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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興慶等:退出與流轉:農民宅基地處置選擇及影響因素

[ 作者:李榮耀?葉興慶?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9-26 錄入:王惠敏 ]

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引發了對農村宅基地優化配置的政策考量。本研究利用重慶市梁平區、四川成都市溫江區和四川瀘州市瀘縣716個農戶的微觀數據,在農戶鄉城人口流動宅基地處置決策的理論分析基礎上,對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及影響因素進行考察。研究表明,有償退出超過流轉,成為農戶宅基地處置的首要選擇;相對于流轉,男性、受教育水平較高、承包地退出和距縣城較遠的農戶更傾向于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農戶對于宅基地有償退出和流轉有著不同的決策考量,在農戶個人特征、家庭規模、宅基地使用情況、農地依賴、產權認知、所在村地形和區位因素方面有著不同的體現。在進一步的探索中,應堅持農戶自愿為前提,明確宅基地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的政策指向群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設計,拓寬試點內容,為農戶提供多元選擇。

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推進,帶動大量農民離農進城非農就業、“人宅兩分”,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對農民的排斥使得進城農民市民化面臨諸多困難,〔1〕農民進城務工、返鄉建房,農村宅基地面積急劇增長,同時農民對宅基地處分權能的缺失使得其資源資產價值無法體現,形成了農房閑置與農村新增建設用地同時增長的尷尬局面。〔2〕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為農戶閑置宅基地流轉提供政策依據。宅基地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的探索為農戶的宅基地處置提供了多元選擇,對于盤活農村閑置資產、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率、彰顯宅基地的資源資產價值有著重要意義。

宅基地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的相關探索,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相關討論和爭議也一直存在。一些學者認為要以政府為主導,加快建立農戶的宅基地退出機制,并著重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影響因素進行分析,認為宅基地退出的影響因素主要有農戶的家庭特征、收入水平,〔3〕農戶分化、非農就業、代際差異,〔4〕農戶就業模式、對土地依賴程度,〔5〕稟賦效應、從眾示范效應,〔6〕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7〕城鎮的房價〔8〕等,并基于農戶視角對完善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補償機制進行探討。〔9〕另一些學者則更傾向于市場機制,認為建立宅基地自由流轉市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10〕著重分析了三權分置”的政策內涵,〔11〕面臨的權能困境〔12〕及實現形式〔13〕,并結合當前部分地區的實踐〔14〕對“三權分置”實現路徑進行初步探究。但總體看來,目前鮮有研究從農戶視角對宅基地流轉進行實證分析,特別是將有償退出和流轉兩種宅基地處置方式置于一個框架進行分析。尤其在城鎮化不斷深入推進,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保障性功能弱化、財產性功能凸顯的背景下,農戶會更愿意以何種方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其選擇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為回答此問題,我們將在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宅基地政策演進和權能調整特征梳理的基礎上,對重慶市梁平區、四川成都市溫江區、四川瀘州市瀘縣三個農村改革試驗區716個農戶的微觀調研數據進行分析,以期從農戶視角對宅基地處置選擇相關研究進行補充,為改革進一步推進提供現實參考。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村宅基地政策演進及權能調整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宅基地制度經過七十年、四個階段的變遷,逐漸形成了以“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制面積;免費申請、長期占有;房地分開、差別賦權”為特征的宅基地制度,〔15〕宅基地所有權主體為集體,農戶對宅基地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1.農民土地所有制下的宅基地制度:農民所有、產權合一(1949~1962年)

新中國成立之后,將解放區范圍內的土地改革運動推向全國。1950年6月,原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頒發土地所有證,并承認其對土地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的權利。1954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首次從根本大法的高度承認農民對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并承認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之后,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深入,1956年6月出臺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農戶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但是仍規定社員原有的墳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這一時期農民對宅基地和房屋有著完整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高度統一。

2.集體所有制下的宅基地制度:一宅兩權、房地分離(1962~1982年)

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推進,農民土地所有制逐漸轉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的集體所有制。1962年9月出臺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但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至此,農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擁有使用權,失去宅基地的處分權,對房屋有買賣或者租賃的權利。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為消除群眾誤解,1963年3月,《中共中央關于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集體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農戶擁有對房屋的處分權,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買賣轉移,但不改變宅基地的所有權。1982年12月,宅基地的概念首次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這一階段,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由農民所有轉為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初步形成了“一宅兩權、房地分離、無償取得、長期使用”的宅基地制度框架。〔16〕

3.宅基地制度的穩定和發展:權能收緊、嚴格管理(1982~2012)

1983年的中央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對包干到戶的雙層經營特征進行論述,“包干到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人民公社體制下的農業集體經營體制徹底瓦解。農村改革釋放出的巨大活力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農村住宅用地激增,占用大量耕地。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對農村宅基地面積進行限制,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并對房屋買賣設置限制,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間,全國農村建房占用耕地415萬畝,占同期全國各項建設占用耕地數量的三分之一。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占用耕地,1990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嘗試以經濟手段控制宅基地無序利用,肯定了1988年以來山東省德州地區和全國二百多個縣的部分鄉、村對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探索,并推進收費標準和土地使用費管理制度的健全。由于宅基地有償使用缺少法理依據,并且加重了農民負擔,1993年召開的全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電話會議取消了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實踐被終止。為避免農民失地失宅,以及由于抵押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導致的用途轉變,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廢除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權,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為適應經濟發展,解決工業化、城鎮化和耕地保護的矛盾,1997年4月,中共中央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占補平衡原則,實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政策,并明確“一戶一宅”,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歸集體所有。但之后仍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問題,尤其是非法交易農民集體土地,出現了以開發“果園”“莊園”為名炒賣土地、非法集資的情況。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徹底限制了城市居民獲取農村住宅,農村住宅無法自由交易。2007年,《物權法》首次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屬性,以基本法的形式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規范,為進一步完善宅基地權能體系奠定法理基礎。這一階段的主要特征為權能逐漸收緊,〔17〕基本形成了“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無償分配、長期占有”的宅基地制度。

4.十八大以來的宅基地制度探索:有償退出、三權分置(2012~至今)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民離農進城,宅基地使用權的保障功能弱化、財產功能凸顯。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強調,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首次全面涉及農戶以成員權為基礎的“三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政策取向是強調維護。〔18〕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屬性,并探索拓展農民住房的財產權利,提出要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為適應城鎮化進程,為有條件進城落戶農民提供退出通道,實現財產權利,2014年12月,《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并探索對超占、一戶多宅實行有償使用。為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資源,解決農村建設用地和農房閑置面積同時增加的現實矛盾,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二、內涵與理論框架

1.宅基地有償退出與流轉的內涵辨析

宅基地有償退出和宅基地“三權分置”作為當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對應的退出和流轉兩種處置方式有著顯著的差異。一是政策針對權能不同,宅基地有償退出針對的是農戶基于集體成員權的宅基地使用權,退出內容涵蓋資格權和使用權,宅基地流轉則主要針對農戶宅基地使用權,保留其資格權。二是時間期限不同,宅基地有償退出為相關權能的永久退出,宅基地流轉則是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轉讓。三是主導方式不同,宅基地有償退出是以政府為主導的退出機制,宅基地流轉則是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四是目標群體不同,宅基地有償退出主要針對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流轉則主要針對存在宅基地閑置的農民。五是政策旨向不同,宅基地有償退出旨在為進城落戶農民提供退出通道、實現其財產價值,宅基地流轉則旨在盤活農村閑置資源資產,促進宅基地有效利用,為農戶增加財產性收入。

2.理論分析框架

宅基地作為農民在農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其保障功能和財產功能屬性關乎農戶的生活穩定性預期。農民對宅基地的處置則是基于其城鄉流動的決策,除了考慮預期收入的最大化,還要考慮家庭風險的最小化,通常是基于家庭整體經濟社會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考量。

托達羅人口模型認為,農村勞動力向城市遷移取決于預期城鄉凈收入現值: 

V(0)=∫nt=0[P(t)Yu(t)- Yr(t)]e-ndt-C(0)

M=f (V), f'  (V) >0。其中,V (0)為預期城鄉凈收入現值,Yu(t)和Yr(t)分別為城鄉平均真實收入,P (t)為就業的累積概率,C(0)為農村向城市遷移費用。當V(0)> 0時,農戶愿意流入城市,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當V (0)<0時,則不愿意流入城市。

鐘水映等則認為,農村勞動力遷移不僅在于預期收入的最大化,同時也在于最小化家庭風險,尤其在中國特殊的城鄉二元體制下,人口的城鄉流動除受經濟因素影響外,還受相關的制度因素制約。城市戶籍制度、公共服務體系的排斥,農村基于集體成員的財產權利難以變現,城市的推力和農村的拉力阻礙了進城農民的市民化進程。

據其思路,如果農戶選擇退出農村宅基地,徹底放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資格權,由農村遷入城市,基于托達羅的人口轉移模型,其退出決策則取決于城鄉預期收入之差:

V1(0)=∫nt=0[P(t)Yu(t)-Yr(t)+ W (t)-C1(t)]e-ndt-C(0)……(2)

其中,W (t)為城鄉制度性收益差距,包含城市福利差異I (t)與農戶在農村的土地、宅基地等財產權利L (t)之和,城鄉生活成本差距CI(t)為住房成本H(t)與其他生活成本c (t)之和,即:

   W (t) =I (t) +L (t),C1(t) = H (t)+C (t),代入到公式(2)中:

V(0)=∫nt=0[P(t)Yu(t)-Yr(t)+(I(t)+L(t))-(H(t)+c(t)]e-ndt-C(0)……(3)

M=f(V1),f’(V1)>0,當V1(0)>0

M=f(V1),f’(V1)>0,當V1(0)>0時,農戶愿意退出宅基地進城。

如果農戶為進城務工等短期流動,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獲得相應的財產性收入,保留資格權以留有后路,其鄉城流動則是基于短期內城鄉收入差距的決策:

V2(0)=∫nt=0[P(t)Yu(t)-Yr(t)-Cl(t)]e-ndt

M=f(V1),f’(V)>0。

M=f (V2),f’(V2)>0,V2(0)>0時,農戶愿意短期內向城市轉移。在當前農民兼業普遍,離農進城帶來的工資性收入增民有限的情況下,城鄉制度性收益差距W (t) +L (t)起到重要作用,宅基地及房屋作為農民在農村最重要的財產,當面臨離農進城選擇時,有著實現財產權利的現實需求。

當V1(0)<0且V2(0)<0,即當農戶的短期內收入小于城市生活成本,民期收入與制度性收益之和小于城市生活成本與遷移成本之和時,農戶則選擇繼續在農村生活。

當V1(0)<0且V2(0)>0,即當農戶的短期內收入大于城市生活成本,民期收入與制度性收益之和小于城市生活成本與遷移成本之和時,農民市民化成本過高,短時間難以融入城鎮,選擇繼續保留資格權,宅基地進行流轉或閑置。

當V1(0)>0且V2(0)>0,即農戶的短期內收入大于城市生活成本,民期收入與制度性收益之和大于城市生活成本與遷移成本之和時,農戶則愿意選擇退出宅基地進城。

三、宅基地處置選擇及影響因素

1.模型構建

結合以上分析,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受非農就業、進城轉移成本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為檢驗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是否符合理論假設,我們建立以下基本形式模型進行實證檢驗:

y=F(x1,x2,x3,…,xn)+μ (5)

其中y為農戶宅基地處置選擇,包括退出行為和流轉意愿;自變量X包括生產決策者特征、家庭特征、宅基地特征、農地依賴、產權認知特征以及村級控制變量等。

對于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可供其選擇的方案有“留著自用”、“流轉出去”、“有償退出”(y=0,1,2),三種選擇方案互斥,結合自變量情況選擇多項Logit模型進行估計。

為對比退出和流轉兩種宅基地處置方式的影響因素,選取“是否退出宅基地”和“是否愿意流轉宅基地”作為被解釋變量,有“是”和“否”兩種情況(y=0,1)為二元選擇問題,選擇Probit模型進行實證分析。

2.變量選擇

(1)生產決策者特征。①性別。在面臨風險決策時,男性和女性的行為會表現出明顯差異,〔22〕并且在我國農村地區,男女在經濟社會地位上存在著較大差異,對其宅基地處置決策可能存在較大影響。②年齡。一般來講,年齡較大農戶相對思想保守、信息獲取渠道少、鄉土情結較重,面臨處置選擇可能相對保守。而已有研究對年齡對農戶離農進城意愿的影響有著不同的結論,考慮農戶年齡的影響可能為非線性,同時引入年齡和年齡的二次項。③受教育水平。一般而言,受教育水平較高農戶在信息獲取、轉移就業等方面具有更多優勢,預期更愿意做出退出決策。

(2)家庭特征。①農戶分化。農戶分化帶來的經濟社會地位的變化造成農地依賴程度的差異,對農戶的宅基地價值認知和產權偏好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農戶的意愿選擇。〔23〕②非農收入水平。家庭的非農收入水平反映了農戶對農村土地的依賴程度和轉移進城能力,預期非農收入較高的農戶在農村宅基地處置決策上有著正向的影響。③家庭規模。家庭人口數量對于宅基地的需求有著重要影響,同時也影響著農戶的家庭決策。

(3)宅基地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情況。一般而言,有閑置宅基地的農戶更愿意以流轉或有償退出的方式來實現閑置宅基地的財產價值。②城鎮住房。根據理論分析,農戶離農進城的生活成本越小,越愿意退出農村宅基地,城鎮住房作為農戶離農進城后最主要的生活成本,預期對農戶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決策有著正向的影響。③對農村宅基地依賴程度。農戶對農村宅基地的依賴程度反映了農戶進城轉移的能力,進而影響其宅基地處置選擇。

(4)農地依賴。承包地作為農戶在農村的另一項重要財產,承擔著農業生產和生計保障功能。調研發現,受訪區域退出承包地的農戶對農村的宅基地依存度較低,相對更愿意通過退出宅基地增加財產性收入。

(5)產權認知。①產權歸屬認知。我國農村宅基地長期以來為農戶無償使用、長期占有,為農戶的生計保障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弱化了集體所有權能,農戶對權能歸屬的認知可能影響其宅基地的處置選擇。②一戶一宅。長期以來,由于政策銜遍,農戶對一戶一宅的認知減弱。③擁有處分權。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戶擁有使用權,但是沒有處分的權利,農戶對宅基地能否買賣的處分認知體現了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認知。

(6)村級控制變量。①區位條件。城郊地區農戶和相對偏遠地區農戶對宅基地的價值有著不同的感知,尤其靠近城鎮的農戶對閑置宅基地有著較高的增值預期,進而影響其處置選擇。②地貌特征。樣本區域覆蓋山區、丘陵和平原,不同地貌特征對農戶的生產經營條件、宅基地流轉難度大小等有著重要影響,進而影響到農戶的處置選擇。

葉興慶等:退出與流轉:農民宅基地處置選擇及影響因素(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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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據來源及描述性統計

為從現實角度對農戶宅基地處置選擇進行分析,課題組于2017年7~8月間在對訪問員培訓并開展預調研的基礎上,對重慶市梁平區、成都市溫江區、瀘州市瀘縣三個農村改革試驗區②展開實地調研,調研采取分層抽樣和隨機抽樣結合的方法,每個試點區(縣)選擇區位條件不同的4個鄉鎮,每個鄉鎮隨機選擇2個村,每個村依據村委會提供村民名單隨機抽取30戶,最終收集農戶問卷730份,剔除了部分不合格問卷,共計獲得有效問卷716份,有效率98.08%。

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受訪農戶以非農戶和非農兼業戶為主,非農戶占42.52%,非農兼業占19.16%,純農戶占28.39%,農業兼業戶占9.93%。③有償退出和流轉是農戶意愿最高的宅基地處置選擇,參與退出宅基地農戶151戶,占樣本總量的21.09%。未退出宅基地的565個農戶當中,對于如果進城,農村宅基地的意愿處置選擇,38.69%的農戶選擇有償退出,27.23%的農戶選擇流轉,17.6%的農戶的農村宅基地準備留著自用,選擇轉讓、經營等方式的農戶占16.48%。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首先對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進行多項Logit模型估計,回歸結果見表2。模型I是以“留著自用”為參照組對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意愿的考察,模型Ⅱ是以“流轉出去”為參照組的農戶宅基地處置意愿的考察。其次,選擇Probit模型對農戶的宅基地處置行為的影響因素進行考察,回歸結果見表3。模型I是對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戶宅基地退出行為的考察,若農戶退出宅基地,y取值為1,否則為0。模型Ⅱ為對農戶宅基地流轉意愿的考察,若農戶愿意流轉宅基地,y取值為1,否則為0。考慮到農戶的流轉意愿,可選擇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農戶選擇繼續持有宅基地還是有償退出;第二階段是農戶的宅基地流轉意愿,只有農戶未退出宅基地時,才能觀測到這部分農戶的宅基地流轉意愿,而只分析選擇繼續持有的農戶的宅基地流轉意愿可能存在樣本選擇偏誤,為解決此問題,因而選擇Heckprobit模型〔24〕進一步驗證。首先,若農戶未退出宅基地y取值為1,否則為0,其次若農戶愿意流轉宅基地y取值為1,否則為0。


1.農戶宅基地處置選擇

根據表2模型I顯示,首先,相對于宅基地選擇留著自用的農戶來說,對選擇流轉宅基地的農戶有顯著影響的因素有性別、年齡、受教育水平、家庭規模、承包地退出、產權歸屬、一戶一宅和到縣城距離。其中,產權歸屬、一戶一宅的系數為正,表明認為宅基地的產權是自己的農戶以及了解“一戶一宅”政策的農戶相對更傾向于流轉宅基地。其他影響因素的系數為負,即男性農戶、年齡較大農戶、受教育水平更高農戶、家庭規模更大農戶與承包地退出農戶相對來說更不愿意流轉,對于宅基地更傾向于留著自用。從相對風險比來看,相對于留著自用的農戶來說,產權歸屬和一戶一宅對選擇流轉的影響概率更大,分別為1.629倍和1.782倍。其次,相對于宅基地選擇留著自用的農戶來說,對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的農戶有顯著影響因素的有宅基地依賴程度和到縣城距離,對宅基地依賴程度越高,越不愿意選擇有償退出,離縣城距離更遠的農戶更傾向于保留宅基地。

為對比宅基地處置中,農戶對于流轉和有償退出的區別,以流轉出去作為參照組進行估計,結果為表2模型Ⅱ。可以看出,對農戶選擇退出有顯著影響的變量有性別、受教育水平、承包地退出、宅基地依賴程度、承包地退出、擁有處分權、到縣城距離。即相對于流轉宅基地,男性農戶、受教育水平較高的農戶、承包地退出農戶和到縣城距離較遠的農戶更傾向于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對宅基地依賴程度較高、認為宅基地可以買賣的農戶則更不愿意選擇有償退出。從相對風險比來看,相對于選擇流轉的農戶,承包地退出對于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影響的概率更大,為2.691倍,這是因為退出承包地的農戶一般有著相對穩定的非農就業或非農收入來源,對農村宅基地的依賴程度也相對較低,相對于流轉來說,更愿意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來獲得相應的補償。調研中還發現,農戶的宅基地及房屋出租行為更多的是短期出租且租金水平較低,流轉行為為其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有限,當前試點地區的補償政策對其有著更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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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戶宅基地有償退出的影響因素

為進一步分析有償退出和流轉的影響因素,選擇退出行為和流轉意愿進行估計。根據表3模型I顯示,農戶的宅基地退出行為主要受以下幾個變量的影響。


(1)生產決策者特征方面。性別對宅基地退出行為的影響系數為負,即男性家庭決策者更不愿意退出宅基地。調研表明,在未退出宅基地農戶中,40%的農戶選擇暫不退出是因為想觀望補償能否兌現,等補償高些再退,尤其男性相對于女性對宅基地有著更高的增值預期,更傾向于長期持有農村宅基地。

(2)家庭特征方面。農戶的家庭規模對農戶宅基地退出行為影響系數為負,家庭人口較多的農戶,進城轉移成本較大,對農村宅基地依賴程度更高,相對更不愿意退出。

(3)宅基地特征方面。閑置宅基地數量對農戶宅基地退出行為的影響系數為正,且在1%水平顯著,表明閑置宅基地越多的農戶更愿意選擇有償退出來實現財產價值,這印證了試點區域為穩定推進有償退出試點工作,重點引導農戶有償退出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是正確的;對宅基地的依賴程度則對農戶宅基地退出行為有著反向的影響,即對農村宅基地依存度較高的農戶,作為其基本生活需要,更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4)農地依賴方面。退出承包地對農戶的宅基地退出行為影響系數為正,且在1%水平上顯著,表明已經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更傾向于退出宅基地。調研發現,退出承包地的農戶多數在城鎮有著穩定的收入和居住場所,農村宅基地多為閑置,這部分農戶更傾向于退出農村宅基地增加財產性收入。

(5)權能認知方面。認為宅基地歸個人所有的農戶更不愿意退出宅基地,了解“一戶一宅”規定的農戶更愿意退出宅基地。我國農村宅基地為集體所有、農戶使用、一戶一宅,這表明了對權能認知更為清晰、政策了解程度更高的農戶更愿意退出宅基地。

(6)村級變量方面。地貌特征和到縣城距離對宅基地退出行為的影響系數都為負,并在1%水平顯著,距離縣城較近、平原地區的農戶相對轉移進城更具優勢,更傾向于退出宅基地獲得政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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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戶宅基地流轉的影響因素

在宅基地“三權分置”提出之前,農村宅基地不具備合法流轉的條件,處置方式主要為集體內部轉讓,少部分農戶通過房屋出租來一定程度實現財產性收入。對于宅基地流轉的影響因素,模型Ⅱ結果表明以下幾點。

(1)在農戶特征方面。男性農戶相對更不愿意流轉農村宅基地,與有償退出一致,表明了宅基地作為農戶最重要財產,男性農戶在生產決策上更為慎重。年齡變量顯著且系數為負,表明年齡越大的農戶越不愿意流轉農村宅基地,同時年齡二次項變量顯著,表明年齡對宅基地流轉意愿的影響存在拐點,經計算此拐點約為57歲,即57歲以下的農戶,年齡越大越不愿意流轉宅基地,57歲以上的農戶年齡則對宅基地流轉有著正向的影響,這是因為年輕的農戶一般進城務工居多,短時間的流轉可以增加其財產性收入并不影響其宅基地的資格權。同時,調研也發現57歲往上的老年群體,逐漸喪失勞動能力,多數與子女生活,更愿意流轉空閑老宅子獲得財產性收入;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農戶更不愿意流轉農村宅基地,這可能與目前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尚不明確、仍在探索階段有關,農戶更傾向于持有農村宅基地觀望。

(2)在農地依賴方面。退出承包地的農戶對宅基地流轉則有著較低的意愿,選擇退出承包地的農戶相對更傾向于一次性退出宅基地獲得一筆補償作為資本積累轉移進城。

(3)在村級變量方面。到縣城距離對農戶的宅基地流轉意愿的影響系數為負,即離縣城更近的農戶更愿意流轉宅基地,這與縣城附近的農村宅基地及房屋有著更好的流轉條件有關,并且調研發現,距離縣城較近的農戶對宅基地及房屋的預期流轉價值期望較高。此外,農戶的家庭特征、宅基地特征及權能認知情況相關變量對宅基地流轉則不顯著。

4.基于Heckprobit模型的驗證

農戶的宅基地流轉選擇可以分為兩個決策過程,首先農戶是否退出了宅基地,其次是未退出宅基地的農戶是否愿意流轉,選擇Heckprobit模型進行檢驗,結果見表3中模型Ⅲ,模型在1%水平通過Wald檢驗,變量的顯著性明顯提高,表明模型擬合效果較好。第一階段估計與模型I回歸結果一致。對于農戶的宅基地流轉的Heckprobit估計結果,除了模型Ⅱ中顯著變量基本一致外,在農戶特征變量中,年齡變量的顯著性提高,年齡對農戶宅基地流轉意愿影響的拐點為57.5歲,與模型Ⅱ基本一致。在家庭特征方面,家庭規模變量系數為負,與退出行為的作用方向一致,即家庭人口較多的農戶,在宅基地處置選擇上更為慎重。在宅基地特征方面,閑置宅基地數量對農戶流轉意愿的影響顯著且系數為正,表明閑置宅基地較多的農戶有著更高的流轉意愿。在產權認知方面,了解“一戶一宅”政策的農戶更愿意流轉宅基地,認為擁有宅基地處分權的農戶,即認為可以自由買賣的農戶更愿意流轉宅基地。在村級變量方面,平原地區的農戶有著更高的宅基地流轉意愿。由此可以看出,農戶特征對宅基地流轉意愿的影響更為顯著,其他因素對農戶的宅基地有償退出和流轉的影響則有著較多的相似之處。

五、研究結論及啟示

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帶動了大量農民轉移進城,集體內部的封閉性和成員的流動性之間的矛盾,以及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的排斥,阻礙了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農民進城務工、回鄉蓋房,形成了農村的閑置宅基地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雙增長的尷尬局面。為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率、盤活農村閑置資源,政策層面嘗試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在文中我們基于對重慶梁平、成都溫江、瀘州瀘縣三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微觀調研,對農戶的宅基地處置選擇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研究表明,宅基地有償退出超過流轉,成為農戶宅基地處置的首要選擇,相對于流轉,男性、受教育水平較高、承包地退出和距縣城較遠的農戶更傾向于選擇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進一步對兩種選擇進行各自的分析則表明,農戶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個人特征對宅基地流轉的影響較為顯著,對宅基地退出決策的影響并不顯著;農戶家庭特征、宅基地使用情況、所在村地形和區位是其宅基地處置選擇的重要考慮因素;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更傾向于退出宅基地轉移進城;產權認知對農戶的處置選擇有著顯著的影響,認為宅基地為自己所有的農戶更傾向于退出宅基地,認為宅基地可以買賣的農戶更愿意流轉宅基地。

基于以上結論,在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特別是探索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改革的過程中應注意幾點問題。一要堅持農戶自愿為前提,宅基地事關農戶的生產生活,有著較強的外部效應,受到廣泛關注,相關制度探索要在農戶的意愿前提下穩妥有序進行。二要明確有償退出和“三權分置”的政策指向和目標群體,宅基地有償退出旨在為進城落戶農民提供退出通道,促進其市民化進程;“三權分置”則旨在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率、盤活閑置資產,為農民提供財產性收入。三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設計,保障宅基地相關改革的聯動性和系統性。完善相關風險防范機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消除農民進城落戶障礙,完善宅基地相關法律法規,為改革提供依據。四要拓寬試點內容,統籌推進“三權”改革實踐。農戶基于成員權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是其在農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一權”的處置選擇對于其他“兩權”有著重要影響,統籌推進“三權”改革有利于從多元視角提供政策選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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