合作是各群體利益妥協的結果,有利于各方在協作中實現共贏。“總之,對于社會轉型期的鄉村政治發展而言,民主合作制的價值在于強調以合作代替沖突和對立、以協商代替競爭的利益協調機制,整合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促進農村基層民主穩定、協調、均衡地發展和完善。”
三、利益契合與官民合作傳統:民主合作體制實現的可能性
我們在考察國家與社會關系時,已不再沿襲傳統分析框架,把二者看作此消彼長的零和博弈關系,即要么國家吞噬社會,國家權力極度擴張,而社會卻完全喪失自主性;要么強調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實行社會完全自治,把國家趕向權力邊緣。我們在建構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更加強調二者相互增權與合作互補,只有一種既保證國家權力效能,又能使社會保持極大自主性的體制,才是民主政治體制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想格局。正如美國學者伯恩哈德所言,在民主體制下,公民社會和國家的理想格局是強國家和強社會的和諧共存。在這種權力格局下,國家有能力有效的工作,公民社會也足夠強大以防止國家過分自主而不對社會的要求做出反應。雙方中任何一方力量過弱或都很弱小,都會產生嚴重問題。只有雙方各自相對于對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證,并彼此處于勢均力敵的狀態,雙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薩拉蒙等人也曾指出,只有在公民社會、國家以及商業領域之間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關系,世界范圍內的民主和經濟增長才有望實現。
國家基層政權在農村治理中面臨的種種挑戰,及隨著農村民間組織的逐步發展而對村莊治理的參與需求,都顯示出了建構民主合作體制的必要性。但民主合作體制能否實現,還要考察二者的利益契合程度及可能實現的社會文化基礎。
江華等學者在以行業組織的政策參與為案例,研究我國轉型期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提出了“利益契合”的分析框架,該框架認為國家對社會選擇支持還是控制取決于二者利益契合程度,利益契合程度越高,國家為社會組織預留的政策參與空間也就越大,反之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則面臨制度障礙。 7我們在建構村莊治理中的民主合作體制時,“利益契合”是一個很好的分析視角。如果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村民間組織之間存在著高度的利益契合,則二者對村莊社會的合作共治便具有了堅實的基礎,反之,合作的可能性較低。因為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劑,而利益的沖突往往是合作破裂的根源。
無疑,在我國的村莊治理中,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村民間組織之間存在著高度的利益契合。從國家基層政權角度而言,首先,為提高農村治理績效,做出正確的公共決策,國家需要聚合各利益群體的智慧,拓寬他們的政策參與渠道。由于現代社會的高度分化,社會現實變得越來越復雜,“現代社會的決策變得越來越困難,……它比過去需要更多的專業經驗、特別信息、專門技術知識和不同意見的合作參與。這顯然不是任何一個組織或單憑國家自己就能承擔的,它需要社會各方面對公共事務承擔責任,需要既代表‘公’利、又代表‘私’利的組織共同參與決策過程。” 我國正處于轉型期,傳統農村也正處于向現代農村的轉型過程中,轉型期的農村社會面臨著土地流轉、勞動力轉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發展難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直接影響了農村治理績效和農村現代化進程。因而國家及基層政權需要主動尋求與民間組織的合作,并拓寬其政策參與空間,以利用民間組織的專業力量和人才隊伍,保證公共決策的正確做出。其次,國家需要借助農村民間組織為農村社會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以提高基層民眾對國家基層權威的認同。第三,農村民間組織是普通民眾的利益聚合組織,同時也是他們的政治參與渠道。因而,農村民間組織發揮著政府與農民個體的溝通橋梁作用。國家基層政權如果能夠建立起與民間組織的良好合作關系,不僅可以有效的收集民意信息,同時還有利于緩解“官民矛盾”,保持農村穩定,而在“一票否決制”下,農村地區的穩定直接關系到基層官員的升遷和政治前途。第四,201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社會創新管理的意見》,以及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新型管理體制,也對國家基層政權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尋求與民間組織合作形成了政策性壓力。
從農村民間組織角度而言,其也不乏主動尋求與國家基層政權及其代理組織進行合作的動力因素。從中國的現實情境來看,當前中國還處于典型“強國家—弱社會”的結構形態特征,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還受到諸多的制度環境約束。農村民間組織要改變自身的羸弱狀態,也會主動的尋求與國家權力合作,以期獲得更多的來自國家的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從而提升自身發展能力。
由此來看,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村民間組織之間存在著高度的利益契合,這構成了村治場域民主合作體制建構的動力基因。除此之外,在我國的文化根基中也存在著深厚的“官民合作”土壤。我國的傳統的政治文明中,一直把追求“官民相得”作為儒家政治倫理的重要規范,這也是幾千年維系傳統社會穩定的思想基礎。如我國儒家倫理強調“對待民眾,當政者必須做到‘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為政者必須不懈努力,為他們謀求福祉,那么民眾就會接受政府統治,乃至輔助其達到治世。”在我國傳統社會的管理體制上,“中國古代‘官民相得’是在‘公’與‘私’兩個系統的配合之下達成的。‘公’的系統是指各級行政機構,‘私’的系統則指民間自發設置的各類社會管理組織,如家族、鄉族、會社、會館、公所等。在價值取向上,‘私’的系統經常與官方保持著一致,并因此得到官方的認可和支持。” 而官方系統也通過各類社會管理組織達到社會管理的目的。這種官民合作的文化傳統對現在我國農民的心理形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隨著我國農民民權意識的彰顯,在心理上,一方面他們雖然希望國家退出,還社會自治的空間,但另一方面農民們對自己是否具有完全自治能力又存在極大懷疑,因而他們掙錢自治權利的同時,又期盼國家和政府在行動上進行指導好幫助。在具體村務管理上,他們更傾向于一種“支持型政府”模式,即“一方面需要政府去除控制、讓社會自我治理,另一方面則要求政府給予支持、而不是簡單的退出。”
綜上,我國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村民間組織的高度利益契合,及深厚的“官民相得”文化土壤,為村治場域的民主合作體制建構提供了可能。
四、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民主合作體制的實現路徑
農村民間組織是因應村莊社會分層和利益分化的現狀而建立起來的,是各階層、各利益主體組織化需求的結果,具有利益聚合的功能,是村民的自發組織,不需要國家的正式授權,但因此也有權威不足的缺點,限制了其功能發揮;而村民委員會既是村民自治的組織載體,同時也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其權力行使更多依賴國家的正式授權,是國家正式制度化安排的結果,且其表現的行政化特點,功能異化,已難以真正代表村民利益。農村民間組織與村委會組織的民主合作才能解決民間組織權威不足與村委會功能異化的問題。因而,需要在二者之間建立民主合作體制,通過協商對話,相互監督,實現合作共贏。
“村級多中心治理以農村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為目標導向,其要求權力來源的多樣性和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大家在平等對話和共同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以致形成一個共同的目標,組織形成平等伙伴關系的治理網絡,從而能對鄉村公共事務進行有效的治理,以達至善治的狀態。” 村級治理和村莊公共事務是有關全體村民的事情,有關村莊的重大事務都事關全體村民的利益,決策的制定應該有全體村民的參與,由村民們共同商議討論,經村民同意,方可實行,這樣才能保證村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維護,決議才具有合法性與有效性。農村民間組織是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村民組成的利益聚合組織,村民通過民間組織參與村務決策,由民間組織與村委會組織(及村黨支部)共同協商,有利于節約參與成本和利益的有效表達,村民自治組織(指“村支兩委”)、農村民間組織及村民之間的民主合作體制才能夠得以建立,保證村莊善治的實現。而國家基層政權即鄉鎮政府作為國家行政的末梢,直接面對基層群眾,鄉鎮政府的作為對村級治理發揮著重要影響,因而,我們在建構民主合作體制時,鄉鎮政府應該作為重要的建構對象。
要在村治場域中建立民主合作體制:
首先要明確“民主”與“合作”的關系,民主是合作的前提,合作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合作體制的建構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合作,民主意指村民自治組織成員要由全體村民進行公開投票選舉產生,有關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要由全體村民及各利益群體共同參與,進行公開的討論、對話、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策;合作一方面是指村務決策的做出要在堅持多數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維護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利要求,考慮和接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多數”與“少數”之間達成雙贏博弈,另一方面則指村務管理不是村民自治組織一方的事情,農村民間組織及其他村民都有權利參與村務的管理,對村民自治組織的工作和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但農村民間組織和村民在村務管理中主要是起協助和監督的作用,不能直接干涉村民自治組織的正常工作。因此,要保證如何避免村莊民主合作異化為村莊各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扯皮,還需要鼓勵各地進行大膽的探索實踐,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村務管理規范、有序。
第二,民主合作體制的建構需要國家和社會的雙重推動,并在二者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協作式平衡關系”。 13民主化是一個雙重過程,正如戴維·赫爾德所言,“在今天,民主要想繁榮,就必須被重新設想為一個雙重的現象:一方面,它牽涉到國家權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牽涉到公民社會的重新建構。只有認識到一個雙重民主化過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則才能得以確定。所謂雙重民主化過程,就是國家與公民社會互相依賴著實現轉型。”而國家與社會的“互相依賴”要求在二者間確立相對平衡的關系,這對民主政治發展至關重要,“沒有穩固而獨立的市民社會,自治原則就不可能實現。但沒有負責提供堅強有力的再分配手段(當然還有其他手段)的民主國家,市民社會的民主化也不大可能成功。” 中國民主政治發展需要國家與社會的協作互動,二者力量的失衡可能會導致民主的夭折。我國農村民主合作體制正是要在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村民間組織之間尋求這種平衡關系,在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中推動基層民主進程和農村基層治理的成功。而要取得民主合作體制的成功,“必須尋求在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取得制度上的平衡。” 在我國農村民間組織發展還比較弱勢的情況下,我國應該為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創造寬松的法制和制度環境,扶持和鼓勵民間組織,并提供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同時還要在二者間建立仲裁機制,當國家與民間組織發生矛盾沖突時,應該擁有一套行之有效,而又制度化、規范化的協調方式,既能夠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改造,也能對民間組織的行為及時規制。
第三,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鄉鎮政府、農村民間組織與村委會的角色扮演
在國家與社會協作共建民主合作體制過程中,鄉鎮政府、農村民間組織與村委會各應扮演什么樣的角色?這是理論建構中的一大難題。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強社會創新管理的意見》,以及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理念,鼓勵在基層事務中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根據國家創新社會管理的有關精神,我們可以把國家基層政權、村支兩委和農村民間組織的角色定位為“國家支持、社會協同、村委主導”,即在村級治理中,鄉鎮政府應該扮演“支持型政府”的角色,既不是讓其完全退出村治場域,也不是讓其大包大攬,而是注重支持、引導、幫助和監督;而農村民間組織也應具有廣泛的渠道參與村莊治理,并對村務決策、村務管理發揮重要影響,作為村級權力結構中的一環,其主要角色是監督、協助村委會,并對村委權力進行制衡;村委會則在村級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但前提是要把村委會建設成真正的村民自治組織,而不是國家“代理人”,且村委會的“主導”作用,并不是說村委具有獨斷專行的權力,而僅僅是表示在村級多中心治理格局中,村委會居于中心環節,具有核心作用。因為,多中心并不意味著無中心,絕對的多元治理會導致村莊利益的離散化,沒有一個由國家正式授權的組織(民主合作體制下的村委會組織的權力也具有國家授權的特征,只不過“授權”是以法律“認可”的方式授予的,村委會產生只要是在國家法律框架下進行,國家并不干預)進行有效的統合,村莊利益的離散化會得到固化,有利于村莊整體利益的村莊公共事務決策便很難出臺,村莊治理會在利益爭奪中逐漸失序。因此,在村莊治理的民主合作體制中,一方面應該大力鼓勵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村莊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強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以使其能在村莊治理多中心格局中有效整合各利益群體的利益。
浙江省慈溪市為解決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問題,緩解當地居民與外來人口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融合,自2006年以來推行的“基層組織與社會組織協同治理模式”是民主合作體制的有力實踐支撐。慈溪位于東海之濱,是寧波、上海、杭州三大都市經濟金三角的中心,2011年全市實現國內生產總值876.16億元,人均GDP已超過8000美元,已進入工業化中后期以及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關口。經濟結構以二、三產業為主,民營經濟特別發達,中小企業已達3.5萬余家。吸引了大量外來務工人員,至2011年達98.2萬人,占總人口的48.6%(總人口202萬)。由于大量的外來人口涌入,給慈溪帶來了大量治安、矛盾糾紛、環境衛生等社會管理問題,且當地居民與外來人口之間也難以做到有效融合,國家基層政權面臨的社會管理任務就極為繁重。為了有效解決“吸納與排斥”之間的矛盾,于2006年4月,慈溪率先在坎墩五塘新村創設了“村級和諧促進會” ,它是由市鎮兩級領導直接引導推動而創建,由“村支兩委”直接領導,并由當地群眾與外來建設者共同發起,按照國家社團管理要求而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民間性、互助性、服務性和自治性的農村民間組織。坎墩五塘新村以和諧促進會為依托把外來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基層自治范疇,解決了村(居)兩委會在外來人口管理上的缺位,有效的破解了外來人口管理難題。該模式于2006年10月在全市加以推廣,如今慈溪347個村(社區)已全部建立和諧促進會,從而形成了以村(社區)黨支部為核心,村(居)民委員會為主體,村(社區)經濟合作社為支撐,和諧促進會為依托,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群眾廣泛參與,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協同治理的基層社會管理新機制。在慈溪的協同治理模式中,市鎮政府發揮著支持、引導和推動的作用,并在資金、政策、人才上給予了和諧促進會大力扶持,如為培育扶植和諧促進會,加強協同治理,慈溪市建立了村級和諧促進會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在鎮級建立了和諧促進聯合會,以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還建立了和諧促進會專職副會長駐會制度,并納入社區保安編制,建立考核評價體系和以獎代補激勵機制,市鎮兩級配套900萬元(2010年600萬元)予以獎勵和補助。還通過建立和諧促進員、和諧促進服務團等積分制管理辦法,并建立市、鎮、村三級培訓機制,開展典型事例、優秀人物和星級和諧促進會等評選,廣泛開展系列宣傳,以切實加強示范引領和先進激勵,引導群眾積極參與、基層爭先創優,形成持續良性循環。村級和諧促進會接受村(社區)黨組織領導,并由村民委員會管理協調,和諧促進會的會長一般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村兩委成員一般也是和諧促進會會員(和諧促進會會員主要由村干部、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社區保安、村民代表、出租私房房東、私營企業主等組成,并要求村民和外來務工人員人數各占一半,一般由外來務工人員擔任副會長、片組長等職務)。和諧促進會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諧促進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分支機構構成。會員大會是和諧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諧促進會通過村事共商,以民意懇談會、議事會等形式組織新老村民共謀村內事,聽取外來建設者對村務活動的意見與建議。慈溪協同治理模式很好的處理了市鎮政府、村兩委與民間組織的關系,政府支持而不干預,兩委領導而不專斷,民間組織參與而不越權,對民主合作體制建構提供了有益借鑒。
第四,有效的溝通、對話、協商是民主合作體制的工作機制。民間組織和公眾對事關切身利益的公共決策的參與程度是衡量民主合作體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標準。民主合作體制要有效運作需要建立鄉鎮政府、村兩委、民間組織及公眾溝通、對話與協商的平臺。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模式可作為良好借鑒。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是協商治理的典范,對民主合作體制的建立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民主懇談會主要采取對話的形式,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情干部與群眾進行直接對話,參與的主體主要是公眾、各階層群眾等利益群體,他們可以自愿參加、自由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民主懇談是一種決策機制,廣大公眾和利益群體通過民主懇談參與基層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懇談會上做出的決策是一種“硬決策”,相關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執行。決策執行情況還要通過一定的反饋機制,反饋給群眾及相關利益群體,保證群眾的民主監督。民主懇談為村民提供了溝通、協調、對話的平臺,村干部與利益群體和群眾之間信息公開,進行直接的溝通、對話和交流,就有關村莊公共事務的決策進行商談,村民及利益群體切實的參與到村務決策與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維護了村民的利益。因此,在民主合作體制框架下,我們可以建立類似溫嶺“民主懇談”的工作平臺,凡事關村級治理和村民利益的有關決策或事務,都要做到陽光決策、公開透明,并鼓勵各利益群體或個人參與決策的討論、協商,這樣既能保證決策質量,還促進了決策的執行。因為,由各類組織和公眾參與制定決策,在協商與妥協中更有利于一致的達成,同時各組織和群體對自己參與制定的決策會具有更多的認同意識,且決策也能被正確的理解,從而減少了決策或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失誤。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晉陽學刊》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