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提出
這項研究的資料來源于2014年9月在江蘇南通進行的國土資源部與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合作的“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與耕地保護的治理機制研究”項目。我們在江蘇南通的調查發現,這里的農村征地地區采取了一種新的對待被征收土地、土地收益、村集體成員收益權的機制。據“萬頃良田”項目規劃,這里的農民變成了不再具有承包權、上樓得到大產權房、獲得城市戶口的被安置對象。相關各村自發成立起“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來認定本村成員資格,以確保被征用土地換來的補償費在社區成員里平均分配。基于江蘇南通萬頃良田的個案調查,我們可以更加細化由該故事所引發的一連串追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為什么產生?入庫出庫標準如何確定?特殊情況如何處理?成員權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二、“成員權”的概念和相關研究
“成員權”在很多研究中被探討,也是本文的核心分析概念。杜贊奇(1988)在研究20世紀初華北農村時注意到村莊對外村人的嚴重排斥。外村人被冠以不同的稱呼,在保甲冊中沒有名字,無權參加集體活動,有時甚至無權擁有房屋和土地。傳統鄉村社會有極為強烈的、固有的封閉性,在獲得和失去成員資格異常嚴格,正說明了具有成員資格的重要性,它不僅是表明作為組織一員,還連帶著更多可以分享的互惠福利、村莊特殊產品等。
折曉葉(1997)對鄉鎮企業建立時期“成員權”的分析,至今來看仍然有著深刻洞見:以“分田人頭”確定合作集團的產權主體邊界,實際上是在靜態的時點上明確合作的利益和產權的所有者是“社區全體成員”,但從長期來看,“社區全體成員”是一個動態邊界,包括那些尚未出生和娶入的人員,他們遲早必定要加入社區合作范圍,因而也必定對那個靜態的合作制度提出現實挑戰,其實質不再是新增社區人口對“平均地權”的要求,而是對土地收益分配權的要求,也即是對加入合作集體權力的要求。
張靜(2003)在分析了多個農村土地使用規則的個案后認為,目前我國農村處理土地糾紛時,并沒有確定性原則和合法性聲稱的法律系統,這導致在每次處理個案的時候,都是多種土地規則并存以“備”選擇的狀態,成員資格及成員權的確定也跟著陷入不確定狀態。在后文對江蘇南通的描述和分析中,我們將看到動態邊界是怎樣變化以認定成員資格的。
王漢生和申靜(2005)在觀察四川中部一村莊的產權事件后認為,社會學視角下的產權關系是個體行為者與其所處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表現為一種動態均衡。眾多影響因素中,最基本的是有關公平邏輯的成員權即“人人有份,機會均等”,另外一些原則在實現成員權的過程中會被加入進來,最終使成員權得到不同樣態的地方實踐版本。
近期的學術研究也對這個概念的內涵傾注了熱情。應星(2014)認為,所謂成員權,即土地集體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折曉葉、陳嬰嬰(2005)認為,成員權是一種建立在共同體成員身份和關系基礎上的共享權利,表明產權嵌入于社會關系網絡的狀態。楊磊、劉建平(2015)認為,集體成員權是基于集體所有制下的一種身份權利,是一種象征性地權。劉守英(2000)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出現所導致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實質是農民從集體社員到可以分享土地成員權。這一過程是要將原來生產隊下每個成員作為集體經濟組織中一個部分的權利顯化到以農戶為單位的每個人。換言之,它是一場在村社內部實行的重構土地資源產權合約的革命,這直接導致了農民對成員權概念的強化。
2004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原來的“集體所有”前加上“農民”二字,使得在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代表的前提下,每個集體中的合法成員經由包產到戶改革獲得了對土地的成員權。這同包產到戶政策,共同刺激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享,從而提出補償要求。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進一步在法律上保障所有者的物權,但《土地管理法》相對而言較為滯后,兩部法律之間產生了一些沖突之處,這些正是關于農村土地的歸屬和權利的部分,進而引發了學術界關于需要修正《土地管理法》以反映和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的討論(高圣平、劉守英,2007;2008)。
20世紀90年代初,廣東南海非農產業高速發展,造成用地緊張。南海地方政府用集體土地股份制來代替原來的農戶分戶承包制,在成員權的認定和股份的分配上,遵循了以“人人有份”為主的原則。實施后,強化了農民對土地成員權的觀念。劉守英(1992)關于南海的文獻研究描述闡釋了南海作為最早、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帶給我們的啟示。時過境遷,20年前的廣東南海同今天的江蘇南通在社會政策、地緣位置、經濟條件、民情習俗等方面都存在著難以忽略的不同之處,這些都會影響相似的成員數據庫的設計和效用(渠敬東,2013)。通過對江蘇南通成員權的研究,對照廣東南海,發現它們之間的差異,理清原因及結構機制,是這項研究的意義所在。
何包鋼(2012)和柏蘭芝(2013)探討了外嫁女是否擁有成員權以及擁有多大程度的成員權的問題。其他有相似問題和困惑的群體則未能進入觀察視野,比如升學群體、與村外人結婚導致的戶口遷移及新人口的出生。后者正是南通地區在確定成員權方面最大的困難和障礙。解決這一問題,對理解南通地區成員數據庫和村莊內部結構尤為關鍵。
三、南通“萬頃良田”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2008年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萬頃良田”構想,向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方案》,進行試點工作,首個試點在南通如皋。2010年全面鋪開,2013-2014年陸續在全市各區縣完工。對“萬頃良田”這個名稱,江蘇國土廳廳長這樣解釋,“萬頃”是追求土地的規模化經營,“良田”是追求單位面積的高產出。萬頃項目的本質在于地方政府以置換土地方式“買斷”農民手中的土地承包權。高價補償成為一個減弱農民反抗的武器。
在整個征地過程中,會有三筆款項下來作為補償,它們是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通常而言,村集體會按照規定而不將錢款以現金方式分給村集體的成員,取而代之的是,它作為集體資產,會長久放在村賬戶中。村干部說:“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撤,集體資產必須保持增值。”既然不能及時發放現金,村委就必須擔負起保護和管理錢款的任務。保護的基本要義是錢款不能被某個人或團體盜用,農民的眼睛會一直盯著這筆錢款,絲毫的風吹草動都會引起軒然大波,促發村內爭端,尤其是村干部要長期忍受村民對其私自挪用甚至暗中中飽“大伙的錢”的懷疑和指責。保護的另一層含義在于,這筆錢款如果不能升值的話,至少不能貶值。由此,運用它進行投資是不能被農民接受的,因為投資就意味著風險,雖然農民期待錢生錢的高回報,但決不能忍受縮水的悲慘結果。可以想象,土地補償費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成了村干部的燙手山芋。脫手的對象首先要排除的是上樓后的新建社區居委會,由于農民新分配的大產權房性質可以自由交易,居委會的業主就具有了極高的流動性和不確定性,不再是一個固定的群體,當然也更不再是原來的村集體下的農民。此時,上一級政府和銀行無疑是最好的選擇。上一級政府面對村集體上繳的這筆錢款時,同樣面臨如何發放的難題,缺乏好的解決方案。這筆錢款無論是否經過鄉鎮政府,最終都會進入銀行,仿佛凍結在那里,每年衍生一點利息——名為“分紅”——作為這筆錢款還一直存在并且沒有縮水的證據,發放給村集體成員。
當數額巨大的補償費用從天而降,沒有人會不動心。而貫穿整個征地拆遷過程、幾乎每進行一步都要問到的問題就是:誰有資格來拿或分這筆錢?或,誰有資格得到新房?進一步的問題是,我有資格而你沒資格的道理是什么?答曰,村集體的成員資格。
四、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的必要性
南通征地有一個影響到成員權確定和土地補償發放、管理的特別之處,即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南通地區的征地拆遷不是一個一次性結束的工程,而是細水長流的一連串電影慢動作,需要分批次、跨年頭進行。“萬畝良田整理工程”項目從2010-2014跨越五年,不僅試點工作花費許多時間,全面鋪開后各個縣級單位幾乎每年都有需要征地拆遷的任務,整體上形成了遍地開花、齊頭并進、批次眾多、工程漫長的運作特點。
這樣的宏觀結構設置給村民小組帶來了嚴重的問題,即某村民小組的所有土地并不能在一次征地拆遷中全部被拿走,相對應地,該村民小組的所有農戶也不能在一次征地拆遷中全部被劃為上樓對象,從而被剔除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每當上級政府下達征地拆遷任務,村民小組都要進行一次土地和人員的分割,土地的范圍、面積、地塊等指標由上級政府安排確定;人員的分割,即這次將誰剔除出數據庫、這次誰將上樓,由村民小組共同決定。當該村民小組所有土地都被征用,同時所有的村集體組織的成員都被剔除出成員數據庫時,數據庫里就只有由征地拆遷以前的集體資產、各次征地提留30%的土地補償款構成的村集體資產了。
即便A村已經完成長達10年的征地拆遷、農民上樓任務,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仍不能就此消亡,在農民的后續生活中仍有極大用處。此庫是A村民小組所有成員的集體資產的寄存處。此時A村的集體資產,仍屬于全體村集體成員共有,也仍不能立時以現金方式分配到村集體成員個人手中,按照前述邏輯,只能存放在銀行里,村集體成員每年獲得利息作為分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的存在是為了保證在庫成員個人的成員權得到全面落實和完整保障。無論是每一批次分配土地補償款、安排新房,還是后期股權量化、獲得收益,成員唯一能夠證明自己索取合法性的,就是自己的成員身份,換言之,就是自己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數據庫”里“待過”(曾經入庫,而后出庫)這個事實。
五、入庫:進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村集體的成員資格”的界定,變成了從頭至尾縱貫幾年的征地拆遷過程的核心步驟,讓一切補償塵埃落定。南通經濟發達,財力雄厚,置換新房的政策非常大方惠民,平均每戶拆一套舊房可以換得25套新房。既然擁有成員權如此重要,進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如此重要,那么,怎樣才算是入庫了呢?
這要從1997年第二輪土地延包說起。當時只要具有在村里“承包土地的資格”,就可以在2003年10月15日入庫。需要注意的是,入庫標準不是看某人是否在二輪承包土地時有沒有實實在在地分到土地,而是看其是否具有承包土地的資格,用被訪村干部的話來說就是“資格還是跟著戶口走”。承包土地的資格等于農業戶口在本村,只要具有從屬于村莊的農業戶口,就擁有承包土地的資格。即,某甲的農業戶口在本村,他就擁有承包土地的資格,他有選擇在事實上是否要承包土地的權力,但這并不妨礙他成為成員數據庫的一員。1997后,村中成員由于結婚、生子而自然擴張,由于老人離世、參軍入伍、高等教育、買到城市戶口后放棄農業戶口而縮減,不過總體趨勢是擴張的。
2000年后,全國開始進行大規模城市建設,南通市政府在2004年“10號文件”中,印發了《南通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該通知第五條明確提出,在崇川區和港閘區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同時,將2003年10月15日作為入庫的最終期限,出列了可計入和不計入數據庫的標準,如下:
(一)下列人員可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 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2.入學、入伍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不含現役軍官和志愿兵);
3.入獄、勞教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服刑、勞教人員;
4.父母一方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條件、本人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16周歲以下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歷次征用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及撤組改居人員;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戶口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屬經有關部門批準離退休、退職并領取離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含因子女頂替,本人戶口回鄉的離退休、退職人員);
4.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寄住人員、暫住人員。考慮到上述特殊情況后,全村村民基本入庫,此后只要是由庫中成員而“帶入”的其他同樣具有農業戶口的他村村民,也算是正式入庫,具有成員資格。
六、出庫:剔除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2010年,萬頃工程開始作為在庫成員試點,以數據庫為依據進行所有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他們突然發現,原來因在庫而擁有的成員資格如此重要,關系到現金補償、新房分配、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等,乃至后半輩子的生存狀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從默默無聞的后臺,輾轉登場。
當一次征地拆遷任務從上層政府下來進入村莊,要征的土地和要出庫的成員最為緊要。根據要征的土地面積數,A村這次出庫的人數是一定的,而究竟誰要出庫則變為所有村集體成員爭論的焦點。10號文件對此采取了含糊立場(“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并將產生征地拆遷人員名單的責任下放給村民小組全體在庫成員(“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
10號文件規定了諸種情況的屬性類別,仍不能窮盡村莊中或隱或顯存在著的搞擦邊球、例外狀況、特殊處理和投機行為。正是這些構成了政府文件言而未至的灰色地帶,也使“這次誰要出庫”成為村干部最為頭疼的工作內容。村干部個人在確定名單這件極為重要的事情上是沒有最終決定權的。此外10號文件中的規定還要求按照村民小組內部的四層年齡結構來產生比例基本一致的拆遷征地人員名單。這些錯綜纏繞的要求、條件、規定、考量,讓名單產生工作異常復雜。
在整個征地拆遷項目中,村干部三重身份加于一身。他既是上一級鄉鎮政府的代理人,負責將項目入村后的一切擺平理順;他也是村莊成員,具有同村民一樣的想法,盡可能多地得到補償款;他還是整個村莊的領導者,對村民有著保護和代表整個村莊的利益向鄉鎮政府等高層國家權力討價還價、提高整體報償的傳統義務。在內心深處,村民對村干部也有同樣的期待,可以說村干部被賦予了某種責任。嚴格按照政府文件做工作并不能確保工作順利安全地進行下去,殺伐果決的“一刀切”和“一言堂”顯然也不符合地方倫理。有鑒于此,兼顧人情和面子、游走于政府文件模糊空間的變通工作方法和處理方案應運而生。且放下村干部的變通工作方法,我們先來看看對于村中不同的角色而言,“出庫”這件事的利益增加值來源和活動空間到底在哪。
從村民的角度考慮,家庭總體收益最大化是每個家庭的終極目標。只要家庭所獲得的全部收益增加,即使每個人獲得的平均收益降低些,也被視為更好的選擇。在庫成員數量的增加是個自然的過程,但同時萬萬不可忘卻的是,它也是個人為的過程。那怎么才能使收益最大化呢?理論上,將自身家庭生命周期與名單產生的批次、時間完美契合,才能使收益最大化,而這又與四個年齡段的劃分及其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息息相關。
首先,在每次補償一定的情況下,60歲以上的老人是所有家庭都想優先被剔除出庫的,因為處在養老段的成員可以直接獲得每月的保障金而不必像年輕人那樣要經過漫長的等待期。
第二,即將結婚和即將生育的在庫家庭成員此次最好不要被剔除出庫,否則新婦和新子都將因男方出庫而不能入庫,進而享受不到補償。
第三,16歲以下又接近16歲的小孩此次也不能出庫,稍等幾年或許可以進入第二年齡段,獲得更多補償。如此推理下去,還會得出更多理性結論。
我們走訪的社區居民介紹了一些經驗和見聞。根據產生名單的時間節點這個“具有彈性的硬性要求”,在其之前盡快增加家庭人口數量,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擴大家庭征地拆遷收益的方法。由此而致的途徑很多,比如正在談戀愛的青年小伙迅速與女友結婚,將后者納入自家戶口范圍;已經結婚的年輕夫婦迅速懷孕生子。其次,根據拆舊建新要按房屋面積來計算而非宅基地面積的制度,在自家別墅上“種房”也是一種可以突擊的好方法。再次,成員較多的家庭馬上分家,形成幾個成員較少的家庭,在安置新房的套數上獲得累積。
從村干部的角度考慮,這項工作由地方政府層層下壓,到了村干部這里,已經是最底層,雖然避之唯恐不及,但沒有可推諉的對象。依據10號文件和村干部的為官經驗,在關切到重大個人利益且需要大家合議做出決議時,往往長期爭吵不休、無法達成共識。村干部需要思慮的問題有很多,比如哪天作為產生名單的最后期限,比如除了安排具有優先權的在庫成員出庫外,哪些成員目前最適宜出庫、哪些最不適宜出庫,再比如怎樣的處理建議更能維護其在村內的聲望和地位,而不至于因此事件而“晚節不保”。
現在我們來看,事實上到底發生了什么故事,讓“兼顧人情和面子、游走于政府文件模糊空間的變通工作方法和處理方案”落地。
首先,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的條文,村干部一般會選擇讓享有優先權的家庭出庫一人,而其他出庫人員指標暫且留下,看村里是否存在符合年齡段又愿意出庫的在庫成員。村干部也考量優先出庫家庭的現實條件,為其尋找降低損失的辦法。名單產生和確定,不是一個上級行政命令的死杠杠,它可以前后浮動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成了大有可為的活動地帶。在下面的對話中看到,曲盡人情、為他著想是個飽含情義的技術活。
對于在庫成員的一些投機行為,只要不明顯侵犯其他成員的利益,村干部都采取沉默成全甚至幫助成全的態度,在行動上也為其庇護。因其在整體上增加了村莊的收益,也有利于村干部塑造了自己的形象。另外,非農業戶口的在村家庭成員也不是絕對沒有得到補償的權利,“打折”的辦法既照顧了這批村民的感情,也讓具有完全在庫成員資格的村民不至于覺得被嚴重冒犯以致反對和否定這種處理方法,反而會多少在感情上對非農戶口村民抱有同情和惻隱,對村干部的解決感到公道和講情義。港閘區橫河社區和幸福花苑社區都存在這種情況。
村干部和在庫成員面對市級地方政府文字嚴密、邏輯清晰的地方法規,不是面面相覷和束手無策,取而代之的是花樣繁多的變通和層出不窮的手段,頗有一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覺。其實,“鉆法律的空子”從不是百姓的惡劣天性,也不是顯示法律法規疏漏甚多的明證。理解所有被訪村干部的解釋話語、體會他們綜合考慮的諸多方面、設身處地感受他們扎根的鄉土社會及其內生的人情關聯網絡,更重要的是發現所思所慮遵循的原則和信條——守望相助的鄉村倫理、父老兄弟的民情風尚。當這些都被打通,村干部和村民的行動邏輯便不再難以理解,并且真切地觸摸到名為“人情”的東西。
七、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和股權量化
A村的所有土地都已被征完、所有在庫成員都已出庫后,成員數據庫的使命至此還未終結,下一步的股權量化就是從成員數據庫中轉變而來。在村鎮訪談中,港閘區唐閘街道橫河社區的原村干部這樣解釋成員數據庫和股份制之間的關系:“如果組里面還有土地沒有被分(完),這樣的情況用數據庫,全部征用之后就用股份制。……所以每個小組的土地征完,所有成員全部安置完,然后這邊接著股份制。”
正如村干部所言,成員數據庫和股份制是前后相承的關系,那么,股份制的關鍵點在于,股份制出現并代替成員數據庫的意義和道理是什么?每一次土地補償款的30%都將劃歸集體資產,A村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終結后,經過多次累計“30%土地補償款”變成了人盡皆知的數額巨大的集體資產組成部分,在有的村莊,該筆款項可達幾百萬元。
在村中總有一些村民,按照10號文件的標準,他們從來就沒有進入過成員數據庫,但他們確實曾經是村莊的準成員,比如外嫁女、大學生、買了城市戶口而依然在村里居住勞動的人等。在村集體內部,會審度權衡具體情況,給予一些按照其他道理的補償。當然,這要取得具有成員資格的村民的同意,還要在村集體財力的能力范圍內量力而行。
村干部在話語中透露出的權衡難定,以及經過“摸索”而確定下來的一次性處理用款占30%總土地補償款的比例,此村規民約極其耐人玩味。其中的道理在哪里?為什么這樣處理能夠落個左右不得罪的好收場?“體察人情”這種概而言之的說法始終顯得霧里看花,卻更為貼合事情本身的邏輯。將此事的處理過程作為一種經驗推而廣之,以求機械模仿,往往達不到想象中的良效。“體察人情”具有一種抽象的普遍性,它要求通盤思考事件的來龍去脈、枝干條理。
在處理完特殊人群后,村集體資產所余甚多,出于對曾在庫成員的公平考慮,將這筆疊加而成的土地補償款以股份制的形式進行固化,是合情合理、最少爭議的處置方式。接踵而至的問題就是,如何股權量化?整理我們和村鎮干部的訪談,可以總結出一些分配股權的原則。
首先,只要村民某己曾經是數據庫中的成員,按照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走完了流程,就能成為股份制的股東,不看其年齡、性別、現居何處等其他指標。村干部對股東的定義和范圍界定更加清晰:按人頭(來算),只要是安置了,成員都有的。住在哪里不重要,只要你有這個資格。轉到別的地方,成了別的地方的成員了就不享受了。資料來源:2014年9月10日,村社訪談,南通市港閘區唐閘街道橫河社區。股份制采取“固化”的方式,與動態的成員數據庫相區別。股東人數就是從第一個出庫的人到最后一個出庫的人的數量,一個不能落下。在最后所有人全部出庫時,股東的數量就確定不變了。
第二,關于曾在庫成員現今已經去世的情況,會得到如下處理:曾在庫成員某辛走完了征地拆遷安置流程后離世,即使當時村組還未進行股份制改造,也要將其股份資格保留,待到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某辛得算作一股東。其股份只可由其直系親屬繼承,不可買賣、轉讓、贈予,不可由其旁系親屬繼承。與股東身份相比,成員資格不可繼承。
第三,股權量化伴隨著所有在庫成員上樓,村集體資產全部存入銀行升值。每年年底股東都能拿到將利息均分而來的為數不多的分紅。這時的錢不僅僅是錢,當上樓后徹底離開了地理意義上曾經存在和生活的村莊,村莊生活會變成一種遙遠的回想,連同關于村組的印象日趨模糊,村莊在各個意義上都消解了。然而,有一個力量阻止這種境況的出現,分紅將散落在不同社區甚至遠至五湖四海的股東再次集結。它作為一種紐帶,將隱藏在其身后的股份制和每個曾在庫成員綁在一起,并定期加強這種本在不斷退化衰變的聯結。曾在庫成員們一直都會記得,“我曾經是A村的村民,我現在是村集體股份合作社的股東,我每年拿到的分紅就是證明”。由此,基于原來村莊的認同感不會隨著上樓時間的增長而迅速衰亡,盡管村莊在地域上早已不復存在,卻在村民的腦海中深深扎根。集體和成員一體兩面,集體正是靠籠絡成員才得以存續;有集體才有成員,無集體就無所謂成員。
八、“成員權”的歷史變遷比較
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20世紀90年代的廣東南海、2014年的江蘇南通,我們姑且將它們稱為個案。對于成員和成員權的界定各有標準,這些標準的不同條目之間存在著蛛絲馬跡的關聯,或大相徑庭的對立。我們希望通過歷史地查證和梳理三個個案關于成員權的說法,來理解當今的成員是誰的成員,集體又是哪些人的集合。這些標準背后的道理在哪里,界定這些標準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綜合來看,戶口一直是界定是否擁有成員權的中心原則。三個個案以戶口為最基本條件,各自又有不同的界定標準,目的是解決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口。這些被稱作“特殊人口”的群體,除了在戶口上的差別,還因為什么被排除或被納入呢?服兵役、大學生、因政策而農轉非,廣東南海承認這三類人的成員資格。服兵役者和大學生,由于他們目前的職業所具有的性質要求他們遷出戶口,在可以預見的幾年之后,這兩類人是非常有可能再回到村莊的,同時也是被期待再回到村莊的,那時戶口也要遷回本村。即,他們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地將戶口遷出了,村莊在確定某個個體是否可以擁有成員權時,需要考慮戶口遷出的原因和動機。那些為逃避農業稅負而花錢買個城市戶口的本村人,他們無疑會受到村莊倫理鄙視、讓同村村民瞧不起。如果這些買了城市戶口的人還能得到股東資格,那么就觸犯了村中老實人的利益和情感,人們可能會非議,這些“油滑勢力的小人”不僅未受到來自村莊集體的懲罰,反而又一次溜回來占盡集體和其他全體村民的便宜,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相比照,服兵役和大學生身份顯然具有被給予成員權的道德合法性。因政策而農轉非的群體,同樣是迫于國家政權的壓力而轉變戶籍,責任不在農民本人。更何況,他們還一直長期居住、生活在本村,作為村莊成員應盡的義務都未短缺。故此,這類人可以得到成員資格。在江蘇南通的個案中,對服兵役、大學生的理解與廣東南海相一致。而“歷次征地已進行安置者、撤組改居者”被劃為不計入數據庫的原因,則是考慮到他們之前的經歷已使其得到過國家或集體的賠償,若此次賦予其成員資格,則意味著他們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一定會得到國家或集體的補償。這對于村中其他沒有享受過之前補償的村民來說,前者是占了公家的便宜;在這次的補償分配中,也正因為他們的加入,攤薄了質量一定的“餅”,對具有成員資格的村民的利益造成二次傷害。這種有違鄉村和農民公平觀念的事情,是不應發生的。
以上,我們發現處理“特殊人口”的標準不是僵化地只看戶口,還結合了村莊倫理中的公平觀、作為村民對村莊是否有感情和付出,以及他們遷出戶口的動機、再次遷回的可能性。在“進入原料”條目中,土地是成員與集體之間發生聯系的永恒起點和連接點。一切后續的故事都源于農民將自己對土地的權力上交,都是在將土地向上集體化的過程中農民與土地發生分離,或是權力上或是地理空間上。土地對處于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的農民來說,不僅是生產資料,更是后半輩子的養老保障。從集體角度來看,從農民手中上收土地可以集中操作、連片使用、得到報償,然而土地及附著于其上的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的長期命運卻是模糊不清,甚至是不能預料的。
村莊像一個俱樂部組織,每個成員都享受俱樂部的優惠待遇和特殊保護,“成員量化標準”和“成員收益”兩條目顯示的就是成員從集體所得。三個個案在成員收益的分配上有明顯的差別:首先,在“成員量化標準”條目上,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與江蘇南通個案都未在具有成員資格的群體內部繼續分等,而廣東南海個案則在附加條款中追認一些情況需要核減村民股份,目的在于規范村中的結構秩序、延續敬老尊賢傳統,對破壞村莊整體架構和個人不檢行為進行懲罰,勸諭村民懂得禮義廉恥、遵守村規鄉約。在實際的分配集體財產增量部分上,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按照勞動量進行分配;江蘇南通個案分配的是同成員自身勞動、生活沒有太大關系的銀行利息,基本與成員的個人生活、在社區表現脫鉤,集體對成員沒有約束力;廣東南海個案也是靠著股東各人股權量的多少來分配租金收益,將約束條件放在上一條目中,已可得到預期效果,故此不必重出。兩相結合,我們看到,在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與江蘇南通個案中,成員收益只有福利性質,發放錢款的多少只與集體資產的產出部分有關,與成員個人行為無關,大大削弱了集體對成員的教化、凝聚能力。廣東南海個案中的集體利益分配方式始終動態追蹤成員私人生活,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現實的經濟壓力,半迫使地導人向善。兩種集體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直接造成了集體在成員心中形象和地位的差異,對集體又敬又怕的復雜感情是廣東南海村民所獨有的。
“成員權的人際間變動”條目是關于股權/成員權在成員個人間流通的規則設定,涉及村莊的封閉性程度和集體資產增值部分的具體來源。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代無法流通和變動的情況自不必多言。廣東南海個案的規定最大限度地將集體資產和成員權利限制在村莊內部,且排除已離世成員,是封閉性極強的約定。該制度實行幾年后,學者發現它與當地的土地使用方式存在矛盾,即吸納外部資本入村,對村莊發展極有幫助,而現行成員權制度限制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阻礙了集體經濟的壯大和成員享受福利的提高,試圖突破村莊舊有界限又會給村內股東利益帶來潛在危險,兩難困境是南海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江蘇南通個案與廣東南海個案的不同在于,在前者,直系親屬可繼承股權,對那些已經離世的股東仍不忘其初。
在南通個案中,有關成員權的定義并未發生變化,而案例時間前后對于成員權的定義,則有不同的說法。南通10號文件頒布施行前,鄉村和農民對于成員權的理解和實踐表現為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的均等分配要求,對上繳稅費的同等負擔義務,對村中大事的知悉權和參與決定權,內容分布廣泛,滲透到農民生活所有角落。萬頃項目開始后,這些有關成員權的內容集中于對土地的要求上,淡化了其他向度。萬頃項目完成后,農民上樓結束,有了雙重身份,既是原村數據庫的出庫成員和集體資產的股東,又是上樓社區的居民,他們所要求享受的成員權來自這兩者。前者在經濟上以分紅的形式表現,后者以社區事務的未定形式——由于社區建設剛剛起步、代管模式而處于兩不著落的尷尬境地——表現。
九、結論與討論
無論是源于中國傳統社會的成員認識,還是社會主義建設后留下的集體思想,成員權作為中國鄉村中十分重要的權利規定和鑒別標準,都發揮著不可動搖、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兩種起源在內在邏輯和具體實踐上存在諸多共性。我們今天討論的成員權作為它們的衍生物和繼承者,在面對和處置集體共有資產方面所發揮的效力仍主要在于設立排他性屏障,以及在集體內部按照盡量均等的公平原則進行財產分配。
南通案例中,成員數據庫的特定作用和意義就是明示對外排他與對內均等,給所有利益相關人一個明確的說法,到底誰是成員,誰不是成員,對每個人進行定位,而不是一個籠統而不明確的地方文件文本。這些做法都是保護集體資產不向外流失的手段,也就是保護作為成員的每個個體的利益的手段。同時,有關成員權的處理又不僅僅是一個數據庫就能完美解決了的,伴生的還有一些在庫外的打折措施、在庫內的非自然狀態增加的成員等。即使是那些在標準附近游走的特殊人,數據庫在全村人的操縱下也傾向于將其以種種方式納入數據庫或得到庫外補償。總而言之,數據庫旨在保護所有內部成員不受外來人員的侵奪。數據庫的建立和運行,對于產權界定的意義是最清晰和最直接的。在鄉村中,由于村財產的集體所有屬性,集體邊界在大多數情況下與產權界定相一致。社會權利是構建在這二者上的一種新要求,包括更廣泛的權利索取領域和更深層的權利延展范圍。
在江蘇南通,成員權概念在繼承了集體制下成員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又新生出由市場經濟背景、當地傳統風俗帶來的特征,表現為在征地拆遷上樓的鏈式過程中,農民要求在得到補償款項上依據南通地方文件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以此來證明得到補償款的合法性。最為關鍵的判別標準就是在法定時間節點的戶口屬性,次要考慮因素如某些人群遷入遷出戶口的動機也會發揮作用。事實上,數據庫的出現和建立,光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文件難以落實到底,農民對其的認同至關重要,它保護了數量大體一定的農民在未來某一時間可以預期的拆遷補償收益,旨在防止投機分子的入侵。更為緊要的是,成員內部“自發”出一些經過公認的補充條款來對諸種特殊情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非籠而統之、不講情由。
成員擁有成員權,成員權來源于成員資格,成員資格的被賦予來源于集體,集體包含村干部和所有村民。在我們討論成員資格和成員權的時候,一直需要把握的是,村干部認為誰是成員、農民認為誰是成員及其背后的道理,這對于制定紅頭文件才具有判定意義。單純依靠法律、制度來框定成員身份歸屬,不僅沒有切近現實,而且中傷村莊道德。成員權是個產權概念,更是個社會學概念。
在發達沿海地區的農村,新思潮不斷進入,而傳統社會多有遺存,溫情脈脈的面紗和溫情脈脈俱在。不僅農村地區,整個中國社會即使在多次變革后,仍未徹底褪掉“人情”的底色。成員權的社會學意義,首先在于它是將個人與組織聯系起來的紐帶,從中可以窺得人與組織之間的關系、互動及其結構、演變,挖掘其背后除了法學領域之外的更加現實的構成因素。其次,在當下的宏觀社會歷史條件下,我們觀察到了一些別具特色的因素正在進入或試圖進入成員權這個概念中來,并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后,我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是有所本源的,成員權的南通案例正是捕捉社會中不變力量的草蛇灰線。
從歷史中緩慢來到今天的成員和集體,雖然已改變最初的僵化形象,其內在核心仍舊未易,就是農民的成員身份。第八部分中“成員標準”和“進入原料”構成了農民身份區別于城市身份的兩大核心:在村農業戶口和土地承包權。近幾年,中央的政策以照顧、反哺三農為重中之重,不斷增加補貼和項目投入。而江蘇及四川等省份卻將農民與兩個核心要素一一剝離,讓農民變成“城市人”,從此農民得到國家宏觀政策保護的依據和來源就徹底消失了。戶籍制度改革先聲已起,農民身份的失落為期不遠。然而農民還是希望大變革之前緊緊抓住自己本就不多、本就不占優勢的最后一點東西——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給農民的不光是差別性國民待遇,還有農民的保命資本。戶籍制度及其改革、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這些與成員權關聯緊密的問題,我同樣十分關心,但在這篇文章中無力過多討論,期待未來能有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略)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發展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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