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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英等:中國小農的特征與演變

[ 作者:劉守英?王寶錦?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0-01-21 錄入:王惠敏 ]

文章在批判三種理念化小農范式的基礎上,歸納了典型中國小農的重要特征,分析了人民公社化制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變革與鄉土工業化、沿海工業化、城鄉中國的結構變遷下,典型小農對不同制度和結構的反應以及由此發生的特征蛻變。文章最后的政策含義明確,制定任何有關農民的政策必須基于對真實世界農民的認識,摒棄對農民范式化、甚至想象的認識,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

在中國,農民是最大的群體,中國共產黨依靠農民取得政權,又依靠對農民的改造推動了國家工業化進程。體制改革使農民回歸主體地位、向農民開放權利,不僅為農業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也使農民參與了工業化、城市化;不僅改變了農民的命運,也推動了中國經濟和社會轉型。中國的城市化率已經過半,農民的行為特征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但理論和政策仍然固守對農民的傳統定義和思維,農民的他者地位沒有改變,由此帶來農民群體在社會中的尷尬地位和部分“三農”政策的扭曲。農民和鄉村的未來取決于這一群體卷入結構革命的變質,也取決于理論和政策回歸對農民真實的認知。長期以來,中國對小農的認識與政策取向受兩種觀念主導:一是馬克思主義的小農觀,認為小農與大生產格格不入,是阻礙生產力發展和被改造的對象,這一觀念不僅貫穿整個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而且存在于包產到戶后對小農特征的各種批評和農業制度變革的“想象”中;二是樸素的小農觀和將小農等同于完全市場中的企業人,前者對小農的優勢不吝溢美之詞,認為小農長存,后者理想化地以為小農在不完善的市場中和不平等的權力結構下能頑強突圍。本文在評論理念化的小農范式的基礎上,試圖還原典型中國小農的基本特征,呈現小農對制度和結構的反應,最后給出了政策含義。

1、小農范式批判

理論界為了分析的方便,將小農簡化為兩個極端:一是“恰亞諾夫小農”,二是“舒爾茨小農”。恰亞諾夫范式將農民家庭經濟看作一個獨立的經濟系統,遵循與企業主不同的行為邏輯與動機,家庭農場既是一個生產單位也是一個消費單位,農民家庭是農場經濟活動的基礎,擁有一定數量的勞動力、土地和生產資料,“家庭通過全年的勞動獲得單一的勞動收入”。農民生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對實物形式農產品的需求,其消費需求根據家庭中人口結構的變化而變化。不同于資本主義農場中的由資本量決定經濟活動量,“家庭農場中的經濟活動對象與勞動量主要由家庭規模和家庭消費需求的滿足程度與勞動艱辛程度的均衡水平決定”。農民家庭可以自行安排勞動時間與強度,決定經濟活動的規模,其經濟活動規模的下限需要滿足由家庭中消費者決定的最低生存需求,上限不僅受到家庭中從事生產的勞動力數量的制約,還受到加大勞動強度時農民辛苦程度的制約。農民生產中土地、勞動與資本要素的投入與使用方式明顯有別于資本主義農場。農民對土地的利用表現出極大的靈活性,由地塊距離遠近決定耕作集約程度,只對“較近的地塊采取恰當的、較為精細的耕作方式”,并非對每塊土地都做到“物盡其用”。由于農業生產存在季節性以及農民滿足自身需求之后便不再投入更多勞動,因此未實現勞動實際強度的最佳利用。為了盡可能增加全年收入,家庭農場通常提高單位面積的勞動強度,降低單位勞動報酬和會計賬面的收益水平,其勞動強度、生活需求的滿足程度等對資本量的投入存在一定的替代,農民生活消費水平的下降與勞動強度的提高可以補償資本數量的不足,并不像企業一樣以最優的資本集約度進行生產,也與資本主義生產中追求利潤最大化原則明顯不同。

沿著將小農類型化的分析傳統,斯科特指出小農經濟行為受制于“生存倫理”,表現出以“安全第一”為準則的特征。他認為,小農勞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不可縮減的生存消費需求,而非追逐收入最大化,農民往往采用最穩定可靠的方式進行農業生產,實現“養家糊口”的目的,農民雖然貧窮,但不喜歡通過冒險行為追求大富大貴,其經濟行為表現出極端的風險規避特征,不僅采取保守的經營方式,甚至為了“保護傘”接受不公的待遇,比如農民選擇種植維持生存的農作物而不是專供銷售的農作物,會采用最穩定的傳統農業技術而非高風險、高利潤的技術,寧愿當生存艱難的佃農也不做掙工資但會受市場波動影響的工人,更多選擇工作辛苦但具有勞動契約的工作,等等。在生存手段減少、生存受到嚴重威脅與剝削時,農民會被迫走出自我消費性生產,更加依賴于地主及家族,雖然可能會作出反抗性行為,但反抗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維護其生存道德和社會公正。

與“恰亞諾夫小農”相對,舒爾茨將小農完全等同于和資本主義企業家一樣的“理性人”。在他那里,農民雖然貧窮,但并不愚昧,農民不僅對價格、市場、利潤十分關注與敏感,而且會努力改進生產技術。小農對生產要素的配置極其有效,他們在購買時會比較不同市場的價格,根據價值最大化原則安排勞動力。每代小農都盡力從技術與實踐上,發展與改進古老的農業生產經驗。農民的勞動對生產都是有貢獻的,并不存在農業勞動力邊際生產率為零的情況,勞動力的增減直接影響農業產量。但是,農民保持傳統的生產方式,長期使用世代相傳、并無明顯變革的傳統生產要素,技術方面也未經歷重大變動,“典型的情況是傳統農業中的農民并不尋求這些現代生產要素”。

波普金更加細致地描述了小農“理性”。他認為,農民是一個理性的問題解決者,既要考慮自己的利益,又會與他人討價還價,以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農民也會根據偏好和價值觀來評估與自己選擇相關的可能結果,最后作出預期效用最大化的選擇。農民最關心的是自己和家庭的福利及安全,通常會以利己的態度行事。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成本時,農民才有可能參與集體行動并作出貢獻,甚至會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損害集體福利的行為。雖然農民極度厭惡風險,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投資行為?!稗r民不僅進行長期投資,而且進行短期投資,既會進行安全的投資,也會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農民在整個作物周期和生命周期中進行計劃與投資,并將老年投資放在優先地位。”

中國主流理論對小農經濟的認識與改造主要基于馬克思、恩格斯的小農經濟學說,他們消極評價小農經濟的作用,指出小農是一個被改造的對象,是落后生產力的代表,因為小農生產規模狹小,生產資料匱乏,依靠落后的生產工具進行重復簡單再生產,拒絕勞動分工與科學技術的應用,生產能力十分有限且極不穩定,無力應對任何風險。小農生產以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前提,小農之間處于孤立、分散的狀態,具有封閉性,沒有豐富的社會關系,無法保護自己階級的利益,與社會化大生產不相容。落后的小農生產根本無法與具有先進生產力的資本主義大生產抗衡,并且無法將獨立分散的小農有意識地組織起來,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小農只是農業生產中一個階段性的且最終會被取代的群體。

黃宗智努力避免走極端,采用“集大成”的方式歸類中國小農。他認識到“小農既是追求利潤者,又是維持生計的生產者,更是受剝削的耕作者,三種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這個統一體的一個側面”。他認為富農或經營式農場主更符合“舒爾茨小農”,生存遭遇威脅與受到嚴重剝削的佃農、雇農更符合“馬克思小農”,為自家消費而生產的自耕農則接近于“恰亞諾夫小農”。雖然黃宗智一再批判極端范式,他卻以自己的范式進行分析和給出政策建議。他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小農的一系列觀察和分析不無見地:小農在勞動力成本、勞動激勵、地租等方面擁有資本主義大農場不具備的優勢;小農保持了農業與副業結合的經營體系,又形成了農業生產與非農打工結合的半工半耕的工農兼業經營;小農對資本和投資的態度與資本主義生產單位不同,小農的投資決策多會受到擴大家庭規模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關乎長遠的家庭代際關系。黃宗智主張堅持小農農場經營,發展小規模的資本———勞動雙密集型農場,扶持小農生產的縱向一體化(生產—加工—銷售)服務,尤其是新農業中的小農,應當由龍頭企業、社會化合作組織、政府組織的專業批發市場帶動其實現縱向一體化。

總之,對小農認識的范式化,忽視了其復雜性,導致對真實世界中小農特征認識的不足,更嚴重的是導致在小農主體性缺位和喪失情境下對其進行改造。各種小農范式將分析的對象簡化成“想象中的小農”?!扒喼Z夫小農”突出貧困狀態下小農對穩定生計的看重,但忽略了農民對市場和結構變化機會的反應、對新技術及新要素的采納,小農被消極地視為一個反市場的、或者說不對市場做反應、不思進取、與現代世界存在難以逾越鴻溝的群體?!笆鏍柎男∞r”極致地展示了小農的理性,但值得思考的是,小農與市場中的企業家是沒有任何差別的單位嗎?“馬恩小農”對小農的消極認識直接導致消滅小農的革命化處理,沿著“馬恩小農”范式,對小農進行改造勢在必行,馬克思提出以生產資料的集中、大規模、有組織的勞動對小農進行改造,恩格斯提出通過合作社對小農進行改造。不僅如此,對小農的分析因堅持某一方面的特征而絕對化、相互排斥,形成了完全對立的發展路徑?!扒喼Z夫小農”范式考慮到家庭農場具有頑強的生命力與穩定性,其政策含義是以家庭農場為基礎,將農民與市場、與國家聯系起來,提高生產各個環節的工業化、專業化、規?;潭?,通過合作制方式引導農民走縱向一體化的發展道路。舒爾茨范式下的小農被看作一個受制約的理性個體,通過人力資本的投資,使小農掌握必要的技能與知識,接受現代農業生產要素,進而實現對傳統農業的改造。

2、典型中國小農的基本特征

關于中國小農經濟源于何時存在學術爭議,一些研究認為其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較多研究認為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也有研究認為,小農經濟最晚源于南宋時期。不可否認的是,在悠久的歷史長河中,中國小農作為一個經營主體經歷了長期的演變。

1.小農高度粘連于土地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種地是其最普通的謀生辦法。農民世代定居在農村,鮮少流動。隨著人口增長,土地壓力增加,小農只能在小塊土地上密集勞作,滿足家庭生存需求,他們通過連種、套種、復種等多種種植方式以及勞動力的過度投入,提高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強度,通過擴大耕種面積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增加糧食總產量。1400—1770年糧食單產量大約提高了46%,在隨后的80年中,又提高了17%。與歐洲莊園制度相比,中國家庭農場的效率更高,產量也遙遙領先。

2.小農依附于以戶為單位的家庭經濟

農民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占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從事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活動。典型的家庭包括丈夫、妻子、一兩個子女和老人,家庭成員共同占有財產,有共同的收支預算,通過勞動分工共同生活。鄉土環境中的農民靠種地謀生,男性家長是家庭生產與勞動安排的組織者、決策者。一戶家庭中并不是全體成員都參加農業勞動,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基本不存在監督問題,家庭成員為了家庭利益自我激勵、辛勤操作。農民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農戶家庭的生計需求,除了繳納賦稅之外,生產的農產品主要用于消費,實現再生產。總體而言,小農主要依托家庭從事生產活動,根據農作物生長周期安排勞作,基本能夠實現自給自足,具有獨立性與分散性。

3.小農依賴長期積累的經驗從事農業經濟活動

盡管有悠久燦爛的農業文明,中國農業技術變遷卻十分緩慢。長期以來,傳統技術有點滴的改良,但基本保持不變,一代一代的小農以幾乎相同的生產要素與生產方式進行農業生產。中國小農在春秋戰國時期便開始使用鐵制農具,在歷史進程中農用工具數量有所增加,但其質量或品種沒有發生重大改變,小農以人力、畜力為生產動力,且畜力的使用并不普遍,基于經濟與效率的考量,只會在急用時才選擇花費較大的新工具。由于農民購買能力有限,農業生產的動力系統并無革命性變化,直到19世紀后期,農業生產才開始引入國外新式農業機械。傳統經驗是農民生產過程中最可靠的指南,這些經驗經過不斷地調整與檢驗,變得十分“靈驗”,對于保障生計是有效的,農民對這種沿襲的經驗也表現出信任與敬畏。但是,經驗積累通常是緩慢的,農民基本上年復一年耕種同樣的土地,使用同樣的生產技術,播種同樣的谷物。

4.小農從事多樣化的鄉村經濟

小農經濟并不等同于農業經濟,農業經濟也不等同于種糧經濟。小農經濟具有豐富的內容與形式,在進行自給性生產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發展商品生產;小農經營不僅依賴于土地,還從事養蠶、養羊和經商等活動;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也是農業經濟的一大特征,直到20世紀中葉,農業與手工業仍然是緊密結合的。家庭內部存在一定的分工,典型的家庭經濟分工是“男耕女織”,在一些較復雜的勞動環節則存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小農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地市場,但既不會完全排斥與抵觸市場,也不像企業家一樣逐利。按照馬孟若的描述,一類農戶以生產自家消費的作物為主,少數土地生產現金作物;另一類農戶自己準備資金與種子,以種植一種現金作物為主;還有一類農戶由商人提供種子和資金,專業化種植單一現金作物。小農生產主要為了實現自給自足、保障生計,生產結構與銷售數量不完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5.小農依托傳統村社制度發生關系

對于小農而言,村社的意義首先是以血緣、地緣為基礎形成的賴以生存的聚居村落。村莊之間具有較清晰的地域界限,使土地、財產等不易被其他村落劃分,小農在各自的村莊實現經濟活動,構建社會關系。村社之內,小農在經濟及其他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依賴村社實現共同利益,完成公共活動,如宗教活動、經濟活動、與道德相關的活動、地方防衛活動等。小農還依賴于以非正式制度為主導的村莊制度來規范人們之間的關系、維護秩序。鄉土社會是一個生于斯、長于斯并死于斯的“熟人社會”,任何村民的行為都受到熟人的制約,村民根據是否“合于禮”對其評判。違背村社的禮治秩序不僅會受到譴責,而且有損家庭、家族的信譽。農民在日常生活中以非正式的方式承認“非官方領袖”,信任他們,在公共事務方面依賴他們,如有些鄉紳與精英在國家與小農之間擔任“保護型經紀”的角色。

3、制度變革與農民行為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小農先后經歷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兩次重大制度變革。前者是國家按照“馬恩小農”邏輯推行集體化人民公社制度,強力改造小農;后者是通過自下而上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恢復小農經濟,小農在國家、集體、農戶三方合約下獲得了土地產權。兩次制度變革影響了農民的福利,農民對制度的回應也影響了農業績效和國家發展。

1.集體化人民公社制度與改造后的小農行為和農業績效

(1)集體化與小農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百廢待興,為發展國民經濟、改變工業落后的面貌,開啟了大規模工業化的進程。基于小農生產分散、落后、脆弱、難以滿足國家工業化建設需要的認識,按照馬克思的小農與社會化大生產不相容理論,參照蘇聯農業集體化模式,中國在農村實行了對小農的“集體化”社會主義改造,建立了統購統銷制度、戶籍制度及集體化人民公社制度,三者相互配合對農民進行強力改造。

國家對糧食、油料、棉花等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廢除自由市場對生產與銷售的調節,通過規定的低價以“剪刀差”的方式為國家工業化提供原始的資本積累,保障了城市居民的農產品供給。在保障城市供給的“以糧為綱”策略與計劃經濟體制對農民種植選擇的嚴格限制之下,農民按照種植計劃進行糧食生產,只能以低價出售農產品,造成農民經濟活動單一化,生活貧困。

為了推動工業化進程,國家逐步控制農村人口的自由遷徙。1958年戶籍制度的出臺以行政手段構建了城鄉分割的藩籬,嚴格限制農業人口外流,禁止城市單位私自從農村招工。這一制度把農民禁錮在農村與農業,阻隔了農業勞動力向非農部門的轉移,將農村人口排斥在城鎮化進程之外。戶籍制度成為農民從農村流動到城市的一道無法翻越的墻。

從1953年開始,土改后的農民先后經歷了互助合作、初級社、高級社、集體化、“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的一系列制度變革。家庭經濟制度被集體經濟制度取代,農民私有制被集體公有制代替,鄉村自治被國家管制取代。農戶家庭經營轉變為以生產隊為基礎的集體生產,打破了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與消費的界限。在集體化大生產組織之下,農民失去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與經營自主權,生產勞動過程聽從公社安排。人民公社作為政社合一的組織,直接指導、管理大隊和生產隊的生產、分配、交換活動,負責完成國家規定的糧食和農副產品征購任務。集體制實現了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在人民公社制度之下,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與收益權。除了具體的管理生產、配置勞動力、使用其他要素等權力外,作為最基本生產單位的生產隊只有極少的剩余控制權,生產經營權轉化為政府強制性控制。

(2)集體制下的農民反應與農業績效

不同于傳統社會家庭自行安排勞動力的使用與分工,集體制下的所有家庭成員成為集體組織中的勞動力,農民作為社員被進行標準化管理。通過“記工分”的方式衡量農民在集體生產中的勞動,由公社決定如何處置與銷售農民勞動成果。雖然公社采用計時制工分、計件制工分監督與約束農民勞動,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勞動激勵不足,農民采用出工不出力、只講數量不講質量的策略予以應對。這些行為最終導致集體經濟勞動生產率下降,人均收入水平長期停滯。盡管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農業產出每年增長2.3%,但人口也增加了2.0%,農業人均產出幾乎沒有增加,農民收入也基本沒有增加。這一時期雖然農戶勞動力投入數量和全年在社的工作日增加,全部勞動力的出勤率提高,但集體經濟收益不僅沒有增加,反而處于停滯甚至收益遞減狀態。

集體化農業促進了農業技術的采用與推廣。傳統農民為規避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對新技術的排斥,但在集體化時期,政府對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實行價格優惠政策,公社集中的權力、有效的組織系統、較大的經營規模為技術的引入與應用提供了保障,促使集體制下農民由過去的“憑老經驗種田”轉變為“科學種田”。這一時期,農業生產中采用現代生產要素的速度加快,包括引進高產作物、改變耕作制度、推廣新的農耕技術、使用殺蟲劑、化肥、電力和機械設備等。1957—1979年農用化肥使用量從37.3萬噸增加到1086.3萬噸,適合施肥的現代高產作物———新的短株稻和小麥,于20世紀70年代晚期基本取代所有傳統品種,農業機械總動力從121.4萬千瓦增加到13379.5萬千瓦。由于公社中存在人口壓力,農民對能夠替代勞動力的機械的興趣不大,在引入和推廣技術時也以能更多使用勞動力、增加單位面積產出的過密型技術為主。

農民的鄉村經濟活動單一化。在集體化時期,鄉村經濟受到計劃體制的嚴格控制,農民失去經營自由,只能在計劃之內按照規定從事經濟活動,導致傳統農業社會農民自發形成的多樣化農業經濟活動消失。

在農產品生產與銷售方面,農民出售農產品的品種、數量、價格、交易對象與方式都由政府規定。公社通過控制勞動與生產資料,直接限制了農民發展家庭副業與兼業。在集體制下,形成農業即種植業、種植業等于糧食的局面。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逐漸恢復農民家庭“自留地”和副業生產,但自由度仍十分有限。集體制下農民的勞動分工消失,在公社內部曾嘗試過對農村勞動進行專業化分工,但因無效與混亂又退回去。同時,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也伴隨經濟活動的單一而消失,每個具備勞動能力的人一律成為公社內參與勞動的“農業工人”。

集體制下農民從事土地密集型的農業。由于耕地面積有限,農業勞動力數量充足,面對不斷上升的糧食需求,公社一方面努力擴大糧食種植面積,另一方面提高單位面積土地的產出。集體農業用高產新作物替換傳統作物,調整傳統種植制度,提高復種指數,采用作物密集種植。耕作制度的調整反向促使農民加大了在土地上的勞動力投入,集體化組織人們(包括婦女)每年工作更多天,投入更多的勞動力。此外,農民還在土地上施用化肥與農藥,以求獲得更多的產出。開展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平整土地,修筑機耕路和排灌水渠,改善了糧食作物的生產條件,進一步強化了土地密集型農業的勞動投入強度,強化了“過密化”的農業發展道路,提高了土地單產,但勞動效率低下。

對農民的管制由村社治理轉向國家控制。小農賴以生存的傳統村莊功能被生產隊集體行動取代,生產隊不僅是人民公社的基層組織單位,對農民進行管理與調控,而且是一個共同生產、獨立核算的組織,隊內小農的生活狀況與生產隊的經營情況緊密相關。農民長期形成的行為規范和非正式規則被國家正式制度取代,國家不僅對農民家庭內部關系、生育、養育、婚姻、老人贍養、宗族傳統及村民間交往等方面進行規定與限制,而且以集體為導向確定農民行為規范,要求農民根據集體的利益及發展集體經濟的需要,調整行為和人際關系。

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與小農特征回歸

(1)農地改革與農戶權利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了生產隊統一組織生產、統一分配收益的經營制度,使家庭替代生產隊成為農業生產、經濟決策與收益所得的單位,農戶成為農業經營主體。堅持農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每個生長在集體地域的成員都有權分享土地的使用權,每個集體基本根據按人(或勞)均分的原則分配土地使用權。最終產品按照“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合約結構在國家、集體與農戶之間進行分配。除了農地改革外,國家對農民也開放了非農用地的使用權利,允許農民在集體土地上辦企業,允許農民的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在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之下,農民獲得了利用集體土地從事工業化生產的權利。

(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小農的行為反應

小農對制度正負向激勵的反應極其靈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初期,農民擁有了農地的使用權、經營權以及剩余支配權,農地產權的變革與強化激發了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增收增產。1978—1984年糧食單產量提高了42.8%,總產量增加了33.6%,農業增加值實際增長了52.6%。1978—1992年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速度最高達到5.9%,最低也達到了4.1%,均超過了同一時期人口的增長率。與此同時,農民土地負擔由集體范圍內的扣除轉變為農戶家庭繳納,由隱性負擔轉變為顯性負擔,稅收、“三提五統”、農民義務工使農民不堪負荷。1988—1992年農民人均三項負擔支出年均遞增16.9%,而農民人均純收入遞增速度只有9.5%,1994—1996年雖有反彈,但也只有1996年負擔率低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率。沉重的負擔降低了農民土地承包合約的剩余,農民只好大力發展非農產業、以無償甚至為流轉方承擔負擔的方式將土地流轉,被迫離土、出村。

農戶以市場為導向調整農業經營。家庭農作的恢復和農產品市場自由的增加,促使農民按利潤邊際調整生產活動,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下降,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增加,糧食播種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重由1978年的80.3%下降到1996年的73.8%,同期蔬菜和水果的種植面積從2.5%增加到7.7%;副業生產也以更快的速度增加,1978—2007年種植業產值在整個農業產值中的比重從80%下降到50%,畜牧業產值占比從15%上升到33%,水產業產值占比從2%躍升至9%。

農民采用土地密集型和勞動節約型技術,提高農業產出。包產到戶以后,農民對盈利的反應敏感,積極采用能增加收入的新技術。良種培育技術、化肥和農藥使用技術、防治害蟲技術、地膜覆蓋和大棚利用技術、畜禽養殖技術、水稻栽培技術、農藥除草技術、聯合收割技術等得到廣泛推廣和應用,減少了農民的勞動投入,1978—1997年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增長了近14倍,化肥、機械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僅增長了2—3倍,水稻、小麥和玉米三種土地相對密集型作物的勞動投入減少了40%—53%,機械投入增加了3—6倍。

農民受制于正式自治制度與非正式規則治理。伴隨著人民公社的結束,國家逐步退出農村基層的制度建設領域,不僅將公社改建成鄉鎮,大隊和生產隊改成村和組,使鄉鎮成為國家政權的最基層組織,而且在鄉鎮以下設立村民委員會,在村組內實行村民自治,農民可以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方式參與村級事務。家庭制度重新確立,家族、宗族、村社公私關系以及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回歸,國家基層組織與傳統習俗共同主導農民的公私生活。

4、結構變遷與小農特征演變

對小農形成歷史性沖擊的是結構變遷。鄉土中國創造了燦爛的農業文明,也形成農民對土地的高度依附。新中國的國家工業化開啟了結構變革進程,但農民被制度化地綁縛于土地而失去改變的權力,改革開放以來遞進發生的鄉村工業化、園區工業化和快速城市化中,農民不僅是積極的參與者,也在這一進程中改變了自己,中國的農民已經并且仍在發生具有脫胎換骨性質的歷史性變化。

1.鄉土工業化與農民的分工分業

20世紀80年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顯化的剩余勞動力需要尋找非農就業出路,國家開放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從事非農產業的權利,農民的參與推動了鄉村工業化進程。1984—1988年農村剩余勞動力主要流向當地的鄉鎮企業,從業人員達到9545萬人,同期鄉鎮企業數量由606.5萬個增加到1888.2萬個,年均增加69.6%,企業總產值由1709.9億元增加到6495.7億元,年均增加44.9%。到1987年,鄉鎮企業中二三產業產值合計達4854億元,相當于農業總產值的104%,首次超過農業。

(1)農民分工分業謀發展

在農村改革與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農戶不再滿足于“小富即安”,強烈的“逐利”意識顯化,農民對經濟機會的靈敏反應促進了農民的分化。農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同質化和包產到戶后的均質化特征被打破,村內的主體已經不再是清一色的農業生產者,家庭經濟也不再是簡單的農業經濟。雖然他們仍冠以“農民”稱號,實際上已分化為不同的階層、不同的職業,大批農民變成了鄉鎮企業的職工和管理人員,有些農民成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1978—2005年非農就業占農村勞動力的比重由5.4%上升到40.5%。

(2)農民未離土但與土地的關系松解

在鄉鎮企業蓬勃發展及市場機制牽引下,農民不再只以土地為生,開始走進鄉鎮企業,進行就地本土化的非農轉移。1978—1992年中國農村勞動力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數從3150萬人增加到9765萬人,增加了6615萬人,加上因招工、招生和由征地及落實政策“農轉非”的3000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的人數共9615萬人,平均每年轉移700萬人左右。1978—2006年鄉鎮企業工資性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8.2%提高到46.4%,鄉鎮企業已成為支持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力量。伴隨非農產業就業機會的增多,農民兼業的預期收益也大大提高,兼業行為越來越多。在鄉村工業化階段,農民雖然在就業與收入方面降低了對土地的依賴,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有所松動,但由于農民并未離開鄉土,農業勞動力的絕對量不降反增,因而農民與土地的黏度并未發生根本改變。

(3)農村經濟恢復多樣性與生機

結構轉變帶動了鄉村農業發展,不僅改變了農村長期形成的以種植業為主,尤其是“以糧為綱”的單一產業結構,延長了農產品深加工的產業鏈條,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而且矯正了整個國民經濟長期形成的畸形產業結構,農村中第二產業迅速發展,第三產業產值穩步提高,第一二三次產業增加值的比例在1978年約為1∶0.17∶0.02,到1995年改進為1∶1.01∶0.19。

(4)農戶與村莊的關系

首先,農民不同程度地參與村莊自治。伴隨國家行政指令對村莊控制的退出,農村地區建立了自治體系,農民不僅可以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管理,而且需要接受村級基層自治組織的管理。具有較強民主意識和政治參與能力的農村精英參與自治運動,對村莊公共權力的運作有較大影響。其次,在鄉鎮企業發展的帶動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的村集體特別是臨近城鎮和工業園區的村集體經濟實力強大,農民不僅依賴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文教衛生與社會保障,還依賴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就業機會,從集體資產中獲得經營性收益分紅,提高收入。最后,村莊的功能得以恢復,但鄉鎮企業的改制降低了農民之間和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關聯度,削弱了村集體對村莊的整合力。企業主在村莊中的地位日益顯赫,改變了村莊的權力結構,村組織在扶貧救濟、減輕農民負擔、修路造橋、調解糾紛、維護治安等方面的部分功能亦因此被削弱甚至喪失。

2.沿海工業化與農民跨區域流動

20世紀90年代農民通過跨區域流動參與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一方面,城鄉二元體制對勞動力的制約松動促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非農轉移。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以戶籍制度、勞動就業制度、城市糧食購銷制度、城市企業招工體制為主要內容的城市改革,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擴大了農民的活動空間,城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開放也為農民在城市居住提供了條件。另一方面,農村中勞動力總量不斷增加,鄉鎮企業整頓及其對于勞動力的吸納有限,勞動力就地轉移難度增大,同期東部沿海地區的工業化和城市發展產生巨量勞動力需求,為市場意識增強的農民提供了異地致富的機會。因此,農村勞動力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農民,走出農村流向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尋找新的就業門路,形成了大規模的跨區域流動。根據1996年農業普查數據,出縣就業人數4487萬人,2000年約為5200萬—550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量的11%左右,1999年全國外出務工勞動力人數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7倍。到2004年,農村勞動力跨省區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人數已達477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外出總量的51%。

(1)農民家庭分工增強

在傳統家庭經濟中,“男耕女織”是家庭勞動分工的典型特征,結構變化后農村勞動力實現更優配置,農民家庭實行農業和非農經濟活動的分工、留守本土和出外闖蕩的分別,形成以代際關系、夫妻關系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勞動分工結構。此外,在傳統農戶家庭中,家庭成員以共同生活為基礎,跨區域流動后出現家庭成員長期分居、分離的狀態。農民家分兩地,長期奔波往返于城鄉之間,形成在播種、收割等農忙時節返鄉務農,在農閑時節進城務工的“候鳥式”農民家庭。

(2)農民與土地關系變化

20世紀90年代大量農業勞動力跨區域轉移后,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黏度減弱。農民不再把生計寄托于土地之上,大量農民從中西部地區跨省涌入發達城市參與工業化進程,從事非農工作。外出就業農民工數量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6000萬人左右發展到20世紀末的1億人左右,農民工跨省流動比例大幅上升,1993年全國跨省流動的農民工約2200萬人,跨省流動的比例達到35.5%。通過分析農戶家庭經營收入結構可以看出,農業收入份額呈明顯下降趨勢,與1995年和1998年相比,1999年農業收入份額分別下降了近10%和3.43%。在結構變革過程中,農民與土地之間的經濟關系松動,農民努力在土地之外謀求新的營生,土地從經濟功能為主轉變為安全保障功能為主。

(3)農業投入減少

雖然大量農村勞動力跨區域外出遷移就業,但他們中的多數沒有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主要采用季節性返鄉務農、家庭輔助務農的方式進行農業生產,只有少數農戶因缺少勞力將土地轉包或讓人代種。農民兼業化、季節性務農行為與農業勞動力老弱化趨勢對于農地利用、農業生產投資、農業技術采納、農業生產率均有影響。農民改精耕細作為粗放經營,不僅復種指數明顯下降,而且撂荒現象較普遍,土地利用率有所降低;雖然農民收入有所提高,但主要用于改善居住與生活條件,減少了農業生產性投入;青壯年農業勞動力外出導致務農勞動力人力資本下降,剩余的婦女、老人只能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影響了科學知識的普及、良種的推廣與新技術的采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外流有效減少了農業生產的過密投入,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

(4)農民與村莊關系的變化

異地工業化、城鎮化吸引農民跨地區外流,走出村莊。1996年以后農村常住人口逐年減少,到2007年農村常住人口為72750萬人,平均每年減少1200萬人。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后,國家取消了城市對外來農民工、農業人口設限的多種票證制度和收費制度,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環境更加寬松。但是,農民的大規??鐓^域流動只是一種體制外的、暫時的流動,他們的戶口仍然在農村,就業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以戶籍制度、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分割體制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因此,農民無法在城市扎根,加之深植于農民血液中對于傳統鄉土文化的認同,使農民依舊要返鄉回村,最終成為城市的“過客”。

農民流動使傳統的鄉村秩序發生微妙變化。當農村流動人口脫離鄉土時,也就脫離了傳統鄉村的規則網絡。因此,接觸過城市文化的農民返鄉回村就為農村注入了新的血液,不僅改變了農村風俗習慣、價值觀念,而且影響村莊中年輕一代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使農民對于村落文化的認同也發生變化,在家本位的價值中,個人意識萌發,傳統的人倫秩序逐漸被年輕人漠視,人情關系發揮重要功能,傳統信仰復歸,但這些并沒有使村落文化的基本特質發生根本變化。

農民的出村與回村行為雙向作用于村莊經濟。由于大量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經濟活動離農化,導致鄉村中勞動人口數量銳減,老齡化趨勢加重,原有的社會關系被破壞,經濟蕭條,傳統農村經濟結構并未發生改變,加之外出務工家庭的房產破敗,使鄉村呈現衰敗之態,一些自然村落被兼并甚至已不復存在。但是,農民工給家鄉的大量匯款促進了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少數農民工在有了一定經濟積累后返回家鄉創業,幫助家鄉改變了面貌。因此,外出農民的回流為農村帶來了技術和資本,為發展本地非農產業提供了有利條件。

3.城鄉中國階段農民特征蛻變

伴隨代際更迭,“80后”的“農二代”成為入城遷移的主力軍并帶動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的歷史性結構轉變。2003年《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針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限制、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農民工培訓、農民工子女就學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為“農二代”的出村、進城與留城提供了政策保障。這一階段,無論是在與土地、村莊、農業生產的關系,還是在個人特征方面,“農二代”與“農一代”都表現出巨大差異。

(1)農民的分化與代際革命

在鄉土工業化階段,農民就已經分化發展,結構變遷的過程加速了農民的異質化。根據家庭收入結構,可以將農戶分為純農業戶、以農為主兼業戶、非農為主兼業戶、非農業戶四大類,1993—2002年農戶分化的變動性相對穩定,純農戶占比保持在40%—50%之間,2003—2009年非農業戶及非農兼業戶數量迅速上升,純農戶及農業兼業戶占比迅速下降。根據1998年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的調查資料,純農戶占59.26%,農業兼業戶和非農兼業戶僅占18.27%和12.79%。伴隨著農戶分化趨勢的加強,2012年純農戶僅為18.3%,非農戶為15.9%,農業兼業戶和非農兼業戶分別大幅升至30.1%和35.7%。不同地區農戶分化程度有所不同,2012年東部地區非農業戶占比遠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區,三個區域非農業戶的比例分別為30.4%、7.12%和6.08%。

因不同的就業取向造成農民收入分化,農民收入結構差異明顯,收入差距拉大。2005—2014年農民非農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最大為76%,最小僅為8%。不同地區農民兼業程度不同也導致區域間農民收入結構和收入差距差異明顯,東部地區農民的勞動報酬與經營收入幾乎同等重要,但中西部地區農民則以家庭經營收入為主。按照收入的高低劃分,2000—2013年高收入戶和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從6.47倍持續擴大至8.24倍,中高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也從1.92倍持續擴大至2.06倍。

農戶分化直接關系到土地經營情況。不同類型農戶經營的土地規模差異明顯,2012年所有類型農戶的平均土地經營規模為8.23畝/戶,純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較高,平均為17.95畝/戶,農業兼業戶和非農兼業戶的土地經營規模分別為10.68畝/戶和4.93畝/戶。大多數農戶土地經營規模仍較小,截至2013年底,耕地面積在10畝以上的農戶占比只有14.04%。在土地經營績效方面,純農戶因專業化程度高,其農業勞動生產率及土地生產率均明顯高于兼業農戶與非農戶。

在受教育程度方面,“農二代”接受教育時間更長,文化程度更高。根據《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五號)》,在2006年外出從業勞動力中,“文盲”占比1.2%,小學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和大專及以上文化勞動力占比分別為18.7%、70.1%、8.7%和1.3%。根據《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在外出農民工中,初中文化勞動力占比降至64.8%,高中文化勞動力占比提高至占13.1%。更高水平的教育使16—20歲的農民工占比持續下降。

在工作與職業方面,“農二代”在城市的就業更加穩定,工作性質由繁重的體力勞動向其他領域拓展,特別是在建筑業中的就業比例有所下降,在外向型制造業和城市服務業的就業比例逐步上升。整體而言,除了體力勞動的職業外,越來越多的“農二代”“農三代”通過技術培訓等渠道進入較高的分工層級。

在遷移模式方面,與“農一代”“候鳥式”的單獨遷移不同,“農二代”的遷移模式更加多樣化,既有個人單獨遷移,也有多個家庭成員遷移、舉家遷移,其中,舉家遷移模式越來越普遍,已經并將繼續構成人口流動的主要模式。舉家外出、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環境的農民工已經達到一定比例,舉家外出的勞動力占全部農村勞動力的比重為5.29%,其中,東部地區為4.71%,中部地區為4.99%,西部地區為6.61%。根據《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舉家外出的農民工占全部外出農民工的比重從2010年的20.03%提高到2014年的21.27%?!稗r二代”流動人口開始以家庭的形式在城市中穩定居住,成為事實上的常住人口。

在城市的認同感方面,“農二代”習慣和接受現代化的城市生活方式、價值觀念,不認同、不適應農村的生活習慣及傳統,甚至持批判態度,他們融入城市的意愿更加強烈,以城市為歸宿和以市民化為潛在目標,希望在城市立足,徹底擺脫“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

在遷移動機方面,“農二代”外出遷移考量的因素更加多元,除了傳統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個人發展與自由、生活方式、文化規范、親情聯結等非經濟因素,經濟的動機有所減弱。同時,他們具有更加強烈的維權意識,渴望獲得同等的“國民待遇”,會努力爭取平等的政治權利、就業權利、公共服務權利、教育與發展權利等。

(2)“農二代”與土地的關系發生變化

伴隨代際變化,“農二代”幾乎全部流動到城市部門,非農化特征更明顯,早已脫離土地與農業生產,與土地的黏度和對土地的依賴大大降低。即便在家鄉務農的收入與外出務工、經商的收入差不多,大多數“農二代”仍然選擇外出務工或者經商,會主動放棄農村土地的承包權或者將土地撂荒。1978—2006年農業勞動力占全社會就業人員的比重從70.5%下降到42.6%。從農民收入結構中也可以看出,農民主要依賴于工資性收入而非務農收入。2001—2006年農民純收入中工資性收入占比由32.6%上升到38.3%,家庭經營純收入占比由61.7%下降到53.8%,轉移性和財產性收入占比由6.4%上升到近8%。與1991—1997年相比,2010—2013年工資性收入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的貢獻率由26.8%提高到52.5%,家庭經營收入的貢獻率則由67.9%下降到33.8%。在農業經濟活動中,婦女、老人逐漸成為主要勞動力,這是因為一些中老年人愿意或因稟賦較低返回農村耕作,“農二代”“農三代”因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在外從事非農勞動。

(3)農民從事的農業生產發生變化

農業生產擺脫土地密集投入,轉向提高勞動生產率。伴隨農村勞動力大規模流入二三產業,勞動力的機會成本增大,活勞動價格高于物化勞動價格,根據要素價格的相對變化,機械化等節約勞動力的技術已轉變為首選。中國農業的生化和機械化程度均不斷提高,具體表現為:在生化資料投入方面,農民購買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的數量增加。2005年全國化肥施用量是1998年的11.38倍,農藥使用量由1997年的90萬噸大幅升至2005年的1430噸;在機械使用方面,1978—2006年機械化程度提高了5.88倍,其中,大中型拖拉機擁有量提高了2.5倍,小型拖拉機擁有量提高了11.1倍,聯合收割機擁有量提高了25.3倍。傳統的農用工具正在逐步退出歷史舞臺,傳統農具與畜力的使用變得罕見。因此,農村勞動力的外出再配置促進了農業擺脫土地過密投入的生產模式,轉向提高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生產率的發展路徑。1978—2006年中國農業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分別提高了1.87和1.56倍。到2014年,雖然農業勞動力占比下降到19.1%,但農業比較勞動生產率提高到48%,按照實際務農人數計算,勞均糧食產量比1978年增加了2.8倍。

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業規?;a。農民大規模外出打工與農地流轉政策的放開,促使“農二代”將自家農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土地流轉數量與規模得到發展,1996年全國僅有2.6%的耕地發生流轉,2004年、2010年、2016年流轉比例分別為14.7%、30.4%、35.0%。截至2009年底,全國農村家庭承包耕地轉出面積為1.52億畝,其中,轉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轉讓占4.54%,互換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土地流轉方式呈現多樣化特征。

農業經營主體多樣化。除了普通的農戶家庭,農村中出現了各種新的農業經營主體,包括伴隨農村土地流轉出現的專業大戶,如養殖專業戶、果蔬專業戶、種糧專業戶以及各種經營性、服務性農戶等。此外,還出現了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截至2012年6月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達到68.9萬余家,實有入社農戶5300多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20%;家庭承包耕地流向企業的有2300多萬畝。

(4)“農二代”與村莊關系的變化

不同于“農一代”出村后最終又返村,出村不返村成為“農二代”的普遍選擇。雖然基于維系與親人情感的考慮,“農二代”與村莊保持一定的聯系,但他們對于村莊的認同在降低,對家鄉的感情漸漸淡漠,回鄉發展的概率并不高,流動方式也由“候鳥式”轉變為遷徙式,他們最終會選擇在城鎮而非農村落腳,根據《2018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在進城農民工中,購買住房的占19%,其中,購買商品房的占17.4%。

伴隨“農二代”出村不返村以及城市的擴建,傳統的村莊出現大規模分化,村莊的興活與衰落并存。最近20多年來,通過大規模撤村、并村、村改居以及整村拆遷的方式,村莊數量大幅減少。根據《2017年城鄉建設統計年鑒》,1990—2017年村莊數量從377.3萬個減少至244.9萬個,村莊戶籍人口從7.92億人減少至7.56億人。村莊居住人口從1990年的7.84億人減少至2006年的7.14億人。1990—2017年鄉的數量從4.02萬個減少至1.03萬個。在大部分村莊中,留守鄉村的是受教育程度低、年齡較長和不外出的農民,出村不返村不僅使村莊失去大量年輕勞動力,而且使投資、消費遠離鄉村,村莊失去活力。也有部分村莊活化,原因在于城鄉互動格局之下,大量精英返鄉、入鄉,使資金、技術等要素流入農村,村莊出現新產業、新業態,實現了鄉村復興。

農民的出村不返村行為影響農村制度。在正式制度方面,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村莊治理制度弱化。一方面,鄉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的異地化生活不僅使其對于村莊事務、村莊治理漠不關心,而且降低了農民與鄉土社會的關聯度,導致農村社會中人際關系疏離與村莊社區非親密化,公共權威開始失效。另一方面,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農補貼以及財權、行政權的上收等政策,壓縮了村委會的自治空間,導致村莊的治理能力下降,消解了村民自治制度實踐的村莊基礎,鄉鎮政府成為“懸浮型”政權。非正式制度方面,在城鄉格局之下,“農二代”的出村與不返村行為沖擊村莊中傳統的人際關系和禮治秩序。在工業化與城市化的推進之下,鄉村人口長期外流,“公”或“集體”的意識被削弱,農民行為邏輯日漸帶有功利性、隨意性、即時性特征。因此,非正式的習慣規則不再是鄉村日常生產、生活的隱性規矩,也不再是村民內在行為傾向的系統組成部分。這使村莊中原有基于血緣、地緣構建的社會關系愈加疏離,村民的認同和行動單位內縮至核心家庭,超出家庭層面的認同不斷式微和弱化,村莊共同體的向心力與凝聚力降低,村莊和村民的集體意識減退,協作意識和協作能力下降。

5、結論與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主導認識與改造小農的理論無一不陷入范式化、極端化,不僅沒有呈現小農真實的面貌,而且人們總想依據某一理論對小農進行改造,小農的主體地位缺失。本文試圖還原典型中國小農特征的復雜性和豐富性,呈現他們對制度變革與結構變遷的反應。在恢復農民經營主體地位與開放農民權利之后,小農不僅生產積極性提高,而且對市場的反應、對技術的采納都呈現逐利特征。不僅如此,小農對結構變遷的機會反應更加積極,高度黏于土地的同質小農經歷了從分工分業不離土,到跨區域流動、與土地黏度降低,到如今出村不返村、鄉土變故土的變遷過程,不僅農民群體發生高度分化,代際差異顯著,而且在此過程中,農民對土地的依賴、農業生產的方式、對鄉村與傳統秩序的認同也發生了改變。可以看出,現階段的小農早已不同于傳統社會的小農,因此對于小農的認知與發展政策必須作出重大改變。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與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學術界熱衷于尋找二者的銜接方式,但不能在沒有客觀把握小農真實特征的情況下,依舊將小農置于他者地位,按照想象的小農將其與標簽化的“現代化農業”標準銜接。本文的分析表明,城鄉中國階段農民的特征已發生歷史性變化,農民出村不回村,農業經歷了要素重組的變化,鄉土變故土。小農以不同的行為應對制度變革與結構變遷,并在這一過程中改變了自己。要真正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須堅持農民主體性,改變約束農民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向農民開放權利,促進農民、鄉村與國家的轉型。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戰線》202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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